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分析
2013-08-15李光辉于海波
李光辉,于海波
( 密山市水政水资源管理办公室,黑龙江 密山158300)
2010年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1]( 黑价联[2010]46 号) ( 以下简称《通知》) ,这是我省实行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快发展现代水利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合理开发、有效利用、科学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有利于充分发挥水资源要素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的基础性、导向性作用,实现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但《通知》中对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还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进一步研究和补充。
1 水库从事水产养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规定存在的问题
1.1 用水定额不配套
《通知》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在我省《用水定额》( 或限额) 内取用水免收水资源费。超《用水定额》( 或限额) 部分缴纳水资源费”。是否超《用水定额》( 或限额) 是依据我省2003年发布的《用水定额》( 黑龙江省地方标准DB23/T727—2003)[2]中所列农业用水项目的用水定额确定的,但在《用水定额》中没有规定利用水库养殖的用水定额,征收水资源费时,因缺少相应用水定额的法规依据而无法确定养殖用水是否超《用水定额》,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水资源费征收难实行。
1.2 缺少核定水面面积规定
《通知》对取用地表水进行水产养殖超《用水定额》部分征收水资源费规定“对利用整治后的自然水面或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分别按10 元/亩年和2元/亩年直接征收水资源费”。释意是利用水库进行水产养殖的,如果用水量超过了《用水定额》,超过部分就按养殖水面每年每亩收取2 元的水资源费。但未规定是哪个特征水位对应下的水面面积。水库有最高洪水位( 校核水位) 、设计洪水位、防洪高水位、正常蓄水位( 兴利水位) 和死水位,每个水位对应的面积是不同的。《通知》只规定了2 元/亩年的单位面积收费标准而没规定如何确定养殖水面面积,征收水资源费时因缺少核定养殖水面面积的依据而无法确定养殖水面,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水资源费征收较为困难[3]。
2 修改建议
2.1 修改依据
利用水库水面从事水产养殖是水库防洪、供水( 灌溉) 、发电主要任务之后的次要任务和功能,制约因素较多;水库养殖属天然养殖性质,受水体大小、水体水质、有机质含量、微生物繁衍程度、养殖经验等因素影响较大,制定水库水面水产养殖用水定额较为困难,按用水定额方法征收水资源费操作性不强。
水库养殖主要以水面面积作为确定养殖规模的依据,水库水面是受水位控制的,分析水库设计特征水位对应库容的作用,规定水库水位对应面积方法征收水资源费具有操作性。水库设计中死水位以下库容主要用于淤积和养殖,死水位对应水面面积可视为《通知》中规定的《用水定额》( 或限额) 内取用水。超过死水位对应水面面积部分可视为《通知》中规定的超《用水定额》( 或限额) 部分。即水库运行年平均水位对应水面面积减去死水位对应水面面积值为征收水资源费水面面积。水库死水位在水库设计中可以查到,水库运行水位可通过山洪工程非工程措施建设项目和水库水位记录( 去掉洪水期值)获得。
2.2 修改建议
建议将利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修改为“利用水库从事水产养殖的,按水库运行年平均水位( 去掉兴利水位以上值) 对应水面面积减去死水位对应水面面积值为征收水资源费水面面积,每年每亩征收2 元”。
3 结 语
3.1 建 议
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强水库设计资料的搜集和运行水位的复核工作,确定合理的水产养殖年平均水位,准确计算超死水位对应水面面积,按超过部分征收水资源费。
3.2 结 论
规定水库水位对应面积方法征收水库水产养殖水资源费符合水产养殖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
[1]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 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S]. 哈尔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水利厅,2010.
[2]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 DB23/T 727—2003 用水定额[S]. 哈尔滨:黑龙江省水利科学研究院,哈尔滨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2003.
[3]姬鹏程,孙长学. 对我国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研究[J]. 价格理论与实践,2009(08)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