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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企业也能缴纳工伤保险

2013-08-15付玉清

四川劳动保障 2013年6期
关键词:非全日制工伤保险工伤

咨询台:

我2010年7月应聘到某高新技术企业的库房做调配工作。双方约定为非全日制用工,我每天工作4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工资每半月结算支付一次,社会保险费用由自己承担。今年4月我在工作中不慎被货物砸伤,肩部严重受损。在治疗过程中企业支付了医药费用,但我向企业提出进行工伤认定,企业应支付其相应的工伤赔偿时,企业认为,双方协议明确约定我为非全日制用工,领取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社会保险部分,社会保险由我自行交纳,企业不再承担我未交纳工伤保险而造成的工伤赔偿责任。请问这合理吗?

读者 付玉清

付玉清读者:

谢谢你对本刊的信任。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你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供你参考。

企业的说法是错误的。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如何参加工伤保险的问题,国务院2003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明确:“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劳动保障部 《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明确,用人单位对待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必须和全日制劳动者一样,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无论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或与多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多种劳动关系,均不影响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工伤保险费是不能包含在小时工资里由劳动者自行缴纳的,更不允许约定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者工伤保险,即“工伤自负”的条款,该类约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无效。所以你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所在用人单位又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所有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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