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解读(1)
2013-08-15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 严 永)
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制止、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有效措施。本刊将从本期开始,对该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适用范围
《调解仲裁法》第2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①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③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考虑到农村的实际情况,国家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发包方可以依法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以依法定程序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④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主要有:当事人要求确认对该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或者合并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等。⑤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主要有: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违反法律规定收回调整承包地;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流转、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剥夺和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既包括家庭承包产生的纠纷,也包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产生的纠纷;既包括承包耕地产生的纠纷,也包括承包林地、草地以及“四荒地”、养殖水面产生的纠纷;既包括物权性质的承包产生的纠纷,也包括合同性质的承包产生的纠纷;既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产生的纠纷,也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建立承包关系后产生的纠纷。但是,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