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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就道路交通安全进行部门分工明确农业(农机)部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权限

2013-08-15

山东农机化 2013年1期
关键词:管理权限公安部分工

本刊讯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简称《通知》),就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进行了部门分工,进一步明确了农业(农机部门)乡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管理权限。

《通知》第42条指出:由包括农业部在内的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系会议各有关成员单位分工负责,“深入开展‘平安畅通县市’和‘平安农机’创建活动,改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第46条规定:由公安部、农业部分工负责,“发挥农村派出所、农机监理站以及驾驶人协会、村委会的作用,建立专兼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队伍,扩大农村道路交通管理覆盖面”。

第47条规定:由农业部牵头,财政部配合,“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对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支持保障,积极推广应用农机安全技术,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管理”。

第48条规定:由公安部牵头,交运部、农业部配合,“加强公路巡逻管控,加大客运、旅游包车、危险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检查力度,严历打击和整治超速超员超载、疲劳驾驶、酒后驾驶、吸毒后驾驶、货车违法占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严禁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同时《通知》第73条就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明确由财政部牵头,发改委、公安部、交运部、农业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等部门配合,“将交警、运政、路政、农机监理各项经费按规定纳入政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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