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解读《自由大宪章》的形成与实质——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
2013-08-15石儒标
石儒标
(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重庆 401120)
《自由大宪章》之所以能够引起持久的关注,是因为其在近数百年的历史进程中扮演了重要的历史角色。就近代意义而言,《自由大宪章》维护规范了封建权利义务的关系,之后又在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斗争中扮演了重要的社会角色。当前,《自由大宪章》并没有因为资本主义战胜了封建主义而完成其历史使命,其又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即:一些西方学者乃至某些我国的学者试图借助《自由大宪章》在宪政史上的影响,为资本主义宪政民主寻求历史合法性根源,从而为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披上普世的外衣,进而达到为“西方中心论”进行辩护的目的。因此,在当前历史背景下,坚持以历史唯物主义为方法论指引,以历史事实为依据重新对《自由大宪章》进行正确解读,具有重要的意义。件的真实含义,就要弄清楚它发生的历史背景与历史条件。因此,科学解读《自由大宪章》就要将其放到英国与西欧封建社会特定的历史背景中去认识。否则我们将无法准确地理解与把握《自由大宪章》所特有的理论内涵与价值。对于《自由大宪章》的历史背景之考察,我们可以从《自由大宪章》所形成的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来进行。
一、《自由大宪章》历史维度之考察
任何历史事件的发生都不能够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就历史事件的本质而言,历史事件是特定历史条件的外在体现与阐释。要理解某一历史事
(一)《自由大宪章》形成的宏观历史条件之考察
欧洲封建社会是在日耳曼民族大迁徙的浪潮摧毁了古罗马帝国的时代背景下孕育的,是在蛮族王权较原始的政权架构之中和封建土地等级所有制的基础上兴起的,是在罗马教会神权政治文化传统的影响下形成的。复杂的社会背景,为西欧封建王权烙上了独特的时代印痕:“国王具有王国君主与封建宗主的双重身份与权力,王权体现了国家公权、公法与封建私权、私法的合一,其性质与地位的确难以评判。”[1]西欧封建主义萌芽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帝国晚期的社会结构与日耳曼蛮族原有的军事组织。其中,法兰克人的扈从制度(或称亲兵制度)对封建主义形成的影响尤为突出。统治者为确保其政权的稳固,往往“通过依靠他的可以信赖的军人组成的扈从在他自己和那些完全是作为统治客体的下层民众之间架起桥梁”,为此他“从他控制下的土地管区中赐给他们土地作为采邑”;而他的直接封臣又“时常把他们自己的采邑分成小块授予他们的扈从成员”[2]。通过这种土地的分封,蛮族统治者将原来较为松散的个人关系纳入到统治结构之中。这种政治运作机制伴随公元6~8世纪法兰克人统治的扩展而蔓延到整个西欧。
采邑制是西欧封建主义关系走向成熟的标志,而封建土地的世袭化过程是封建主义封君封臣关系形成的重要阶段。公元9世纪中叶以前,西欧所存在的这种统治状态只能算作是一种“准封建”(quasi-feudalism)状态。在查理曼帝国崩溃以后,西欧的封建主义才步入其成熟时期。查理曼去世后,卡洛林帝国陷于内战,并且遭受到马扎尔人、维金人和阿拉伯人等外族的入侵。内战与外族的入侵致使卡洛林帝国迅速衰落。割据的统治者为击败竞争对手,争相拉拢一些有权势的大贵族,同时由于战乱的频繁、商品贸易的中断,使得货币失去了原有的作用,这也就使得土地成为君主收买臣属的唯一有效手段。于是,君主们不得不抛弃查理曼限制贵族领地规模的策略,开始允许同一贵族可以拥有不止一个郡的领地。从而造成贵族因领地的膨胀而实力大为增长,同时君主对于贵族的依赖性也大为增强,所以当有求于他们时,就又不得不向贵族做出新的让步,并最终给予他们对其领土的世袭权利。如西法兰克王国于877年颁布诏令,承认由儿子继承父亲领地的做法。东法兰克王国的领地世袭化要稍晚一些,但在康拉德二世(1024—1039)时期,以《米兰敕令》(颁布于1037年)为标志,由东法兰克王国演化而来的神圣罗马帝国内贵族领地也开始了世袭化进程[3]。领地世袭化的意义在于领主将所属领地转变为私有财产。同时,对于领地的统治权连带地产—起不可避免地下放给了权贵。大世袭领主在自己的世袭领地上可以独行其是,全权管理领地内的各类事务,排斥王权对领地内部事务的干预,并且可以进一步分封听命于自己的附庸,设置法庭来解决附庸之间的纠纷。领主负有给予附庸必要的生活生产资源并保护其不受到伤害的责任和义务,而附庸则必须宣誓效忠于领主并向领主履行应召随征出战等诸多义务。这样,西欧社会建立于封建采邑制基础上的完整的封建统治结构就成型了[4]。这些因素共同构成了《自由大宪章》的宏观历史条件。
(二)《自由大宪章》形成的微观历史条件之考察
英国的封建化进程具有独特的历史背景。罗马帝国直到其接近解体时才结束了对英国近四个世纪的殖民统治。公元410年罗马军团撤离英国,同时,英国也开始遭受到撒克逊、盎格鲁和朱特等日耳曼部落的入侵。公元6世纪前后英国形成了十余个由原始部落直接转化而来的小王国,史学界称之为“蛮族”王国。它们的组织形式比较原始,力量也不强大。源于原始社会民主遗风等因素的影响,国王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亲率大军征战的军事首领,他们的行动受到“贤人会议”的强有力制约。之后,至了11世纪诺曼人入侵前,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已逐步从原始军事民主制中摆脱出来,封建化开始萌芽,并且封建土地制度也已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正当盎格鲁—撒克逊王国内部封建因素日趋成熟之际,与英格兰隔海相望的诺曼底公国已经完成封建化,并等待着入侵不列颠的最佳时机。从公元8世纪下半叶始,诺曼人乘欧洲大陆王权孱弱之际大肆南侵。在南侵过程中,诺曼人中的一支占据了塞纳河下游至滨海的大片地区并定居下来,其首领罗洛于911年迫使西法兰克国王查理与之签订《埃彼特河畔的圣克莱条约》,将这一片地区与鲁昂城划为公爵领地,建立诺曼底公国。公国建立后,诺曼人迅速接纳了基督教文明和封建制度。诺曼底公国在不到一个世纪时间里迅速崛起,公国内庄园林立,骑士贵族阶层形成。到威廉统治时期,诺曼底公爵的封建宗主权已经稳固确立,并于1052年打败法王讨伐军,彻底摆脱了对法王的封君封臣关系,同时威廉也加快了征服不列颠的进程。
诺曼征服后,威廉将英国的封建化因素与诺曼底较为成熟的封建体制结合起来,将诺曼底的封建制度引入到英格兰的习惯之中。其根本性的变革就是完善封土制度和封君封臣制度,一方面没收原土著贵族的土地,同时又根据军事征服和对国王效忠的表现,将土地在新贵中进行重新分配。直接接受威廉封地的教、俗大贵族成为威廉王的“总封臣”(Tenants in chief),总封臣们提供相应数目的骑士为国王服兵役。总封臣再将所得土地二次分封给下级贵族,这些贵族成为王的次级封臣,次级封臣再将土地分封给骑士。以威廉为宗主的层次分明、权利义务对应的封建社会网络得以建立起来。这为国王的集权统治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不同于欧洲大陆确立的“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原则,威廉在英国推行的封建制依据“我的附庸的附庸也是我的附庸”的原则。
总而言之,罗马帝国的解体为封建意义国家的形成提供了可能,它不仅改变了欧洲的政治版图,而且还孕育了一种新的文明形态。而日耳曼蛮族的入侵不仅加速了封建社会结构的形成,源于日耳曼民族从原始民主向封建政制的大幅跨越,催生出新的不同于罗马帝国的统治理念。这些因素成为《自由大宪章》的微观历史条件。
二、《自由大宪章》的产生历程与内容之阐释
大宪章(拉丁文Magna Carta,英文Great Charter),于1215年6月15日,由英国国王与贵族们签订,后人称其为《自由大宪章》或《1215大宪章》。宪章全文共63条,其主要内容是限制国王的权力,保障教会贵族与世俗贵族的政治、经济与司法特权不受侵犯。
(一)《自由大宪章》的产生历程
就其实质而言,封建化的过程本身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集权与分权的斗争的过程,是国王与贵族间的政治博弈过程。在英国,经过约翰之前的几位国王的励精图治,极大地完善了封建王国的官僚体制。经济发展的需要与对外征战的需求使得封建权力的集中成为必要。但是,权力集中的进程与封建社会初期所形成的各自为政的政治发展模式显然存在矛盾。封建王权与封建贵族虽然是一对天然的孪生体,但封建制本身却又具有与经济基础相适应的离心倾向。这也就决定了王权与贵族的斗争具有不可避免性。在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王权与贵族的离心倾向尚不明显。一旦封建王朝陷入统治危机之时,国王与贵族间的矛盾就会趋于激化。约翰王上台之时,英国正处于社会剧变期。王权与贵族权益的矛盾、教会与国王权力的矛盾、英法土地之争的矛盾等交织在一起,使得社会矛盾严重激化,最终将约翰王朝推到了两军对垒的境地。
约翰统治时期,长期的军事征战成为政治动荡局面形成的直接原因。约翰在位期间除了接受罗马教皇号令参加十字军东征,还发动了对法国的大陆争夺战。为应对庞大的军费开支,约翰王对贵族税收盘剥名目繁多,贵族的经济状况日趋恶化。同时,约翰对法国大陆的作战以失败告终,丧失了诸多的原有权益,进一步加剧了国王与封建贵族之间的矛盾。但是,当时正值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封建经济还没有发展出足够强大的资产阶级为之掘墓。并且就矛盾的实质而言,王权与贵族之间的矛盾是统治阶级内部争夺更多权益的斗争。贵族阶级斗争的目的不在于推翻封建统治,只是要求能够恢复到约翰王之前的封建统治秩序。贵族确信国王作为封建君主自有其权利的边界和应尽的义务,作为臣属的封建领主的贵族们同样亦有其自身应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他们要维护的是约翰王之前确立起来的封建的封君封臣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现在这些封建的“公序良俗”被约翰打破了,贵族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了侵犯。他们只能诉求于以宪章的形式重新对他们相应权利范围加以确定。因而他们之间的斗争必然以妥协为最终的结局,妥协的直接产物就是《自由大宪章》。
就史实来看,在约翰的眼里,谈判是虚假的,宪章是无效的。谈判只是约翰赢得时间布置军事力量以镇压反叛的缓兵之计。就连教皇也站到约翰一边,以开除教藉相威胁,宣布宪章内容无效。然而正当约翰蓄集力量准备镇压反叛者,即将战乱四起时,约翰突然意外地死去。英格兰的历史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约翰9岁的儿子亨利于10月28日继承王位,称亨利三世。摄政王立即以亨利三世的名义于1216年11月12日对大宪章予以确认,并在1217年再次予以确认。1217年大宪章被正式定名为“Magna Carta”,即《自由大宪章》。1225年,执政的亨利三世再次确认了《自由大宪章》,但根据情势的变化和自己的需要对其进行了删改。大宪章的条款由63章减为37章,章节顺序也发生了变化。经亨利三世1225年确认的大宪章成为了历代国王确认时的正式文本。据爱德华·科克的研究,《自由大宪章》总共被确认32次。17世纪时议会又通过其解释和立法活动再次确认了《自由大宪章》的效力。
(二)《自由大宪章》的内容
依据大宪章涉及事务的性质不同,《自由大宪章》63章条款可被分为对封建王权的限制的规定,对世俗贵族、教会贵族权益的保护的规定,对大宪章执行机制的规定三部分。需要指出的是,这样的划分比较粗略,有一些条款难于归类,更有些条款可以归类到不同的部分。总体上而言,本文依据签订时具体语境的现时性标准,紧扣《自由大宪章》产生的时代背景与历史缘由,依据《自由大宪章》是一份紧扣实际为解决具体现实问题的法律性文件而对之进行划分。
1.对王权的限制规定
就《自由大宪章》的本质而言,订立《自由大宪章》的最终目的在于维护封建贵族的特权,而当时对贵族特权的损害主要来自王权的滥用。这也就决定了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规定必将具体而详细,在许多地方还使用了严格的量化方法。这部分主要内容有:对封地继承金的征收限制(第2、3、43 章);监护权、监管权的限制(第 4、5、32、37、46章);寡妇改嫁控制权的限制(第6、7、8章);债务与地产管理规定(第 9、10、11、26、27 章);封建捐税贡金的征收限制(第12、14、15章);封建军役、劳役的限制(第16、23、29章);王室林地管理的规定(第47、48 章)。
2.对世俗贵族、教会贵族权益的保护
对王权进行限制的目的在于对贵族权益的保护,这部分内容也就因而侧重于对贵族应有权益的界定与保护。主要内容有:教会权益的保护(第1、63 章);退还人质,遣送佣兵(第49、50、51 章);归还地产、城堡,自由与权利(第52、53、55章);市镇与商业贸易管理的规定(第 13、33、35、41、42章);威尔士与苏格兰问题的规定(第56、57、58、59章);赦免的规定(第62章)。
3.对宪章执行机制的规定
基于当时英国贵族对于约翰王反复无常个性的了解与毫无诚意谈判的防范,《自由大宪章》对宪章执行机制作了相当篇幅的规定,从而为宪章前两大部分提供了有效的制度保障。需注意的是,《自由大宪章》的这些规定并非如后来我国某些法学家所宣扬的那样目的在于为后代立法提供某种程度的借鉴作用,而仅仅只是着眼于将限制王权、保护封建特权落到实处。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有:审判与司法管理的规定(第 17、18、19、20、21、22、24、34、36、38、39、40、44、45、54 章),大宪章的执行机制(第61章)。
三、《自由大宪章》的实质——维护封建秩序的法律性文件
“自由大宪章是一幅英国12、13世纪之交社会关系的‘路线图’。沿着这幅图的指引,人们就可以复原出当时社会的基本图景。这幅路线图的底色是‘封土制’,凸显于底色上的线条则是纵横交错的‘封君封臣关系’。”[5]“一切重要历史事件的终极原因和伟大动力是社会的经济发展,是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改变,是由此产生的社会之划分为不同的阶级,是这些阶级彼此之间的斗争。”[6]
在英国,随封建制的发展,自由民数量锐减。据史料记载,至11世纪中叶,自由民数量在全国总人口中仅占12%。伴随封建制的发展,大量的自由民为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得不将自己委身于大封建主而转化为农奴。这样,社会严重两极分化,一级为处于统治地位的由国王、世俗贵族、宗教贵族组成的统治阶级,另一级为处于被统治地位的由农奴、奴隶组成的被统治阶级。而处于社会轴心地位的统治阶级,即国王、世俗贵族和宗教贵族三种政治力量基于政治与经济利益既合作又斗争,成为力量均衡或此消彼长的三维社会关系。这种三维社会关系是政治上实现分权与制衡的基础。《自由大宪章》正是这三维社会关系既斗争又妥协的产物,它本质上反映和保护的是封建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封建王权与世俗贵族的权利义务关系
世俗贵族与王权的关系是封建社会关系中的重要的一环。政治和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决定了他们的关系以合作为主,二者相互依存。封建土地分封占有制度(即采邑制)是以封君与封臣利益的连带为基础的,它为封建王权与封建大贵族的政治合作奠定了坚实的社会物质基础。这一制度使得封建权利与封建义务紧密结合在一起,为封建王权的运行提供了基本原则。在理论上,王权与贵族层次分明,利益界限明确。就其本质而言,国王只不过是封建主阶级的人格化身和利益总代表。基于封建经济基础而产生的共同利益是二者密切合作的原因和基础。采邑制土地分封占有制度作为封建制度的经济基础,也就决定了封建制度本身具有离心倾向。王权与封建贵族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决定了,只有两者之间的相互配合,才最符合双方的核心利益,也才能够使得封建秩序得以维系。这也就决定了在利益追求上,封建贵族与王权之间即存在着统一的基础但也存在着分裂的隐患。翻阅历史不难发现,中世纪的英国,封建王权与贵族之间的斗争,在王权更替之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因为每一次王位的更替,也就意味着封建权益的再次分配。“只有在王位的最终归属尚须由武力相争来裁定时,世俗大贵族固有的封建离心倾向才会趋于明显,他们才能会为确保既得利益或恢复昔日的权位而反叛王权,寻立新主。而且只有当王位争夺的内战瓦解了封建王权的政治权威,使之难以再有效地维护王国正常的统治秩序时,大贵族的封建离心才会趋于激烈,并进而化为封建的政治割据。”[7]
(二)封建王权与教会贵族的权利义务关系
构成中世纪英格兰社会关系中的另一重要维度是封建王权与宗教贵族(即基督教神权)之间的关系。基督教自正式传入不列颠以后,它的势力和影响迅速地渗透到了英格兰的每一领域。基督教不仅迅速占领了王公贵族思想空间,而且伴随教阶体系的迅速完善,迅速渗透到王室与村镇的政治生活之中。诺曼征服后,教会体系被纳入封建体系而被迅速封建化、体系化。这也就决定了英国王权与教会的关系自一开始就有别于西欧大陆王权更多臣服于教会的特点,而具有自身独特的特点。这主要源于英王加强中央集权的措施。早在诺曼征服之初,王朝统治者就对教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和调整。如威廉一世首先大力推行神职人员“诺曼化”政策,逐渐让自己信任的诺曼人占据主教、修道院院长等职位[8]。王朝统治者从一开始就注重发展同教会的关系。在封建制度确立之初,体系尚不完备,法制粗疏,王权的运行通常需借助于非制度化的封建习惯。王权巩固的需要使统治者看到发展基督教会为政治盟友的必要。同时英格兰基督教会也因为得到了国王的庇护与恩赐,其地位得以巩固和发展,教士的特权得以维护和扩张。其中最具象征意义的就是国王涂油加冕典礼制度的形成与组织实施,蕴涵其中的则是基督教权在思想观念层面上包含着“王权神授”的神权政治思想。事实上,分别从国王和教会的角度可以对“王权神授”作出两种完全不同的解释。对国王而言,“王权神授”意味着自己的权力来自上帝,不得受到任何人藐视、违抗和挑战。对教会而言,“王权神授”则意味着“王在神下”,进而转化为“王在教下”。英国封建王权与基督教会正是在“王权神授”理论基础上奠定了既相互合作、利用又相互戒备、排斥的关系。
四、《自由大宪章》的影响及其与宪政民主的关系
(一)《自由大宪章》的影响
《自由大宪章》的签订并没有带来和平。《自由大宪章》签订后不久便在教皇的支持下被约翰撕毁,从而使得英格兰国内重新陷入紧张的局势。历史在约翰突然死去的那一刻才得以改写。1225年亨利三世确认后的《自由大宪章》成为了后来历代国王确认时的正式文本。《自由大宪章》就其实质而言只是对13世纪封建秩序的确认,封建习惯的成文表达。国王的确认也常常只是走走形式,确认后便束之高阁。但它的影响如同国王在加冕礼上的宣誓,虽“言者无心”但往往“听者有意”。自此以后,每逢社会危机,英王的权力一旦超出宪章规定的范围,臣民们的合理诉求没有得到有效解决时,《自由大宪章》就会被抬出来。如13世纪中期,亨利三世由于权力的滥用,在贵族的强大压力下被迫于1258年10月接受由一个贵族委员会起草的《牛津条例》,将国王束缚于封建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
(二)《自由大宪章》与资本主义宪政制度的关系
进入17世纪,詹姆斯一世上台后,英国王权的专制趋势愈加明显。詹姆斯一世的王权专制引起封建贵族的强烈不满,封建贵族通过议会这一政治斗争的合法场所与王权进行斗争。同时,斯图亚特王朝时期英国新兴资产阶级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资产阶级作为一种新型生产力的代表,具有与封建经济秩序存在着根本冲突的经济与政治诉求。随着新兴资产阶级的崛起,封建王朝常常依赖于他们的经济支持,新兴资产阶级在议会中的力量急剧上升,新经济的代表者强烈要求保障自己政治和经济的利益,建立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政治、经济、法律秩序。而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和政治新贵利益的下议院,就成了他们对抗王权专制的强有力的工具,因此,这场议会与王权的斗争实质上是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同时展开的。在16世纪末、17世纪初,《自由大宪章》的研究伴随着新兴资产阶级力量的进一步增长和法律研究与教育职业化的发展有了长足的发展,涌现了一大批《自由大宪章》研究的专家和著作。《自由大宪章》对于17世纪英国的意义正如埃文所言:《自由大宪章》的重要性并不在于它是什么,而在于它创造了什么。人们有一种思维习惯,那就是当他们意图进行改革时,如果他说那些新的东西以及似乎有理的措施只不过是简单的自古就有的真理而已,那就会容易得多。《自由大宪章》至少是与王权进行成功斗争的记载。当17世纪的英国出现了新的反抗王权斗争需要时,《自由大宪章》就成了可资援引的重要话语资源。通过《自由大宪章》,科克将那些新的东西说成是古老的真理就成为可能[9]。以科克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政治自由主义的鼓吹者并没有将严格的历史确定性作为《自由大宪章》的历史逻辑论证起点,而是从与王权斗争的现实需要出发,将《自由大宪章》与他们的政治诉求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并将《自由大宪章》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科克等人与詹姆斯一世以及其继任者查理一世斗争的结局是《自由大宪章》订立后第二份重要法律文件的出台,即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围绕着《权利请愿书》展开的议会辩论,将《自由大宪章》复兴运动推向了高潮。《权利请愿书》是一份旨在限制王权的文件,该文件重申了《自由大宪章》的原则与精神。有些历史学家将《权利请愿书》称为“英国的第二份自由大宪章”[10]。《权利请愿书》的颁布,在某种意义上标志着《自由大宪章》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历史作用的阶段性完成。此后,《权利请愿书》在政治舞台上逐步取代了《自由大宪章》,并成为英国人民反抗王权,追求自由与民主,建立资产阶级宪政的最为直接的法律文本。《权利请愿书》再次发挥作用是在“光荣革命”之后,为了限制王权、防范詹姆斯二世统治时期专制独裁的再现,也为了维护资产阶级革命取得的成果和新贵们的利益,立宪协商会议向新王提交了一份名为《权利宣言》的文件,经1689年10月的确认,成为著名的《权利法案》。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历经近半个世纪的反复较量。虽然曾经有过非常激烈的军事政治冲突,但在最后完成变革的环节上,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以1688年“光荣革命”的“和平”的改良方式而完成的。这种形式保持着《自由大宪章》签订时权力间既斗争又妥协的传统,虽然此时《自由大宪章》已不被人们关注。但由《自由大宪章》奠定法律基础的议会已发展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主义合法的政治舞台,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和平”进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英国资产阶级高举由《自由大宪章》衍生出的宪政民主政治精神旗号反对封建主义,从而取得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革命最终以“和平”的改良方式的完成,这对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产生了两种值得关注的影响。一方面“和平”的改良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使英国最早独霸于西方列强。另一方面,由于革命的不彻底性,资本主义与封建主义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而发展的后劲不足,从而使得英国进入19世纪中叶后逐渐开始落后于新兴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在实质上是新生的资本主义经济对腐朽的封建主义经济的胜利。类似的意识在不同的经济基础上历史性地发生了变化,建立在封建基础上的大宪章在资本主义基础上发生了性质的改变,从维护封建贵族利益转变为维护资产阶级利益。“在特定的生产力状态的基础上形成着一定的生产关系,这个生产关系在人们的法权概念中,在或多或少‘抽象的规则’中,在不成文的习惯和成文的法律中得到自己观念的表现。”“由于生产力的发展,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实际的关系必然改变,而这些新的实际的关系表现于新的法权概念中。”[11]作为资产阶级产物及意志体现的《权利法案》,成为封建精英政治、特权政治向资本主义精英、特权政治过渡的重要文件。该文件在本质上同样有着鲜明的资产阶级特性,反映和保护资产阶级的利益,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
(三)资本主义宪政民主的实质
英国的精英特权政治模式之所以能够引起世界范围内的效仿,直接原因即在体现于《自由大宪章》中的宪政民主精神。但是,在英国、美国或其他任何西方国家的民主政治发展史上,民主制度下的选举权都被刻意地限定在“某一群有资格的人”中。经过了两、三百年的漫长演变,英、法、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一直到20世纪70年代前后,才实现了18岁以上男女公民平等拥有选举权的普选制度。而在普选时代,也不过是“金钱代替刀剑成了社会权力的第一杠杆。”[6]资产阶级依然通过“金钱政治”把国家权力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分权制衡的最终目的在于保证资产阶级中的不同阶层和集团的利益都能得到一定表达和维护,防止权力的垄断,最终实现有产者内部的利益均衡。而在价值观上主张“人民主权”,在实践中体现“人民主权”的“多数决定”原则的选举同样表现了资产阶级民主的虚伪性和欺骗性。这是我们在认识西方宪政民主时不应忽视的事实。直接脱胎于《自由大宪章》的宪政民主观念异化为保护和论证私有制合法性的意识形态。英国是近现代西方宪政民主的发源地,生活在英国革命时代的洛克是近代西方宪政民主最重要的阐述者之一。洛克将私有财产与自由、平等一样列为不可转让的权力,认为财产权是首要的人权。“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2]
因此,资产阶级宪政民主政治的实质同样是由资本主义经济基础决定并反映其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是资产阶级的民主。“任何民主,和一般的任何政治上层建筑一样,归根结底是为生产服务的,并且归根到底是由该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决定的。”[13]由此,我们不难推断出无论是封建主义民主还是资本主义宪政民主都具有异于形式上的虚伪性。
[1] 孟广林.英国封建王权论稿[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3.
[2] [美]贾恩法兰科·波齐.近代国家的发展——社会学导论[M].沈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3] Oliver J,Thatcher.A Source Book for Medieval History[M] .New York,Chicago,Boston:[S.n],1905:383-384.
[4] 秋枫.论中世纪西欧封建主义的政治结构[J].史学月刊,2001(4):36.
[5] 齐延平.自由大宪章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6]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 程大汉.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
[8] 王亚静.从十三四世纪西欧社会结构的演变看教士阶层的构成变化[J].内蒙古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9] Samuel E,Thorne,William H.The Great Charter[M].New York:[S.n],1965.
[10] Howard Dick.Magna Carta:Text& Commentary[M].Virginia:[s.n],1998:286.
[11][俄]普列汉诺夫.论一元历史观之发展[M].博古,译.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出版社,1973.
[12] 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13]列宁.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