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媒对犯罪的消极影响
2013-08-15王亚琼
王亚琼
(太原警官职业学院,山西太原030012)
传媒,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大众传媒”,它是指职业传播者和传播机构,以社会上一般大众为对象,用以传递特定信息的物质实体。传媒作为一种文化形式,它对社会(包括对犯罪)的影响作用是不能低估的。传媒在加速世界经济、政治、文化一体化进程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的影响,在信息泛滥、虚假信息、污秽信息等已成为公害的今天,传媒不仅可能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的工具,其营造的某种氛围亦可诱发犯罪。
一、传媒的低俗倾向直接影响人对事物的认知,激发犯罪情感,刺激犯罪欲望
当前,媒体竞争处于“战国时代”,群雄纷争。部分媒体迫于竞争的压力,将经济效益视为第一目标,往往置职业规范于不顾,而一味满足部分受众的猎奇心理与庸俗趣味,热衷于追逐新奇刺激的负面新闻,没有注意正面导向。有学者多次对两家地方电视台播放的电视剧作了为期两个月的考察,第一次发现含暴力、血腥内容的占播放电视剧的56.4%,第二次发现这一比例上升到65.3%。在被称为是“第四媒体”的网络世界,据有关专家调查,因特网上非学术性信息中,47%与色情有关。有关部门对某监狱青少年性犯罪的影响因素做了调查,发现黄色书刊杂志歌曲、不健康影视作品与光盘录像带因素在导致青少年性罪错方面各占36%和23%,这表明低俗内容会对受众,尤其是尚在塑造中的未成年人产生不良影响,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
目前,社会处于转型期,少数媒体对贫富差距、阶层分化等矛盾渲染和夸大,对某些情绪化的,甚至是极端的倾向,没有较好的引导和规劝,将一些群体的不幸归结为另外一些群体的成功,没有注意去弥合各群体间的分化和对立,从而引发出一些社会成员的反社会情绪,简言之,就是会导致犯罪人对现行的社会制度和价值准则持一种自觉的对抗或敌视的态度。这里的态度就是我们所说的犯罪情感。大量的心理学实验证明,情感的产生是由于周围的刺激物对人们发生信号作用,具有一定的意义而引起的。据此,我们认为传媒及其传播的有害信息作为一种外在于人的刺激物,在阻止人的某种需要的实现之时,就可能导致某种犯罪情感的产生。
二、传媒传播的有害信息,对犯罪人有不良的暗示作用
传媒对恶性案件的报道,在一定程度上给犯罪人造成了“社会暗示”。“社会暗示”就是某种行为的双关意义。比如传媒报道某起汽车爆炸案,在客观报道的同时,可能也使某个潜在的想制造爆炸的人从中受到启示,这就是社会暗示。传媒报道新闻讲求的是客观、公正、快速,但也应具有责任感,遵循一定的限度,包括要不要报道以及应该报道到什么程度。因为人们通常都善于捕捉对自己有意义的信息,正所谓“言者无心,听者有意”,一些传媒或许于不经意间便传递了具有犯罪价值的信息,使得这些信息对某些受众来讲便具有了犯罪的潜在意义,从而对某些犯罪的发生起到了重要的提示作用。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玫瑾亲身经历的一件事让我们对传媒的双面性作用有了进一步的认识。2006年5月份,李教授去山西阳泉“会见”一名罪犯以掌握第一手的研究资料,该罪犯是以残忍的手段伤害妇女,案件历经14年后才侦破。李教授与他谈作案动机以及心理等,期间,一个情节让教授很吃惊,这名罪犯说近年来他在家几乎不看其他媒体,只看某频道,但是他不让女儿看电视。最后,作为一个建议,他对李教授说,其实好多东西不适合在电视上播。一个罪犯的观点,使李教授对传媒的社会暗示性有了进一步的看法。“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谁是内行?一是公安民警,二是犯罪分子。很多先进的侦查手段,电视上全部播放出来了,在满足了大众好奇心的同时,犯罪分子的反侦查能力也越来越强。实际上,现在公安民警的侦查手段,几乎没有非常‘独家’,未被公开过的了。”
2004年,浙江一起杀人碎尸案告破,犯罪嫌疑人已逃亡了4年。被抓获时,该犯罪嫌疑人身边除了三四件衣物外,还发现了两大塑料袋的光盘,全是电视台法制栏目的破案节目以及一些破案题材的影视剧。同样的,《开封“9·18”盗窃珍贵文物案侦破纪实》的电视片播放没多久,某地便发生了一起盗窃珍贵文物案,现场勘查发现行为人作案手法竟同开封“9·18”珍贵文物失窃案惊人相似,公安机关历尽千辛万苦抓到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获得的情况令办案人员非常吃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所运用的方法竟都是从该电视片中“搬”来的。由此可见,传媒或许并无意传递犯罪信息,但他们对犯罪人作案过程过于详细的描述、报道,确实对那些有强烈犯罪意念而正苦于找不到实施犯罪的具体方法和技巧的人提供了“指导”。显然,传媒的这种启示诱导作用是消极的,应当尽可能避免。
三、传媒展现的犯罪模式可能成为犯罪人仿效的范例,从而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犯罪社会学习论”认为人并不是生而具有侵犯性的,侵犯反应是学习得来的,即“犯罪行为是可以被学习的”。传媒大大缩小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并把各式各样的模式超时空地展现于受众面前,而受众具有主观能动性,对媒介塑造的榜样有学习和模仿的可能,可以轻易习得相同乃至类似的行为模式。所以,传媒在传播信息时有意无意间为受众提供的新奇的犯罪方式,都可能引起潜在受众对犯罪行为的效仿,从而引起犯罪的发生与传播。
2006年短短几个月之内,国内连续发生了几起灭门案。探究其因素,我们认为传媒的大肆报道肯定负有一定的责任,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网络,铺天盖地的“灭门”报道,犯罪分子看到后刺激了他们的感官,当犯罪分子准备举起屠刀的时候,传媒的报道是否也会在其脑中闪现?以下的事实对这个假设给出了有力的回答。早在2004年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发生了一件骇人听闻的惨案,15名儿童和3名教师被该园门卫持菜刀砍伤。随后,众多媒体在第一时间争先恐后地进行了报道,不幸的是,传媒的大量报道在引起公众关注的同时,也吸引了不法分子的目光。事隔仅仅几日,先后又在河北、江苏、山东等地接连发生了数起歹徒持刀对幼儿行凶的类似案件,纵观这几起案件,行凶者的作案动机虽各不相同,但却毫无例外地选择手无缚鸡之力的孩童作为侵害目标,诚然,幼儿园、学校存在一定的防范漏洞,然而,又是谁将这种犯罪契机、犯罪模式暴露给接踵而至的凶犯?一个不争的事实是,传媒不仅传播了新闻消息,同时也展现了犯罪手法,对潜在的危险分子进行了教化,最初展现的犯罪模式也成为了他们随后效仿的范例。正如曾任《基督教科学箴言报》主笔的阿特所言:“报纸在某一城市里,若系统地刊载罪恶的新闻,其结果,在这个城市里发生与报纸所刊的罪恶新闻,日渐增多。”
综上所述,尽管我们不能把犯罪发生的原因完全归责于传媒,但我们必须承认传媒与犯罪之间不无关联。因此,传媒对犯罪的消极作用我们必须引起足够重视,及时预警。
[1]杜伯雄.传媒与犯罪[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
[2]莫洪宪主编.犯罪学概论[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