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国有林场聘用制护林员的保障与管理
2013-08-15范德鑫
范德鑫
(大同市恒山林场,山西 浑源 037400)
为促进森林保护体系建设的科学发展,培育好、保护好、发展好国有林场的聘用制护林员队伍,笔者特撰此文。本文明确肯定了国有林场聘用制护林员的特殊优势、地位和作用,针对国有林场聘用制护林员的现状及其保障和管理中存在的地位、工资和待遇问题,从法规、政策、制度、措施层面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和研究,建议制定相关法规确立国有林场聘用制护林员的合法地位,并确保与其相称的合法权益;建议制定相关政策、制度、措施,保障聘用制护林员的管理,使森林保护体系建设走上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的轨道。
1 聘用制护林员的重要性
1.1 聘用制护林员的特殊优势
国有林场的聘用制护林员大多一直世居、生活在林区农村,熟悉地理、林地状况、风土人情;大部分为乡村主要领导干部,有群众威望和影响力,善于做群众工作和组织领导工作;出勤、巡山方便,后勤保障无忧;有亲和力或利用影响力,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及时发现、报告、处置或协助处置具体事件。正因为国有林场的聘用制护林员具有以上不可替代的特殊优势,所以在护林工作中必须认真、悉心地加以培育、保护和发展。
1.2 聘用制护林员的地位、作用
国有林场的聘用制护林员是相伴着新中国林业事业成长起来的一支护林队伍,是新中国林业发展的参与者与见证者,是森林保护体系建设的主要成员,是维护森林生态安全的一支重要力量。
2 聘用制护林员的工作及生活状况
2.1 国有林场现状
目前,国有林场的聘用制护林员的工资和待遇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由于国有林场的经营方式发生了质的转变,基本上由生产经营型转变为生态保护型,林业产业的发展又处于摸索或起步阶段,收入低微。再加上护林区域点多、线长、面广,护林任务繁重,国有林场负担不起沉重的护林费用。
国有林场在聘用制护林员的管理问题上,用也不行、不用也不行。用则没有经费保障,需要自筹;不用则护林的关键岗位缺人影响护林工作。国有林场由于护林职责、特点、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只能无奈地将聘用制护林员按长期临时工使用。基于此种现状,国有林场无力保全聘用制护林员的合法权益和合法地位。
2.2 聘用制护林员工作、生活状况
聘用制护林员的工作岗位,既不稳定也无法保障。年轻时,常年奔波在护林第一线上,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极大地维护了森林生态安全,为社会创造了巨大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年老时则被解雇,直到故去时都很茫然。他们所做的工作并不比正式工少,也并不比正式工差,但地位、工资及待遇却是天壤之别。他们付出的太多,回报得太少,甚至很辛酸。
长期以来,聘用制护林员工资及待遇一直没有纳入政府财政预算,他们的工资只能由国有林场想方设法通过自筹解决。近年来工资虽然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长,但是月工资仍然很低,月工资大约为100元~300元,仅仅相当于正常劳动力1个~3个工作日的工资;若与正式工平均月工资相比较,正式工平均月工资约为2 500元,聘用制护林员月工资仅为正式工的1/25~3/25。工资极低,更谈不上缴纳“五险一金”。
3 保障及管理办法
3.1 政策、措施
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对聘用制护林员的政策性管理。一是聘用制护林员录用条件。政治思想觉悟高,道德品质好,责任心、事业心强,办事公道,为人正派;常年生活、居住在林区农村,身体健康,年龄25周岁至45周岁,文化程度初中以上;有影响力、有群众威望、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村干部或村民。二是聘用制护林员录用和更换方法。聘用制护林员的录用和更换由村委会、乡政府、林场严格把关,联合评议、推荐;通过林场初审,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考察、审核,县级以上政府批准,予以录用和调整更换。三是待遇。聘用制护林员一经录用,原则上要保持人员的基本稳定。建议参照地方政府部门管理乡镇半脱产人员——八大员(林业员、水利员等)的方法予以管理,不转户口,单独建立编制,工资及“五险一金”纳入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预算,享受相当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待遇。所不同的是聘用制护林员的岗位,应设定为工勤岗位,并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四是绩效管理。聘用制护林员的每人每亩每年的管护费用(工资)应以林业用地的地类确定,其中苗圃地、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为每公顷45元;未成林地、灌木林地和疏林地为每公顷60元;有林地为5元。每人管护面积要控制在200hm2~265hm2之间;年薪在9 000元~2万元之间,每人月工资在750元~1700元之间。护林工资每月先发放全额工资的60%,下余的40%年终按照考核结果发放。工资支付形式为,由国有林场将工资直接打入聘用制护林员的个人银行帐户。
3.2 管理制度
为了确立国有林场聘用制护林员的制度化管理,加强国有林的保护和管理,提高国有林的管护水平和质量,必须制定相关制度予以保障。
3.2.1 岗位职责
通过制定岗位职责,落实和践行岗位要求、岗位责任和日常工作。一是明确责任区四至、面积、林地状况、管护要求;二是理解、把握、执行有关森林管护工作的各项管理规定和文件精神,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等国家相关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三是依法对责任区的国有林进行管护,保护好国有林的监测点、公示牌、管护牌、界桩等外业设施;四是巡护责任区的森林,每月出勤巡山天数不得少于25天,在防火特险期内要每天巡山,记载每天护林巡山中发现的各种情况,并且定期(每月一次)汇报责任区内的管护状况。发现问题,如实准确、及时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五是第一时间内预防、发现、报告、处置或协助处置森林火警、火情、火灾、森林有害生物疫情、人为破坏森林资源、毁坏标志设施、种植毒品等问题,并协助有关执法人员做好案件的查处工作;六是协助处理责任区的林权纠纷;七是接受、服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管护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森林资源监测、森林有害生物疫情监测、森林有害生物防疫和森林经营等项工作,并完成交办的任务;八是对责任区内的火警、火情、火灾、森林有害生物疫情和破坏森林资源等情况,因制止和报告不及时造成损失的,甚至有包庇肇事者情节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承担法律责任。
3.2.2 管护制度
一是建立三级管护体系。国有林场设立国有林管护办公室,全面负责全场的管护工作;营林工区设立国有林管护站,全面负责工区的管护工作;重点村设立国有林管护点,录用聘用制护林员,签定管护合同,对责任区进行管护。二是严格执行考核办法,以管护站为单位,分责任区进行管理。三是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全心全意地做好责任区巡山管护工作。四是严格执行管护合同,实现绩效管理。五是国有林管护办公室不定期地对聘用制护林员进行管护稽查,各管护站对聘用制护林员进行全面管理。根据考核办法对聘用制护林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工作进行评定,并兑现绩效工资。
3.2.3 培训制度
一是培训要做到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有针对性、侧重点。二是按管护制度要求实施培训。三是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护培训。对于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聘用制护林员的培训时间,要区别情况对待,要采取不同侧重点、不同方法进行。五是培训学习有针对性,培训内容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六是每次培训7天左右,通过培训、考试,使每个被培训的聘用制护林员达到应知、应会。若经过2次考试仍不合格者,取消上岗合格证。七是每年培训1次。
3.2.4 管理例会制度
一是会议时间。每月召开1次例会,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由管护站负责人主持。二是参会人员。包括聘用制护林员在内的管护站全体成员,记录责成专人负责,作为档案材料保存。三是会议内容。汇报前一阶段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布置下一阶段工作。
3.2.5 考核制度
考核期限为1年,即每年对聘用制护林员进行1次考核。考核的内容,包括聘用制护林员的出勤、巡山情况,以及管护责任区内盗伐、森林火灾、非法占用林地、森林有害生物、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案件发生情况等,聘用制护林员对责任区管护设施的维护、宣传以及其他工作。
考核实行百分制,以上所列考核内容每项满分10分。考核分为优、良、中、差4个等级。根据确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逐项评定聘用制护林员在一个管护期(即考核期)内的工作成绩,得91分~100分者评为优,得80分~90分者评为良,得60分~79分者评为中,得60分以下者为差。
考核结果作为兑现其余工资(工资总额的40%)的依据,也就是年终的管护劳务费。考核后评为优的年终兑现其余的全部劳务费,并继续留任;评为良的年终兑现其余75%的劳务费,并可继续留任;评为中的年终兑现其余50%的劳务费,并责令其参加培训,培训合格后继续留任;评为差的年终取消其余的全部劳务费,并将其辞退,另择优录用新的护林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