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企业集团行为规制研究
2013-08-15张娟
张 娟
(长安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陕西 西安 710000)
1 企业集团行为
1.1 企业集团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出现了企业集团的雏形卡特尔和辛迪加。在20世纪70年代,日本出现了“锥形企业集团”。我国的市场经济起步晚,企业集团出现的时间比较短,但企业集团发展的速度相当快,给现行法律带来巨大挑战。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8年颁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给出了企业集团定义,并指出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2 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通常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础上,主要形式:(1)进行资产买卖,控制公司以优惠的条件或低廉的价格购买使用从属公司资产。(2)公司为其关联人担保。从属公司在其控制公司支配下,为其他公司担保,提高了公司经营风险,使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受损。(3)拖欠公司资金或贷款。控股公司挪用或借贷从属公司资金,相关程序只停留在表面,实际并不偿付相应资金的利息。
2 企业集团行为规制必要性
2.1 中小股东的权益
关联交易使得从属公司经营计划是以整个集团利益为出发点,执行计划按照控制公司安排进行,在我国实行的是资本多数原则,意味着在最终决策中少数人的利益将被忽视。2004年,14名股东将北京华远地产股份公司、北京城建集团告上法庭。2008年下半年,1175家上市公司,有57.53%的上市公司存在挪用巨额资金的现象[1]。控股股东在做出决策,必然会考虑到自身的利益,将风险转嫁给从属公司,从属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也会随之受损。
2.2 债权人的权益
从属公司利益受损,会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企业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追求利润最大化无可厚非。关联交易可减少企业集团资金成本,减少机会成本,可使企业把握投资机会。但是这种追逐利益行为,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来引导和制止这种行为。
3 公司法对企业集团行为规制现状与完善
3.1 现状
企业集团是公司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而企业集团成员内部特殊关系,不可避免的产生关联交易。各国在规制企业集团关联交易方面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保证少数人的权益,进一步完善法律,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法律基础。
美国创立了“揭破公司面纱”原则,为了保护从属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可以否定公司与股东各为独立主体,使股东直接对债务负责。“深石原则”是为了从属公司债权人正当利益免受控股公司不法侵害,在对从属公司进行清算、和解和重整的程序中,控股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均次于公司其他债权得到受偿。德国的“推定的企业关系”理论,可以防止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经营进行过度的干预,并且要求控制公司举证,避免了债权人因举证困难而无法得到补偿的情况发生。2005年,日本颁布了《公司法典》,从公司决议方式、董事义务、竞业及利益相反交易信息披露类型、业务执行检查人4方面对企业集团关联交易进行规制。
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公司法中对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做了一些简单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公司法第16条规定[2]:“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通过”。对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权利做了一定的限制,扩大了小股东的表决权,在事先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的可能,从而保护少数股东和公司的利益。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明确指出股东权力范围,对股东的义务进行了设定。
公司法第217条对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关联关系做出了明确的界定。
3.2 完善
当企业集团发生关联交易时,控股股东在制定公司决策时,会损害从属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权益。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应得到保护,股东作为独立的投资者,其利益是否受到保护或是保护的程度范围将直接影响投资决策。据股东平等原则,大小股东的权益应得到平等保护,鉴于企业集团行为的复杂性,少数股东的权益会受到侵害,对这部分投资人制定一些相关条款确保其合法权益。
虽然公司法中第20条对股东诚信义务做了规定,但是公司法中对控制股东的义务没有详细的规定,实践中很难辨别股东的诚信问题,执法过程中没有合理地法律依据。对股东诚信义务应进一步细化,并制定判断标准。公司法第21条只规定了对公司的赔偿却并没有对公司及少数股东补偿,对赔偿的对象及赔偿的金额进行细化。
完善债权人保护机制,债权人利益关系到市场竞争体系的完善。当关联交易一旦偏离正轨,就会损害公司利益,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法中第20条规定股东滥用权力,逃避债务,造成债权人权益受损的,承担连带责任。然而,未明确指出,在没有逃避债务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可以设置债权人监督制度,从而保护其利益。
[1]赵银,陈淑丽.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在现行公司法中的新突破[J].法制与社会.201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