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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

2013-08-15

山西建筑 2013年28期
关键词:总价单价承包商

邢 欣

(山西大正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山西太原 030006)

0 引言

随着建筑业的大力发展,业主对项目融资高度谨慎,工程造价咨询业被日益重视,即项目竣工结算审核被提为首位。结算审核首要依据是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中结算办法分为:固定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以实结算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下面就固定总价合同审核办法与业界同仁共同探讨。

1 固定总价合同

1.1 固定总价定义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在投标时已经明确指出,本工程不管谁中标,都是按总报价金额结算,签订合同时也是总价,具体单项工程哪个多少钱不用考虑,只要按清单项目,按图纸要求完成施工任务,质量达到要求,就给付工程款“固定总价”。

1.2 固定总价合同的好处

由于固定总价合同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并且易于结算,以及承包商索赔机会少等诸多优点,因此近年来很多工程项目签订为固定总价合同。尤其是政府工程,由于业主一般没有相关专业人士负责监管项目的整体进程,所以为了最大力度减小风险更是愿意选择用固定总价来约定。

1.3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暂估价材料

固定价合同中有部分材料(装饰主材、新型材料)在招标时建设单位给出的是市场暂估价,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以暂估价编制清单报出投标总价,但是在竣工结算时这部分材料必须要以甲乙双方签订的实际发生价进行调差。

2 固定总价合同结算审核

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往往给审核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与困惑,因为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正常情况下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便具有法律效力,即使是出现建设期材料(非暂定价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高估冒算等问题,审核部门也不能核减造价。本文就针对这种现象,从工程项目造价审核角度,探讨政府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的审核办法。从法律层面看,对于已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工程项目直接从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审核存在与《合同法》相矛盾的地方,因此在审核实践中应绕开这一误区进行“间接”审核。结合工程审核实践,初步提出以下几点粗浅看法:

1)提倡事前监督,必要时先进行预算审核,再确定合同价。

建设单位与承包商签订固定总价合同一般都是依据工程预算,因此如果能对工程预算环节进行审核监督则能从源头上有效防止工程造价中高估冒算的发生。而且由于此时工程合同尚未签订,因此可以直接对合同各分项的金额以及工程总价进行监督、控制。工程造价主要取决于各项工程量和单价,一般的工程造价概预算不外乎对这两个主要因素进行计算。因此审核工作可以通过对照设计图、施工图核算工程项目的工程量实现对计量的监督;由于一般工程项目周期较长,因此对于各项单价的确定,除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外还应从历史变化规律、市场行情等方面进行多方面综合考虑,尽量减少可预见的单价变动(对审计而言,主要是周期性或是市场供求变化引起的单价下跌)而导致的合同金额不准确。通过这些工作可以从事前监督的角度,从被动的项目结算审核转入到事前主动的预算审核中。此外,在这一阶段还有几个需要注意的方面:a.审核部门事先介入政府(公共)工程合同金额的确定,需要有效的行政乃至法律支持;b.工程固定总价合同应严格依据造价预算而不是其他;c.审核部门应在预算开始时即同步或慢半拍履行审核监督职责,否则会影响合同签订的时间,导致工程项目延期或是事前审核被搁置。

2)加强事中跟踪审核,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的跟踪与监督。

合同签订后,工程往往进入实施阶段,这一阶段审核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进行跟踪审核,工作的重点在于对隐蔽工程、设计变更等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记录,为日后的审核工作做好准备。对隐蔽工程的审核是工作难点,介入得过早或过晚都不能取得良好的审核效果。对此项的审核需要完善跟踪机制,保持对项目进展的关注,该出手时就出手;还可建立长效的周期性通报制度,让承包商主动通报或是审核部门主动取得工程进展信息;或是建立隐蔽工程里程碑通报制度,让承包商在审核部门希望介入的时点主动通报工程进展情况等。此外,还应在制度上确立审核部门参与隐蔽工程验收监督的权力。工程项目实施中的变更也是审核工作的难点之一。这类工程任务本身一般并不复杂,复杂之处在于任务变更往往使某些任务减少和某些任务增加并存,如果按通常做法进行事后结算审核,则会遇到承包商在增加和减少工程量上纠缠,以致扯皮不清。本人认为对于变更任务应继续加强跟踪审核力度,在事中尽可能地监督每项变更,充分了解、摸清增减情况,收集充分的审核依据,为结算审核做好准备工作。此外,由于审核人员不是工程技术人员,不可能仔细地了解每项任务或者变更的相关内容,这一方面需要承包单位的配合,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和第三方的合作,尤其是加强与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合作,确保事中审核工作的有效进展。

3)妥善事后结算。

工程完工后,对项目的结算审核是实现审核监督的重要环节。在审核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我们往往遇到前面提到的两个审核环节缺失,加之《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规定,使我们无法打开工程造价“黑箱”,结算审核停留在对具体工作实施与否的定性审核上,使审核工作不能深入进行、审核质量无法保证。如果能有效地实现工程项目事前、事中审核,在一定程度上就能变被动为主动,深入地开展审核工作。此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结合合同内容、设计图、竣工图、监理单等审核工程具体实施完成情况,对于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进行核减;结合事中隐蔽工程验收情况,核减没有做或者未全部完成的工作;对于设计变更,由于属于合同外新增内容,完全可以依据《审计法》进行完全审核等。通过这三个阶段的审核,使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始终处于审核部门的有效监督中,减少工程造价“黑箱”的发生,以保证固定总价合同的政府(公共)项目总价的真实、准确、合理、合法。

4)审核要点。

a.查看合同范围的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约定为: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中明确了固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对于风险范围以外新增项目:采用原中标单价;套用相近组价,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结算依据;重新组价,报发包人审核通过后作为结算依据。遇到有补充协议的工程,这就需要审核人员判定此补充协议是否有效,是否与原合同条款有冲突,不能盲目根据资料审核。

b.严查新增材料价格,必要时进行市场询价。审核过程中,对于新增材料,如没有建设单位的认价单,要求提供由建设单位认可的用于本项目的材料的品牌、档次等相关资料,然后进行市场询价,最后据经验给出比较合理的审定价。

c.核查现场签证,杜绝重复签证。对于签证单的审核,首先应将签证单所签内容置于整个项目进行对比,看是否存在重复计算工程量,即费用是否重复计算;再就审核三方(甲、乙方、监理)签字盖章是否齐全,以及签署意见的充分有效;最后分析所签项目发生的真实性,同时尽可能的进行现场踏勘,并且看是否符合合同条款和规范要求以及签证内容的工程量计算是否真实准确。

d.踏勘施工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装饰工程中,通过了解现场对不同部位的详细做法,将其与定额所采用的做法与材料及其消耗量进行比较,如有差别,在定额允许换算的前提下进行子目换算,使其尽量与现场实际做法相符。

3 结语

竣工结算审核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关系到甲乙双方的绝对利益,若不能严格把关将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工程造价审核质量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提高审核人员技术和职业道德水平,认真准确、有理有据、不固执己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与自身信誉,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建设管理规定,本着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工程造价,同时为工程造价审核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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