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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库的著作权保护——以北大方正诉“飘柔”为例

2013-08-15刘少伯宋天智

关键词:字库单字方正

刘少伯,宋天智

(1.天津市宝坻区法律援助中心,天津301800;2.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1800)

一、案情回放

本案原告为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被告为广州宝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洁)以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

原告方正2000年4月以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身份针对方正倩体系列(粗倩、中倩、细倩)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2010-F-027798,包括在方正兰亭字库中),登记类别为美术作品。方正自2000年8月开始,制作销售收录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123款中文字体的兰亭字库软件光盘,价格为168元。字库光盘包装注明字库满足用户办公、排版、视频字幕、雕刻、网页设计、平面设计等处理软件对中文字库的要求。光盘中的著作权声明针对该“软件产品”及任何副本的著作权,均由方正拥有。

2008年7月,经方正委托,科技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就宝洁公司产品包装及宝洁公司网站所用字体与方正兰亭字库中对应的粗倩、中倩、少儿和卡通四种字体是否构成同一美术作品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为有36个包装使用了粗倩字体,17个包装使用了中倩字体,其他两种字体也有部分产品使用。以“飘柔”二字为例,利用重叠法对比,专家鉴定组认为其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一致,字体一致,设计风格和特征一致。

二、涉及知识产权的基本问题

(一)书法、字体与字库

书法、字体、字库是三个不同的概念,通过一定的书写规则将一定的文体固定于载体上的作品为书法作品,如王羲之的“兰亭集序”;而字体是指有固定风格规律的整套文字,如本案中的倩体或者后世所称的颜体、柳体,已形成固定的写作规律,每个人按照其写作规律均可展现此种字体;而字库是指一个个汉字的合集,如本案中涉及的倩体字库。

(二)字库的“作品”类型

1.美术作品。书法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中明定的美术作品类别之一,应为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而字体的表现形式是以书法、绘画线条等手段美化成套汉字,若具有独创性,则应属于美术作品。本案中,设计师齐立对倩体系列加入了亲切、幽雅、柔美和华丽的设计理念,笔锋避免尖锐,设计成微小的圆弧,柔润舒畅,方正饱满,表明其在设计时已经加入了自己的独创性创造,且其因字体形似少女婷婷玉立的倩影,能给人以美的享受,因此应为美术作品。事实上,方正公司申请著作权登记时亦将其作为美术作品。而计算机字库从本质上来讲是计算机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本为一串串的数据编码,需要通过一定的工具才能变现为我们看到的“字”,普通人难以直接从中得到“美”的感受,因此从本质上来讲,它不符合美术作品“审美意义”的要求。

2.计算机软件。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的有关计算机软件的基本内涵,计算机字库通过一定的字符编码存储信息,并通过计算机将具体字符显示出来,其完全符合计算机程序的规定。因此,字库软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中有关计算机软件保护的规定。当然,相应的著作权所保护的范围只限于该字库软件,而不包括其输出的字体。[1]

3.演绎作品。计算机字体软件的数字化并不同于简单的书法作品网络照片化或者数字化,其具有截然不同的技术特性。这使得字库字体除了具有展示的功能之外,还具有了挑选、复制单字体的功能,成为了一种新的、独立的作品形态,因此其是成套字体的演绎作品。1992年美国版权局发布的《产生字体之计算机程序的版权登记最终规则》即认可字体软件是演绎作品。[2]

4.汇编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可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汇编作品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作者创作作品过程中对作品进行的整理汇编具有独立性;其二,汇编作品是作者智力劳动的结果,即作品应体现一定限度的创造性。计算机软件不是将字体设计文稿简单的数字化,需要对其进行挑选、复制,之后按照一定的规则编辑成库,因此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汇编作品的规定。

三、字库保护的必要性和单字保护的不可行性

(一)对于字库保护的必要性

1.作品与载体的区分。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载体,是指表现或记录人们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中形成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创作成果的物质实体。[3]字库使用者通过购买字库安装光盘获得的是光盘这个载体的所有权,而非字库作品的著作权;通过认可字库许可协议获得了在协议框架内的字库作品使用权;同理载体所有权的转移不等于著作权的转移。

2.版权保护意识差。盗版是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一大难题,盗版软件的横行一度使中国的字库公司陷入极其艰难的境地。即使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取字库软件的使用者大都理所当然地认为自己自然取得了字库的所有权,无视字库许可协议而肆无忌惮的使用字库软件,这种行为对字库开发公司的伤害是巨大的。就拿方正的倩体字库为例,只需要最高100元人民币的对价即可取得倩体字库的使用权,尽管在字库许可协议中已经说明字库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但是大部分使用者都很少留意到字体的授权范围。

3.价格低廉性。方正公司的兰亭字库软件光盘,收入了包含粗中细三种倩体的123款中文字体,销售价格仅为168元,相较与历时多年的开发过程以及无数人力物力的投入,绝对可以称得上是“物美价廉”。由于字库产业收支比例严重失衡,为了保护这个产业的长远发展,对其加大保护是十分必要的。

(二)对于字库中单字保护的不可行性

对于字库中单字保护应采用“权利用尽”原则。《法律辞典》对于权利用尽原则是这样描述的:“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又称为‘权利穷竭原则’。指具有某种知识产权的合法商品首次投放市场被销售出去以后,该项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对该具体商品的权利就算是‘用尽’了,无权干涉该商品的所有人如何处理该商品。”计算机字库产生的单字,不管是我国还是其他国家的法律均没有规定可以二次收费。而且非字库最终使用协议的当事人所从事的行业五花八门,就像本案中的宝洁从事的是日化产业。如果不是此案,普通人很难将其与从事电子产业的方正联系在一起;而且其与字体制作者方正没有竞争关系,其通过计算机字库产生的单字不会直接影响字体软件的销售收入。因此,若对其进行“二次收费”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是说不通的。我国现在正是经济快速发展时期,计算机字体被应用于许多领域,许多企业在经营中使用的牌匾、招贴大部分均为具有著作权的字体。如果现在对这样的商用单字收费,无疑会加大整个社会的负担,是不利于社会发展的。

四、对字库保护的合理化建议

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1.加强立法。在我国字库软件可以通过计算机软件进行保护,而对比知识产权法比较发达的美国,可以通过四种途径对字库进行保护,对我们不无启示。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字库的具体保护使得现实中对于字库的保护变得“左右为难”,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通过个案进行保护,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同时,对于字库保护的单一性也使得字库开发企业维权选择单一,不能从多方面对其权益进行保护,尤其在现今中国这样一个没有建立起知识产权意识的国家中,通过立法加强对字库的保护势在必行。

2.最终许可协议。必须加强对于字库的保护,但是对于过分强调单字的保护绝对不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通过字库最终许可协议似乎是一个更为合适的方法。

方正在一审庭审中曾提到其兰亭字库没有统一的企业版,而是“针对不同的用户许可不同、价格不同,需直接通过协议确定。”在与类似NICE公司这种设计企业签订许可协议时完全可以对其进行商用许可,这样可以解决字库价格低廉问题,也避免了企业违反一般协议利用字库牟利的后续维权问题,也能避免过于扩大字库的维权范围。

在本案中,是NICE违反最终许可协议将倩体字用于商标设计盈利,而宝洁已向其支付制作费,再对宝洁要求商标单字使用费实在是难以服众,让其承担此种注意义务也是“强人所难”。前文已经提到,类似本案中宝洁的行为不会直接影响字体软件的销售收入,因此不应对于其有“过高要求”。中国字库行业要真正发展,要靠自身字库的发展以及中国知识产权大环境的发展,我们拭目以待。

[1]蒋玉宏,贾无志.计算机字库的著作权保护及侵权判定[J].电子知识产权,2008(9).

[2]张玉瑞.论计算机字体的版权保护[J].科技与法律,2011(1).

[3]张胜先.论作品载体[J].知识产权,199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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