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研究应用中的科学家责任论析
2013-08-15赵芳
赵 芳
从20世纪40年代原子弹以“正义”之名在日本上空爆炸那一刻起,人类曾经对于科学①的完美主义幻想就已经终结。科学研究成果有可能成为人类自我毁灭的工具,并且更重要的是,科学通过其成果被广泛应用而日益彰显其强大的社会功能,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这一切,使得科学的社会应用成为了人类不得不审慎对待的重大课题。今天,当核科学、生物科学、信息科学、人工智能科学等在通过其技术转化向人类提供科学福利的同时,也带给了人类复杂的心态。那么,谁该为科学应用的后果负责呢?显然,从科学研究到其社会应用是一个牵涉广泛关系和复杂机制的过程,为科学后果负责的必然是一个群体,即所有与科学活动相关的科学当事人。那么,作为其中担任基础研究者的科学家,在科学应用中的责任应当如何认识?他们是否具有卸责的可能?如果不能,如何确认其责任范畴?伴随着科学迅猛发展的进程,如何提升科学家的责任意识与行为承担,已经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焦点。
一、科学家在科学研究应用中的责任依据及其确认必要性
在科学研究及其应用中,科学家不可能卸责,并且这一责任在科学研究伊始就应当被确认,依据主要体现在下面三个方面。
1.科学家在科学研究中所享有的学术自由预设着其在科学过程中必须承担责任
任何人在社会生活中实现他自身价值的同时,都既离不开自由,也离不开对于社会的义务和使命。这种义务和使命具体表现为不同形式和层次的责任。尽管对于自由和责任的关系,哲学家们的意见纷繁复杂,但是绝大多数哲学家认为,自由意志概念与道德责任概念是相伴相生的。自由意志行动是满足一个人的行为承担即责任的形而上学条件,同时,责任也是具有意志自由的人的内在约束。康德甚至认为,责任不仅具有约束性,还具有动机性的效力,只有出于责任动机的行为才是真正的道德行为。
在科学研究领域,科学活动的展开离不开科学家的学术自由。对于科学家而言,学术自由是科学家实现这一特殊身份的前提,也是其展开科学研究活动的前提。科学家正是在科学活动中成为科学家的。对于学术自由,尽管学术界对于其内涵及其实现途径的具体表述不尽一致,但起码的共识是:学术自由的本质是科学研究者的意志自由,其目的是追求真理,这一自由来自社会不同层次和方式的保证;学术自由是学术领域的重要支柱,没有学术自由,学术领域就不会有真正的进步与繁荣。而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所提出的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四条科学伦理规范,本质上就包含着对学术自由的保护。
但是,当人们在判断科学后果的现实问题时,行为者的责任往往被忽视,至少是轻视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判断标准上的双重道德问题。正如赫费所指出的:“人们对他人与其他应用群体用他本人也不准备遵守的标准来衡量,进而因此与道德的最低条件、中立性及正义相抵触。科学家对于‘正面的成就’也是乐于承担责任的,但遇上‘负面的伴随现象’时,他们宁可说这是不可预见的附带后果或者一种残余风险。科学批评者则相反地倾向于强调弊端,而对于科学所带来的一切利益则加以排除。”②而事实是,我们既不可能像科学批评者那样否认科学所带来的一切利益,也不应忽视科学研究者在享有自由而展开其研究的任一环节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而自由和责任的互摄正是保证一切科学活动正常进行的内在要义。“与学术自由互为补充和对应的是学术责任,但后者却鲜为人用。在我们这样的民主社会里,这二者被视为一个硬币的两面。”③
2.在科学演进为一种社会建制的时代,科学家必须在更广泛的科学过程中承担责任
近代工业革命以来,尤其是20世纪以来,伴随着科学社会功能的日益强大,科学已经区别于其传统时代的意义而成为一种社会建制。传统的科学研究因其旨在探索客观真理,一直以来被认为只是关乎事实判断的范畴,科学求真,不问善恶。但是,当探索真理的目标与服务社会的意义追求在现代科学活动中紧密融汇的时候,面对社会利益与文化价值,作为社会建制的科学就必须既求真又问善了。
今天的科学,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再到工业利益的联系之紧密前所未有。以科学试验的影响为例,“近代早期,通常的实验规模比较小,它研究的是无生命的物质,因为实验首先属于物理学和化学。人们预设在自然上作出的一些改变,随之也容易得到估价,除此之外,它也没有带来什么损害,最后,即便是有了什么损害,也是可以逆转的。由于这五个条件的共同作用——小规模,无生命的物质,结果的可估性,无损害,可逆转性——导致了一种非常根本的卸责。测量一块石头的下落时间,操心的是,有没有人在下落的方向上站着,否则测量的人自然就要采取行动。尽管如此,他不用为下落的时间承担责任”④。伽利略做落体实验的那块石头,可以被轻而易举地放回原地,但是现代科学所研究的对象及其实验结果如放射性物质却无法收回了。从1938年哈恩和F.斯特拉斯曼发现化学上的铀核裂变现象到它被应用于新式武器的制造,人类只用了5年时间,而两年后,这一新式武器就被投入到日本战场。现代科学的系统性和高效应用使得我们必须在科学研究过程中投入更多的思考。
也许科学家认为他们只是从事基础研究,与“科学和责任”的问题无关。但是正像赫费所指出的:“不错:科学家只是求知,他们通常既不想以此改变世界,也不想去启动一些可能的改变。但是,通过他们所求得的知识,却形成了新的行动可能性或者新的关照方式,毕竟受重视的正是他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业的利益之间的界限并不总是可以决然分开的。有些研究本来就具有应用的模式,另一些从一开始就以商业化为目的,还有一些则是以推动政治影响为目标”。⑤当得知原子弹在日本爆炸后的第一时间,爱因斯坦极其痛心地说:“我现在最大的感想就是后悔,后悔当初不该给罗斯福总统写那封信”,“我当时是想把原子弹这一罪恶的杀人工具从疯子希特勒手里抢过来。想不到现在又将它送到另一个疯子手里”,“我们为什么要将几万无辜的男女老幼,作为这个新炸弹的活靶子呢?”⑥
当科学研究活动已经不再只是纯粹的知识探索活动,而是被期待最大限度延伸其社会价值的时候,作为科学研究第一当事人,特别是作为知识权威的科学家不可能在科学和社会的互动中卸责。因此,今天当人们在考虑如何让基因生物学在基础研究中的发现、遗传密码的破解等科学成果迅速地为改善人类生活服务时,我们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从研究到投产的过程和效率,还应当包括基础研究者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3.作为普通公民的科学家在科学活动中存在普遍意义上的道德可错性,这使得在科学活动进程中确认和强调其责任成为必须
尽管科学家常常被描述为区别于普通人的“真理”和“正义”的象征,但事实上,这样的反理性的设想不仅没有价值,而且还会是危险的。科学活动中作为基础研究者和知识权威的科学家,同时也是普通公民,没有理由期待科学家在一切关乎科学“道义”的选择中都实现道德至善。事实是,他有可能在关乎科学活动的任何环节和任一进程中作出与科学的基本道德原则相违背的选择,我们必须承认这样的现实可能性,这也是意志自由的自然性结果。“科学总是被嵌入在其所处时刻更大的社会中的一个社会建制。科学家一直都是公民、消费者、生产者、所有者、雇员、父母、教师、信徒以及有时甚至是战士。设想这样的人能被集中于科学共同体中生产知识而这些知识却完全不受驱动和塑造着他们的非科学生活的集体利益与文化价值观的影响是十分荒谬的。”⑦在上述的核能应用于战争的案例中,不同的科学家出于不同的认识和利益需求作出了不尽一致的选择。在一切涉及科学社会应用的选择中,都会出现类似的情况。“按照人格化的甚至道德化的诊断,科学家变得是可收买的。原子弹事件期待政治影响,而基因研究则指望金钱。也许人们可以称共同建造原子弹的科学家是可收买的,或者那些以所谓的风险投资建立自己的经济企业的基因研究者是可收买的。”⑧
无论是理性认知还是科学发展的经验事实都清楚地表明,让科学合理甚或高尚的唯一选择只能是在期待科学张扬其“功利”、体现其社会价值的过程中,对它施以须臾不离的“道义”监督,而“道义”监督就是要为科学负责,其实质是为人类自身负责。这是一个严肃而深刻的话题。“缺乏认真,责任之说总是一句干巴巴的保证;对于新的任务缺乏敏感,责任永远是跛行于后的;一方面没有一种较高级的判断力,另一方面,没有形成新的责任承担者,责任永远只是一个虔诚的愿望”⑨。因此,为科学负责,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在科学研究与社会应用的过程中为它确认现实的责任人。那么,在科学活动中作为第一当事人的科学家,他的责任应当如何认识呢?
二、科学研究应用中的科学家责任及其范畴明晰
1.科学家为社会设置合理科学问题的责任
现代科学研究区别于传统科学研究的特征之一是它更为明确的目标指向。因此,一般来说,一项科学研究的展开是从设置问题开始的。在这个无限广阔和永恒变化的世界上,究竟哪些问题会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科学问题究竟是如何设置的?科学社会学家贝尔纳曾在《科学的社会功能》中概括到,从事科学工作有三种目的:心理目的、理性目的和社会目的。它们分别指向为:使科学家得到乐趣并满足他天生的好奇心;发现外在世界并全面了解它;把这种了解用于为人类谋利。如此看来,无论是从个人兴趣出发,还是完善人类知识体系,抑或满足社会大众的现实需要来说,都由于参与其中的专业能力限制,使得科学家与科学问题的设置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科学家在运用自然和社会资源展开学术研究的同时,应当承担起为社会设置合理科学问题的责任。所谓设置合理的科学问题,就是指在现实而具体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科学家应根据自己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权威身份,在科学技术的客观现实条件与社会的合理利益需要中进行有效甄别和连接,以促成优先确立那些解决人类生存和发展危机的最为迫切的要求,并符合人类根本利益的研究项目。
科学发展的经验事实表明,那些为社会所急切需要的利益更容易驱动科学研究项目的确立。恩格斯就曾经说过,“社会上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推向前进”⑩。但是人类的需要和技术上的急切欲求并不尽然都是合理的,气候恶化、水土流失、能源危机、核武器隐患等现实都足以令人类深刻检视自身的欲求。科学家之外的人群并不具有专业和深刻的科学知识,并不了解科学研究的实际内涵,因而对于科学与社会的互动的认知,需要有来自科学家的建议。尽管科学家的首要任务是发现和探索真理,但是,现代科学对于社会发展的密切相关性要求科学家应当且必须成为科学问题设置中安全性的第一道保护屏障。当前,核科学、生物科学、信息科学、航天科学等这些被人类寄予重大期望的新兴科学该怎样被合理地设置其研究项目,是需要科学家们作出审慎思考的。
当然,在科学家为社会设置合理科学问题的责任上,我们必须承认,在现代科学活动中,研究问题的设置已经受到了越来越多复杂社会因素的影响,这其中包括来自社会及公众的利益需求,也包含参与科学活动的其他当事人自身的利益要求。“许多的政策争论都是涉及如何实现科学事业利益的最大化。例如,谁应该参与研究议程的设置,不同的参与者会给这个过程带来什么,以及他们应当如何考虑研究内在的不确定性。即使非常基础的研究也不会在权力真空中展开。它必须得到那些在利益要求上超出了单纯知识生产的主体在财政和行政上的支持。他们自然地将这些利益置放于杠杆作用最大化的点上,这就是,研究问题被设置的时候。”[11]这就是说,当我们在考察社会利益对科学活动的影响时,往往只关注了社会利益对科学产出的影响,而忽视了社会利益对科学投入的影响;当我们致力于去寻求科学问题合理和可靠的解决方案时,却往往忽视了科学问题是如何以及为何提出来的。70年前,贝尔纳就已经清醒地看到了这样的趋势,即当科学变成了人类社会的一个公认的组成部分时,科学家就在相当大程度上失去了他区别于一般自由职业者的独创性和独特性。“科学家即使在过去曾经是一种自由自在的力量,现在却再也不是了。他现在几乎总是国家的、一家工业企业的、或者一所大学之类直接间接依赖国家或企业的半独立机构的拿薪水的雇员。由于他需要维持生计,因而科学家真正的自由实际上仅限于支付薪金的人所容许的活动。”[12]因此,对于为社会设置合理的科学问题,在确立科学家必须承担的责任的同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到复杂社会利益取向在其中的汇入及其对科学家自由所产生的限制性影响。
2.科学家为社会发现和公布科学真相的责任
科学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就是知识的增长,科学的发展本质上是一种知识的累积性结构,依赖于不同时代科学家的持续性贡献。因此,科学反对保密,科学家在享有学术自由去探索科学真相的同时,有责任向社会公布他所发现的科学真相。爱因斯坦在解释学术自由的内涵时这样说道,“我所理解的学术自由是,一个人有探求真理以及发表和讲授他认为正确的东西的权利。这种权利也包含着一种义务;一个人不应当隐瞒他已认识到是正确的东西的任何部分。显然,对学术自由的任何限制都会抑制知识的传播,从而也会妨碍合理的判断和合理的形式”[13]。科学没有专利,只有技术才有专利可言。“从道德规范的观点来看,公布自己的发现是科学工作者的道德原则,而保密对科学家来说则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像中世纪行会的保密以及中国父传子、子传孙的家传秘方不向外人泄露,这是科学社会不成熟的表现。”[14]社会对科学的任何层面的应用总是建立在科学家所提供的知识和研究结论之上,真相只有一个,科学家有责任向公众提供科学真相和最可靠的研究结论。例如颇具争议的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目前科学家自身的结论和政策建议不尽一致,但是毕竟客观事实是具有可知性的,人们最终期待在最为完整、全面、客观的科学研究事实中寻求方向,而真理的发现和发布者,只能是科学家。
同样,也必须看到在某些时候,科学家在公布科学真理的问题上所受到的牵制。在科学的社会应用无限广泛的时代,科学的组织形式发生了变化。科学组织不再只是纯粹的学术研究共同体,为利润和军事及其他特定目标而研究科学使得科学共同体如汉伯里·布朗所说,变得更庞大了,更工业化了,更集体化了,更多地卷入了政治。“当今,大多数科学家在小组内干事,被雇佣来从事军事工作或工业工作;为了保密,他们中的许多人不能执行较早的、较学术化的共同体的所有科学‘戒律’。”[15]科学是没有专利的,科学反对保密。但技术有专利,技术往往服务于特定利益目标因而被要求保密,因此,在科学转化为技术的过程中,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无疑受到了挑战。作为科学人、追求真理的科学家和同时作为经济人、组织成员的科学家的冲突是极易出现的。也正因为如此,科学家为社会发现和公布科学真相的责任相比于传统时代,显得更加高尚与可贵,毕竟,离开了真理维度的科学是没有价值可言的。
3.科学家为社会预见科学应用风险的责任
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的科学,它的社会后果是不可避免的,它在促成社会和人类福利增进的同时,也可能会促成风险的增加,这已成为共识。作为科学活动第一当事人的科学家必须承担为科学应用预见风险的责任,因为,必须承认,对于任何一项科学成果,没有人比研究及发现者本人更了解或更先知道它可能对于社会的利益和风险。铀核裂变的研究要不要应用于武器制造,就曾经是二战期间许多核物理学家和化学家思考的问题。尽管科学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都不具有决策权,但是在大科学时代科学与社会极其密切的互动中,他却能通过提供科学研究结果而深刻地影响社会。作为绝对的知识权威,科学家必须在科学应用之前负责任地为社会甄别其可能的风险。因为包括技术开发和推广者、政府决策者、项目投资方、企业及社会大众在内的所有其他方,理解科学都需要依赖科学家所提供的报告。例如,在关于转基因研究应用于食品工程利弊问题的长期的沸沸扬扬的争论中,虽然科学家们的解释令公众无法获得确定的意见以指导自己的选择,公众或许会因此感到不安甚至恐慌,但是他们依然愿意相信科学家,因为毫无疑问,真正能将基因科学研究说清楚的只有科学家,而一切的应用可行性与政策导向都只能以此为基础。
科学研究的社会应用是一个复杂的因果链,而科学家在其中的工作必然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科学家应当清醒地认识自己的责任。当维纳认识到控制论的广泛应用将会导致机器代替人的劳动,人脑被贬值,从而造成工人失业等负面社会后果时,出于科学家的良知和责任感,他将自己对这一局势的认识和理解告诉了美国劳工联合会。他清醒地认识到,“我们这些对于控制论这个新的科学有所贡献的人,因此都处于一个道义的位置上,这个位置,至少是不很安适的。我们促进了一个新的科学的发轫,这门新科学,我已经说过,包含着这样的技术发展,它具有为善和作恶的巨大可能性”[16]。
当然,科学的社会应用毕竟是一个复杂的链条,应当合理地确定科学家在预见科学应用风险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限度。正如巴伯所指出的,“科学是一种累积性结构,每一位研究者为此添砖加瓦,其总体经常以某些方式被综合并且被利用,对于这些方式,任何单个的科学家个人都不可能预见到”[17]。原子科学直接依赖于伦琴的X射线的发现,然而没有人能从他的研究中预计到其后来对于原子能会有重要意义,而像X射线这样的例子在科学史中不计其数。科学活动不可能在真空中进行,不同时期,不同利益群体对于科学成果的利用也是不同的,作为变量的社会因素,时时都在同科学相互作用,因此,我们必须看到科学的影响和后果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是具有多重原因的。“正是我们的社会的各部分的专门化和相互依赖性使得我们中的每一个人都牵连到这些社会后果中。例如,我们所有人都或多或少地牵扯到战争的责任,如果这种说法完全被认为是考察问题的一个有用的方式的话。在今天,核科学家与战争的联系只不过比社会中其他的团体似乎更直接而已。”[18]这就是说,科学家预见科学应用风险中的责任是必然责任,但由于科学活动的复杂性和历史性,科学家的这一责任只能是有限性责任。
4.科学家对公众进行科学传播与教育的责任
科学研究的终极目标是通过提供科学成果而优化社会及其成员的存在状态。公众需要科学知识,更好的生活离不开科学知识的指导。但是,由于专业知识的匮乏,社会决策者和广大公众期待迅速周知一项科学发现的内涵甚至远景意义是不现实的。对于广泛的科学领域中层出不穷的新发现和新成果,科学家应积极承担起对公众进行科学传播与教育的责任。
现代科学已经不再可能是孤立的,人们生活在一个日益人为的世界,需要并应该知道制约着自己的生活机制。尽管“说到底,在干旱或疾病等自然现象面前一筹莫展、一无所知的野蛮人和在技术进步引起的失业和科学化战争等人为灾难面前无能为力的现代人是没有多大差别的。他们两者都面对着不可知的可怕的灾难,而又无法理解它们”[19],但是,毕竟相对于原始人,现代人已经离不开科学所带来的福利,不可逆地依赖科学,那么理解科学就是必需的。公众理解科学,并不是要做到门门科学都懂,这是不大可能的,而是要向贝尔纳所提示的那样,必须知道到哪里去可以找到科学,而且必须有充分知识,可以看出科学的总的方向。包括政府、赞助商、民众等在内的社会在等待科学提供福利的同时,应该明白科学家在做什么,也只有如此,才可能为科学提供更好的援助。因此,科学家有责任传播知识,保障公众知情权,保障科学研究成果成为公共资源,同时提高公众在有关科学知识领域中的决策能力。科学家要在促进公众理解科学的同时,积极成为科学与社会之间合作关系的一部分。孤立的科学不仅对科学没有任何好处,并且可能让科学面临危险。贝尔纳就曾提醒过,“有必要大大普及人们对科学重要性的全面认识,这部分地是因为科学只有在这种舆论的支持下,才能充分发展,部分地还因为这是我们防止神秘的狂热情绪和反理性的倾向的唯一有效保障,否则,这种情绪和倾向便会受一切反动势力的支配”[20]。
现代科学活动中的科学家不再可能只关心实验室了,科学家必须关心科学的去向和结果,科学家需要民众的支持,科学最终要服务于民众。为此,科学家就要致力于提高民众的科学素养,积极承担起对公众进行科学传播与教育的责任。当然,这需要必要的舆论环境和制度性保证,例如完整的科学教育环境,包括学校环境和社会环境,这需要资金、制度、教育理念、传媒等方面的支持和保证,若单靠科学家自身,是不可能实现的。
三、从认知到实践:提升科学家责任的具体路径
在现代科学一日千里的进程中,作为科学活动的第一当事人和绝对知识权威,科学家对于科学的进程与方向担负着无可推卸的责任。社会对于科学家责任的合理认知,以及科学家自身的责任意识及其承担能力,是科学发挥其价值的重要标尺。尽管科学家责任当前还是个未能完全解决的课题,但是我们却可以把握求解的方向,探索其可行路径。
1.观念路径:通过社会科学观念的进化提升科学家责任
科学家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终归依赖于我们所秉持的科学观念或关于科学的信仰。科学既然已经作为一种社会建制,那么它就必定依附于特定的价值文化系统,并表达着属于自己的特定价值观念。科学究竟是什么,为什么需要科学,需要什么样的科学,科学该向哪里去……我们只有真正理解了科学,理解了科学的本质及其与人类进步的关系,才能更有效地“影响”科学,让科学更好。“好科学生产知识。但是研究不仅仅是发现。它是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去获得某种特定的知识的自觉行动。即使是在最具探索性的模式中,科学研究也总是按照自觉的计划而执行的。”[21]不能充分理解科学的社会,无法深刻地回答关于它的任何问题。科学自身的进展已经明显地超越于它被理解的程度,更深刻地理解科学,需要依赖科学家这个科学活动最重要的当事人。科学家需要在社会力量的大力支持下,在科学与社会公众之间建立有效连接,通过解释科学、传播科学,培育社会的科学土壤,让公众真正成为科学活动的“局内人”。要在科学问题的设置、科学应用的价值评价中,让公众更加广泛地参与科学,尽可能地促成社会关于科学本质与总体方向的共识。尽管在纯粹的知识领域里,这样的共识是很难实现的,但是当科学成为社会的科学而不是只为科学家群体或少数利益组织所享有的科学时,对科学的意识和行动才会是恰当的。
2.机制路径:通过科学责任链机制的构建与完善提升科学家责任
在科学成为社会建制的时代,科学家显然不是能为科学负责的唯一责任人,因为科学活动已经大大超出了科学家的独立意志和研究过程。科学福利的受益目标是整个社会,通过科学研究增加公共福祉、避免灾难的责任也必然来自包括科学家、政府决策者、项目投资方、技术开发和推广者、企业及社会大众在内的所有公民。大科学时代的科学研究与应用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以上述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为例,尽管它的研究过程在实验室,真正了解其专业知识的唯有科学家,但因为其关涉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它早已不再是科学家领地内的专属问题,而是成为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就此而言,科学家必须为此作出最严谨的调查与研究,因为他们承担着向社会提供最客观的研究结论,包括最负责任的风险评估及对公众进行科普教育的责任。而决策者在运用决策权力的同时,承担着根据科学研究结论与公众利益需求作出最具安全性的政策导向的责任。开发商、投资商与技术推广者在追求其利益的同时,必须承担保护科学、遵守和维护科学应用政策的责任。总之,瞬息流变的科学进程要求人类必须构建和不断完善一套尽可能完整、规范、严密的科学责任链机制。在科学问题的设置、科学活动的投入、科学风险的预见和规避、科学教育的普及、公共利益的维护等一系列领域都应确认来自全社会的责任意识和行为承担。也只有在这个责任链构建的不断完善中,科学研究者的责任范畴才会更加明晰。
注释
①本文所出现的“科学”一词,仅指以揭示自然客观规律为目的的自然科学(包括实验科学),不包括人文与社会科学;本文所指的“科学家”也是建立在“科学”的这一意义上的。②④⑤⑧⑨[德]奥特弗利德·赫费:《作为现代化之代价的道德》,邓安庆、朱更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 年,第 15、64、260—261、70、258 页。③[美]唐纳德·肯尼迪:《学术责任》,阎凤桥等译,新华出版社,2002年,第4页。⑥马栩泉:《核能开发与应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年,第169 页。⑦ [11][21]John Ziman,Real Science:What it is,and What it mean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0,P.161、204、14.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505页。[12][19][20][英]J.D.贝尔纳:《科学的社会功能》,陈体芳译,商务印书馆,1982 年,第516、144、344页。[13][美]《爱因斯坦文集》(增补本)第三卷,许良英、赵中立、张宣三编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372页。[14]张华夏:《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55页。[15][德]汉伯里·布朗:《科学的智慧:它与文化和宗教的关联》,李醒民译,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138—139页。[16][美]N.维纳:《控制论》(或《关于在动物和机器中控制和通信的科学》),郝季仁译,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22页。[17][18][美]巴伯:《科学与社会秩序》,顾昕译,三联书店,1991 年,第268、269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