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实名制下的隐私权保护及冲突与协调
2013-08-15宗海莹
宗海莹
(青海民族大学 法学院,青海 西宁810007)
互联网的发展不仅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使人们的生活更加丰富多彩,交流更加方便快捷,但同时“革命”也带来各种新型的社会问题,如对版权及隐私权的侵害,甚至是利用网络手段从事犯罪活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网民的数量已达近 5.31亿之多,如此庞大的网络世界,如不给予适当的规范调整必将引发更多难以遏制的社会问题。实名制恰在此时成为虚拟世界的“守门将”。
一、网络实名制发展概况
(一)我国网络实名制的发展概况
网络实名制是指将网络用户的身份与其个人的真实身份建立一一对应关系的制度。早在2003年网吧已实施实名制,2005年7月,腾讯公司要求QQ群创建者及管理员实名登记工,2006年,博客实施实名制。2008年我国网络实名制的立法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已出台《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邮件管理办法》等多部法规调整互联网网络信息服务相关行为规范。
(二)网络实名制的利弊衡量
网络实名制最初是因为虚拟世界的“过度自由”而引起的种种问题被人们所提倡,用以规制因“匿名化”而带来的难调控,难处理的问题,其刚刚出现就引起人们激烈的探讨,对立双方均结合现实问题,提出有力的论断,也使得网络实名制的利弊分划愈加清晰。
1.网络实名制带来的有利影响
(1)塑造和谐网络环境。在匿名的虚拟网络世界,每个人拥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实名制可以使每个人在发言之前考虑言论结果后的责任,从而约束自己的行为,营造一种和谐的网络文化。
(2)便于版权、知识产权的保护。在互联网中,某作者在某网站发表的文章可能在下秒就被转发至其他数个网站,作者的姓名被抹掉甚至是被篡改,著作权受到严重侵犯,如果实施实名制,与网站上发表文章其署名真实,即使被无权转载或篡改署名,著作权人都可以其所属实名追究相关网站及侵权人的责任。
(3)保护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在电子商务领域,企业之间的交易额巨大,实名制可以保护相对方的权利以维护交易安全;在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中类似淘宝等这样的网络商城均要求卖家实名认证制,这使消费者的权益在受到侵害时,不至于因找不到责任人而“自认倒霉”。
(4)利于网络监管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近年来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活动的案例愈加增多,大多数终因无法确认身份而使罪犯逍遥法外,那么实名制遏制犯罪活动,以及对案件的侦破都能起到积极的作用。
2.网络实名制在发挥其优势的同时也带来诸多令人棘手的问题
(1)泄露个人信息。网络世界本身是一个信息技术的结合体,其运行机制均建立在对数据的存储基础上。如果把网络世界比作一个画板,那么匿名模式犹如一支隐形笔,写过之后不留痕迹,而实名制则是一支彩色画笔,虽可以写下优美的字迹,也同时留下墨迹,这墨迹即为个人信息。公民登陆网站被要求提供个人信息,那么就已经“被泄露了”个人资料,即使网站的服务提供者履行了应尽的保密义务,但意外却时有发生,如黑客的攻击等。
(2)阻碍网络发展。我国的互联网技术仍处于发展期,如若现阶段实行网络实名制将有悖于互联网的初衷和精神,网络本身是一个虚拟、开放的平台,任何人都有参与的权利,实行实名制使其受益的群体不仅缩小,同时也会使互联网发挥不出其应有的作用。
(3)技术不成熟。如前所述,我国互联网技术仍处于发展阶段,实施网络实名制则须大规模的实名测定,而我国人口众多,国情复杂,建立全国统一的安全认证系统,将是艰巨而浩大的技术工程。
(4)遏制犯罪效果质疑。前述实名制中其对遏制犯罪的作用受到人们的质疑,因为不排除不法分子会利用他人的真实有效信息注册网站用户从事非法活动的情况,这样无辜者受害,而“盗贼”却逍遥法外。
网络实名制犹如一把双刃剑,其在解决此问题的同时必然带来其他问题,那么,究其利弊谁更甚之,我们借鉴韩国已有的经验进行分析探讨。
二、网络隐私权问题突显
(一)网络隐私权概述
隐私权在网络中的表现形式主要为数据性,即个人信息(个人数据)。网络对对个人隐私保护的影响也主要体现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传播、加工、利用等方面,这也决定对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形式的特殊性。
(二)网络隐私权的侵权表现形式
1.非法收集、截取、盗窃、利用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网络系统本身具有的 cookies(曲奇)功能可以暂时储存网络用户的资料数据,那么此时网络运营商或服务提供者(以下统称运营商)以不合理的目的或用途在所有人不知的情况下收集、截取、盗窃、利用其个人信息资料即属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2.非法传播个人信息(个人数据)
运营商或者网络用户不论以合法、非法手段获得他人的个人信息后在网络上予以公布或提供给第三方均属对个人信息的非法传播行为,即构成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
3.非法打开他人电邮或非法进入私人信息网络领域
电子邮件是个人与他方沟通联络的媒介,行为人以非法手段打开他人电邮即属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在网络中有大量的私人信息网域,比如私密的博客,或禁止他人进入的个人网站等等,这些均已宣布此地属私人领域未经许可不得入内,那么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进入如黑客攻击当然属之。
4.发送垃圾邮件
这是一种常常被人们忽视的侵权行为。收信人平静的生活及心理的安宁因接收到大量垃圾邮件被侵扰的同时,个人数据资料(个人信息)也已被不法利用者收集、买卖、传播。这种非法收集、买卖、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正是网络隐私权侵权的最普遍的表现形式。
网络隐私权的侵权形式还有很多,但从上述几种表现形式可以看出,对网络隐私权的侵犯往往是因为个人信息的泄露导致,其原因包括黑客的故意、第三人的过失等,因此,对网络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是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关键所在。
(三)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必要性
在网络环境中,个人资料是公民最基本的隐私权,一旦公民的个人信息真实姓名、性别、地址、通信号码、社保账号、血型、指纹、病例、消费爱好等等在网络上被泄露,那么公民在现实生活中的安宁必然受到威胁,更甚至其他某些合法权益被侵害,如有不正当目的之人利用公民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诈骗活动等,这样的网络隐私权被侵害之后进而侵害的是公民的现实生活安宁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除个人资料以外还有其他隐私权,如网络空间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的私人空间是绝对不容侵犯的,如个人住宅,那么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也会有这样的私人空间的存在,如私密博客、个人空间网站、邮箱等等。网民在个人空间中所记载的私密事件,从其存在的形式就已经宣告“这是秘密,我不想为别人知道!”而现在却有一大批 “好事之徒”凭借自己自所拥有的技术专长破解他人网络空间密码后非法进入,这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有何区别?如若公民这样的网络空间的隐私权无以得到保护,那么网络发展带给人们的不是益处,而是陷阱!
近年来由于网络对名人大量私生活秘密的火速传播,如我国香港地区2008年的“艳照门”事件,以及韩国多位明星不堪忍受网络泄露其丑闻而自杀事件,都使人们意识到网络隐私权的重要性,然而,网络实名制这一举措不得不使人们深思其背后对网络隐私权带来的隐患。
三、网络实名制与网络隐私的冲突与协调
(一)二者的冲突表现
第一,网络实名制要求公民在网络中以真实的身份行为,即以身份证号作为验证标准,这无疑是被动的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基本个人信息并将自己的隐私暴露于危险之下。运营商虽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保密义务,但由于网络环境的技术依赖性,仍会发生黑客进攻网站导致网站客户个人信息大量外泄的事件,2011年的12月,多家网站的客户邮箱密码账号外泄,笔者就曾于当时收到某网站发来的邮件,告知本人此事,并提醒请立即修改密码,如果密码同其他网站、邮箱、空间的密码相同请立即修改。虽然运营商在发生这样的泄密事件之后立即采取措施通知各个用户,但用户的个人信息已经泄露;第二,网络实名制使大量的“伪实名”出现,某些心怀叵测的用户在无法使用匿名的情况下,即采用他人的实名予以注册,进而进行恶言攻击、侮辱、漫骂的言论,编造事实诋毁真正实名者的名誉甚至是以被盗用人“自述”的方式宣扬“本人”的隐私秘密等,从而给被盗用名者的生活及心理造成困扰;第三,在生活中某些本属于私密的为当事人不愿暴露身份以求得到解答的个人问题而无奈于实名制的限制要么束手无策,或者忍受他人讥笑“勇敢”提问,如有情感方面的疑惑,身体私密方面的不适等等,本应成为隐私的事实却无奈“被公之于众”。
实名制与隐私权的冲突是显而易见的,已经实行实名制十余年的韩国的这一弊端已经显现,目前韩国国内已出现了要求停止实行实名制的呼声,可见,二者的冲突如得不到到很好的协调,那么,网络实名制这一举措终将成为众矢之的,陷入公众唾骂的泥沼。
(二)网络实名制与网络隐私权的协调
1.技术层面的协调
关于网络实名的实施模式,应从有限实名向绝对实名过渡,即对于利益性较大,涉及群体较特殊的网站必须强制实名,如网吧、电子商务网站;而对于其他较自由的网站则无需强制实名制,可实施奖励实名制,若用户采用实名制可享受更多的优惠待遇等。
网络实名制在技术上最关键的是建立统一的安全认证网络系统及安全保密防护系统,这一系统不仅要有足够的技术预防黑客的攻击,更重要的是网站服务提供者对本网站内客户的信息资料做到谨慎全面的保密义务。同时,网络查询系统及反查询权限的构建和设定也将成为网络实名制中直接涉及到用户隐私权的问题。例如,在实名制的环境下,对于用户的行为查询与监管权限该向哪些人开放(网络游戏中,家长对孩子的游戏信息的查询权限)?如何保证这种权限的安全等等。
2.法律层面的协调
我国目前没有专门性的法律对网络隐私权予以明确的保护,只能援引相关的规章条例的规定,这样使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既不成体系又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应当出台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个人信息的性质、保护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同时对国家机关和非国家机关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方式予以界定,最后对其损害赔偿及法律责任予以明确,这样从法律层面上,对个人信息加以保护,使其在网络实名制的环境下有其独立的法律保护轨道,从而使二者的冲突得到协调和平衡。
3.个人及网络服务行业层面的协调
从个人方面讲,公民应当形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自觉意识,在登陆网站之前对该网站的良性及恶性进行审查;从运营商来讲,应形成行业自律意识。明确维护客户网络隐私,确保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网络实名制作为一种新型网络模式,必将有一个为公众所接受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内政府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适当客观的宣传,以营造出一种大众意识。实名制带来的网络隐私权的安全威胁,需要政府,网络服务提供者及公民自身共同参与,使二者的利弊得到很好的衡平。
四、结语
互联网的发展,使虚拟世界与人类的现实生活联系日趋融合,网络实名制与网络隐私权的冲突并非不可协调,采取有效的手段对实名制可能带来的问题予以防范的同时,加强大众对网络隐私权的重视,进而将其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范畴,促进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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