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收割机使用十二注意
2013-08-15大鹏
一、联合收割机号牌应当分别安装在联合收割机前、后端明显位置。
二、联合收割机的传动和危险部位应有牢固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并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三、联合收割机驾驶室不得超员,不得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与作业有关的人员必须乘坐在规定的位置。
四、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
五、联合收割机上、下坡不得曲线行驶、急转弯和横坡掉头;下陡坡不得空挡、熄火或分离离合器滑行;必须在坡路停留时,应当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六、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停机或切断动力后保养、清除杂物和排除故障。禁止在排除故障时启动发动机或接合动力挡。禁止在未停机时直接将手伸入出粮口或排草口排除堵塞。
七、联合收割机应当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夜间作业照明设备应当齐全有效。联合收割机作业区严禁烟火。检查和添加燃油及排除故障时,不得用明火照明。
八、与悬挂式联合收割机配套的拖拉机作业时,发动机排气管应当安装火星收集器,并按规定清理积炭。
九、联合收割机在道路行驶或转移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并将左、右制动板锁住,收割台提升到最高位置并予以锁定,不得在起伏不平的路上高速行驶。
十、联合收割机不得牵引其他机械,不得用集草箱运载货物。
十一、联合收割机停机后,应当切断作业离合器,锁定停车制动装置,收割台放到可靠的支承物上。
十二、联合收割机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
(二)转借、涂改或伪造驾驶证和行驶证;
(三)将联合收割机交由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或者驾驶证准驾机型不相符合的人驾驶;
(四)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
(五)饮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
(六)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效的联合收割机;
(七)在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或过度疲劳时驾驶联合收割机;
(八)驾驶联合收割机时离开驾驶室;
(九)在作业区内躺卧或搭载未成年人上机作业;
(十)联合收割机不得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