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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英格兰乌托邦的瓦解与美国自由主义的起源

2013-08-15尤宇思

关键词:殖民地乌托邦教会

尤宇思

(华东师范大学 外语学院,上海 200241)

一、契约理论与社会共识:早期马塞诸塞殖民地的社会格局分析

对于早期殖民者而言,新英格兰无异于白纸一张。那么,按照什么样的理念来构建这个全新的社会呢?我们可以从早期清教领袖们的思想中窥见一斑。约翰·科顿在送别率众清教徒前往北美的温斯罗普时指出,要建立这样“一座城市或联合体”,在其中上帝正如过去的那样“恩泽千秋,福荫万代……并建立至圣至上的教会”[1](P46-47)。温斯罗普在其著名的布道《基督恩泽之典范》中则畅想建立一座“山巅之城”,即完美的清教社会,成为万世之典范。他在该布道中说道:“我们手中之事业,乃是在我们同心同德之共识、万能上苍之眷顾以及基督教会之全力庇护下,找寻一方净土以相伴共栖,并以兼具公民性与教会性的适当形式加以管理……此乃上帝赐予我们的事业,在此上帝与我们订立契约,我们接受这一伟业,而主则许可我们彼此之间订立规约……”[2](P193)在温斯罗普看来,他们将要建立的社会兼具公民性与教会性,近似于一种政教合一体,而他们在新大陆征程的动机则在于上帝与他们的契约。

契约理论向来被视为是现代民主的基石,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契约是宗教性的,与社会契约是有区别的。事实上,契约理论在进入政治领域之前早已存在于基督教神学思想之中。而新英格兰社会的契约理论是对加尔文教义的一项重要修正,后者认为上帝具有绝对权威,主宰一切人事,因此,对注定堕落的人类来说,上帝是不可能与其订立什么契约的。然而,为了彰显上帝的仁慈,也为了使信徒们不再为了无法预知的天定命运(predestination)而惶恐,改革的清教教义强调了契约理论,认为:“人命天定之教义实非无情无义之浩瀚苦海,相反,在福音书之昭示下,上帝已与亚伯拉罕之子民缔结了恩典之约。”[2](P177)在这里,契约是纯宗教性的。

契约理论第一次运用于社会建构当是著名的《五月花公约》,其中所有五月花号航船上的乘客约定:“我们……在上帝面前共同立誓签约,为着我们以良好的秩序共存,并推进前述主之事业,自愿结为一公民自治团体(civil body politick)。”[3]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立约的背景。当时五月花号偏离了预定的前往弗吉尼亚的航线,这意味着一船乘客所携带的特许状失效,而当时船上除了来自英格兰的清教徒,还有一群由他国流浪而来在英国登船的非清教徒,他们对情势颇为不满,内部有动乱之势,这对于一船前途未卜的探险者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公约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制定的,因此,对于“公民自治团体”的约定在一定程度上也可能是为了平衡清教徒与非清教徒之间利益的一种权宜之计,而并不是对民主治理的自觉拥护。

不过,契约理论已然深入早期殖民者内心。殖民地城镇兴建之初,移民们都会订立契约,尽管大部分的契约都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比如,1636年在波士顿西南方建立的德汉姆市,其契约第一条便是:“我们……相互之间立此庄严誓约,笃信此至高无上神圣之法所昭示的真理,及其根本之所在,即永恒之真爱。”[4](P4-5)这条约定表明人们立誓在日常生活中践行基督之仁爱,这被视为立城之基础。早期殖民过程中订立契约的意义还在于赋予殖民事业以神圣性,借此激发人们面对遍野荒芜的蛮夷之地时的斗志与信心,并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

不过,这些契约与现代社会契约理论尚有距离。早期马塞诸塞殖民地清教社会在理论上是基于三大契约构建而成的。其中,最重要的是“圣恩之约”,即上帝与真正的圣徒(true saints)之间的约定,根据加尔文天定命运的教义,只有上帝知晓谁是真正的圣徒而凡人无法得知。其次是“教会之约”,这是凡间圣徒(visible saints,被认为是具有被上帝拣选的品质特性之人)之间关于建立和管理教会的约定。最后是“公民之约”,是民众之间关于建立世俗政府的约定。世俗政府的建立也是清教的要求。清教教义认为,教会负责宣扬上帝的旨意,而政府负责执行这些旨意,也就是说,政府以上帝的名义进行统治。

这样看来,这种体制带有几分神权政治的色彩,但它又与神权政治不同。马塞诸塞殖民地律法规定牧师不得担任公职,这就将牧师团体与诸如征收分配税款等政治权利相分离。这是政教分离中重要的一步,也是清教徒认为净化教会的重要举措。清教徒希望把教会改造成纯粹的属灵王国,不带半点世俗色彩,而将维护教会与清教教义的权威交由世俗政府来执行。不过,理想化的清教徒们没有意识到的是,一旦与政治经济权力相分离,教会的绝对权威也终将难以为继。

另外,殖民地政府也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主政府。虽然有市镇议会(town meeting)这样的民主组织,但政府肩负着维护教会与正统清教理念的使命,驱逐了以罗杰·威廉姆斯和安妮·哈钦森为代表的一批“异教徒”。选举权则严格限制在教会成员之内,马塞诸塞殖民地选举法规定:“除此公民自治团体内所认可之教会正式成员外,此公民自治团体之自治权利不得授予任何人。”[1](P47)尽管该法案在经过头几十年的严格执行后渐渐宽松,但直到1691年才正式被废除。而在地方政府层面,早期的集权倾向也很明显。在以德汉姆为代表的诸多城镇,由市政议会选举出一个市政委员会,并赋予其在固定任期内(通常为一年)“全权规划、执行、处理全市各项事务之权力”[4](P88)。在当时,市政委员享有对该市几乎全部的政治、经济与司法事务的决定权。他们决定某事项或是制定地方法规时几乎从不召集市政议会进行说明,也不向殖民地总法庭询问意见。因此,可以看出殖民地层面与地方层面的政治权力都有集中的倾向。而随着两者在17世纪后半叶的转变,新英格兰的自由主义倾向也开始明晰起来。

地方层面集权的另一表现是市政委员一职没有任期限制。根据德汉姆市的档案显示,“1639年至1687年间,共43人担任过市政委员,平均任期8年……其中的10人(约占1687年前在德汉姆居住的成年男性人口的5%)担任市政委员的总期限占到全部任期的60%”[4](P42)。此外,这些市政委员大多年老富裕,且是教会中的圣徒。1666年缴税记录中排前27位的人中12位担任市政委员的期限共计达到100届,而在排名后63位的纳税人中,只有7位担任过市政委员,期限总计为41届[4](P43)。因此,即便市政委员由全体公民选举,但其分布仍有明显的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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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第一代移民的领导者温斯罗普和科顿都是不赞成民主的。科顿曾说:“民主,不论对教会而言还是对殖民地联合体而言,我都不认为这是上帝所意旨的适当的管理方式。如果人民都做主参与管理,那谁来被管理呢?”[5](P31)温斯罗普则这样解释民主:“……是你们自己选择我们为……领导者,被你们选为领导者的我们就拥有了上帝赋予的权威……你们所拥护的自由乃是对于仁义良善之举而言的自由……此种自由要得以维持推行,臣服于权威之下乃是必由之路。”[4](P53)科顿所构想的是一种由圣人掌权的贵族统治,这与加尔文宗天定命运的教义是相符的,而殖民地早期在土地分配中对于那些被认为拥有突出能力、高尚道德与杰出才干的公民给予特殊待遇(分配给更多的土地)也是与这一理念相符的。不过总体而言,早期殖民地社会贵族阶层的分化并不明显,而社会分层只要维持在一定范围内,也是有益于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的。

早期马塞诸塞殖民地的教会在吸纳新成员上要求是非常严格的。这主要是由于加尔文宗天定命运的教义使得世人无法确知谁是被上帝拣选的子民而谁是被遗弃的。由于教会要求只有圣徒才有资格入会,因此,申请者不得不接受对其言行的严格考察与对其宗教信仰、皈依经验等的细致盘问,这些程序被视为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上帝选民的有效途径。申请人要在全体教会成员面前宣称宗教信念与对圣灵的感应并接受审问,只有在全体成员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正式的教会成员。不过尽管程序严苛,第一代移民中的多数都通过了考核而加入教会。在已知的随温斯罗普船队于1630年抵达波士顿的145名成年男女中,1633年前便有71人加入第一教会,至1636年已达89人;在1630年到达波士顿的48个家庭中,42个家庭都至少有一名成员是教会的圣徒[1](P46)。在德汉姆这样一个小城市中,1648年时70%的成年男性都是教会成员,1644年至1653年间出生的婴儿80%都接受了洗礼[4](P31)。如此高的教会成员比例可以说是第一代移民高度宗教虔诚的反应,正是宗教信仰赋予他们勇气与力量飘洋过海,披荆斩棘,在一片荒芜之中立足生根。教会频繁地接受新成员也使得教区内大部分的成员都获得了选举权,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结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早期的新英格兰既不是一个政教合一的政体,也不是一个现代民主的社会,应该说是一个教会—政府合作体,宗教与世俗权力密切合作,共同维持社会稳定。这是一个由早期清教领袖们构建的乌托邦社会,建立在基督之仁爱与严格的清教教义基础上。相对个人自由而言,它更加注重社区的团结一致,强调社会统一与秩序。地方政府权力集中化,殖民地政府对异教思想绝不宽容,因此,相对来说是一个比较封闭的社会。这些可以说都是维持一个基于宗教信念之上的乌托邦所必需的。不过,它没有延续中世纪欧洲的神权合一体制,而是以一种新的体系取而代之,其中,牧师与政府官员的权力实现了分离,但教会成员身份是参与世俗政府选举的前提条件,而世俗政府又反过来承担保护教会与正统教义的责任。这一合作体系至少良好地运作了一个时代,对早期新英格兰殖民地稳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对团结一致与社会秩序的强调也是出于环境的需要。新大陆荒芜原始的地理环境给早期殖民者带来了巨大的挑战,最初几年的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此外,美洲土著人也是一大外部威胁,尤其是在双方就领土问题发生争端时。因此,高度的一致与稳定对于早期殖民者的生存和殖民地社会的发展都是必不可少的。当然,与社会等级森严的欧洲大陆相比,新大陆确实机遇无限,自由度相对较高,因此,也可能成为堕落的源泉。为了防止过度自由以及由此滋生的争端混乱以及罪恶,对秩序与权威的强调也是非常必要的。

关于权力集中与对民主的反感,有一种观点值得一提。马塞诸塞殖民地是基于马塞诸塞海湾公司获得的特许状建立的,是一个商业机构。与其相似的弗吉尼亚公司,其特许状与诸多股东都留守在英国国内,而马塞诸塞海湾公司则将整个机构与特许状一起带到了新大陆,因此,殖民地政府与公司组织便合而为一了。早期的世俗领袖们既是虔诚的清教徒,又是精明的生意人。他们倾其所有来到新大陆,发家致富乃是重要的目的,因此,他们不会眼看着权力分散而危及自己的利益。这也许可以解释为什么殖民地第一总法庭决议殖民地的总督与副总督由各级助理官员选举产生,而事实上这与殖民地特许状上规定的由全体自由民选举产生是相违背的。这种私下进行的集权与倾向于少数人统治是与温斯罗普提出的“混合型贵族治理”(mixt aristocratie)以及科顿梦想的“圣徒贵族统治”相一致的。这种制度可以解读为宗教利益集团与经济利益集团合作分享政治权力,以政治力量维护宗教权威,以宗教力量保持社会稳定,而社会稳定又为商业贸易的繁荣奠定了基础。

对于以农业为基础的小城镇来说,又如何解释市政议会在近半个世纪里一直默默无闻,而将被殖民地政府赋予的掌管地方事务的大权交在一小群市政委员手中的现象呢?就德汉姆而言,其市政议会的决议中有如此表述:“……大凡集会,召此众多之人,前来商议日常琐事,实乃费时之举,弊不在小,而于公事亦无益处。”[4](P38)至于为何市政委员任期普遍过长,大概可以由当时人口稀少来解释。到德汉姆市决定不再接收可以无偿获得土地分配的成员时,全市也才只有79位成年男性成为土地的正式所有者[4](P9)。由此看来,便不奇怪为何少数富裕的老者反复当选,他们比年轻人长一辈,已然辛勤劳作多年,积累了一定财富,晚年时亦不用再辛苦劳作,因而有闲暇处理公务,此外,老者亦被认为成熟稳重,富有经验。总体而言,这些市政委员都兢兢业业,忠于职守。此外,由于地广人稀,早期利益纠纷很少,因此,该市镇能在少数人的掌管下持续稳定几十年之久。不过,既然如此,为何不建立一个真正的贵族统治体系,而还留着市政议会作为一个最高权力的象征呢?这可能是基于清教徒们对团结与共识的考虑。他们重视一定程度的公众参与,以此来象征并加强一个共同的基督教社会中人们的团结一致[4](P52)。简单来说,这也可能是一种展示乌托邦理念的形式,因为这种理念尤其注重团结一致与社会共识。不过,这种理想化的体系中也埋下了日后向自由民主转变的种子。随着殖民地人口的增多,特别是本土出生的孩子们日渐长大,这一乌托邦社会注定是要瓦解的。

二、社会变迁与共识的瓦解:清教乌托邦的幻灭

危机首先出自宗教领域。随着第一代移民的子女(大部分是在幼时被带至北美或是本土出生)长大成人,殖民地社会开始面对新一代人虔诚的宗教体验锐减的局面。尽管他们在道德上遵循着清教传统,但相当一部分人无法宣称皈依经验,因此,被拒绝加入教会,进而他们的子女也无法受洗。波士顿教区在1632年时约有人口325人,其中教会成员110名;到1650年时,全区人口已过3000人,而教会成员不过625名[1](P48-49)。在德汉姆,1653年至1657年间仅有8位居民加入教会,1657年至1662年间则无人入会,届时该市近半数成年男子不是教会成员,而新生婴儿的受洗率也由80%降至40%[4](P34)。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马塞诸塞殖民地的“清教专制”破坏了移民第二代的宗教虔诚。他们从未经历过欧洲大陆所经历过的宗教冲突,而这种经历对于激发个体的宗教虔诚具有不可小觑的催化作用。而当一个社会为了维持一种宗教信仰而开始自我封闭的时候,也恰恰是这种信仰体系衰败的开始。此外,新大陆无限的机遇和相对平等的社会环境也加剧了第二代人的自由倾向,相比第一代移民,他们更倾向于视这些机遇和环境是应然的,而不认为这是来自上帝的恩典。宗教虔诚锐减的一个典型表现就是牧师薪资出现危机。牧师的薪资大多来自信徒奉献,早期牧师丰厚的薪资与几十年后牧师入不敷出的境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教会成员比重的日益下降极大地威胁到早期“圣徒统治”的群众基础,破坏了乌托邦社会最为珍视的一致性。由于教会成员是获得选举权的先决条件,入教无门者也被剥夺了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利。1643年的马塞诸塞殖民地拥有人口15000人,而其中享有选举权的自由民仅有1708人[6](P26)。当非教会成员在总人口中的比重不断增大时,人们便开始抱怨尽管自己缴纳了税款但仍无权加入教会或参与政府管理。这一抱怨甚至传至英王耳中,致使关于英王要撤销特许状的传闻一度四起。

对于教会而言,成员减少也危及其作为属灵王国的繁荣,尤其是当移民第二代的子女因无法受洗而永远被拒之教会大门外。因此,在1662年宗教会议上,牧师们便制定了一个半途契约,规定圣徒们的子女即便无法宣称皈依经验也可以成为教会的半途成员,除了不能受领圣餐,其余仪式均可参加。这一规定保证了移民第二代的子女受洗的权利,作为一种妥协,在扩大教会基础与维持教会纯洁之间达成了一定平衡。

不过并非所有牧师都支持这一半途契约。正统派牧师斥责此举破坏了教会的纯洁性,于是理想的宗教共识也不复存在了。事实上,自马丁·路德宣称“因信称义”与回归圣经之后,清教内部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同的神学解释和派别。即便在新英格兰,自殖民伊始,宗教教义的一致性就已难以达成,康涅狄格与罗德岛均是与马塞诸塞殖民地政府宗教观念相左的“异教徒”创立的,因此,本文中所称的“新英格兰乌托邦”主要是指马塞诸塞殖民地。马塞诸塞殖民政府的宗教排外政策维持了一代人的宗教统一,但现在分化由内而生,牧师们关于入会的条件争执不已,反而削弱了他们的权威。而不同地区教会入会条件不同又使得以教会成员作为拥有选举权的必要条件难以实施。这一趋势进一步加速了政教分离,也摧毁了乌托邦的教会—政府合作体。

另一个促使殖民地社会共识程度下降自由程度上升的因素是土地分配政策。在早期殖民过程中,殖民地土地的所有权掌握在商业公司手中,这大大降低了移民开垦荒地的积极性,使得公司利润不佳。后来殖民地通过免费分配,兼具私人购买或股权派送的形式加快了土地私有化进程。马塞诸塞殖民政府也推行了市镇体系,超过20人的团体便可向殖民地政府申请一方土地建立市镇,根据家庭人口分配土地给居民。土地私有化极大地增强了普通民众的经济独立性,并因其在土地上有了个人利益,进一步增强了公民政治权利的意识。这也是以基督之爱为根基的乌托邦瓦解的另一个内在因素。正如哈里顿所言:“如若普通百姓手中掌握着土地的四分之三,那么很自然的,无论是某个个人,还是名门望族,都无力代表政府与其抗衡,故而,在此情形下,除非外力强加于身,人民便自己管理自己了。”[5](P26)随着殖民地宗教虔诚的下降,获取选举权的要求也由教会成员转向财产数额。德汉姆市早于1647年便废除了以教会成员作为获取选举权的要求,1658年则要求获取选举权者需拥有20磅的纳税资产[4](P48)。由于新大陆获取土地极为便利,此举大大增加了选民数额,而没有引起任何社会动荡。

1684年,英王撤销马塞诸塞殖民地的商业特许状象征着早期清教领袖致力于建立“山巅之城”梦想的破灭。此后,马塞诸塞成为皇家殖民地,旧的选举权法也为新的所取代,将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与个人财产数量结合起来。这一时期也是商人在社会上影响力不断上升的时期,选举权法案的修改正迎合了他们扩大政治权利的要求,提升了商人的社会地位,这在波士顿这样的商业中心尤为明显。商业繁荣超越了宗教热情,给城市注入更加自由的空气,而科顿·梅瑟牧师的哀叹“宗教带来了繁荣,而后却是女儿毁掉了母亲”[2](P215)也就不难理解了。

在以农业为主的德汉姆等小城镇,随着人口的增长,原有的城镇不可避免地开始扩张,而原来一个小城镇的向心力也不复存在了。与欧洲诸国实行的长子继承制不同,新大陆由于土地充裕,移民后代皆可获得土地继承。各城镇在建立之初在居民中分配的土地仅占可分配土地的一小部分,这也是建立小型城镇在地理范围上的要求所致。但随着人口的自然增长,居民逐渐要求划分更多的土地,而这些土地又在其子女中被再划分。就德汉姆而言,建立之初20年内分配的土地不超过3000英亩,但在接下来的12年中,被划分的土地超过了15000英亩[4](P71)。如果说早期范围有所限制的城镇是适宜构建乌托邦式的社会的,那么,此时城镇的扩张便无疑是毁灭性的。随着城镇人口重心逐渐向偏远地区转移,居住在离原中心城镇较远地区的居民便开始提出各种要求,首先是在当地建立属于自己社区的教会和学校,接着便是要求完全独立于原来城镇的管辖。城镇地域规模的扩张减少了凝聚力,增加了多样性,在此过程中,居住于较远地区的居民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社区与社区归属感,在此基础上,他们会运用所拥有的政治权力去影响当局政府以满足其独立的要求。尽管原始城镇的解体已是大势所趋,有意思的是,要求独立的偏远地区的领导者们和原始城镇反对分裂的领导者们都是以同样的理由来论证其要求的合理性,即他们所坚持的是为了维护对城镇整体而言弥足珍贵的团结与秩序。所不同的是,中心城镇的领导者们力图维持的是整体上的传统乌托邦式社会构架,而偏远地区的领导者们梦想的是构建自己的乌托邦社区而不再受原始城镇的领导。这是另一种分权,在这一趋势中,多元化替代了一致性,原有的社会共识进一步瓦解。

地方层面分权趋势的另一表现就是市政议会逐渐扩大了其掌控的权力。就德汉姆而言,市政议会由1686年之前的每年举行两次增加到世纪之交时的每年4-5次,并且随着议会需要处理事务的不断增多,每次集会的时间也不断延长。议会创建了不少负责处理地方某一方面事务的专门组织,比如财务部门,就剥夺了原来市政委员在无纳税人监管之下分配财政收入的权力。地方法规的制定也开始由全体议会决定,议会还不时组织临时小组负责处理某一单独事件。据记载,德汉姆的市政议会就曾委派一专项小组审计市政委员的收入花销[4](P123)。市政委员的任期亦有明显缩短,年均换选率由1639-1687年的27%增至1687-1736年的40%,1687-1736年每届市政委员的累积任期平均数较前半个世纪下降了一半[4](P125)。人口的增长与利益的分散把原来的城镇变成了一个多元化的社区,使其离最初的高度一致、稳定权威和社会共识越来越远。

三、美国自由主义的起源、分权趋势的影响与美国自由主义保守性质的根源

总体而言,清教领袖们于17世纪早期建立的马萨诸塞殖民地有着一种乌托邦气息,在第一代移民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成功地维持了基于基督之爱的和谐氛围。正是得益于相对较小的人口,充裕的土地,有限的城镇规模,对清教教义的高度虔诚,以及对教会与城镇管理方式的共识,建立“山巅之城”的乌托邦理想在一定程度上得以实现。然而,随着人口的增长,城镇不可避免地开始扩张,带动了原始城镇的分裂以及原来群体凝聚力的消解。加上移民第二代普遍的财产继承以及宗教虔诚度的降低,传统社会的封闭与排外变得难以为继,而多元化的生活也侵蚀了传统的社会共识,进而瓦解了新英格兰的乌托邦,使其让位于政治、经济与宗教各个领域的自由民主思潮。有学者称17世纪的新英格兰是“反动的神学教义与革命的政治理念两者相遇而产生的冰火两重天”[5](P12),也有不少学者从清教教义中追寻美国自由主义的起源。不过,从上面的叙述与分析中可以看到,清教本身并无意推行任何自由理念,所谓的革命理念,如牧师与政治权力相分离,相对平等的土地分配以及群众参与城镇事务的管理,都是为了创建一个乌托邦式的社会和为了践行革新后的宗教理念而服务的。因此,这些自由主义的政治理念可以说是这一乌托邦社会创建过程中的副产品,其中孕育了自由主义的种子,后来随着社会变迁以及多元化时代的到来,逐渐成长发芽,经过美国革命的洗礼进一步生长,在杰弗逊时代成熟,最终结出杰弗逊式民主的果实。

殖民地层面与地方层面在政治分权下享有更多的自由民主决策权是社会进入现代自由主义阶段的重要因素,其在北美殖民地较为顺利地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北美天然的自由环境。英王远在大洋彼岸,整个17世纪大多数时候都对北美殖民地采取放任自由的管理措施,对于多数在北美出生的移民后代,英王只是一个概念,而代表英王的总督则只是一种符号。地方法规与殖民地律法不相一致的现象比比皆是,显示出权力在地方的分散。正是基于此,英王在18世纪对殖民地控制的日益加紧才最终使得北美殖民地为了捍卫其分权传统而选择与母国决一死战。

不过,分权并不总是将自由主义引向为全体民众造福的道路,而19世纪下半叶由放任自由的市场经济引起的工业垄断与财富集中的社会问题早在18世纪上半叶的新英格兰殖民地就已初现端倪。当时,不论是在如波士顿的商业中心城市还是在如德汉姆的农业小城镇,都已出现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社会现象。在商业城市,先期到来的商人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殖民历程后已然聚积了一定的财富资本,某些行业已开始有了初期的垄断形式,致使后来者不可避免地沦为被剥削的对象。在德汉姆这样的小城镇,起初看似无穷无尽的土地也最终被分配完毕,而不断膨胀的人口,不同地区土地优劣程度的差异以及后期自由的土地交易政策都导致了财富的集中化和下层社会民众的出现。不过,在贫富分化引起社会不安的同时,英王对殖民地严苛的控制也带来骚动,两股势力交汇在一起,共同促使了美国革命的爆发,进而开启了美利坚合众国时代以及随后国家疆域不断开拓的新征程,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社会分化带来的危机。此后一直要到新边疆开拓完毕,在亚当·斯密自由主义经济理念的引导下大工业时代的不断发展和垄断资本主义的出现再次导致社会不平等的加剧时,这一问题才又为社会所关注,进而产生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进步主义运动、社会福音运动以及后来的罗斯福新政等。不过,自由主义体系固有的缺陷在其萌芽阶段就已经有所显现了。

最后要提到的是美国自由主义的保守性也是和新英格兰乌托邦时代分不开的。与欧洲一波三折的自由主义发展道路相比,美国可以说相对平稳,既没有经历封建王朝的复辟,也不曾感受过共产主义革命的风雨。在其本土所爆发的两次战争,本质上都不是要推翻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而恰恰相反,是要维护其自由主义传统,清除阻碍其发展的外在与内在因素。因此,两次战争并未给国家的平稳发展带来大的危害,也正因此,我们说美国的自由主义有其保守的一面。有学者认为美国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像欧洲一样的激进革命是因为美国社会不像欧洲一样有森严的等级传统,不过,社会分层,甚至是严重的两极分化,并不是美国社会所未经历过的。如果说美国的民族性有其保守的一面,应该说它与新英格兰乌托邦时期对社会团结和社会共识的高度重视是分不开的。即便在经历了半个世纪的殖民历程后,原始城镇纷纷开始扩张与瓦解,极大地破坏了原有乌托邦社会的一致性,但后建立起来的独立城镇都怀有仿效殖民地初期乌托邦构建一个团结与和谐的社区的梦想。在美利坚合众国成立后,领导者们也绞尽脑汁,精心设计出相互制衡的国家体系,以维护社会的稳定、一致与共识,这与新英格兰殖民地初期清教领袖们构建乌托邦式社会是很相似的。至于宗教,尽管与政治权威相分离,但仍然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每当面临社会转型或改革时,宗教往往站在保守主义的阵营,力图维系在现有社会框架下的稳定,而最大限度地规避社会改革带来的动荡。简单来说,美国的自由主义是在激进革命与墨守成规之间选择了一条中间道路,在循序渐进地推进社会变革的同时兼顾各方的利益需求。在利益诉求变得多元化的时代,妥协是达成共识的必由之路,所以结果总是只能部分地满足各方的需求。这也是妥协与共识成为美国政治两大传统的缘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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