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办法
2013-08-15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行业发展处
一、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目标,2013年农机购置补贴安排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有进有退原则
对列入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的56个品目机具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全普惠制。农民需求较少、操作不规范及产品技术不体现农机化发展方向的农业机械退出补贴范围,将生产急需、技术成熟和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新增到补贴品目。
(二)因素分配、定额补贴原则
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补贴机具在科学分档的基础上,对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实行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原则
购机者按实际销售价购机,县级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一折通或其它账号,包括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支付补贴款。
(四)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
围绕优化结构、促进高效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按照各市、县2013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购置补贴需求量和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安排下达各市、县(市)第一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将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年度内安排其它批次的补贴资金计划。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应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提出正式申请,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省予以追加安排。各地不得以省以上财政资金不足为由,拖欠购机者补贴资金款。
省以上财政安排省属单位(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
2013年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6个品目机具。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上述品目范围内的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各市县不得对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品目范围内的机具实行累加补贴,可选择当地生产急需、销售量大的高效特色农机具进行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可参照部、省实施指导意见,自行研究确定补贴方案。鼓励地方财政对农机作业服务进行补贴、对农机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对农机公共服务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
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具体补贴额详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单机补贴限额12万元。
同一购机户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在我省当地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
严格遵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的相关规定。农机生产企业依据资质条件自主确定经销商,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经销商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2)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3)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营业、仓储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
(4)从事农业机械经营业务2年以上,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
(5)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从业人员,企业管理者、业务人员、售后服务人员及取得专业资质人员比例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且至少有一名熟悉计算机管理软件操作人员;
(6)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要求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经营所需设施设备达到GB/T 18389-2001《农业机械营销企业开业条件、等级划分及市场行为要求》相关要求;
(7)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诚实守信、管理规范,能开具税务机打发票,服务质量达到WB/T 1014-2000《农业机械营销企业服务质量规定》相关要求。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符合以上条件的经销商,确定其销售区域(原则上应具体到县域范围,鼓励选择在县域内有经销点的经销商),经销商实行备案制,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征求经销商经营地点所在县的县级农机部门意见。若县级农机部门对照经销商资格条件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提出书面正式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省经销商名单。县级农机部门要将经营范围覆盖本县的经销商名单在乡镇张贴上墙,供农民自主选择。
生产企业直销时,必须将直销点的设立情况报所在县(市、区)农机部门,由当地县(市、区)农机部门对其跟踪管理,并保证配件供应和三包服务要求。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1月30日。
六、操作程序
(一)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
补贴对象自愿到乡镇农机、财政部门或经销商处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或从省农机化信息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告知确认表(一式三份,其中:乡镇农机部门一份;购机者两份,其中一份在购机时交供货单位,一份由补贴对象留存),并到乡镇农机部门登记备案。乡镇农机部门须当面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登记备案后,购机者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购机手续。
省属单位(农场)及其职工申领程序,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直接由农林场圃参照办理,具体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确定。
(二)全价购机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持政策告知确认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能进行财政补贴资金报账)办理购机手续,全价购机。
供货单位按购机先后的顺序,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一式两份,购机者一份,供货单位留存一份备查),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三)信息报送
供货单位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每天营业结束前报送县级农机部门(没有销售的,必须零申报)。县级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清册的次日12时前将购机者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启用乡镇录入),并将系统中对应的申请者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须在当天将机具销售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同时,县级农机部门须于每天12时前将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反馈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省农机局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跨县销售机具的经销商,须于当天营业结束前,将跨县销售的购机者清册报送购机者所在县农机部门,并按规定将销售机具的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补贴资金结算
1.乡镇农机部门受理申请
购机者应在年度政策实施期间内及时办理补贴申请。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乡镇农机部门提交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设施农业、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设施农业生产经营、畜牧水产养殖证明或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购机者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安装的设备,须安装完成并提交安装确认表)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
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购机情况
乡镇农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并在销售确认表和购机清册上签署意见。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结算的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工作。
4.公示
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者清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乡镇农机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补贴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6.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酷日当头,破车颠颤,机油味奇大,舵楼内热气呛人。何良诸脸上淌满汗水。赵集说话了。“你说什么?”何良诸耳鸣轰响。赵集嘟哝道:“那些人,是我拉来的。”
乡镇财政部门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7.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
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8.县级农机部门审核
县级农机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供货单位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县级农机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9.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购置)”,并将资金拨付结果于2日内通报县级农机部门。对于补贴资金兑付不及时的县(市、区),一经核实,省财政将在财政支农绩效考核中对其一票否决。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存乡镇农机部门。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分步实施,同步兑现,具体操作办法参照省农机局、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操作办法(试行)的通知》(苏农机管〔2012〕21号)执行。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七、工作职责
(一)乡镇
在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指导下,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机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乡镇农机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登记备案;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审核购机者资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2.乡镇财政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向购机者和经销商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乡镇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二)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级农机部门
(1)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
(4)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
(5)公开信息。每天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2.县级财政部门
(1)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并将拨付情况通报农机部门。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财政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三)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等工作。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购机者
(1)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2)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五)供货单位
(1)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2)悬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统一标识。
(3)报送信息,公开信息。每天报送购机者清册,及时登录系统录入数据;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本县所有经销商名单。
(4)做好产品服务、信守承诺。
(5)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补贴机具品目、补贴额一览表、操作流程等,请查询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www.jsnj.gov.cn)或向当地农机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