关于贯彻执行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
2013-08-15
川人社办发[2012]438号
近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2012]70号,下称《通知》,附后),在全省建立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促进源头治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贯彻执行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立建设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是省政府从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源头预防治理,解决当前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现象,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通知》明确了建设施工领域清欠边界和各相关部门尤其是项目主管部门的清欠责任,弥补了当前欠薪治理权责分治的缺陷,与现行欠薪处理制度和工作职责构成有机整体发挥作用,形成权责统一、标本兼治,齐抓共管、整体关联的欠薪治理工作格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重要性,把其作为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的治本之策,准确把握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内容,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工作。
二、明确职责,抓好落实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通知》规定,准确把握工作职责,切实抓好制度落实。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组织、协调、检查和督办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要建立完善与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和处理衔接程序,对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及时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要继续贯彻落实“两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一级承包商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欠薪治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落实好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职责;要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加大预防和查处力度,力争将欠薪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履职,对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将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宣传,扩大影响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渠道,扩大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影响,形成有利于推动预防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良好社会氛围。要把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作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宣传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新闻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提高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社会知晓度,促进各类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要将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宣传寓于劳动监察执法之中,通过执法真正将制度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