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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购券是否到期就作废

2013-08-15练惜

山东农机化 2013年3期
关键词:商品信息条款商家

编辑同志:

前段时间,我在某团购网站上看到一则自助餐团购信息。该自助餐原价198元,现价58元。因为是自己心仪的酒店,加上价格确实便宜,所以我便及时点下“抢购”,买了一张团购券。可由于事情太多,我一直没有到这家酒店去消费。前两天到该酒店消费时却被告知活动已经结束。我要求退款,商家说自己不处理退款事宜,团购网站则以团购商品信息已事先声明过期作废为由拒绝退款。请问我该怎么办?

读者:黄欣

黄欣读者:

我国《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所谓格式条款就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由于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另一方没有“讨价还价”的协商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或者“不接受”。为此,法律专门作出了上述规定,以保护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商家在网站上发布团购信息,消费者点击购买后,消费者、商家以及团购网站三方形成合同关系。团购商品信息中的内容为合同的主要条款,这些条款均由商家和团购网站提供,消费者并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被动地“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过期作废”明显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因此是无效的。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综上,团购商品信息中“过期作废”的条款在法律上并没有法律效力,团购券过期后,消费者有权要求继续消费,如果商家不同意继续消费,消费者则有权要求团购网站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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