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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深入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的探讨

2013-08-15赵红彬

江苏农机化 2013年3期
关键词:定损政策性投保

赵红彬 卓 炜

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农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健全政策性农机保险制度,开展农机保险保费补贴试点,促进农机保险健康发展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1号文件精神,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深入推进农机政策性保险工作。

1 明确农机保险涉农性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条例》规定,农机具保险属涉农保险,享受国家政策扶持。明确了农机保险定位,为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供了法律支撑。

1.1 实施税费优惠和信贷扶持

《条例》规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出台免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减免相关规费的措施,鼓励支持保险公司经营农机保险业务。公共财政可以采取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对经营农机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及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信贷支持,引导金融资金向保险业流动,解决融资及资金周转难题。

1.2 提高财政补贴比例

当前,江苏农民投保政策性保险范围内的农机保险享受不低于保费总额50%的财政补贴,负担有一定程度的减轻。但在当前农民收入不高的情况下,保险支出比例仍然较大。以联合收割机保险为例,第三者责任险665元/年,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400元/年,合计1 065元。扣除财政补贴50%,农民经营1台联合收割机还需支出532.5元用于保险。通过调研发现,如果各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提高到70%~80%,农民自缴20%~30%,上述联合收割机每台年保险支出210~320元,农民可以接受,有利于农机保险事业快速发展。

1.3 扩大保障范围

一方面,扩大政策性保险覆盖的农机种类。农机具使用范围广泛,既涉及农田作业,也涉及从事农业生产相关的经营运输;既涉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也涉及其他农业生产。享受财政保费补贴农机种类应该从目前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扩大至所有可能涉及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另一方面,扩大政策性农机保险险种。当前,农业机械动力越来越大,技术越来越先进,价格也越来越昂贵,一旦发生被盗、火灾、交通事故等,对农民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把农机财产损失保险列入财政补贴范围,符合农民愿望,是形势发展所需。总之,农机保险既要保障第三人的权益,也应该保障农机使用者本身及权益。

2 规范农机保险运行,逐步完善政策性保险制度

江苏省已初步形成保险经办机构商业自营、政府给予保费补贴的农机政策性保险的运行模式,得到各方认可。为建立具有农机特点的政策性保险制度,应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农机保险在操作层面上遇到的问题。

2.1 制订农业机械保险专用条款

当前,江苏省拖拉机交强险、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险分别参照国家统一的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执行,农机驾驶人员意外伤害险条款由省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参照自然人人身伤害险制定。由于农业机械的工作环境、作业时间、安全技术性能和使用风险与其他机动车相差较大,机动车保险条款与农机使用实际有诸多差异。政府及保险监管机构可以制订针对性较强的农机保险条款,更好地保障农机使用者、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公平。

2.2 解决差额投保与保险公司“见费出单”的冲突

《江苏省农机保险试点财政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投保人根据应承担的比例(扣除各级财政提供的保费补贴)交纳保费,保险公司签出保单,差额投保,财政部门根据保单等凭证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保险公司。这和保险行业的机动车“见费出单”制度产生了冲突。所谓“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业务系统根据相关支持系统(如银联、总公司财务系统等)的全额保费入账反馈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打印正式保单。为解决政府规定和企业管理制度之间的冲突,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工作:一是保险公司可以将农机保险业务从车险部移至农险部,按农业保险承保、出单、资金申请等流程进行办理;二是财政补贴资金靠前拨付并缩短拨付周期,降低保险公司资金周转压力。近两年,扬州、盐城等地采取财政资金预支付的方法,效果较好。

2.3 发挥道路救助基金的保障作用

道路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这是道交法规定的对交强险补充的一项新措施,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从侵权人得到赔偿时,优先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国务院相关部委联合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把农业机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及在田间作业发生的事故纳入救助基金救助范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对此也有明确规定。政府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在处理农机事故时要充分发挥救助基金的救助作用,更好地处理农机事故带来的纠纷,将农机投保人和受害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 加强合作,形成农机保险推进工作合力

各级政府要坚持将农机政策性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的范畴之内,由农业保险工作领导机构综合协调具体事宜,形成共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3.1 宣传引导

农机政策性保险是江苏省利用金融手段支农惠农的政策创新。要认真组织政策宣传,通过会议、广播、电视、平面媒体以及张贴标语、发放宣传资料、设置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宣传政策性保险的险种、保费及财政补贴标准、保险责任范围、赔偿标准等政策要点。要针对农村信息相对闭塞,农机手对农机事故的危害缺乏感性认识、存在侥幸心理等现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收集分析农机事故,比较参保和不参保的区别,让他们直观感受参保的好处,自觉培养保险理念,提高参保意识。要针对农民法律意识、安全意识不强的现实情况,加强农机法律法规和安全教育,加强技能培训,达到逐步减少事故、提高管理水平的目的。要针对部分保险公司认为农机保险标准低、赢利少,承保不积极的现实情况,积极引导,提高保险公司社会责任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杜绝拒保和变相拒保。

3.2 方便投保

根据农机使用特点,简化农机保险投保手续,探索方便农民投保的方式方法。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主动协调保险公司在农机监理场所设置保险服务窗口,保险公司主动随农机集中检审开展“送险下乡”活动,做到现场检审、现场投保。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协助办理农机保险,并按约定支付费用,专门用于保险工作组织、宣传、承保、查勘定损以及人员培训等相关支出。保险监管机构要积极履行职能,强化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拒保或强行捆绑销售农机商业险等行为进行惩处,畅通农民诉求渠道,协调处理投保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3 规范理赔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积极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农机事故的查勘、定损、理赔,按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律,协调指导保险公司合理合法理赔,防止拒赔惜赔和骗保骗赔情况发生。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现场查勘、定损工作中,应建立健全报损清单、现场查勘记录、现场照片、初步定损清单、最终定损清单等原始资料档案,以备查阅。保险公司也可以委托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小额财产损失定损、理赔,减少经营成本,提高定损理赔时效。

3.4 信息共享

农机、财政、公安交警、保险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行投保、注册登记、年检年审、理赔等信息共享,及时掌握农机事故发生数量类型,提高管理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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