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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发展的地域性法律对策及研究——以青海省为例*

2013-08-15姚继昌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3年4期
关键词:青海省青海小微

姚继昌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 810007)

小微企业作为现代社会企业发展模式,在现代化企业的协调发展中扮演的角色愈发重要。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扶持与法律规制。在整个经济竞争过程中,小微企业和大型企业不同的是商业银行对其支持力度极低,且其本身所固有的规模小、人才少、市场影响能力低的缺点,不仅限制了小微企业的发展,更使得大量的小微企业畸形发展。

青海地处高原且少数民族较多,由此形成的企业多为依靠青海广袤的资源发展的大型工矿企业,在这种情形下必然导致小微企业的畸形发展。近几年来,国家对小微企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纷纷出台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新政策,以期促进小微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在这样的语境下探讨小微企业的发展问题,必然要从地域性角度去研究。

一、青海地域性小微企业

(一)青海小微企业现状

青海省小微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3.1%,其在青海的分布主要集中在东部城市群以及各州县首府。青海省矿产资源丰富,许多矿藏储量在全国居于首位。就发现的120余种矿产中,其中探明储量的有110种,钾、钠、镁、锂、溴、芒硝、石棉、化工灰岩和硅储量居全国第一位,其中许多矿产是属于国内外急需的资源。如此多的矿产资源必然造成大型工矿企业集群出现,然而与其配套的服务性的小微企业却没有得到很好地发展。

青海省小微企业的数量是庞大的,并且提供了全省48.8%的就业岗位,但其在各类企业的总收入的份额仅只有10.6%。从这组数据中不难看出,青海省小微企业的地位比较尴尬,在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分流了将近一半的社会就业压力的同时,却处于资金短缺、后续发展乏力、人才奇缺、社会保障缺失、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无奈境地。

(二)青海地域性小微企业

1.青海小微企业概述

本文所说的小微企业不单指小型微型企业,还将个体工商户与农民合作社等经营组织纳入进来。至2011年末,青海个体工商户数127 328户,注册资金39.24亿元;组建各类农民合作社3 820户,资产总额43.61亿元,在青海小微企业中占有一席之地。青海省地处高原,必然的形成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小微企业,在微型企业发展的过程中不免打上了高原的烙印。例如青藏高原盛产的冬虫夏草、牛羊毛皮以及特色小吃等等,这些产业不可能也不会被发展成极其强大的企业,这不仅制约了青海的经济发展,也造成外界对青海经济投资的误区。

2.青海小微企业类型

(1)青海省产业结构

青海省产业发展中存在一些深层次的矛盾,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业发展模式较为粗放,工业产品的生产大多为初级产品,且资源和能源消耗达全省能耗的80%左右;二是产业结构趋同,轻重工业的比例严重失调,重工业占92%,轻工业仅占8%;三是产业链条短、企业规模小,竞争力弱。

(2)青海特色小微企业

第一,小微企业在青海是一个集约化的概念,从一个宣传标语“世界虫草看中国,中国虫草看青海”中可以看出,青海在虫草产出销售方面已经走在了全国的前面。那么家庭式的虫草采集出售模式应该就是典型的特色小微企业。

第二,小微企业在青海有一个民族化的过程。青海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民族地区与一般的城市在物质生活上是截然不同的。当地因自然环境恶劣,民族宗教的影响形成了民族宗教物品的市场需求,由此宗教市场的形成也是特色小微企业遍布青海的主要原因。

第三,青海小微企业的发展缺少一个舒适的环境,这造就了青海小微企业的畸形发展。缘何如此,主要是青海省大型工矿企业居多,且多为国有企业,而围绕着工矿企业为其提供服务的小型微型企业必然的会有倾向性,缺少了小微企业健康协调发展的温床,社会矛盾、工矿企业家属的就业矛盾、供需不协的矛盾就将接踵而至。

二、青海小微企业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之后,全国各地纷纷出台一系列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青海省人民政府于2012年3月出台《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该文件主要从财政资金扶持、税费优惠、开拓市场、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入手,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法律法规造成小微企业在发展过程中过分的依赖政策调控,这不是小微经济发展的出路。

(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制度不完善。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由来已久,能够提供金融支持的主要是商业银行,可是商业银行在提供贷款时,首先会考察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是否有贷后偿债能力。小微企业内部资金的消化过程大抵是资金投入——生产——销售——收回成本的循环模式。他的资金一旦投入必须完成整个经营活动,资金链脆弱不能承受预计之外的任何风险。其次需要提供融资担保,小微企业本身的企业商标、不动产以及动产物权可否作为担保标的物。大多数的小微企业能够提供担保的标的基本没有。例如青海省某广告公司,职员5人,办公地点属租赁,报纸由印刷厂承印,除了几台电脑和电动车外,无长物。该公司若要扩大规模,向银行申请贷款以何担保?

(三)部分财税优惠政策得不到切实保障。青海省关于西部开发、科技创新、技术转让、信用担保等涉及小微企业都有减征、免征、税前加计扣除、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操作过程中多数小微企业不知道或者比较了解相关的税费政策,要么是偷逃应缴的税费,要么是不缴税费甚至从不报税。这些行为一方面损害了国家利益,另一方面不利于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发展。

(四)政府管理缺乏社会化服务理念。监管小微企业的政府机关不够重视小微企业。小微企业生存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妥善的处理,一方面是小微企业自我发展不足,另一方面是政府监管不合理。小微企业申请各类手续,面对纷繁复杂的表格、签章等不能及时办理,这是政府管理缺乏社会化的服务理念。

(五)小微企业缺乏自我创新能力。小微企业资金少,对科技创新的投入相对较少,大多数小微企业的发展只是依靠在某方面的特色在坚持生产经营。青海省的小微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比较依赖于外省的经济输出,自身的特色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开发。

三、青海地域性小微企业发展法律问题对策

(一)明确界定小微企业范围并塑造小微企业文化

小微企业的具体范围在我国法律以及相关文件尚未明确界定。在中小企业促进法中,我国企业的分类并未涉及微型企业,国家成立了中小企业局,以期规范管理中小企业,然而在现实发展过程中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并未得到实惠。相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小微企业竞争能力低下,不适应资金流较大的信贷活动。那么明确区分小微企业,是促进小微企业取得经济地位的必然手段。

小微企业这一概念,是由我国经济学家郎咸平首先提出的。笔者认为所谓小微企业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产品或服务种类单一、人数较少且规模有限的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家庭式作坊独立经营的组织统称。这样归类小微企业正是将法律缺失的独特经营活动以集团共同体的模式进行规制,不仅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发展,更明确了小微企业经济地位。

(二)青海小微企业金融制度的地域性法律分析

小微企业对金融机构的依赖并不强,大多数的小微企业依靠的是企业本身经营活动积累的资金来发展。这也就形成了小微企业资金链脆弱的局面。青海小微企业的资金大多都会寻求家庭支持或者是寻找合作伙伴,这样得到的资金或可缓解一时压力但其对小微企业的后续发展极为不利。从法律角度分析,青海小微企业地域性金融制度有以下几点:

第一,监管部门做好引导工作。将监督部门、管理部门相分离,不再实行监管一体的制度,发挥监督部门的指导指向作用,并成立专门的小微企业管理部门,不对小微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过多的干预。监管分离的制度将会更加有利于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商业银行设立小额贷款担保信用体系,对小微企业来说过商业银行的融资贷款是帮助企业走出困境和发展的“救命”资金,当然也不排除一些小微企业利用银行贷款非法套现,在取得银行贷款时马上注销或者申请破产,致使该笔贷款成为呆账、死账。大多数商业银行为了规避企业非法套现,对小微企业贷款融资不贷或者少贷。建立小微企业小额贷款的担保信用体系,即小微企业申请商业银行贷款融资时,商业银行必须先考察该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以及以往信贷或融资的还款信用,并对该小微企业的信用进行评价的制度。

第三,税费征收给予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要落到实处。地方制定的相关税费政策不能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政策扶持毕竟不是小微企业发展的长久之计,国家立法层面要积极设立小微企业相关立法,以法律手段为小微企业保驾护航。

(三)青海小微企业社会管理创新及社会化服务

管理创新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小微企业社会管理创新是两个方面:一方面需要政府监管小微企业,政府在小微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不能只是扮演“保姆”的角色,还应当以“老师”的身份引导小微企业。政府制订了大量的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政策,某种意义上来说并没有起到促进作用,只是给小微企业一壶壶的“喂奶”,转变身份给小微企业布置“作业”发挥自主能动性,是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另一方面需要小微企业创新管理,小微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因职员较少基本不会制定规章制度,完全靠经营者的自律。小微企业要做大做强就必须创新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理念有全新认识,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强化管理能力,提高小微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完善扶持青海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出台了《青海省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改善小微企业发展环境,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快速发展。这仅仅只是政策支持,并没有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小微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经济支持,从不确定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期望效用与风险行为在融资担保过程中足以扭转资金的流向。制定和完善小微企业相关法律法规将小微企业经济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体系内进行规制,是当前除政策支持以外最佳规避风险厌恶的手段。

(五)支持青海小微企业发展的地域性法律制度保障

畸形发展的青海小微企业需要转变思想,转变思想最重要的就是要有法律保障。地方立法部门应当积极的成立小微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机构,在强调地方性特色的同时,还需考虑经济的全面发展。优惠政策的施行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制定小微企业税费减免、融资扶持、规范权属、保护权益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明确小微企业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青海省的经济发展离不开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更离不了法律制度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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