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2013-08-15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3年9期
关键词:民商法民事信用

刘 军

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

刘 军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已经初见其效,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给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对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以供参考。

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研究

刘军/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经贸系讲师,法学硕士(河南商丘476000)。

对于民商法信用体系而言,其构建过程中应当先对其法律概念、相关特征等进行全面的了解,尤其要搞清楚其主体、客体等内容。不管是政府信用方面还是企业信用,亦或是个人信用方面,都应当明确目标,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套良好的民商法信用体系。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在政府部门的信用政策引导之下,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信用体系已经成为一种必然趋势,因此,加强对其研究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法律领域的信用概念与特征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也出现了很多信用缺失事件与问题,比如三鹿奶粉、染色馒头、苏丹红辣椒油、苏丹红鸭蛋等一系列伪劣假冒产品的出现,都说明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在这种大环境下,民众买东西不放心,不仅降低了企业在民众心中的信任度,而且也反映出我国信用体系的不完善,仍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因此,为了缓解这种压力,民商法成为保障企业发展的基础。

(一)信用的民商法界定

对于民商法领域的信用界定,通常是在当事人义务履行程度上来进行的合理判断,在此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的问题是应当有针对性地对有效合同、承诺问题进行完善。从法律角度来说,民事主体应当积极地去履行合同和承诺中的各项活动,同时还要担负某种情况下的相关法律赔偿义务。实践中的繁杂交易过程中,民事主体的信用判断应当建立在对交易信息以及相关情况的客观判断上,同时这也是有效防范交易欺骗、提高交易效率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作为民事主体,应该履行相关的义务,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民商法将相关信用界定有效地规范在不同的民事范围之内,使民事主体能够有足够的履行能力;对于法律而言,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更是对债务的一种责任承担,该社会体系对民事主体方面的相关信用,也可以此作为判断依据。

(二)信用背景下的民商法特征分析

从本质上来讲,民事主体意识实际上就是关于履行承诺与合同上规定的相关义务以及能力等,这些都是关系民商法主要特征的相关因素。剖析信用一词的真正涵义,实际上它所代表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经济关系,它所具有的权利义务、担负的债务以及债权等问题,全部都处在这样的经济关系范围之内。关于信用在民商法中的特征问题,同样表现在对于未来、预期状况的全面分析与研究,这些经济方面的利益使得民事主体对其有了一个新的认知与期望。对于信用而言,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与它的预期是等同的;对于民商法信用而言,更是拥有一定意义上的利益价值,同时这也是判断其价值标准高低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

二、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主体、客体分析

从实践来看,信用体系通常所涉及到的对象、内容等都非常复杂,因此信用内容的划分必须要明确、具体,而民事主体主要是用来参与信用评价,因此应当多站在信用主体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将信用纳入到民商法范畴之中,以便于引导后期信用主体的行为。同时,通过这一规范可以促使民事主体积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这是非常关键的部分。基于此,实践中应当通过个人、企业以及政府三方面的信用对主体进行划分,这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人信用问题

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对消费者自身设置的一系列信用系统,实际上就是商家、金融机构在从事经营相关的活动时,为消费者个人所提供的一些具体服务,以财务等形式用来约定期限以及偿还形式,即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群体之间建立的一种信用关系。个人信用意识的产生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的供求问题,而且也增强了消费者的平均购买力,这对于促进国家经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来看,虽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非常迅速,但是必须看到我们起步比较晚,而且社会实践中还涉及到很多非常复杂的个人问题,多数情况下仍然要靠参与者去维护,这是远远不够的。针对该消费信用体系,进行相关的法制建设是其发展的必然之道。

(二)企业信用问题

企业自身之所以能够获得来自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效益,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已经为其奠定好了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作为民事主体法人,不能只顾着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条件下,企业最主要的就是去参与民商事方面的生产经营活动,这也就意味着其行使权利行为时,也要具有独自承担债务的相应能力,而这一前提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这就与企业信用产生了巨大的关联性。

(三)政府信用问题

政府的信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在政府行为,实践中要想构建相对有效的社会信用体系,就必须要有政府的积极参与,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对于政府的信用界定而言,它更多的应当是指将中央、地方政府为代表的一系列机构信用问题纳入到信用范畴;对社会上应当承诺或者支付的信用来说,应当将公债作为代表,而政府确是能够向社会筹集相关的货币和财务,但同时也要在限定的日期之内,完成该方面的债务及相应的偿还工作。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民众们对政府机关的形象认识,这也使其导向变得更加鲜明化,将政府信用建设作为整个信用体系构建的重要环节,这是规范个人和完善企业一个重要前提。

三、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有效策略

基于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当前国民经济一直处于转型状态,在带动国家、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依赖当前最有效的信用机制和社会经济管理制度,在民商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一定要通过不断改进和完善信用机制来实现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与完善,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以及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的密切关系。

(一)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强化其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诚实信用是从事民事活动的最基本原则之一,然而其落实效力却不尽如人意,发挥作用时仍需不断地去加强关于诚实方面的信用原则,细化、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应当加强重视和强化落实,以此来提高其可操作性与实效性。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通过不断强化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地位,可以实现以下目标。第一,通过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可以有效地区分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法律可以更为明确地对民事活动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并在此基础上指出相应的责任。第二,通过强化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地方保护主义问题时可尽量避免与政府干预的经济现象发生,这对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不断降低短期的经济问题可能发生的具体概率。第三,对那些司法旧制度中的建设性工作而言,要想让人民群众可以接触到一个相对透明的裁量过程,那么法律制度本身就应当是一个科学合理的规范化过程。

(二)建立信用模式下的民商法律制度

1.构建信用权。对于信用权的构建而言,应当建立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基础之上,实践中应当将信用权作为人格权中的一个重要分支,让法律更了解其内涵。简单地说,就是无论法人还是基本的自然人,都应当拥有自己的信用权,而且还将该种权利作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最基础条件。与此同时,还可以在法律允许和保护的相关范围之内维护和应用信用权,这也是能够让整个社会都建立诚实守信秩序的的重要引导手段,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来非常有利。

2.强化市场主体,加强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分析与研究。对于市场主体而言,应当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机制的基础上,去行使相应的权利,并承担对应的义务和责任,这同时也是信用体系建设之本。实践中,对于欺骗、违约行为,一定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目前来看,社会信用的缺失逐渐成为一个影响和束缚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法律应当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规范。

3.建立健全个人形式的信用体系。从实践来看,社会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有序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个人信用体系的完整与否,关于个人信用的相关法律,我们应当充分考虑社会个体权利问题,尤其是宪法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渠道做了进明确的规定。

4.强化政府信用的社会导向作用。对于信用而言,政府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促进社会快速发展的作用,因此,很多建设科学都在有效地研究和建立一个有效的行政法律系统,这是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一项重要保障。社会信用所占比例的最大部分其实就是政府的信用,较之政府的行为,信用只能由传统的专门、具体的法律进行评判。在当前市场主体引导下,所进行的相关活动更是非常有益的。政府内部人员本身更应当加强信用意识培养,遵纪守法,将诚信意识深植于自己的内心深处,全面提高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从本质上来讲,社会道德其实并非只是充当评判一切事物的标准,而是应当用法律的手段来保持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定;政府部门在处理内部行政关系上,更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等原则,对于失信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惩罚,只有这样,市场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条件下,若想保持一个相对稳定、长久的发展前景,就一定也必须建立健全科学性的民商法信用结构体系,无论将商品作为交换的对象还是把企业合作简单地作为主要的经济行为方式,亦或是对个人信息、政府行政行为进行监督,都需要在企业、政府以及个人这三个环节上下功夫。只有这样,才能满足真正意义上的信用要求,才能正确指导社会经济市场的未来发展,为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驾护航。

[1]赵晶.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2,(30)

[2]叶姗姗.试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现代经济信息,2009,(17)

[3]常嘉.浅谈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J].经营管理者,2010,(17)

[4]李娟.信用及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刍议[J].资治文摘,2009,(1)

[5]柳经纬.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学的理论转型——百年中国民法学之考察之二[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0,(3)

[6]王天娇.浅谈民商法的信用原则[J].法制博览,2013,(1)

[7]张久荣,张武纲等.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体系完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上海市工商局建立“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价体系笔谈[J].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8)

[8]王煜宇.市场主体信用关系的理论分析及其对策——以民商法为重点的考察[J].西南师范大学学报,2005,(2)

[9]杨占军.论我国商业信用体系的构建[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2006,(5)

[10]刘璐.关于民商法信用原则的分析与讨论[J].法制与社会,2010,(36)

D923

B

1671-6531(2013)09-0036-02

姚 旺

猜你喜欢

民商法民事信用
民事推定适用的逻辑及其展开
论民事共同诉讼的识别进路
为食品安全加把“信用锁”
信用收缩是否结束
民商法课程体系:经验与改革方向
关于民商法的研究方法
信用中国网
加强民事调解 维护社会稳定
信用消费有多爽?
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民商法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