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孝”、“廉”:选拔和考核官员的最基本标准

2013-08-15张希清

关键词:选官孝廉官员

张希清

(北京大学 历史文化研究所,北京 100871)

清明节为亲人扫墓是多年来形成的一种风俗,体现了孝道;清明还有一种含义是指政治清明,对官吏来说就是“清廉”。与清明节有关的“孝”、“廉”都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孝”、“廉”是官员应有的最基本品格,也是选拔和考核官员最基本的标准。在两汉至南北朝700多年的历史上,曾经长期实行过“举孝廉”这一选拔官员的制度;现代也是如此,因此认真研究和宣传“孝廉文化”,对于当前反对贪污腐败、加强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湖北省纪委和孝感市纪委为了大力提倡孝文化,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将“孝”与“廉”联系起来,2012年12月在孝感举办了全国首届“孝廉文化”研讨会,可以说是官员队伍建设的一项创新,如果能够进一步落实到制度上和法律上,将会产生更为重大的影响。

一、“孝”、“廉”是官员最基本的品格

何谓“孝”?《说文解字》将“孝”字解释为:“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承老也。”如何才是“善事父母者”呢?曾子说:“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这就是说:“善事父母”,第一要立身扬名,光宗耀祖,使父母显得尊贵;如《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所说:“立身行道,扬名于后世以显父母,孝之终也。”第二是不能做坏事,避免使父母蒙受耻辱;第三是赡养父母,使父母衣食住行无忧无虑,安享天伦之乐。

《孝经·三才章第七》认为:“孝为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古语云:“百善孝为先。”孝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是一个人应有的最基本品格,是一个人做人的最基本原则。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何谓“廉”?廉即廉洁、清廉。清人刚毅说:“清节之操,一尘不染,谓之廉。”(《居官镜·臣道》)元人徐元瑞说得更为具体:廉“谓甘心淡薄,绝意粉华;不纳苞苴,不受贿赂;门无请谒,身无嫌疑;饮食宴会,稍以非义,皆谢却之”。(《吏学指南·吏员三尚》)就是一身清白,一心为公,既不奢侈腐化,也不贪污受贿,更不徇私舞弊、贪赃枉法。

为官第一要清廉。宋人真德秀宣谕同僚说,为官要做到四件事:“律己以廉,抚民以仁,存心以公,莅事以勤。”关于“律己以廉”,他说:“律己以廉。凡名士大夫者,万分廉洁,止是小善,一点贪污,便是大恶。不廉之吏,如蒙不洁,虽有他美,莫能自赎。故此以为四事之首。”(《真文忠公文集》卷四十《潭州谕同官咨目》)

“孝”是做人的头等大事,“廉”是做官的头等大事,二者有着密切的关系。孟子说:“事,孰为大?事亲为大。守,孰为大?守身为大。不失其身而能事亲者,吾闻之矣;失其身而能事其亲者,吾未之闻也。”(《孟子·离娄上》)朱子注云:“守其身,使不陷于不义也;一失其身,则亏体辱亲,虽日用三牲之养,亦不足以为孝矣。”也就是说,人应该洁身自好,不贪污腐败,才能够事亲尽孝;如果贪污腐败,就会千夫所指,身败名裂,从而辱没父母的名声,就不能事亲尽孝。不辱父母的孝道思想促使官员产生了清廉为官的官德意识。

古人云:“求忠臣于孝子之门。”“廉”与“忠”是相通的,也可以说“求廉吏于孝子之门”。官员如果连对自己的父母都不孝,怎么可能廉洁奉公,对百姓仁慈呢?官员如果对自己的父母非常尽孝,就可能“老吾老以及人之老”,推己及人,为政清廉,造福百姓。

二、“举孝廉”是中国古代一种重要的选官制度

中国古代主要有三种选官制度:一是世卿世禄制度,二是察举制度,三是科举制度。世卿世禄制度,又称世官制,是一种主要以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选拔官员的制度,主要实行于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最高统治者——王按宗法制原则,即根据血缘关系的亲疏远近,分封诸侯、卿、大夫、士;这些诸侯、卿、大夫、士或父死子继,或兄终弟及,世袭其职,世受其禄。从夏、商到周,世卿世禄制度实行了大约一千八百年;秦汉以后的恩荫制度(又称任子、门荫、荫补等),则是世卿世禄制度的变种或残余。

察举制度是主要根据刺史、郡守等地方官和中央三公、九卿、列侯的推荐而选拔官员的制度,故又称为“荐举制度”。汉文帝前元二年(前178)和十五年(前165)的诏书,明确规定了察举的科目和对策应试方法,标志着察举已向制度化发展。至汉武帝时期,察举制度发展成为一种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并在两汉选官制度中确立了主体地位。

察举制度的科目主要有孝廉、秀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为“茂才”),均每岁举行,称为常科;另外有贤良方正、明经、明法等科,但不经常举行,是为特科。“举孝廉”是两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主要的选官制度。《汉书·武帝纪》记载:“元光元年(前134)冬十一月,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此为“举孝廉”之始。这里“孝廉”的含义,颜师古解释说:“孝谓善事父母者,廉谓清洁有廉隅者。”“举孝廉”在最初似乎未被很好实行,《汉书·武帝纪》又记载:“元朔元年(前128)冬十一月,……有司奏议曰:‘……今诏书昭先帝圣绪,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诏可。”起初,“孝”、“廉”好像是两个科目,后来逐渐合二为一了。西汉时期,“举孝廉”没有年龄限制,也不需要考试,只需举荐。到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十一月,根据尚书令左雄的建议,“初令郡国举孝廉限年四十以上,诸生通章句,文吏能笺奏,乃得应选”。(《后汉书·顺帝纪》)不过,这些考试并不决定取舍,只是对授官的高下起到一定作用。所举孝廉的人数,西汉时期一般是郡国各举一人。东汉和帝时期实行按人口岁举之法,“郡国率二十万口岁举孝廉一人”,“不满二十万二岁一人,不满十万三岁一人”。(《后汉书·丁鸿传》)后来又对边郡予以特殊照顾,规定:“缘边郡口十万以上岁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二岁举一人,五万以下三岁举一人。”(《后汉书·和帝纪》)这样,每岁所举孝廉约为 228人[1],数目相当可观。

西汉至东汉中期,“举孝廉”在实行过程中比较严格,通过“举孝廉”选拔了不少有用之才。如京房、萧望之、许慎、左雄、陈蕃、胡广、李膺、袁术等均因“举孝廉”而入仕或升迁。但到东汉后期,主昏政暗,外戚宦官擅权,察举日益谬滥。应举者为了求得举荐,弄虚作假,沽名钓誉;举荐者则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正如当时人所说:“举秀才,不知书;察孝廉,父别居。寒素清白浊如泥,高第良将怯如鸡。”(《抱朴子·审举》)

科举制度是朝廷开设科目,士人可以自由报考,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的选拔官员制度。科举制度既无需与统治者血缘关系亲近,也无需达官贵人的推荐,主要以考试成绩决定取舍。而在科举制度中仍然有“孝廉”的要求。如宋代要求应举人没有丧服在身:开始规定有缌麻丧(即为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姐妹,以及表兄弟、岳父母等服为期三个月的丧服)者不得应举;后来逐渐放宽,改为除了“期周尊长服”(即为祖父母、伯叔父母、未嫁姑母及兄、姐等服为期一年的丧服)之外,均可应举。为父母服丧,开始要求是三年,后来改为服满三个月即可应举。这就是“孝”。另外,应举资格要求品行端正,“曾犯刑责”者不得应举,就是不要有犯罪记录。宋代开始规定不要犯“杖”罪以上的刑罚,后来放宽为不要犯“徒”罪以上的刑罚,这实际上也是“廉”。

世卿世禄制度、察举制度和科举制度是中国古代不同时期为适应当时社会需要所实行的三种主要的选官制度。察举中的“举孝廉”自汉武帝元光元年(前134)正式实施,到隋朝为科举制度所取代,前后经历了700多年,可见“孝”、“廉”在选拔和考核官员中起了重要的历史作用,值得认真总结和借鉴。

三、“孝”、“廉”也应该成为当代选拔和考核官员的最基本标准

“孝”、“廉”是中华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也是当代选拔和考核官员的最基本标准,对于当前反贪倡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我们提倡“孝廉文化”,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孝、要廉。孝是人伦之本,为人不孝,禽兽不如。人而不孝,不知其可。以人为本要自孝敬父母始。当然,孝不是单方面的,而是指儿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即亲慈子孝。构建和谐社会要自亲慈子孝始。有关“孝”的问题,先哲和今贤已多有论述,此不多赘。

为什么要“廉”?第一,为官清廉,光明正大,才能不受蒙蔽,明察是非;一身清白,没有私心,才能够和敢于处事公正。宋人罗大经说:“杨伯子尝为余言:‘士大夫若清廉,便是七分人了。盖公、忠、仁、明,皆自此生。’”(《鹤林玉露》甲编卷四《清廉》)

第二,为官清廉,才能治国安民,使天下太平。吏治腐败,必然导致天下大乱,政权衰亡。南宋大诗人陆游在《春日杂兴》诗中云:“但得官清吏不横,即是村中歌舞时。”清人王元吉说:“大臣不廉,无以率下,则小臣必污;小臣不廉,无以治民,则风俗必坏。层累而下,诛求勿已,害必加于百姓而患仍中于邦家,欲冀太平之理不可得矣。”(《御定人臣儆心录》)岳飞更直截了当地说:“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死,天下太平矣!”(《宋史》卷三六五《岳飞传》)

第三,为官清廉,才能受到上级的赏识,得到百姓的爱戴,自己也才能身心安然。明人说:“公生明,廉生威。士不畏吾严而畏吾公,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廉。”(丁日昌《牧令书辑要》卷二《屏恶》)清人程含章说:“廉能之吏,上司贤之,百姓爱之,身名俱泰,用度常觉宽然。而贪污之吏,朘民之膏,吮民之血,卒之身败名灭,妻子流离。天道昭昭,报应不爽,吏亦何乐乎贪而不廉哉!”(《与山左属官书》)

我们提倡孝廉文化,更重要的是如何做到“孝”、“廉”。有关“尽孝”的问题,先哲和今贤也已多有论述,此不多赘。怎样才能做到“廉”?明代薛瑄指出:“世之廉者有三:有见理明而不妄取者,有尚名节而不苟取者,有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者。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尚名节而不苟取,狷介之士,其次也;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则勉强而然,斯又为次也。”(《薛文清公从政录》)这里谈到三种“廉者”,是清廉的三种境界,也是做到清廉戒贪的三种方法。

要做到清廉,第一是要深刻认识清正廉洁的意义以及贪污腐败的危害,认识到清廉是居官者分内的事情,是最起码的为官道德,就是明人薛瑄所说的“见理明而不妄取”。用现在的话说,就是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为官的道德修养,自觉地“律己以廉”,戒除贪心。

第二,要大力提倡清正廉洁,反对贪污腐败,形成一种“崇尚清廉,鄙视贪污”的社会风气,就是明人薛瑄所说的,使稍顾廉耻者“尚名节而不苟取”。

第三,就是以法致廉。要制定严密而完备的规章制度,使欲贪者无机可乘。一旦贪污,则能及时发现,并严惩不贷,使欲贪者不敢以身试法,就是明人薛瑄所说的“畏法律保禄位而不敢取”。

第四,就是节俭。只有节俭,才能养廉;奢侈必然导致贪污。清人汪辉祖说得十分透彻:“用财宜节,不节必贪。人即不自爱,未有甘以墨败者。资用既绌,左右效忠之辈进献利策,多在可以无取、可以取之间。意谓伤廉尚小,不妨姑试,利径一开,万难再窒。情移势逼,欲罢不能。或被下人牵鼻,或受上官掣肘,卒之利尽归人,害独归己。败以身徇,不败亦殃及子孙,皆由不节之一念基之。故欲为清白吏,必自节用始。”(《学治臆说》卷下)

我们提倡孝廉文化,还要将“孝”、“廉”落实到当今官员的选拔和考核过程中。应该将“孝”、“廉”作为选拔官员的最基本标准,若不孝、不廉就不能进入公务员队伍的行列,更不能担任领导职务。还应该将“孝”、“廉”作为考核官员的最基本标准,不孝、不廉,根据所犯的不同情况,予以降职、处罚、开除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贪赃枉法、罪大恶极者,必须严惩不贷,甚至处以极刑。对于“孝”、“廉”的选拔和考核,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有明确的、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例如参考国际惯例,实行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以法致廉,制定惩治不孝、不廉的有关法律制度;扩大新闻自由,实行舆论与群众监督制度等等,而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宣传、教育感化上。

总之,“孝”、“廉”是中华文化的核心价值之一,研究和弘扬“孝廉文化”既有历史和学术价值,也有现实意义。

[1]黄留珠.秦汉仁进制度[M].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

猜你喜欢

选官孝廉官员
唐代“孝廉”名实考论
——兼论《孟子》升经问题
希望不是作秀
清宫中正殿念经处如何选官
浅谈儒家思想对东汉立碑之风的影响
浅析汉代察举制度
官员在线
官员在线
官员在线
王孝廉的第六种死法
我国选官制度演变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