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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于《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价值哲学意蕴

2013-08-15戴生岐

关键词:德意志意识形态分工恩格斯

戴生岐

(长安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陕西 西安 710064)

价值哲学意蕴是实践主体在内化一定的价值哲学观念基础上所做出的价值选择,基于这种选择在个人实践基础上豁显出来的主体风范和态度取向。可见,从主体角度看,哲学价值观念作“普遍的东西”一般的思想[1],总要和生产方式发展一定阶段上的个人相结合。具体而言,我们挖掘存在于《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价值哲学,就是希冀通过教化、内化和自我强化的社会化过程,把马克思、恩格斯开发的价值哲学观念变为每一个中华儿女共襄中国梦的有意义且自觉的文化行动。众所周知,马克思、恩格斯联袂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既是对以黑格尔、费尔巴哈、鲍威尔、施蒂纳等人为代表的德国旧哲学的清算之作,更是系统阐述他们两人所创立的新哲学的奠基之作;这个新哲学体系即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内容框架,正是在解决哲学本体论之“重要问题”,即“天人关系”问题的基础上建构起来的。

一、新哲学之“重要问题”是“天人关系”问题

站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立场上,采用中国人喜闻乐见的话语表达习惯,我们重新梳理存在于《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中的价值哲学,就会发现“天人关系”问题恰恰就是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哲学本体论“重要问题”的中国化表达。诚然,1886年恩格斯在《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哲学经典文本中,提出哲学“基本问题”是“思维和存在的关系问题”[2],简称“思在关系问题”。然而,只要承认哲学是时代精神的精华的观点之不谬;只要还没有忘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是我们的未竟之业;只要看看我们党在十八大报告中进一步豁显了生态文明的价值哲学;只要我们注意一下马克思在1844年撰写的《巴黎手稿》中所揭橥的积极人道主义的“无机身体论”[3]和“人化自然论”等观点,我们就不难明了:在现阶段用“天人关系”的价值哲学“主要问题”置换原来教科书上写明的基于“思在关系”之“基本问题”,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把人的形而上的抽象思维和形而下的生命欲求上下打通,选取和承认人有“肉体组织”的身体哲学视阈,扬弃黑格尔把人看成“思之在者”的唯心论迷思,就是马克思、恩格斯眼中人的存在的基本状况。

(一)新哲学的出发点:“现实的个人”或“生产物质生活本身”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应当以“现实的个人”为理论叙述之出发点。他们讲,我们看重的是“现实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能动地表现自己的”。“我们的出发点是从事实际活动的人。”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而人的肉体组织特性决定了他还必须是一种“生活性”的存在物:一是人维持自己生命的当下性存在,一点也离不开“生活资料”的生产和消费;二是人生产“生活资料”的“生活方式”,不啻是维持个人生命的方式,而且是复数意义的和可持续性维持“种的生命”的方式,因而,从现实的个人出发,说到底就是从“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出发。

(二)“天人关系”:新哲学本体论的“重要问题”

马克思、恩格斯讲到:“只要这样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及其产生情况来理解事物,任何深奥的哲学问题都会被简单的归结为某种经验的事实。例如,关于人对自然这一‘重要问题’就是这样。”“这是一个产生了关于‘实体’和‘自我意识’的一切‘高深莫测的创造物’的问题。”[1]我们认为,这里的“实体”就是自然,用中国哲学话语表述,就是“自然之天”,而“自我意识”(不同于德国旧哲学的理解)就是“人”。这个人显然就是现实的个人。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这两个范畴的关系并非神圣家族布鲁诺·鲍威尔兄弟所说的好像是互不相干的,而是具有同一性的。这里同一、统一的基础就是工业生产力实践本身。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指出:“在工业中向来就有那个很著名的‘人和自然的统一性’”的问题,但这种统一不是费尔巴哈的抽象的、亘古不变的统一,而是“在每一个时代都随着工业或快或慢的发展而不断改变,就像人与自然的‘斗争’促进生产力在相应的基础上的发展一样,那么上述问题自然也就不存在了”[1]。同时,人与自然在工业实践基础上的统一性并非一种反基础主义的“互文”关系,而是一种决定和被决定、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这就是说,“自然界的优先地位仍然保存着”[1],这是因为“人和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在历史上形成的关系,都会遇到”[1]既得的生产力的物质力量的制约。即便在历史上会发生一些能动性的革命震荡,但如果这种带有主观选择性的“物质力量”还不足以对现实关系造成威慑时,那么这种能动的、自致的革命性因素就对“实际发展没有任何意义”[1]。

(三)新哲学的基本方法和实践功能:面向现实和变革世界

在马克思、恩格斯联袂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之前,马克思已经在1845年春天完成了一千多字的天才文本,即《关于费尔巴哈提纲》的撰写工作。尽管这样一个重要文本最终没有正式发表,然而其中所氤氲的革命性锋芒却是以后他们撰写其他哲学文本时一以贯之的基本立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思辨终止的地方,即在现实生活面前,正是描述人们的实践活动和实际发展过程的真正实证的科学开始的地方,哲学理论的抽象本身离开了现实的历史就没有任何价值,哲学理论的研究绝不提供可以适用于各个历史时代的药方和公式,而在于为着手考察和整理资料。”与克服困难提供“从地上升到天上”的立足点和方法。同时,关心人的解放,促进人的自由,一直是马克思主义新哲学最重要的历史使命和社会功能。然而,“自由”并非就像青年黑格尔派那样,只是在嘴皮子上下工夫,把震撼世界的哲学名词即“自我意识”喊得震天响,而是存在于对现实世界的实际改造和变革的历史性运动中。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施蒂纳等人的“自我意识”哲学时说到:“其实全部问题只在于从现存的实际关系出发来说明这些理论词句。……要真实地、实际地消灭这些词句,要从人们的意识中消除这些观念,只有靠改变条件,而不是靠理论上的演绎。”[1]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实际上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者,即共产主义者说来,全部问题都在于使现存世界革命化,实际地反对和改变事物的现状。”[1]

二、唯物史观:新哲学逻辑展开的基本架构

基于中国现代化170年历史具体展开之“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逻辑[4],我们重新梳理存在于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文本中的价值哲学意蕴。

(一)包括国家在内的政治结构仅仅是社会结构的“返照”

早在20世纪30年代,“陕西冷娃”张奚若就说:“国家不过是人民的返照。”[5]今天,清华大学政治学副教授刘瑜和她的同侪老乡,即著名记者熊培云等人也都在“发现社会”中重申了马克思、恩格斯的这一观点[6]。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讲到:“随着城市的出现也就需要有行政机关、警察、赋税等等,一句话,就是需要有公共的政治机构,也就是说需要政治。”[1]城市是“市民社会”这个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发育与成长的社会空间,而“市民社会”又是国家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说:市民社会“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1]。“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带有政治形式。”[1]为此,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可以看出过去那种轻视现实关系而只看到元首和国家的丰功伟绩的历史观何等荒谬。”[1]

(二)基于统治阶级统治需要的“共同利益”带有一定的虚幻性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随着分工的发展也产生了个人利益或单个家庭的利益与所有相互交往的人们的共同利益的矛盾。”[1]这种矛盾迫使共同利益“以国家的姿态而采取一种和实际利益(不论是单个的还是共同的)脱离的独立形式,也就是说,采用一种虚幻的共同体的形式”[1]。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出:以往历史中出现的“国家内部的一切斗争……不过是一些虚幻的形式”,这些形式掩盖下的真实内容往往是“各个不同阶级间的真正的斗争”[1]。因此,服务于统治阶级利益的行政机构,对私人利益来说就是一些“冒充的集体”[1]。用马克思、恩格斯的话讲,就是由于“共同活动”并非人们的“自由自觉”的自愿选择,而是自发性的外在强制使然,所以共同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力量,即扩大了的生产力”,就不是当事人“自身的联合力量”,“而是某种异己的、在他们之外的权力”[1]。当这种外在的权力把人类的大多数变得没有财产的时候,那么“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下,就必须重新开始争取必需品的斗争,也就是说,全部陈腐的东西又会死灰复燃”[1]。

(三)追求自由幸福生活:存在于社会经济结构中的核心价值诉求

有关幸福的概念如恒河沙数,然而归纳其要旨,不外快乐说和完全说(一说“圆满说”)两种。不管是“快乐”抑或“圆满”,有两个关键词是绕不过去的,这就是“需要”和“欲望”。为此,王海明教授提出了幸福是才能、努力、机遇、道德和欲望的比值的观点[7]。细究《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论述就不难发现,其核心价值诉求就是如何实现人类生活的自由和幸福。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人的欲望的可持续性满足,恰恰是社会发展的原动因。因此,满足人的生活需要的物质资料的生产实践活动,就构成了“第一个历史活动”[1]。而实践活动的第一个要素即为人的目的,而目的和动机又是基于人的深层次的需要和欲望而产生的。因而,物质生产活动既是实现主体目的的过程,更应该是满足需要和实现主体欲望的过程。而且,这个欲望的实现还是一个可持续性发展的过程。诚如马克思、恩格斯所说:“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1]二是人还是一种生命性存在物,因而人生过程就应该是幸福而美好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发现社会历史演进的3个前提时,对人类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生命本性作了明确表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这一概念也可以表述为“生产”。而“生产”又必然推演出人类历史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前提:即“人的需要的满足”和人口增殖的“家庭体制”。这样,“生产”或者“生命的生产——无论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是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1]。在这里,家庭生活就成了人类社会结构的重要支撑点。而我们知道,中国人的幸福观念就是家庭主义的。中国人历来把家庭成员的健康成长和人伦关系的和谐,视为人生幸福的源泉。如果用后现代主义哲学大师舍勒的“爱感优先论”[8]来观照马克思、恩格斯的上述观点,就更能够看出其理论诉求中的幸福元素。这就是说,超越资本主义“异化劳动”的“道德应该”和“价值应该”意义上的生产,无论是生产力实践活动还是生产关系的实践活动,都应该是“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1]的过程,都应该是“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的过程[1],因而都应该是“尽善尽美”的幸福生活展开的过程。

(四)“社会分工”:推动社会发展和导致人的不自由的“双刃剑”

马克思、恩格斯讲到:“分工从最初起就包含着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材料的分配,因而包含着积累起来的资本在各个私有者之间的劈分,从而也包含着资本和劳动的分裂以及所有制本身的各种不同的形式。”[1]分工和生产关系,尤其和所有制几乎是一回事。“分工和私有制是两个同义语,讲的是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指活动的产品而言。”[1]分工对社会进步和个人全面发展会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双重影响。

1.“社会分工”的积极作用

“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取决于每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展程度。”[1]“一个民族的生产力发展的水平,最明显地表现在该民族分工的发展程度上。任何新的生产力(这里主要应该指‘发明’,笔者注),只要它不仅仅是现有生产力量的扩大(例如开垦新的土地),都会引起分工的进一步发展。”[1]可见,分工是仅次于“发明”而推动一个民族国家走向成功的“利器”。分工作为生产关系的动态表现,历来是要反映和顺应科技生产力的现实状况和它的进一步发展的客观要求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应该全力以赴地进行技术革新和发明;只有技术进步,才能在优化既有世界生产力结构中改变被动依附性的卑微地位,才能在创新世界生产力结构中永远处于主动地位。例如,马克思、恩格斯早在撰写《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时就对“现代国家最完善”的北美看好。今天我们已经明了,正是基于科技教育政策的强势推进,美国才成了世界科技革命的策源地和教育强国,这就保证了美国在世界产业结构的分工体系中始终占据高端位置。

同时,基于“真实集体”的自觉分工,还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唯一出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打破基于地域限囿、家庭迷信、血缘身份、阶级剥削,“虚幻的集体”即国家政权之政治压迫等诸多自发性分工对个人的桎梏,建构基于真实集体即“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组织,还是一个人能够获得“自由个性”的不二法门。在这里,每一个人的职业都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正选拔而“自致获得”的,社会为每一位合格公民提供了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晋升空间。所有的社会组织都杜绝出身主义价值观念的流行,而是以能力为本位,以解决问题的实际业绩作为上升与否的唯一尺度。显然,这就是共产主义社会的全面实现。到那时,自觉分工将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任何人都没有特定的活动范围,每一个人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着我的心愿,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但并不因此就使我成为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1]但那时依然还会有一些社会组织,然而这样的组织却是自愿在一起的人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见解,惟其消弭自发性社会分工和冒牌的公共机构对个体人的命运的强硬摆布和有意伤害,惟其基于人的自由选择而形成的“自由人联合体”的大面积生成,惟其在“真实的集体(即‘自由人联合体’,笔者注)”的条件下,“各个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1]才能获得自由。因为“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1]。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只有在这种自由自觉的“社会控制”实现的地方和时间,才能最终消弭私人利益和共同利益的矛盾,才能实现每一个人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再者,从辩证法的彻底性讲,消灭分工的限制和扩大交往半径,还是每一个民族克服狭隘的“地方性意义”,并最终汇聚到一起而共创“世界历史”的必然趋势。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改造了“世界历史”哲学思想。“世界历史”思想最初是由黑格尔在其所著《法哲学原理》一书中提出的。黑格尔认为,每一个国家虽然都是体现“绝对精神”的“个体”,但这个“个体”却不是孤立存在的。为此,他认为:“不同他人发生关系的个人不是现实的个人,同样,不同其他国家发生关系的国家也不是一个现实的个体”,正是国家间的相互联系和关系,使得整个世界结成一个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整体,从而形成世界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在扬弃黑格尔上述思想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神秘色彩时指出:“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变,不是‘自我意识’、宇宙精神或者某个形而上学怪影的某种抽象的活动,而完全是物质,可以通过经验确定的活动,每一个过着实际生活,需要吃、喝、穿的个人都可以证明这种活动。”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各个相互影响的活动范围在这个发展过程中越是扩大,各民族的原始闭关自守状态由于日益完善的生产方式、交往以及因交往而自然形成的不同民族之间的分工(指自发性分工,笔者注)消灭得越是彻底,历史也就在愈来愈大的程度上成为全世界的历史。”[1]进一步看,消弭不同民族基于自然资源禀赋差异形成的自发分工,把不同民族及其人员的交往半径从地域性的狭隘范围拓展到世界性的层面,还是一个民族保护生产力和技术发明,从而获得持续性发展的重要条件。马克思、恩格斯讲到:“某一个地方创造出来的生产力,特别是发明,在往后的发展中是否会失传,取决于交往扩展的情况。当交往只限于毗邻地区的时候,每一种发明在每一个地方都必须重新开始……,只有在交往具有世界性质,并以大工业为基础的时候,只有在一切民族都卷入竞争的时候,保存住已创造出来的生产力才有保障。”[1]

2.“社会分工”的消极作用

第一,自发性分工带来城乡二元结构的固化和人的尊严的下降。这里的自发性主要是指地理空间和生产力部门结构上的自发性。马克思、恩格斯从历史的纵向考察得出结论:正是由于基于先赋性地理差异和生产力部门结构的分化,譬如手工业、工业和商业从农业中逐渐分化出来,才最终造成了城市与乡村的对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城市本身表明人口、生产工具、资本、享乐和需求的集中;而在乡村里所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况:分散和孤独。城乡之间的对立只有在私有制的范围内才能存在。这种对立鲜明地反映出个人屈从于分工、屈从于他被迫从事的某种活动,这种屈从现象把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城市动物,把另一部分人变为受局限的乡村动物。”[1]

第二,自发性分工是产生劳动异化和人的不自由的根源。马克思、恩格斯讲到:“只要分工还不是出于自愿,而是自发的,那么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与他对立的力量,这种力量驱使着人,而不是人驾驶着这种力量。”[1]从本质上讲,人受分工的压迫也就是受阶级的压迫,所以马克思、恩格斯说:“阶级决定他们的生活状况,同时也决定他们的个人命运,使他们受支配。这和个人屈从于分工是同类现象,这种现象只有通过消灭私有制和消灭劳动本身才能消除。”[1]

第三,自发性分工还造成了“社会结构”的重要领域,即不同家庭之间的分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分工包含着所有这些矛盾,而且又是以家庭中自然产生的分工和社会分裂为单独的、互相对立的家庭这一点为基础的。”[1]社会结构指的是以家庭、社区和居民生活自组织为主要元素的市民社会的综合体系。但自发性分工导致了几家梦圆几家梦碎的残酷现实,这直接带来社会结构的解体和家庭之间的对抗。

第四,自发性分工在造成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分离的同时,还导致社会公平、正义的流失。价值哲学带有强烈的伦理学色彩。从伦理学审视,所谓的公正就是善的等利害交换。这就要求社会管理者锐意构建义务与权利、奉献与索取、生产与消费、享受与勤劳相互匹配的制度,可是“分工不仅使物质活动和精神活动、享受和劳动、生产和消费由各种不同的人来分担这种情况成为可能,而且成为现实”[1]。

第五,自发性分工还造成了精英集团内部的分裂。脑体分工不啻存在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之间,而且基于脑体分工的逻辑,也会在统治阶级内部产生务实性的社会管理活动和务虚性的制造“关于自身的幻想”的精神生产活动的分化。一般而言,“务实派”和“务虚派”考虑问题的角度是存在差异的:前者可能会陷入“屁股决定大脑”的思维定势而不可自拔,而后者因其是统治阶级内部“积极的,有概括能力的思想家”,因而在社会公共治理中可能会更加关注那些带有长远性、整体性和基础性的问题。这种分工足以造成统治阶级内部的分裂。有时“这种分裂甚至可以发展成为这两部分人之间的某种程度的对立和敌视,但是一旦发生任何实际冲突,当本阶级受到威胁”的时候,“这种对立和敌视便会自行消失”[1]。

第六,自发性分工还是唯心主义思想路线产生的社会基础。诚然,分工在造成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时,有助于社会意识的分化和协同发展。但是,社会分工,尤其是脑体分工,会使那些脱离生产力活动第一线的人自我意识急剧膨胀,过分良好的自我感觉会给他们带来错觉,以为意识“是某种和现存实践的意识不同的东西;它不用想象某种真实的东西而能够真实的想象某种东西”。所以,从脑体分工的那一天起,“意识才能摆脱世界而去构造‘纯粹的’理论、神学、哲学、道德等等”[1],也就是说,才有了“四体不勤、五谷不分”,构想自己“纯粹”的理论体系的主客观条件。这就导致了唯心主义思想路线的大行其道。

(五)“一般思想”要和“统治的个人”、现实的“生产方式”相统一

人们是有意识的。社会上一切人的活动,包括生产活动都是有意识的活动,一切社会现象都是人有意识活动的结果。这种现象在以往使人误以为思想意识是社会历史的决定因素,这种情况在经济落后、国内外市场狭小、人们眼界狭窄的德国更为明显。因此,英国人已经习惯把“人类的历史”同工业和交换的历史联系起来研究问题的做法,在德国就不好推广。“因为对德国人来说,要做到这一点不仅缺乏理解能力和材料,而且还缺乏‘可靠的感性’。”[1]于是,在德国,无论是老年黑格尔派还是青年黑格尔派,他们都相信现实世界是观念世界的产物,相信观念世界和意见世界支配现实世界和物质力量。与此相反,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精神’从一开始就很倒霉,注定要受物质的‘纠缠’,物质在这里是震动着的空气层、声音,简言之,即语言。语言和意识具有同样长久的历史;语言是一种实践的、既为别人存在并仅仅因此也为我自己存在的、现实的意识。语言也和意识一样,只是由于需要,由于和他人交往的迫切需要才产生的。”[1]这就是说,语言和意识从一开始就是基于“符合论”的语义学和意识学。当然,脑体分工的作用,产生了社会意识的相对独立性的外观,然而这仅仅是“相对独立”,如果从人类意识产生的“起根发苗”看,意识简直就是和物质生产过程如影随形。马克思、恩格斯讲到:“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等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1]在此基础上,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基本问题,就是社会存在与社会意识的关系问题。在这一问题的表述中,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是意识决定生活,而是生活决定意识。”[1]这就是说,社会生活的存在方面具有本源性和决定性的意义,而社会生活的意识方面仅仅是社会存在派生出来的第二性的东西。同时,在阶级社会里,阶级是社会存在的核心要素。因此,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一般原理就具体化为统治阶级决定统治思想这么一个过程。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阶级首先是一个经济概念,然后才是一个政治概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人们在物质生活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表现在社会结构上,首先就是阶级关系。社会意识总会打上阶级的烙印。进而言之,带有阶级性的社会意识也是经济生活过程中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思想表现。他们说:“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个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这就是说,一个阶级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精神力量。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的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1]马克思、恩格斯在正面论述了精神生活对物质生活依赖性的基本观点后,还对黑格尔历史唯心主义的“真正的神正论”认识论根源进行了深刻分析:“把统治思想同进行统治的个人分割开来,主要是同生产方式的一定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分割开来,并由此作出结论说,历史上始终是思想占统治地位,这样一来,就很容易从这些不同的思想中抽象出‘一般思想’、观念等等,而把他们当作历史上占统治地位的东西,从而把所有这些个别的思想和概念说成是历史上发展着的‘概念’的‘自我规定’。”[1]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从德国普鲁士官方哲学家黑格尔和他的众多粉丝们,诸如施蒂纳为首的青年黑格尔派成员的精神状态看,这些“精神贵族”在常识方面甚至赶不上一般的民众:“在日常生活中任何一个小店主都能精明地判别某人的假貌和真相,然而我们的历史编纂学却还没有达到这种平凡的认识,不论每一时代关于自己说了些什么和想了些什么,它都一概相信。”这种从“独断的玄想和曲解出发”的治学风格,正是他们高高在上、脱离实际、不接地气的生活状况,职业选择和社会分工的局限性造成的。

(六)社会结构是国家政治结构的真正基础

诚然,随着马克思、恩格斯在实际斗争中的渐趋激进,早年萦绕于他们心头的形而上的哲学问题,尤其是黑格尔关于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关系问题,已经让位于更为实际的物质利益问题。而且,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文中,马克思、恩格斯在改造黑格尔“世界历史”思想成果时还对地域性的文化和家庭观念持一种扬弃的态度,并在这种扬弃中暴露出一种疏离“家庭迷信”和“地方性”,“立即”“动员”世界各民族的无产阶级“同时行动”,共襄共产主义革命这一宏大叙事的某种急躁心理[1]。但是,只要我们细心留意就不难发现,以家庭体制为主要元素的狭义的社会结构决定国家政治结构的观点在该文本中依然坚挺。这是因为马克思、恩格斯明确把家庭体制即人口的增殖看成是社会发展的3个原动因之一,并且直接对德国旧哲学历来不遗余力所宣示的国家元首历史观持一种批判立场。我们不难发现,从青年到老年,马克思、恩格斯这一思想可以说是一以贯之的。例如,早在1843年夏天,马克思就形成了扬弃黑格尔“国家决定市民社会”的客观唯心主义的“社会结构理论”[9]。马克思说:“实际上,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前提,他们才是真正的活动者;而思辨的思维却把这一切头足倒置。”“家庭和市民社会是国家的真正的构成部分,是意志所具有的现实的精神实在性,他们是国家存在的方式。”“政治国家没有家庭的天然基础和市民社会的人为基础就不可能存在。他们是国家的conditio sine qua non(必要条件)。”[10]到了晚年,马克思、恩格斯两人都对人类学的研究发生了兴趣,恩格斯还提出了有名的“两种生产的理论”:“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1]总之,我们认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有关人类社会生活是“经济→社会(狭义)→政治→文化(精神)”四元一体的过程的观点,直接发轫于1844年《巴黎手稿》,而系统表述则豁显于包括《德意志意识形态》在内及其俟后所有相关的哲学文本中。其经典表述,就是马克思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有关论述[11]。所以,无论从哪一方面看,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以及由无数个家庭组成的居民生活共同体即社区(在中国被称为“社稷”),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形成的公民社会,都是时间在先和逻辑在先地决定着国家存在和所为方向的实际基础。

三、结 语

回归经典是我们观照现实、解决问题、共襄使命、同圆中国梦的理论基础。结合习近平同志自十八大以来的讲话,中国梦的历史性展开表现为以下3个相互联系的“三梦共圆”的过程:一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共圆“人民的梦”的过程;二是实现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政治目标,共圆“国家的梦”的过程;三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目标,共圆“民族的梦”的过程。通过对存在于《德意志意识形态》哲学经典文本价值意蕴的挖掘,我们认为,它对我们共圆中国梦,具有以下6个启示:一是根据新哲学本体论的出发点是“现实的个人”的观点,构建基于马克思积极人道主义的人本性哲学和社会学体系,是我们共圆中国梦的理论前提;二是坚持新哲学面向现实和变革世界的立场和功能,立足大地、汇聚民智、和而不同,建构基于民主决策的精英和解机制,是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求同共识,从而实现中国梦的政治条件;三是对脱胎于旧社会,并且难免带有“私的痕迹”的“共同利益”及其相关机构保持警觉,积极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用法律武器反腐建廉,消除那些“因人设岗”的“冒牌集体”、机构和人员,“苍蝇老虎一起打”、“把权力关进笼子”,也是共圆中国梦的政治举措;四是坚持“从地上升到天上”[1]的新哲学立场,坚持以社会为导向,以问题为中心,以能力培养为旨归,建构基于学术民主的精神生产机制,是最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文化条件;五是对中国现阶段因消极社会分工所导致的人的尊严流失问题保持高度警惕,以公平、正义为基本价值原则,建构激发社会活力、全面提升人民尊严水平、实现每一个中华儿女都能“人生出彩”的社会流动机制,是实现“中国梦”的经济社会条件;六是扬弃马克思、恩格斯的某些超越现实的激进主义思想,反其道而行之,强化家庭和地方元素,挖掘和豁显中华民族优秀传统中“家的哲学”的价值诉求,把西部大开发推向深入,让西部人民在家门口就能获得全面发展,从而在东西和解和城乡一体化的城镇化建设中,夯实中国梦的社稷基础。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上[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M].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

[4]戴生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价值刍探[J].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30(2):10-16.

[5]孙强.棱角先生张奚若[N].华商报,2013-02-19(A12).

[6]刘瑜.观念的水位[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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