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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团主义的中国问题研究:文献回顾与批判

2013-08-15王磊宁

关键词:主义社团利益

王磊宁

(江苏省委党校政法教研部,江苏 南京 210009)

一、基本概念与方法引介

法团主义(Corporatism)①Corporatism 一般有法团主义、合作主义、统合主义、社团主义、组合主义等不同译法,本文统一使用法团主义。后文提到的不同译法均指同一概念。作为一种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兴起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学者施密特(Schmitter)认为法团主义作为一种利益代表系统,其作用是将公民社会中的组织化利益联合到国家的决策结构中,建立起国家与社会功能组织之间的常规性互动体系。“这个利益代表系统由一些组织化的功能单位构成,它们被组合进一个有明确责任(义务)的、数量限定的、非竞争性的、有层级秩序的、功能分化的结构安排之中。它们得到国家的认可(如果不是由国家建立的话),被授权给予本领域内的绝对代表地位。作为交换,它们的需求表达、领袖选择、组织支持等方面受到国家的一定控制。”[1]这样,国家与利益团体之间形成一种协商、合作关系。法团主义主张将社会冲突转化为合作,凸显位于国家和公民社会之间的利益组织——中介(intermediation)——的协调作用,“一方面,社会中分散的利益按照功能分化的原则组织起来,有序地参与到政策形成的过程中去;另一方面,从这种制度化的参与机制之中,国家权力获得了稳定的支持来源(合法性)和控制权”。[2]同时保证了国家控制的有效性和社会的自律空间。

在国家与社会关系转型中,法团主义能保证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把组织化利益纳入可控的轨道,发挥社会团体利益协调作用,保证政策贯彻落实,从而造就“强国家-强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全能主义”衰落,社会作为国家控制之外的权力领域开始发育,但是中国社会的发育程度不足以形成多元主义模式。徐勇认为,中国公民社会及多元竞争所需要的各种条件不充分,如果强调多元竞争,不仅难以达到多元平衡,反而会由于权力的分化而引起新的不均衡、对立冲突,甚至分裂。[3]王诗宗[4]、宋桂祝[5]、刘为民[6]等学者指出,我国利益集团的自主性、志愿性、非政府性等特征还不明显,必须依赖国家机构生存。因而介于国家主义与多元主义之间的法团主义对解释和指导中国政治社会发展更有积极意义。

20世纪90年代,法团主义开始被海外学者介绍到中国,研究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其中的代表如裴松梅(1994)、戴慕珍(1995)、安戈和陈佩华(1995)。随后,许多中国学者如康晓光、张静、顾昕等开始用法团主义解释和建构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法团主义之所以对中国问题研究有吸引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契合了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当前的制度架构。(1)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如“和”的理念,强调等级秩序和集体主义等,与法团主义的思想背景有诸多契合之处;(2)中国的政治传统与现实确立了国家的主导地位,社会力量需要在与国家的合作中谋求发展;(3)法团主义能提供一种平稳、缓和的政治发展模式,[7]有助于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以及政治的平稳转型;(4)业已存在的垄断性职能社会团体如共、青、妇组织作为联系党和政府与特定社会群体的桥梁,日益发挥着法团组织的功能;(5)现有的社团管理体制为法团主义提供了制度基础。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确立了“双重管理体制”,社团同时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挂靠单位)的监管,这为政府与社团的联系建立了制度基础。顾昕和王旭就条例的有关条款与施密特论述的法团主义六大特征①施密特论述的法团主义的六大特征是:数量有限,非竞争性、功能分化、层级秩序、垄断性、国家控制。进行比较,结果发现我国社团监管体系有强烈的国家法团主义色彩,国家法团主义还体现在社团的组建、运作过程、领导人选择和资金来源上。[8]

二、法团主义的中国问题研究回顾

(一)地方法团主义的经验研究

地方法团主义以地方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为研究内容,学者认为在一些地方形成了法团主义的政社关系。赵子江通过对北京市大学生体育协会的研究指出,政府与大体协关系呈现出法团主义特征,大体协在政府主管部门与高校之间被赋予中介角色。[9]徐传凯以在华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广东狮子会为例,指出其与中国政府之间存在法团主义关系。[10]范明林以授权、控制和垄断性作为国家法团主义的三个维度,比较研究S 市社会服务领域中四家非政府组织的法团主义特征,发现其各自与政府的法团关系强弱不同。[11]苏熠慧认为深圳市流动人口管理中的出租屋管理部门,是一个统合国家与社会力量的中介组织,但它由国家主导在体制内设立,不是代表流动人口利益的法团组织,因而是“法团缺位的合作主义”。[12]在地方法团主义中,值得一提的是,地方政府与地方企业之间的利益合作关系促进了地方经济的腾飞。沃尔德(Walder)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具有庞大工业组织的特点,地方政府在中央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成了当地经济运作的主导力量。[13]蒋柳萍认为苏南模式就是地方国家法团主义的具体应用。在苏南模式中地方政府与乡镇企业建立合作关系,政府出面组织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资料出资办企业,甚至指派企业负责人,政府依靠其行政权力和官僚网络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以替代市场的不足;企业则要为政府承担一定程度的服务功能,帮助地方政府完成既定的目标。[14]王诗宗经过实地调研发现,温州商会自发成立,在财政、人事上较独立,已具备第三部门的特征。其与政府的关系具有法团主义的特点,政府对温州商会的影响力主要来自于对物质和政策资源的掌握。[4]张汉指出在宁波美术馆建设的案例中,宁波市政府与宁波的地方国有企业建立起独特的政企伙伴关系,通过资产流动、政策投入等机制,将宁波废弃的轮船码头改建为美术馆。国家法团主义的组织宁波市文联在其中扮演了利益代表和协调的作用。[5]

经验研究在社会调查和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运用法团主义分析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为中国微观层面存在法团结构提供了经验基础。应该说在中国并不存在完全意义上的法团结构,学者只是在政社关系中寻找法团主义的几个特点,抑或并不以法团为唯一的研究视角。其背后反映的是当前法团组织缺位、政府独大、政社关系复杂多样的局面,导致法团主义的解释作用降低,更多学者转而从宏观方面研究中国政治问题。宏观的法团主义研究可分为宪政建设、政治发展、政府治理三个方面,其对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指导意义是:发挥国家主导和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理顺国家与社会关系、群体间的利益关系,扩大社会共识,通过多方联动整合社会资源。这对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合作主义宪政

梅艳玲和杨思基认为合作主义宪政的理论基础,就是将方法论意义上的合作主义与平衡论意义上的宪政理念有机结合起来。“合作主义的宪政框架强调的是和谐,其实质是把各种不同的利益要求纳入到国家所能控制的秩序之中,使利益冲突的各方依彼此同意的规则竞争、协商、博弈,从而实现彼此利益的协调与平衡。”[16]孙立平在两极社会的基础上呼吁合作主义宪政。他认为我国目前收入差距和财富拥有的不平衡,正在定型化为一种两极化的社会结构,两极社会的背后是权利失衡,贫富悬殊的背后是不同群体在表达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失衡的结果。而“一个相对公平的社会,是建立在各个群体和阶层权利大体均衡的基础上的。权利的高水平均衡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17]合作主义宪政模式的核心就是利益协调和代表体系,重点是发挥利益组织的中介作用。王涛认为合作式宪政实现路径是在国家-利益团体-公民三元结构的基础上进行利益协调。国家的积极作用在于自上而下引导社会和公民进入利益协调体系,政府代表公共利益,要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18]

合作主义宪政触及了法团主义利益协调机制这个核心,并将其上升为一种宏观宪政设计,它在保持国家传统地位的同时,强调中介组织沟通联系政府与社会的纽带作用,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政治稳定。但学者对中介组织与中国执政党之间的关系缺乏研究(显然现实中二者功能存在重合),使合作主义宪政缺乏必要的政治前提,从而导致实践中的困难。

(三)政治发展

当前,中国国家社会关系正从改革开放前的一元主义转向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法团主义模式,变迁的动力来自国家,是国家主导型的发展模式。[19]姚尚花认为政治发展需要合作主义(法团主义)指导。因为政治合作能调动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为促进我国的政治发展提供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基础,为推动政治发展提供稳定的政治环境。[20]刘为民从阶层分化的角度论证合作的必要性。他认为社会出现多样化的价值主张和利益诉求,要借鉴法团主义理论推动政治结构转型,关键是需要功能性团体在自治的基础上发挥中介作用。[6]

亨廷顿认为政治发展的目标是政治制度化,秩序和稳定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国家尤为重要。袁柏顺等指出法团主义将秩序与稳定置于优先关切位置,政治秩序通过将不同社会利益整合进各方同意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国家在法团主义政治秩序的建立、维护中扮演着中心角色的地位,利益团体在政治秩序的构建与维系中起中介作用,在控制社会冲突中起减压阀作用,利益团体间的层级结构也能维系政治秩序。[21]可见,在秩序建设中法团结构的利益协调机制发挥着主导作用。刘邦凡、李汉卿指出改革开放后我国出现了利益分化和利益主体多元化,但利益表达渠道缺失,当务之急是建立法团主义的利益调节机制。[22]翟羽认为运用法团主义来完善农民的利益表达机制,需要发展代表农民利益的法团组织。[23]法团主义凸显中介组织的利益代表和协调功能,是政府对NGO 吸纳、引导和控制的理想治理模式,为实现社会稳定和政治认同提供了良方,是化解社会冲突的有力武器。国家权力对社会的渗透力或曰对社会的政治整合是提升国家能力、建设发展型国家的重要条件。谢岳认为应该以国家法团主义模式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制度化结构,这样才能引导政治参与制度化,维持国家的政治整合,为政权获得更多合法性资源。[24]

法团主义对于政治发展的指导意义在于,面对多元化的社会,它能提供社会整合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在此基础上实现稳定与秩序。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强势政府与社团自主发展之间可能存在矛盾,由于二者在政治发展中的作用缺一不可,社团的自主和自治问题更应当得到重视。如果政府与社团实现策略性结盟,导致政府缺乏公正或者社团的依附,都将是难以得到纠正的。因此学者应当把政府创新管理手段和社团的自治问题作为研究重点。

(四)政府治理

有关“中国治理模式”的探讨近年来成为学术界热议的话题,法团主义政府治理模式在调动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积极性的同时,保证了国家权威的控制力,形成“强政府-强社会”的治理模式,在我国地方实践中亦有许多创新之处。合作型的政府治理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的合作与共治,民间组织在其中扮演着中介角色。[20]曹海军和文长春认为法团主义的政府治理模式,强调国家或政府在实现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进社会公正方面的积极作用,中介管理的治理方式能发挥利益组织的协调和沟通作用。[25]在基层政府治理方面,魏娜认为建立在法团主义基础上的新型政府与社会关系,代表着我国社区治理创新的基本思路。合作型社区是政府推动与社区自治结合的治理模式,其基本特点是:政府放权给社会组织,社区民主选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与自我服务的能力提高,“半自治半行政”的社区委员会是社区组织的主体,发挥着联结政府与社区的桥梁作用。[26]吴庆华指出在温州的多中心治理结构呈现国家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特征。[27]王侃认为宁波北仑区的“区域和谐共建理事会”暗合了法团主义的基本要义:基层党组织作为基层政府的核心起到领导作用,社团在政府外平等协商,为草根社团提供了接近政府的途径。[28]

法团主义的政府治理模式主要出现在基层政府治理创新案例中,尤其是在经济发达、社会组织相对成熟的地区,政府改变了以往的强控型治理模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基层治理出谋划策、凝聚力量,取得了显著成效。在基层政府治理方面,学术界应当以经验研究为基础,以居委会和村委会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基层民主建设、政府简政放权、社会组织赋权为契机,深入探讨基层政府治理的原则、主体、运作模式等问题,为中国治理转型提供理论支持。

三、对法团主义研究方法的批判

法团主义研究方法引介伊始,批评声音就不绝于耳,这固然与学者相似性替代思维模式有关系,也与法团主义自身的缺陷有关。对法团主义研究的批判集中在社团的中介作用未能完全发挥,这既有社团自身发展的缺陷,也有来自政府管理的制度和理念因素;社会组织和政府管理方式的多样性为法团主义的解释力带来挑战;中国国家与社会界限的模糊和公民社会的缺乏动摇了法团主义适用性的根基。

(一)社团利益代表功能的缺陷

安戈和陈佩华早在其开拓性的研究中就指出,中国两大社会群体——农民和非国营的工业部门的工人——几乎完全被排除在法团主义结构之外,[29]孙双琴的研究重申了这一点。[30]有学者警告,农民工由于缺乏组织而被排除在法团主义机制之外,如果它们的诉求长期得不到表达,会给社会稳定埋下隐患。[7]另一方面,许多已被纳入体制之内的社会团体其利益代表功能并不充分。马秋莎认为中国行会从未被赋予过代表其成员利益参与政府有关决策和进行集体谈判等重要职能,还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常规性的利益团体参与决策的渠道。[31]江华和张建民通过对温州行业协会的调查发现其代表性偏低:行会设立普遍存在“一业多会”问题,绝大多数的行业协会不具有垄断性和唯一性,覆盖率不高,政治依附性和寡头化问题较为突出。[32]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民间组织发展不成熟,尚不完全具备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和志愿性等基本特征;[33]另一方面则是社团的行政化——社团大多基于政府的需要组成,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政府工作,而不是履行社会使命。再加上经费主要依赖政府,导致其社会合法性不足,公众支持度不高。[34]社会团体的行政化导致其职能偏离。穆方平指出,社会团体常常面临着利益冲突的困境,完成国家的任务可能会牺牲社团成员的利益。[35]例如,董兆松的研究表明,社团首先是代表和维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其次才是执行政府的决定,而目前中国的志愿服务组织则本末倒置。像癌症康复者协会这样的互助型服务组织,集聚了特殊群体的广泛意见和建议,但缺乏向政府反馈的正常路径。[36]所以刘安认为,法团主义无法解释当前我国社会体制外利益不曾广泛聚合的现实,作为利益集团化程度重要指标的集体行动在中国只能算是大量个体自发行为。法团组织无论是对国家政策制定的影响力还是对国家政策执行的参与程度,都还未到法团主义制度安排的要求。[37]

(二)政府主导与社团的依附性

制度设计上的重重障碍和社团发展的空间不足导致依附性成为社会团体谋求生存的主要途径。从制度设计上看,何增科指出,许多不利于民间组织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包括民间组织登记的双重许可制度、民间组织监管的双重负责体制、年度检查制度、请示报告制度等,严重削弱了民间组织的自主性和自治能力,导致民间组织在基本资源方面对政府特别是对业务主管部门的依赖程度比较高,表现出强烈的官办色彩,这背后是制度设计者的监管取向和防范心态。[37]康晓光认为双重管理体制彻底剥夺了社团自主性和自治的可能性,造就了社团“半官半民”的性格,社团的运作、组织结构、经费和人事等方面同时受到政府和民间力量的影响。[38]从历史的角度看,社团的发展是极权主义松动的产物,是国家主动放权的结果。行会的发展与国家对社会的放权和政府机构改革紧密联系在一起,它们是政府权力下放的承接机构,又是政府权力延续的一种渠道。因此协会的合法性、垄断性得到国家的授予和保护。①范明林和程金的研究证明了这一点:Y 社团由政府出面组建并规定其工作内容和范围,Y 因此获得政府保护性的垄断地位,工作内容也被吸纳进政府的工作体系。参见范明林,程金:政府主导下的非政府组织运作研究——一项基于法团主义视角的解释和分析,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7)。社团的垄断性设计是对自发性组织的政治控制,以加强垄断性行会参加决策时的权威及其在帮助政府推行政策时的力度。[31]因此有人指出,中国的法团主义在本质上是种“替代性控制”机制。

在上述双重因素作用下,政府对社团的强势主导造成了社团的主动依附性的特征。“在强政府的主导和推动下,社团的组建和运作都有赖于政府的资金,社团提供的服务依托体制内的组织网络,如果缺少这两条,它的起步和运作会很艰难。”[39]在西方,法团主义存在的条件是行业协会组织比较发达,在中央一级和地方一级都有很完善的组织,具有强大的利益聚合和表达功能。[40]中国的社团离这一点还有很大差距。总体上看,政府管理体制落后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政府还是国家-社会二元对立的思维模式。现行体制下,社会组织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存在疑问,所谓政府与社团的合作可以说是政府控制社会的另一种方式。

(三)社会组织的多样性

在中国社会各领域出现的法团组织的形成原因和组织结构都有极大的差别。农村乡土社区、城市单位制、新型社会团体、企业家都会与政府合作,但是与哪一层级的政府合作,以及合作的方式、程度、承担的社会功能等方面都大相径庭。[41]孙沛东甚至认为不同级别的政府对社团的控制程度存在差异,政府对不同类型的社团的控制方式不同,政府与社团关系也存在地区差异。[42]实际上,学者在分析国家与社会关系时,存在着将国家与社会置于一个连续统(continuums)的两极的思维模式。这个连续系统可以表示为:全能主义-国家法团主义-社会法团主义-市民社会。[43]这是国家控制从强到弱在逻辑上的连续变化,也是我国国家与社会关系演进的历史,还是现实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多元化的共存形态。这表明我国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研究不同团体就可能得出不同结论。王绍光和何建宇回顾民间社团的研究时批评道,选取不同社团,角度方法不同,得出的结论会大相径庭,容易造成“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情况。[44]比如,董兆松对比研究苏州青年志愿者协会和苏州市癌症康复协会证明了这一点,他发现二者与政府的关系差异较大:前者是半官方社团,主要任务是执行政府政策;后者则是互助性民间团体,自主性较强。[36]因此运用法团主义研究中国有多大代表性值得反思。有感于学者因研究不同个案而对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看法产生巨大差异,康晓光和韩恒在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指出,政府管理社会组织是多元化的“分类控制”策略,即对不同社会组织区别对待、分类管理。[47]

(四)中国的法团主义条件不成熟

中国距法团主义的条件政社界限明晰、社会权利分化、市民社会成熟还有一定距离,法团主义的内在固有困境也警醒我们不要把它当作完美的分析模式。郁建兴和吴宇认为合作主义与市民社会理论一样,都建立在国家-社会二分的基础上,强调社会自由化背后的重新整合,是一个“先分化后整合”的过程。然而,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分立并未完成,国家的主导作用依然明显。[46]张静指出论者将合作主义理论反过来使用,不是讨论社会团体如何进入国家体制,参与决策,而是论述它对于结构分化(如何脱离行政控制),对于公民社会的意义,这偏离了法团主义的传统主题。更重要的是,是否建立在权利分立基础上的合作决定了合作是制度化整合还是随机行为。[47]吴建平认为法团主义是在市民社会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特定的利益代表体制,在法团主义结构中,那些被吸纳进国家决策结构中的垄断性组织,依然是不受国家权力支配的自由社团。正是在这一点上,正如张静所批判的,中国与欧洲的法团制度安排的内在逻辑完全不同。[48]缺乏市民社会的基础,很容易出现形似而神不是的法团主义。

(五)质疑法团主义的适用性

褚松燕提出法团主义在中国的适用性和内在困境问题:法团主义在规模上难以适用,它在小国比在大国更容易发展;中西社会基础和传统存在差异,法团主义的罗马教会秩序背景和社会利益组织化的方式异于中国;法团主义模式的内在固有困境——公共地位和私域自治之间的张力——如果难以克服,具有垄断代表性地位的社会团体将面临着成为分利集团或成为社团领导人以自我利益绑架成员利益的工具的危险。[49]于常有认为法团主义的建议毁坏了中国不成熟的公民社会的自我建设和自我协调能力,甚至会形成与国家沆瀣一气的精英统治集团。[50]对国家自主性和公正性的担忧使学者对法团主义的利益协调功能保持警惕。孙立平指出法团主义的社会结构导致只有强势群体能有效地影响政策,国家机构无法在所有社会群体面前保持公正性,更缺乏自主性,可能异化为强势群体实现、保护其利益的工具。[51]宋桂祝也认为法团主义模式容易强化权力和资本的结合。[52]

总结学者对法团主义研究的批判,可以看出中国不成熟的公民社会是造成上述种种困境的原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举世瞩目,但政治体制改革呈现疲软态势,政治分权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多元化,现行的社会团体管理体制是一元政治核心对多元化社会的统合、支配方式,也是社会向国家分权的结果,但是社会仍处于弱势地位。从表面看,法团主义中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强弱程度介于全能主义和市民社会之间,可以视作一种过渡形态,对于当前中国社会政治转型具有借鉴意义。然而,面对政府的强势地位、社会组织发展举步维艰的现状,让社会组织成为利益协调的中介实在困难重重。学者对社团利益代表职能缺失、依附政府生存以及内在困境的批判提醒我们,不要为表面的相似性所迷惑,应深刻认识中国发展法团主义的制度和社会基础,把研究重点放在公民社会培育、社会组织赋权上面,其中共青团、工会、妇联、青联等垄断性职能社会团体角色的转变是重要指标。

四、对法团主义中国问题研究的评论与展望

法团主义的中国问题研究已经取得了丰硕成果,现有的研究几乎涵盖了法团主义研究的各个方面,从微观的工会、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到中观的利益协调机制和政府治理模式,再到宏观的宪政设计、政治秩序等。学者们尤其重视对法团主义基本理论的研究,在此基础上讨论其应用于中国研究的适用性和存在的问题,使得法团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愈加明晰起来。通过对法团主义中国问题研究的回顾可以发现,学者对宏观的政治关系研究远多于微观的个案研究,批评的声音似乎比运用理论研究中国问题还要多。

(一)作为建构导向的研究范式

个案研究碰到的一个普遍问题就是中国的社会团体发育不成熟,对政府的依赖性太大,因此很难得出中国存在法团结构的结论。学者只是在政社关系中寻找法团主义的某些特点,这导致法团主义的解释作用乏力。更多的学者把目光转向了宏观研究,用法团主义指导建构中国的政治发展,理顺政社关系,培育公民社会。诸多学者得出的一致结论是:通过国家法团主义走向社会法团主义,是公民社会发展的理想路径,同时也是政府与社团之间应呈现的理想关系模式。可见,在中国问题研究中,法团主义的建构功能远大于解释作用,是一个以指导建构、预测未来为导向的研究范式。

(二)缺乏对比性的个案研究

除了范明林和董兆松等少数学者对比研究了不同社团与政府的关系之外,其他学者的经验研究以单案例研究居多,正如社团组织多样性所表明的,从单案例导出的理论框架,其可靠性、有效性与普适性值得怀疑。另一方面,真正做定量研究的人非常少,大多数学者对个案的解读只停留在现象描述和文献对比上。

(三)学科交叉研究有待加强

法团主义是工会处理劳资矛盾、关于社会组织建设的理论,也是研究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视角,作为一种政治思潮它还对政治发展起着指导作用。在中国,案例经验研究是由社会学学者完成的,而宏观的政治发展、宪政设计则是政治学学者研究的主要内容,两者之间断裂、缺乏交流。法团主义的社会组织和政治框架是一个整体设计,需要整合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等不同学科领域的力量共同推动。

(四)缺乏中国背景和理论关怀

运用西方理论研究中国问题遇到的一个共同困难就是理论的本土化。法团主义从产生到成熟,再到西方学者最初的引介,都缺乏中国背景和理论关怀。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都有一种主观意愿,即法团主义是好的,而且契合中国实际,面对中国公民社会不成熟的现实,将法团主义研究从建构坐实到解释导向应该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52]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强调简政放权,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其中涉及社会组织管理改革的有:逐步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强化行业自律,使其真正成为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主体;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这些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53]政府在向社会放权,扩大行业协会自主性的同时,打破了双重管理体制和非竞争性等法团主义特征。政府对社团“松绑”、社团组织之间关系调整、社团自治和利益表达能力的增强等等,这些都是法团主义理论本土化的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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