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自由”和“不自由”
2013-08-15本刊评论员
●本刊评论员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时,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意见》的出台和施行正是贯彻中央和国务院依法治国方针,实现财政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举措。
财政部出台的这一意见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执法中容易被人为操控、滋生流弊的财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运用问题。一方面,财政行政执法主体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是行政法规本身无法穷尽所有具体情况,从而产生的“具体情况具体对待”要求,也是提高执法效率的必要选择;另一方面,自由裁量权同样因执法主体的人情关系、个人好恶、利益考虑和它自身固有的灵活性、选择性易于被滥用。
从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的现实情况看,过去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处理好财政法律制度有关行政处罚规定的原则性与公平合理性的关系存在难度;人情关系、领导压力、执法人员自身素质也易于导致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更大的危险是利益驱动导致自由裁量权异化为寻租机会和合法伤害权。有法不依、重责轻罚背后难免存在利益交换;轻责重罚、选择性执法、报复性执法则有仗权欺人、敲诈勒索、创租抽租之嫌。正因为自由裁量这种异化的可能性存在,规范自由裁量权也是进一步惩治和预防腐败的需要。
财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发生随意和滥用的风险,不但影响了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腐败诱因,助长特权思想,滋生腐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会引起群众怀疑、不信任,产生对立情绪,不配合执法,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还会产生办事不依法,靠找关系的暗示。特别要强调的是,财政关系到整个社会结构和公平正义,财政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公平性得不到维护产生的问题往往更为严重。托克维尔说,税收官是“危险的革命家”,意味着财政分配关系不顺,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得不到落实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冲击,从这一意义上讲,规范财政自由裁量权就更为紧要。
自由裁量权不是执法者逃避监督和制约的“自由”,而是执法者摆脱权力、利益、人情关系、个人好恶等因素干扰,公正无私、善意、合乎情理、依法办事的自由。规范财政行政执法权就是要科学界定财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建立量化、明确、具体、细化的执法标准,统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法尺度,防止行政执法部门滥用权力,防止和减少因自由裁量的空间过大而造成的执法不公现象。财政部相关规范已于2月1日开始实施,财政行政执法主体应认真领会其精神,善用执法裁量权。各地也要完善监督、问责机制,督促这一规范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