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面临的困境及治理措施——以四川阿坝州理县桃坪羌寨为例
2013-08-15雷世敏
雷世敏
(西南民族大学民族研究院,四川成都 610041)
民族村寨旅游是指以少数民族乡村社区为旅游目的地,以目的地人文事象和自然风光为旅游吸引物,以体验异质文化,追求淳朴洁净、满足求新、求异、求乐、求知心理动机的旅游活动[1]。但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存在一些困境,已引起相关学者的高度关注,发表了一系列相关研究成果。但以往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较少关注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困境的深层次根源;研究方法上大多采用单一学科研究,较少综合经济学、文化学和旅游学等学科进行综合分析。鉴于以上原因,作者尝试运用人力资本产权、文化人类学和公共池塘经济学等相关理论进行系统研究,深层次考察少数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的特殊性,探究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不同于其他自然景区开发的困境及其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主要治理措施。
一、少数民族村寨困境分析
桃坪羌寨位于四川省阿坝州理县桃坪乡,距成都市区约180公里。寨内碉楼林立,其碉楼保存完好、历史悠久,是羌族民居建筑的典型代表,被誉为“羌族建筑艺术的活化石”、“最神秘的东方古堡”、“世界羌文化遗址”;羌族民俗风情浓郁,羌绣、羌餐、羌族服饰、传统羌乐、转山会、锅庄舞等保留较为完整;桃坪羌寨地处杂谷河谷,别具羌族农业生态景观和优美田园风光。桃坪羌寨从1996年开始从事旅游开发,村寨自身经历了曲折的历史变迁,同时也见证了中国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历程。通过走访桃坪羌寨,观察村寨居民日常生活状况,以及与村寨部分居民交谈发现,居民户多与村寨导游人员合作,导游把游客带到居民家中用餐或购物后,居民可以从中获得较丰盈的收益,导游则从中提成。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每个居民户都想方设法“抢客”,游客光临多的居民户收入颇丰,而游客少的居民户则收入较少,其结果就造成了当地居民户间收入较大差距。在桃坪羌寨中,游客最多、收入最多的是一户“杨”姓居民,因为其祖先曾是历史上桃坪羌寨的“大户人家”,家中民居建筑最具规模和特色,对羌族生产生活器物保持得也最完整。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羌寨已经越来越商业化,民风民俗也已不再像以前那样纯朴,居民主体地位弱化,这些已经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高度关注,是中国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困境的典型案例。
1.当地居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感知弱化,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到巨大冲击
民族村寨是一个由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构成的组织严密的资源系统,其中,民居建筑、生产生活器物等物质文化遗产是民族文化中最易明白、最易捉摸的一方面,也是最先被注意的[2]。也就是说,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建筑风貌和形态的破坏是最先被注意的,也是最容易被感知的,而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破坏则不易被居民所感知。针对物质文化遗产,因其有特定的形貌,对其进行保护操作性较高,易于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关于保护当地建筑风貌的法律、法规较多且较完善;而关于保护当地民风民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却相对较少,且不够完善[2-6]。
在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往往器物文化的变化相对较小,且容易引起重视,也更易于采取保护措施;而风俗文化正在或已经遭受了巨大冲击。如桃坪羌寨,现在已经建了一座新寨,新寨建筑风格完全模仿老寨,并且在里面设立了很多旅馆,专供游客住宿,这样可以降低老寨建筑物和生产生活器物等被破坏的可能性,尽可能使器物文化保持原样。另外,从对桃坪羌寨部分居民的访谈中得知:已经意识到并且自觉维持和保护羌族雕楼整体风貌的居民约占92%;而自发地过羌族传统节日的居民仅有38.1%,只有30.9%的居民感觉唱本民族歌曲、跳本民族舞蹈是为了抒发感情;36.3%的居民只在重要节日或者有游客来家中的时候才穿羌族服装,而年轻人只有在歌舞表演或者从事导游工作时才穿民族服装。从这组数据可以明显地看到,村寨非物质文化遗产现在已经遭受到巨大冲击。
2.当地居民主体地位弱势化,严重影响了居民“活态”载体资源本体功能的发挥
目前中国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社区参与,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地居民的就业机会和经济收入,有部分当地居民还象征性地参与了当地旅游业的相关重大决策和事宜。但是,由于制度、文化、具体操作上的一些制约因素,民族村寨社区旅游结果仍然“只能使少数人获益,利益分配不公平,当地人承担了很高的社会成本”。大多数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还没有准备好社区决策参与层面,当地居民社区决策权被剥夺。整体上讲,社区虽然是“主体”,一直以来却以“弱势群体”的姿态出现在旅游发展过程中[7]。
当居民参与决策和预期经济利益均没有实现时,村寨主体人群的地位呈现弱势化。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居民会自觉地运用自身的资源本体和资源利用主体双重身份角色资源,依据自己对成本和收益的计算来行使其人力资本的产权主动性,当他们作为资源利用主体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时,他们可能“关闭”甚至有意破坏“活态文化”。其结果会严重影响游客的体验,降低民族村寨的核心吸引力。以桃坪羌寨为例,随着政府和开发商加深介入当地旅游开发,几家规模较大的民居接待户垄断了大部分客源,百分之九十五左右的居民户没有或者只有少量游客可供接待,这就造成当地居民的经济收入差距较大,大多数居民的经济利益得不到保证。在与当地居民的访谈过程中发现,绝大部分居民强烈表示,在涉及重大旅游决策事宜时,相关部门管理者并没有让他们表达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当地居民参与决策的权利基本丧失,结果导致他们自觉充当“活态”文化资源载体的意愿逐渐下降。例如当地居民参加羌族锅庄舞的目的日益形式化、商业化:大部分居民表示只是为了迎合游客的需要;只有一小部分居民表示是为了抒发自己情感,并且参加频率、人数也不断下降,居民的积极性逐步降低,从最初的由当地居民自发组织的“土风舞蹈队”,到现在为了游客需要而临时组织的舞蹈队;有时即使付给一定的劳务费,当地居民参加的积极性也不高,并且跳舞的场面也大不如前。
3.当地居民个体理性下的集体非理性,引发民族村寨旅游开发中的“公地悲剧”现象
“公地悲剧”指当资源或财产有许多拥有者,其个体都有权使用资源,但没有人有权阻止他人使用,由此导致资源的过度使用,即为“公地悲剧”。整个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属于典型的公共池塘资源。此时来自成本的外部性和来自策略的外部效应将刺激当地居民采取拉客竞赛这种低效率策略提取资源单位,而忽视对整个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的维护。其原因一是每户居民作为理性的个体只考虑个人支付成本与个人经济收入之间的比较,忽视了使用社区公共资源的行为所支付的社会成本。居民使用属于整个民族村寨的品牌、旅游资源系统等公共资源时不需要支付任何的个人成本,理性的居民户在作出决策时便不会主动考虑个体行为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二是每个居民户有权利用自家民居接待游客,而这种接待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收益具有排他性,且由于旅游接待具有不可储存性,某一天的经济收益不可能在除这一天以外的其他时间获得;由此导致了居民户不可能为了明天的经济收益,而放弃今天利用社区公共资源的机会。以上两种情形相互强化,使得居民户之间争夺游客的现象日益严重[6]。针对以上情况,如果不进行制度改革,民族村寨公共旅游资源的消耗会越来越快,最后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目前游客对桃坪羌寨抱怨最多的就是居民户拉客现象,游客觉得拉客现象让人觉得反感,严重影响了心情和满意度。另外,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部分居民私自改建自家民居建筑,使得目前村寨内只有少数几户民居建筑从里到外都保持着羌族传统建筑风貌,其他大部分民居建筑都是“外羌内汉”,即建筑物外部使用的是羌族传统建筑风格,内部装修却是汉族风格。居民接待拉客现象和私自改建民居,破坏了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消弱了民族村寨旅游的核心竞争力。
二、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的主要治理措施
1.确保社区参与是内在要求
由于少数民族居民具有资源利用主体和资源本体双重身份特征,解决目前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难题,必须始终围绕当地居民这个最重要的主体,通过制订合理的相关政策与法规,确保当地居民参与旅游决策,保障居民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让居民充分感受资源利用主体和资源本体双重身份的优越性,激发居民自觉积极开启其“人力资本”,维持并提高整个民族村寨旅游资源系统的核心竟争力。
社区参与是强调社区增权的参与[8]。应该在提供合理的参与决策机会和经济利益分配机会的基础上,让村寨居民感受到社区整合度不断提高,从而从心智和感情上受到内在激励,也就是通过政治增权、经济增权,促进社会增权,最终激发村寨居民的心理增权,构建当地居民参与的内在激励框架。
2.增强文化自觉意识是根本前提
所谓“文化自觉”,是借用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的观点:它指生活在一定文化历史圈子的人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并对其发展历程和未来有充分的认识。换言之,是文化的自我觉醒,自我反省,自我创建。文化自觉是一个民族或社会群体振兴和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就像吉登斯说的:“人类对他们自己的‘历史’所保持的理解和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历史的内涵与改变历史的力量”[9]。它是对惯常行为方式和自我感知框架自觉的行为调适。
要增强当地居民的文化自觉意识,可以通过教育和培训的方式,增强村寨居民对本民族语言文化、风俗习惯等的了解,使他们的民族感情、民族自尊等民族意识得以觉醒和强化,人与自然和谐共处、人与人团结互助等传统价值观体系得以建立和完善,并将其充分整合成一股有效的社会动力。与此同时,只有通过“制度增权”,即建立一套合理的制度,来保障社区居民的各项权益[10],才能够将这股社会动力有效地引导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活动中去。
3.建立社区自主治理制度是基本路径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一书中指出,“人类社会中大量的公共池塘资源问题在事实上不是依赖国家也不是通过市场来解决的,人类社会中的自我组织和自治,实际上是更为有效的管理公共事务的制度安排”[6]。经济史学家发现,长期存续的制度都有一个引人注目的相似之处——有关公共池塘资源使用的所有重要决定都是由占用者自己做出的[11]。
民族村寨民居接待权利保留在当地居民手中,是富有效率的一种通行制度安排,它必然涉及民居接待公共池塘资源的公共治理问题。由于民族村寨资源系统的特殊性,在民族村寨公共事务管理中,必须充分强调当地居民的自发组织和自主治理的作用。首先,必须确立一个能让村寨居民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基层组织,既可以充分发挥旅游协会和村委会的作用,也可以另外建立一个地方性组织;其次,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和地方规则,由当地居民共同参与、共同制定使用村寨旅游资源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使用的限制条件;最后,建立一套确保规章制度执行的监督激励制度体系。强化当地居民的相互监督和内在激励,促使居民将共享规范内在化,降低实施成本和监督成本。
三、结 语
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所面临困境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要摆脱这些困境也并非单靠某一种手段或方式就可实现。因此,在少数民族村寨旅游开发过程中,要从多方面入手,充分重视和发挥当地居民的主体性作用,建立当地居民积极参与的激励机制,同时,加强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建立起规范当地居民行为的准则,合理分配少数民族村寨各利益相关者的经济利益,相互协调,解决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不当的问题,以消除民族村寨旅游资源开发中的“公地悲剧”,从而有效解决民族村寨旅游开发所面临的内生困境,以求少数民族村寨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统一协调发展。
[1]罗永常.民族村寨旅游发展问题与对策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3,23(2):102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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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周其仁.产权与制度变迁——中国改革的经验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5]刘旺,王汝辉.文化权理论在少数民族社区旅游发展中的应用研究[J].旅游科学,2008(2):63-68.
[6]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7]孙诗靓,马波.旅游社区研究的若干基本问题[J].旅游科学,2007(2):2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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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吉登斯.社会的构成[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8.
[10]王宁.消费者增权还是消费者去权--中国城市宏观消费模式转型的重新审视[J].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6):100-106.
[11]石莹,王蕾,朱宇巍,等.国内旅游产业研究文献的分析与综述[J].大连民族学院学报,2012(4):0376-0380.
(责任编辑 董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