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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所得税研究现状及趋势

2013-08-15

财经理论研究 2013年6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所得税税率

涵 默

(内蒙古财经大学 研究生处,内蒙古 呼和浩特 010070)

Rawls认为市场机制导致了不公平的财富分配,强调使用制度来保证分配公平。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以下简称NIT)是在保障人们基本生活水平的同时,放宽了享受补助的条件,通过税率的设置,使得劳动收入越高,获得的负所得税税额越少,但税后可支配收入会越高。很多学者认为NIT制度在调节收入分配同时能够兼顾效率,与差额补贴方法相比具有一定优势。但就NIT的实施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是否现在能够具体实施以及NIT的实施效果是否理想等问题,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产生了很大的分歧。本文对国内外学者有关NIT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总结,以期对未来NIT和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对NIT研究起步较早,研究较为广泛。不仅对NIT的基本理论研究较多,还就NIT实施对人力资本、教育、婚姻等的影响方面的实证研究。但是国外学者对NIT的实施效果争议较大,特别是在劳动供给方面的实证研究也很多。

1.国外学者关于NIT的理论研究

Webb(1927)指出应采取一种提供一笔钱用以补充工人的工资的外部救助制度。其制定标准取决于面包的价格,资金来源是教区的土地占用税和房地产税的税收收入。他还指出提高税收的方式很多,最常见的就是劳动率,纳税人雇佣工人的比率高低取决于他支付的工资高于或低于市场水平。Friedman(1962)首次提出了NIT理论,基本思想可用如下公式表达:S=N-I×t,其中S是纳税人从政府领取的补贴(缴纳的 NIT),N是基本生活费用(Basic Maintance),I是纳税人的收入(Income),t是NIT的税率(Tax Rate)。Robert.J·Lampman(1965)提出将Friedman设立的税收减免额转换为最低生活费用。Tobin(1969)提出的NIT理论与Friedman的理论相近,只是将补助标准由税收减免额转变成为政府另外设定的税额而已。N·Stern(1976)研究的NIT模式:税收收入=-A+t×收入,其中代表政府既定的定额补助,t代表税率,A和t都为正数,实际上,Stern的NIT理论与Friedman的NIT理论并没有根本的不同,前者只不过把正所得税税率和 NIT税率区分开来而已。Jon R.Neill(2001)提出了NIT实施的可行性:尽管存在工作的不利因素,但是大多数的家庭支持对低收入家庭的现金支付采用线性的所得税;当政府消费足够高时,更加有利于实施比例税率;在一定的条件下,大多数的家庭更希望私人物品由公共部门提供,或者将实物补贴转变为NIT的形式。后两点体现了公众对广泛的现金转移支付明显的厌恶。

Maya Bacache-Beauvallet&Etienne Lehmann(2008)分析了在财政转移支付(NIT制度)和最低工资制度下,高技能工人和低技能工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程度。他们假设单独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再分配效果最好,并指出对于高技能工人来说最低工资制度更有利,因为它会增加失业,从而提高边际成本的再分配,还为他们向低技能工人索取再分配提供了理由。Davide Tondani(2009)对比研究了NIT与最低工资制度(Universal Basic Income)的再分配效应,指出虽然两者通过适当的税收福利制度能够达到相同的分配效果,但是两者从经济和道德角度考虑是完全不同的。他运用实证和规范分析,并结合人道主义的观点,在经济方面提供了更完整的描述,得出结论:NIT方案与自由主义的分配正义理论相一致,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遵循平均主义思想。

2.国外学者对NIT的实证研究

Lloyd D·Bender& Bernal L·Green (1968)认为要找到最有效的反贫困方法,需先构造和评估几个相关的计划。他们还认为清晰地阐述并测试各项可选择的福利计划和NIT计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包括进行成本比较。A·James Heins(1970)在对NIT、人头补助(Head Grants)和公共就业计划三种主要的福利体制所需的成本和费用进行分析比较后发现,当低收入者更偏好闲暇时,实行NIT才能使得成本达到最低。Fredrick Golladay(1976)和 Robert Haveman(1976)估计得出NIT计划实施以前的家庭收入分布基尼系数是0.435,并测算出如果NIT和它的附加税实施后的基尼系数将会降至0.426,其下降幅度接近0.01。James B·Bryan(2005)指出NIT基本保障收入每提高1美元都需要大量税收投入。面对这些投入人们可能会对NIT实施的效率和成本产生怀疑,使人们倾向于其他收入再分配政策。Bryan通过模型证明出NIT达到收入再分配的目标可能更有效率。

有关NIT对劳动供给的影响研究。Mark R·Killingsworth(1976)采用3个新古典静态模型对NIT劳动供给效应进行了研究,其研究对象是青壮年的双亲家庭。在3个模型中,NIT增加了家庭中每个成员的劳动供给,整个家庭的劳动供给也增加了。模型和实验估计均显示NIT对一些家庭成员的劳动供给和家庭收入确实有影响,但NIT对于抑制劳动供给的影响和实施成本都比预想的要少。Burtless&Hausman(1978)通过在印第安纳州的GIME收入维持试验(Gary Income Maintenance Experiment,以下简称GIME)对青年男子NIT的抽样调查中得出的数据,创建了NIT制度下的劳动供给模型,并得出由于NIT的收入效应而导致周工作时间下降至36.985小时,其中每周下降2.958个小时,下降比例达7.69%,说明有一部分人劳动供给出现了很大的减少。Keeley(1978)等一批学者通过运用来自西雅图——丹佛收入维持实验(Denver/Seattle Income Maintenance,以下简称SIME/DIME)的实验数据预测出NIT制度的实施对三种家庭群体(丈夫、妻子和女性户主)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和所需成本。模型分析结果显示,如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NIT计划,其实施费用以及对劳动力供给的影响将随NIT计划相关参数的变化产生剧烈的波动。Robert A.Moffitt(1979)着重研究了在市场上劳动力过剩的情况下NIT的替代效应。他通过GIME进行的NIT实验得到的结果模拟NIT对劳动供给的影响,得到结论:在高失业情况下,NIT在短期内对就业水平几乎无影响,但通货膨胀率会有小幅度得提高;而在低失业水平下,由于替代效应减弱,通货膨胀和失业率均有所提高。因存在自然失业,NIT对就业和生产的短期影响实际上要比实验估计显示的小,对工作效应的削弱被劳动力供给过剩缓冲了有一部分。Robins(1985)更新并拓宽了有关NIT以前研究的综述。他将这些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虽然在不同地区进行大范围的数据搜集,且评估方法各异,但得出的结论却相当一致:总体上看,丈夫的劳动供给出现大幅下降,下降幅度相当于全国2周的劳动供给量;而妇女减少的劳动供给量相当于全国3周的劳动供给量;年轻人减少的劳动供给量相当于全国4周的劳动供给量。他还得出NIT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程度与理论上分析的结果相似。Ashenfelter&Plant(1990)也利用SIME/DIME实验数据,首次提供了有关NIT导致劳动供给变化的非参数估计。估计结果显示,NIT引起的劳动供给的激励效应削减了劳动供给,并对NIT计划的转移支付成本造成了实实在在的影响。Nicole E.M.de Jager,Johan J.Graafland &George M.M.Gelauff(1996)应用荷兰中央规划局的一般均衡模型(命名为MIMIC),研究了NIT对劳动供给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结果表明:更换社会保障体系,应用个性化的NIT,会引起劳动供给大量减少,但对就业的影响是中性的。主要原因是NIT会大量降低替代率,使得低报酬的工作能够吸引更多的劳动力,这会使得工资增幅减缓,导致失业率大幅下降。然而,由于创造的就业机会具有相当低的劳动生产率,故产量的增加值将是负的。

Groeneveld、Tuma和 Hannan(1980)指出,许多研究发现收入最低的家庭离婚概率最高。收入和婚姻关系的解释则认为NIT计划有利于婚姻的稳定,可以称这种稳定效应为收入效应。Milton Friedman(1962)、Gary Burtless(1978)、Jerry A.Hausman(1978)、Robert A.Moffitt(1979)、Philip K.Robins(1985)等经济学家还研究了NIT对人力资本投资(包括教育、培训、营养与健康以及人口迁移等)、家庭婚姻状况、生育率、子女学习成绩的影响以及NIT的实施与管理、最优税率等一系列问题。David Elesh&M.Jack Lefcowitz(1977)探讨了新泽西州——宾夕法尼亚州NIT实验对健康和医疗保健利用率的影响。基于经济学和社会学的理论,负税收益在短期内会增加健康欠佳和利用医疗保健的比例,但是在长期会降低医疗保健的利用比例。研究结果显示,生活方式和偏好对健康和医疗保健利用率的影响比收入更加明显。O’Connor JF&Madden JP(1979)运用食物摄取量和家庭其他特征数据进行农村居民收入维持实验(Rural Income Maintenance Experiment),分析了NIT对家庭饮食质量的影响。

3.NIT与个人所得税制度、社会保障税制度一体化设计研究

Sheshinski(1971)和Stern(1976)曾经分析过含有线性NIT的最优线性所得税问题。Le Grand、Carol Propper&Ray?Robinson(2006)指出对劳动所得进行税收减免的主要缺点在于它对那些失业的穷人毫无帮助,而NIT并没有这方面的缺点,但却有可能降低工作动机。他们提出了一种可以同时避免这两个缺点并将收入转移给穷人的方法。政府实施援助性工作可以为那些失业的穷人提供有价值的工作,并向他们支付工资。这样因公共服务性就业的存在,人们想仅仅依靠公共支出悠闲生活就不可能了。例如NIT计划的现金补助不足以使任何人生存,还需要由低于工资水平的公共服务性工作来补充。可以将公共服务性工作的工资水平保持在最低工资以下以便消除人们大批辞去私人工作的风险。这样当人们不能够单独依靠NIT或公共服务工资生存时,同时实施两项计划就可以帮助这些人脱离贫困。

国外学者对一体化设计问题也存在一些争论。Christophe Green&Hildebrand(1967)具体研究了NIT计划和现存的个人所得税体系整合在一起所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针对不同税收目的的收入的定义、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等级问题和管理问题等。但是他们对成功的NIT必须要求个人所得税体系彻底改革方能实现这一观点却并不认同,他们更倾向于寻求避免现行个人所得税体系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法而不是改革个人所得税使得NIT与之一体化。他们还提出一个有效率的NIT体系的实施的同时将伴随着税收制度实质性的改革,或者创建一个与现行的税收体系不同的计划。Stephen J·Bailery(2005)根据爱尔兰的实际状况对NIT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一体化的优劣作了详细的论述。他从评估单位差异、评估阶段差异、资源测算差异以及贡献原则的废止等方面共同论述了所得税制度与社会保障税制度并不适合统一,同时他还对一些学者提出的一体化可以节约行政管理成本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二、国内NIT研究现状

国内有关NIT的研究较晚,多集中在规范分析,实证研究较少。其主要研究NIT的基本原理、NIT在中国实施的必要性及可行性,NIT收入分配效应以及NIT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关系研究等。

1.NIT 理论研究

NIT基本原理的研究。唐祥来(2000)提出了建立NIT的必要性,描述了NIT理论模型,并提出NIT的特点,即效率提高、公平分配、管理便利和标准统一。郝春虹(2001)、曾凡林、孙俊(2005)、廖又泉、龙菊梅(2005)对NIT进行评析,得出结论:与政府其他福利计划相比较而言,NIT是兼顾公平和效率方面的最优选择;NIT是一种不分类福利计划,即只依靠家庭收入来决定获得福利的多少;NIT是一种介于两个极端措施(所得税抵免和现行其他各种福利措施)之间的福利计划。郝春虹(2001)还提出NIT的实施不一定能够实现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的效果(当然,如果税率确定得适当,还是能够增加收入),原因是在不存在NIT的情况下,低收入者可能会工作得更加积极,收入也可能因此更高。但可以确定的说,NIT的效应能够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只是福利的改善不一定是是以收入的增加体现出来的,还可能以闲暇消费增加的形式来体现。廖又泉、龙菊梅(2005)则认为NIT能够提高穷人的收入,有助于扩大内需。郭永庆、谭雪梅(2001)指出NIT的最低保障金额不能太高,只有低水平,政府和企业才能够负担得起,也只有低水平,穷人过不下去,对失业者再就业的激励机制才会更为有效。赵炎(2004)认为单一税率的NIT方案是较好的选择。李庆梅、聂佃忠(2011)指出NIT的四大要素——资金、覆盖人数、税率、标准线。

国内学者对NIT财政负担的研究。贾明琪、付春香(2008)对NIT的财政负担作了分析,并进行了NIT的制度绩效分析。戴卫东(2010)对基于NIT和差额补助法的比较分析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财政支出,研究表明NIT补助的农村低保财政支出负担比差额补助法更重,且两种补助方法下的农村低保财政支出规模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份额很小,国家财政支出负担呈可持续性。夏晶、张明喜(2005)和李小雪(2012)均研究了NIT的经济效应,包括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

NIT对劳动供给影响的研究。程国华(2009)NIT对低收入者具有激励作用,鼓励低收入者勤奋工作,最终减少对补助的依赖。雎国余、聂佃忠(2011)通过图示分析社保与NIT的劳动供给效应,并进行对比,得出NIT劳动力供给更多的结论,还分别对社保和NIT的劳动供给效应进行了分解。戴瑾(2011)认为研究NIT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再就业激励功能,其假设前提是否存在隐性收入很重要。若不存在隐性收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会使理性低收入者陷入失业陷阱和贫困陷阱,而NIT有助于激励低收入者再就业或努力工作。若存在隐性收入结论将有所不同,因此戴瑾强调中国NIT改革必须首先解决好劳动力市场上的隐性收入问题。

NIT制度的优缺点及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聂佃忠(2004),夏晶、张明喜(2005),程国华(2009)和金华、张久慧(2010)提出NIT的优点、缺点以及实施的难点。优点:它使公共基金集中用于穷人而不是无目标地分配资金;它将贫穷的人当作认真尽责的人来对待,而不是当作无能的、受国家保护的人来对待;它使穷人具有自助的动力;它的支出较少,却可以帮助更多的穷人;它将消除官僚主义;减少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等。缺点:NIT排除了发放失业救济金前举行的生活状况调查;NIT无法按照每一贫困家庭的特定需要来进行调查;NIT计划将造成分裂:NIT计划使社会分裂为从政府那里得到支票的人及送出支票的人两部分,从而肢解了社会;在实际生活当中,NIT计划将仅仅是与其它计划罗列在一起,而不是对其它计划的替代。建立NIT需要解决的难点:合理确定实际收入以避免隐瞒收入骗取NIT补贴的行为;与社会保障支出有效衔接;确定NIT的负责部门;确定NIT的最低标准和税率。

李庆梅、聂佃忠(2010)通过梳理有关文献提出国外NIT理论研究的十大启示,即:纯粹形式,还是不同变体;局部试验,还是全国计划;短期试验,还是永久性计划;运用静态分析,还是动态分析;理性决策的主体是个人,还是家庭;倚重利己行为假设,还是利他行为假设;暂时收入假说,还是持久收入假说;偏好工作,还是偏好闲暇;评价应遵循单维度,还是多维度;要公平,还是要效率。赵福昌(2011)认为应以NIT理念为指导,加强对达不到纳税收入标准的家庭或个人的转移支付,通过“补低”来促进收入分配公平。

2.在中国实施NIT的研究

大多数学者因NIT其自身具备的优势,而主张NIT在中国的实施。郝春虹(2001)认为政府在实施NIT福利计划的同时,为减少对劳动供给产生的负激励(实验表明:被提供NIT的人,劳动供给的减少没有小到足以忽略不计的程度),可以同时对享受此福利计划的人提出提供最低限度的劳动供给的要求,并相应进行就业培训、指导,而且免费对家庭提供受教育机会,最终目的是增强摆脱贫困的能力。姚君、郭巧玲、田杰棠(2002)认为若在中国实行NIT,有利于:合理扩大享受社会福利的范围;不搞平均主义、量能补助,鼓励低收入者勤奋工作;充分利用税务机关较高的征管效率;缓和征纳主体之间的矛盾;扩大国内需求。聂佃忠(2004)我国政府应尽快实施NIT政策来充实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议先在发达省份或城市进行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待时机成熟后,再面向全国推开,最终构筑起一张包括广大农民在内的惠及所有低收入者的安全网。谢枫(2004)提出NIT的主要原则:效率原则、公平原则、法制原则、形式统一原则、动态监管原则。建议转变观念,把NIT纳入税式支出范畴,并建立NIT税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低保法制。张平(2008)认为中国应坚持单纯性低保为主,有条件低保、“NIT”为辅。李鑫、聂佃忠、李庆梅(2011)提出NIT实施的“五步走”战略,及短期、中期和长期三个阶段目标。

还有些学者认为,中国现在还不具备实施NIT的条件,也就是说NIT在中国实施是不可行的。易艳玲、蒲晓红(2008)指出由于NIT度本身的一些缺陷如在刺激劳动供给方面的作用并没有得到理论和实践的证实;国际上对这一制度的应用也并不是很积极和广泛,并没有多少成功的国际经验可资借鉴;这一制度本身也不够稳定和统一,等等,也由于我国并不具有NIT度实施的前提条件即健全完善的所得税制度和广阔的税基;我国财政也不堪重负等原因,目前在我国用NIT原理改革低保制度是不可行的。李小雪(2012)提出NIT的优势和弊端,并指出中国现阶段不可能性,以及未来阶段的必要性。

3.NIT的实证研究

王喆、李航星(2006)对实施NIT后财政负担进行了估算,并提出解决实施NIT后财政负担税资金的来源。许生、付俊海(2005)基于LES系统及收入维持制度下的负所得税变化对劳动供给的影响进行了研究。姚春侠、张艳荣(2007)基于对甘肃省1800个农村住户进行的抽样调查数据,分析了甘肃省低收入农户收入份额下降、货币化程度低等贫困特征。根据木桶原理,说明改革现行扶贫模式和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势在必行。而从甘肃省地方财政收支现状看,由乡镇负担的保障金实际难以落实,据此,提出通过征收统一的NIT、建立社会保障基金会,解决资金的瓶颈问题,以确保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为甘肃省今后扶贫模式的创新提供有益的设想与建议。

李庆梅、聂佃忠、周晔馨(2009)将NIT(0%税率、50%税率、100%税率)分别与差额补贴做出比较,得到NIT的魅力之处正在于将传统意义上相互割裂的起“调高”作用的税收与起“兜底”作用的社会保障制度合二为一,实现了有机整合。李庆梅(2011)侧重于从定量分析和实证研究的角度论证我国实行NIT的必要性。基于全国和甘肃的模拟分析,对城乡低保政策、农村扶贫开发政策与NIT在花费资金数量、覆盖人数、标准线高低、税率高低和调节收入差距效果等五个方面进行测算与比较。聂佃忠、李庆梅、雎国余(2011)分别研究了含有NIT的最优线性所得税模型、无缓冲地带的含有NIT的最优非线性所得税模型和有缓冲地带的含有NIT的最优非线性所得税模型,还进行了个人所得税、NIT与综合税率的模拟。

有关NIT的博弈研究。范君晖、吴忠(2008)以上海市为研究样本对最低工资线和低保线之间的博弈进行了研究。遗憾的是他们没有分析“旧三条线”(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现行低保)之间的博弈,遑论“新三条线”(最低工资、失业保险和未来NIT)之间的博弈。聂佃忠、李庆梅(2012)运用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NIT补贴领取者的“逃税”行为、领取者与税务稽查部门之间的“串谋”行为及其NIT、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三条保障线之间的博弈行为进行研究。得到结论:加大对隐性就业的监管和惩处力度;应尽量使低收入保障(含现行低保与未来NIT)、失业保险与最低工资三条保障线之间保持合理的差距;政府要为低收入人员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逐步增加低收入人员的人力资本投资;建立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收入人员积极就业的利益导向机制。

4.NIT与最低生活保障支付、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研究

NIT与最低生活保障的研究。江世银(2000)认为实行NIT政策是解决平等与效率矛盾问题的较好选择。还指出了NIT与低保的共性与区别,即共性:NIT与社会保障都具有强制性;NIT与社会保障都具有无偿性;NIT与社会保障一样具有经常性。区别:NIT是政府税收中的一种减少,社会保障则是政府支出的增加;得到社会保障的社会成员比获得NIT补助的家庭户要广泛得多。李庆梅、聂佃忠(2011)指出从NIT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关系来看,后者是前者的一种特殊类型,即当税率为100%时,两者是等价的;而前者实质上是后者的拓展与一般化。与低保制度相比,NIT的实施力度要大得多。这意味着它能够承载起更多的功能,可以用来解决当下中国面临的迫切而又现实的重大问题,如:调动低收入者的劳动积极性,在公平的层面上重视效率;缩小日益严峻的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增加贫困者收入,扩大内需;等等。戴瑾(2011)也认为NIT度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二者在本质上共同归属于一种制度,即NIT。

NIT与正的个人所得税的研究。郝春虹(2004)指出所得税既包括正的所得税,也包括负的所得税,显然,累进税率本质上可以具体划分为正的累进税率和负的累进税率(累退税率),这样更有利于对累进税率的公平本质加以理解。实现真正的公平分配,必要时需采用负的所得税制度。孙仁江(1986)所设计的NIT是与正所得税交叉的,有一段既纳正税又纳负税的区间。郭红蓉、黄海珍(2004)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建立起我国的NIT制度。其中个人收入基本生活费,应参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地制宜;NIT税率既要考虑居民的收入和可支配收入,又要考虑生活支出。另外,NIT制度应与个人所得税制度协调配合、相互衔接,充分发挥各自对个人收入分配的调控功能。廖全文、张艳梅(2006)在个人所得税制的设计上引入最优所得税和NIT理论,最根本目的是想使我国低收入阶层、特别是广大的工薪阶层的利益得到保护,使他们能更多地感受到国民经济发展所带给他们的切实好处,同时也体现了对超高收入者的激励原则,发挥其效率。魏和平、李秉文(2007)认为个人所得税应该通过负税率对包括农民在内的低收入者进行补贴,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

NIT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三税统筹研究。丛树海(1996)和唐钧(1991)研究了两种不同版本NIT模式。两者的共同点是均实行统一的正NIT税率,且为单一比例税率;都有最低收入保障线和持平的收入水平(免征额);都有正税区和负税区的划分。他们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把“持平的收入水平”表示为一个点,从政策制定的角度看,这就是一条“线”,线右上方是正税区域,而左下方是负税区域;后者将“线”(持平的收入水平)扩大成了一个“面”,在纳税人和受助者之间形成了一个既不纳税也不受助的“缓冲地带”,以此来体现政策的公平性。李庆梅、聂佃忠(2011)提出三税的统筹设计,即:NIT、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的有机统合,从而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为社会保障计划筹资、社会保障税为NIT筹资、个人所得税为NIT筹资的目标。聂佃忠、雎国余(2011)从个人所得税与社会保障税统筹设计、NIT与社会保障税统筹设计和个人所得税与NIT统筹设计三部分进行了分析。并作了三税统筹设计实例:在人均收入的50% -60%以下设立一条相对贫困线,把它作为NIT的平衡所得线,NIT的最低标准线要与低保线以及绝对贫困线等相关指标统筹考虑,并将NIT税率设计为单一比例税;社会保障税设计为税率为30%的比例税;个人所得税即为现行个人所得税。聂佃忠、雎国余还就三税统筹设计了相关的制度: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力度,有效地筹集财政收入与调节收入分配,并未NIT方案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将个人所得税改为以家庭为单位计征,实行夫妻联合申报,综合考虑收入情况,从而与NIT按家庭人口来计算人均实际收入的做法统一起来;按年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尽快通过NIT方案来重新构建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从社会保障的发展方向看,应将社会保障税确定为中央税;可以由地方根据本地的年平均收入来决定免征额甚至税率,还可以分别计算出我国以及任何一个省份甚至某一地区的城市或农村的相对贫困线、最低收入线以及NIT税率。

三、研究述评

国外学者对NIT的研究较国内要早很多,但不管是国内学者还是国外学者均对NIT有较多的研究。国外很多学者对NIT的理论、实施效果等均进行了很多的研究,并有很多学者运用居民收入维持实验、创建劳动供给模型等实证方法研究NIT对劳动供给、婚姻状况、教育状况、饮食质量等方面的影响,实证研究较为丰富。国外学者对有关NIT的观点存在着一些分歧。在劳动供给方面,有的经济学家认为NIT对劳动供给的影响为负效应,并不能鼓励人们进行劳动,而有些经济学家认为NIT相对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而言,对人们进行劳动具有一定的激励效应或者其减少劳动供给的效应可以忽略不计,还有学者认为负所得税降低劳动供给只是在短期内成立,长期来看负所得税不会降低劳动供给。在负所得税与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方面,有些学者认为,负所得税本身具有局限性,应该与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等政府相关制度相结合,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效用,而有些学者则质疑将其一体化的观点,认为负所得税与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制度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对国外而言,国内学者有关NIT的研究有局限性。国内学者多是对NIT制度的理论和原理进行规范性分析,提出NIT优缺点,及实施NIT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对NIT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不足,缺乏NIT劳动供给效应的实证研究以及NIT实施效果的其他实证研究。国内学者对NIT、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一体化研究也较少,特别是设计完整的NIT、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制度,并进行预计实施效果估算的研究几乎没有。同时,国内学者对于NIT在中国的实施也存在的很大的分歧,有些经济学家认为应将NIT制度逐渐的建立起来,并与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统筹设计,形成一套完整的“劫富济贫”体系。然而有些学者认为,现在还并不具备实施NIT的条件,NIT的实施还存在很多难题,如收入的确定、隐性收入的存在、税率的确定以及负责部门的确定等,因此针对现在的情形实施NIT制度是不可行的。

NIT制度其本身的优势已经毋庸置疑,作为财政政策的NIT具有“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即对穷人实施NIT会使穷人的收入增加,从而穷人的消费会增加,消费增加就会导致中等收入者及以上的收入增加,正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就会增加,政府便会提高NIT财政支出的总金额。

实施NIT制度已成为未来社会福利计划改革的趋势,结合以上分析,本文对NIT在中国的具体实施提出以下建议:(1)设立多个NIT试点城市。目前,中国黑龙江省黑河市已经对NIT进行了试点,中国还应将NIT延伸到多个地区进行试点,总结经验,以便NIT在全国范围的推广。(2)建立健全的家庭信息申报制度以及设立相应的监管部门。隐性收入会导致NIT制度的实施效果受到影响,为了消除隐性收入等不利因素应建立健全的家庭信息申报制度及配套的监管部门,并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家庭信息的真实可靠性。(3)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以及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应与NIT相结合。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仅局限于对中等收入及以上人群进行调节,而忽略了中等收入以下的人群收入分配的调节,现行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仅是对少数的最低收入人群进行收入分配的调节,覆盖范围较小。将NIT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个人所得税一体化,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NIT的实施确实存在的一定的难度,如何化解实施NIT所遇到的难题,以及如何制定符合现实情况的NIT制度等将会成为未来国内学者研究的重点。未来国内学者对NIT的研究还应着重于NIT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包括NIT对收入分配、劳动供给、人们生活方面等影响的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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