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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治理中农民教育的几点思考

2013-08-15王春林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3年3期
关键词:程度犯罪道德

王春林

(江苏大学法学院,江苏镇江212013)

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向深入,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乡村治理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也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全面紧张,农民犯罪率急剧上升。通过对陕西省的主要刑事案件作的分类统计可以看到:在所有侵犯财产犯罪的主体中农民占53%,在抢劫犯罪中农民占50%,在盗窃犯罪中农民占53%。另外,在诈骗犯罪和毒品犯罪中农民所占比重分别是61%和39%[1]。我国的农民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主要是侵犯财产权、暴力以及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而这一特点在贫困地区尤甚。根据陈忠林在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古蔺两县的考察研究结果,贫困地区农民以获得财产为目的的犯罪高居各类犯罪之首 [1]。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农民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的内部结构也正在发生着较为明显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一般性的侵犯财产权案件(如盗窃案件)逐渐下降,带暴力或者暴利性、智能型的犯罪案件(如抢劫、诈骗、拐卖人口、贩卖毒品等)呈上升趋势[3]。如何在变动的时代环境中构建一种适应中国乡村的治理模式,已经成为解决中国乡村问题的关键所在。社会转型期造成农民犯罪率上升的原因很多,其中文化、法律、道德教育的缺失是重要因素,有必要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以有效防控农民犯罪,建设和谐的乡村社会。

一、农民犯罪率上升的教育缺失因素

(一)文化程度偏低

在我国农村劳动力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7.3%,初中文化程度占50.2%,高中文化程度占9.7%,中专文化程度占2.1%,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0.6%[4]。自2005年以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470案670人,其中,农民犯罪356案523人,分别占总案件数及总人数的76%和78%,共审查起诉各类案件776件981人,其中农民犯罪和发生在农村的案件共计644人814件,分别占83%和82%。当前农民犯罪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普遍较低,主要集中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有496人,占农民犯罪嫌疑人总人数(下同)的94.84%。其中文盲63人,占12.7%;小学332人,占66.9%;初中101人,占20.37%;高中25人,占4.7%;中专2人,占0.39%[5]。人力资本是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的核心,也是个体适应经济社会变迁的必要条件。文化程度是一个人社会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尽管文化程度对社会个体是否犯罪的意义不具有绝对性,但是,文化程度的确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个人对社会事物的接受和判别能力,进而制约对正常社会心理的适应和对社会规范的遵守程度。从个体的角度而言,一个人受教育的程度的高低,并不能完全表明他的文化知识水平高低,也不能完全断定其道德行为水平和社会化程度。文化程度低,则缺乏与他人进行社会竞争的能力,难以通过正常的途径达到他人所能实现的目标,控制和调整自我的能力也就较低,从而无法形成良好的抵制犯罪诱因和刺激的能力,往往容易采取原始野蛮的方式处理问题[6]。

(二)法律知识欠缺

要守法就得懂法,而懂法就得学法。毋庸置疑,一个人如果受到的教育程度较低,接受法律宣传教育的途径又少,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再加上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与他人进行社会竞争的能力较为缺乏,自我控制和调整的能力相对也较低,很难通过正常的途径实现自己所追求的正确的目标。由于农民文化水平偏低,多为小学、初中毕业,再加上无法接受正常的法制教育,对法律更是知之甚少,甚至一无所知,导致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淡薄,不懂得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常常已经触犯了法律,自己还不知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后果,不清楚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认识不够全面、准确,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什么是违法犯罪行为不甚了解,遇事仅凭自己主观臆断而不知道运用法律、通过正常渠道来妥善处理,事先不能预见可能的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在遇到权益受损害后往往不知道怎么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遇事往往凭感情和意愿去处理。法律观念的淡薄导致了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当遭遇困难或纠纷时,他们会选择“私了”,却不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权益,甚至采取“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旧俗,采取违法犯罪的行为方式处理问题,往往自己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还不知道行为的危害性。

同时,我国农村深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中国的传统文化则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源,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这种农村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视法律为统治工具,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民间文化、宗教信仰、传统宗法组织等在农村社会生活中不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特别是现实生活中的“权大于法”的思想根深蒂固,农民认为法律没有什么作用或者法律不是给他们这些人服务的,形成了“法律无能”的意识[7]。乡土文化的熏陶不仅造就了农民工吃苦耐劳的美德,还培养了他们很强的“忍”的意识。他们判断是非曲直、真假善恶,往往以传统道德观和生活习惯为标准。当他们受到不法侵害时,“破财消灾”、“息事宁人”、“隐忍为安”是他们一贯的作法,很少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很多农民工觉得上法院“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案件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甚至通过违法犯罪手段来解决。

(三)道德观念低下

社会经济形态、生产方式是社会道德观念存在发展的基础。数千年来以农业经济为根基的中国古代社会,血缘、家族伦理关系是传统道德观念存在的基础。传统道德中不仅有丰富的民族优良道德传统,亦孕含了不少封建的糟粕,如传统道德的整体主义,既有积极的一面,亦有严重压抑人的个性发展、维护专制制度的一面。传统道德以“义”、“利”辨“君子”、“小人”的价值取向,排斥个人利益,实际上难以得到生活贫困的农民工群体普遍响应,导致了社会成员道德认同与践履的脱节;传统道德的人伦关系观念,在为中国古代社会带来了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家庭秩序的同时,也使社会普遍缺乏竞争意识,造成保守、懦弱;伦理上的尊老、孝道营造了中国人的亲情、温情氛围,也强化了整个社会等级观念,儒家的“三纲”,更使人性遭到扭曲,走向愚忠愚孝[8]。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促使人们的价值观念更新和多元化,特别是物质利益具有强大的诱惑力,传统的道德和习惯难以与之抗衡,使人们在增强独立性、自主性和竞争意识、金钱意识的同时,又容易陷入用金钱为尺度来衡量一切的误区,甚至失去做人的起码道德。并且客观社会环境又为人们提供了成功的机遇或设置了失败的风险。一些人的成功和一些人的失败以及与之相应的在社会地位上的升降变化和物质利益上的巨大差异,无疑导致了新的社会矛盾。同时,成功者金钱多了,一些人淫欲横流,吃喝嫖赌和吸食毒品随之而起;失败者心理失衡,对挫折的容忍力又低,极易为了经济利益铤而走险而陷入了犯罪泥潭。农民所受教育有限,思维方式单一,易偏激极端,分辨是非的能力差,道德认知和评价水平低,法制观念薄弱。如果一个人自我意识不成熟和扭曲,道德和法制观念缺乏,容易形成犯罪心理。农民中相当一部分人的自我意识不成熟,意志薄弱,当通过合法途径不可实现时,他们的心态多多少少被扭曲,耻辱感、罪责感降低,对违法犯罪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很容易感情用事,往往会选择用不理智的方式行事。

二、加强教育以有效防控农民犯罪

(一)加强文化教育

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9]。任何犯罪都是特定主体在一定思想意识支配下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从犯罪学的角度说,一个人的文化素质与其道德修养、法制观念、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有着密切的联系。文化教育对于一个人的成长和行为方式有着重大的影响,不仅影响道德水平的提高,而且影响法制观念的增强。要从根本上控制和消除农民犯罪的发生,就要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我国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这就为包括农民接受各种形式的成人学历教育和职业教育提供了法律依据。各级政府要加强在广大农村地区开设自学考试、函授等成人学历教育以及其他非学历教育,这一方面可以提高他们的文化素质,有助于他们辨别意识的提高,同时能提高农民专业技能,使其能进入一些有相当技能要求的高新技术行业,解决他们的就业问题。

(二)加强对农民法律知识教育

法制教育是事关农村长治久安的重要工作。法律信仰是无形的,却是在真正发挥作用的深层次问题,法律不仅是一种制度、一种秩序和一种统治工具,而且更重要的是法律本身隐藏着一种公正的价值,代表了一种理想信念和文化力量。只有外在的法律诉之于人性,符合人的心理或情感,并从内心敬重法律、信仰法律时,法律才会真正发挥作用[10]。一般来说,对法律的认知是对法律信仰和依赖的前提,较高的法律认知水平有利于形成正确的法律信仰和法律依赖感;法律的信仰是法律意识的核心,直接反映公民法律意识的强弱。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因此,加强法制教育,形成崇尚法治的价值观。农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提升,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农民普法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提升农民的法律素质,通过普法教育使农民树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法律观念,使农民学习法律、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充分展现农民勇于用法律维护、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坚强决心。同时,通过普法使农民工懂得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并用实际行动捍卫法律的权威。在学习法律时,要重点加强宪法中有关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教育培训,加强刑事实体法中相关犯罪的教育培训,同时适当进行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种子法、森林法、草源法、渔业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一个国家能否实现长治久安,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没有共同的理想信念,没有良好的道德规范,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道德教育是法制教育的重要辅助手段,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还要对农民工进行道德教化。道德教化的核心是一个“善”字,即用善引导人们正确处理与他人和社会的关系,教导人们要与人为善,摒弃一切恶行,使他们意识到缺乏道德的行为会为别人所不耻,为社会所抛弃。尤其是要提倡、支持和鼓励他们靠勤劳致富,走正当、合法的致富途径,引导他们在为社会、为他人创造价值的过程中获取正当的物质利益。耻感文化是中国伦理道德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体现的是一种特别注重他人反应的文化。自己感觉个人的行为为他人所鄙视,为群体所贬斥,就会产生羞耻之心;自己感觉自己的行为为他人所敬仰,为群体所钦佩,就会产生荣誉之感[11]。在耻感文化教育中,强调的不是个人的作用、个体的价值,而是群体意识和个体被社会所认可的程度。社会的认可程度与个人的光荣感、成就感成正比,与个人的羞耻感、孤独感成反比。有了羞耻心,才能生愧悔之心而及时改正;有了羞耻心,才会自觉接受教化加强道德修养。对于农民而言,受到耻感文化教育,有利于唤起农民的道德良知。“自省、慎独、知耻改过”是我国传统道德中的重要修养方法,也是耻感文化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强调要时刻注重慎独、反思,防止犯错误,万一犯了错误,也会立刻意识到错误而产生羞耻之感,从而改过向善。只有强化耻感教育,人们才能自觉地运用传统的方法,去完善道德修养,有利于农民自律。同时,加强社会公共道德教育。社会公德是在人类社会公共性的实践当中产生和形成的,它是社会经济关系的产物,并随着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发展,要求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勇于同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教育他们遵纪守法,文明行事,助人为乐,救死扶伤;教育和引导农民工树立正气、抵制歪风,弘扬真善美,抨击假恶丑。对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的农民及时给予表扬和肯定,对有损社会公德的农民给予批评与遣责,使社会公德既发挥约束力又彰显其褒扬功能,由此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使人人能“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这对降低农村地区农民违法犯罪率的上升有重要意义。

[1]陈里.经济利益与中国农民犯罪原因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215-216.

[2]陈忠林.对贫困地区农民犯罪问题的探讨及认识[J].四川省公安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8,(1):21-24.

[3]陈里.中国农民犯罪的压力—反应成因分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153-158.

[4]姚润丰.中国4.2亿农民文化程度初中以下[N].人民日报海外版,2005-11-16.

[5]郭宇,孙轲.当前农村刑事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EB/OL].正义网,2006-04-06.

[6]王春林.农民工犯罪文化解读 [J].广东农业科学,2010,(1):288-291.

[7]徐建丽.农民工自力维权组织与工会引导[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5):43-46.

[8]程贵铭,朱启臻.当代中国农民社会心理研究[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176-177.

[9][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108-109.

[10]张彦华.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工法律意识的构建[J].中国农学通报,2010,(13):448-451.

[11]王春林.论加强耻感文化教育对防治少年犯罪的价值[J].行政与法,2007,(5):28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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