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伦理
2013-08-15冯庆旭
冯庆旭
人类的实践活动总是或多或少地伴随着风险。“风险社会”一词作为一个概念最早是由德国著名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提出来的,贝克在其《风险社会》一书中,对风险社会进行了现代性的探讨。英国学者安东尼·吉登斯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将风险区分为“外部风险”和“人造风险”两种。在当代社会,“我们所面对的最令人不安的威胁是那种‘人造风险’,它们来源于科学与技术不受限制的推进。科学理应使世界的可预测性增强,但与此同时,科学已造成新的不确定性——其中许多具有全球性,对这些捉摸不定的因素,我们基本上无法用以往的经验来消除”①。所谓风险社会,即是这种“人造风险”占主要地位的社会。
一、风险与伦理的结合
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风险社会风险的实质是人本身的风险,因为人是风险的制造者。但同时,由于风险的前因后果已经不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从而使责任的承担者很难或无法得到确认。也正因为这样,风险的制造者既可享受冒险的成果,又能逃脱责任的追究。也就是说,虽然我们都知道是“人”制造了风险,但却不能确知这个或这些“人”究竟是谁,这就导致了对风险后果负责的只能是“一般化的人”,而“一般化的人”往往意味着风险后果的无人负责,这也是风险产生的重要原因。于是,风险与“一般化的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正因此,“现代社会预防性思维的流布使得‘风险’也逐渐成为一个概念化、普遍化的媒介,是一种现代社会中创造伦理沟通论述及个别的主体性论述的媒介”②。而作为现代社会中创造伦理沟通论述及个别的主体性论述的逐渐概念化和普遍化的媒介,“‘风险’具有和社群团结的维系及与所属成员的道德建构的功能。在现代社会中,就社会功能的观点,‘风险’提供了同样的可能性,促使产生共同想象作为伦理沟通的基础”③。的确,在现代社会,风险在给人类带来诸多不确定性和潜在威胁的同时,亦提供了促使产生共同想象作为伦理沟通基础的可能性,从而使风险与伦理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了。
风险与伦理的结合并非偶然,不仅因为现代社会的风险的实质是“人造风险”,而“人造风险”的人为性注定了风险的伦理性,而且因为我们已经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风险的全球性必将对整个人类产生影响,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产生的风险及环境危机等一系列问题再也不可能仅仅局限于一个狭小的范围。“既然我们人类处在相互依赖的全球时代,这些问题应该作为全球正义而非个体人权的问题被重构,如果没有一个建立在新的伦理学和正义的概念基础上的变化了的世界观,环境将把我们打败。”④其实,如果真有那么一天,打败我们的将既不是环境,也不是风险,而是我们自己。所以,建立一个在新的伦理学和正义的概念基础上的变化了的世界观,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需要,亦是伦理学本身发展的逻辑使然。正是在全球风险社会的背景下,风险伦理作为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产物应运而生。
简而言之,所谓风险伦理,就是指在风险社会,人类为应对风险而遵循的一系列伦理原则与规范的总和。由于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是指“人造风险”,又由于风险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模糊不清,风险责任的难以追究或无法追究,所以导致了风险的制造者的伦理责任意识淡薄。这一方面说明了风险伦理是一种不同于传统的新型伦理,传统伦理已无法或无力应对风险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风险社会中的人们在进行个人和社会的行动时存在着某种非伦理化的倾向,而这种倾向毫无疑问地会带来一定的伦理风险。其实,“人造风险”这一表述本身即是对伦理风险的昭示。
二、风险社会与伦理风险
在风险社会,伦理风险主要表现为主体对风险的不负责任。前已述及,风险社会是以“人造风险”占主要地位的社会。当然,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每个行为主体(人)都参与了风险的制造,因而都应负有一定的责任。而要求人人担负责任所导致的结果恰恰等于无人负责。于是风险社会由此陷入了有人“负责”制造风险却无人负责风险后果的责任缺失乃至责任空场的伦理风险之中。
就空间而言,由于风险社会是世界性的,所以伦理风险就具有了世界性或国际性。“与现代化风险在国际间的难以控制相应的是它们扩散的方式。至少对消费者来说,风险的不可见性几乎不可能做出任何决定。它们是和其他东西一起吸入和吞下的附带产品。它们是正常消费的夹带物。它们在风中和水中游荡。它们可以是任何和所有的东西,而且与生活的绝对需求——呼吸的空气、衣食、居所——一起,它们通过了所有其他严密控制的现代性保护区域。不像诱惑人却也可以抛弃的财富——对于它们,选择、购买和决定总是可能和必须的——风险和破坏在所有的地方通过自由的(!)决定而隐晦和无阻碍地隐藏着。在这种意义上,它们带来了一种新的文明的风险归因。”⑤风险作为现代文明的附带产品在世界各地了无阻碍地自由穿行,它跨越了民族、国家的界限(事实上这界限也是限制不了的),成为全人类的公共产品,虽然制造这种公共产品的并不一定也不可能是全人类,但这种并不受欢迎的公共产品却强行“赠送”给了全人类,“赠送”给了那些对此也许一无所知但却在事实上成为无辜受害者的远距离的他者。这是由对远距离的不负责任所造成的风险,也是伦理风险在空间上的表现和反映。
伦理风险在时间上则表现为对未来的不负责任。“风险意识的核心不在于现在,而在于未来。在风险社会中,过去失去了它决定现在的权力。它的位置被未来取代了,因而,不存在的、想象的和虚拟的东西成为现在的经验和行动的‘原因’。我们在今天变得积极是为了避免、缓解或者预防明天或者后天的问题和危机——或者什么也不干。”⑥风险社会的明显特征是未来决定现在,必须考虑今天的行动可能对明天造成的影响。决不可只顾眼前的短期利益而置未来于不顾。然而,事实却如约纳斯所指出的:“现代技术及其产品遍布全球,其累积的效果可能延伸到无数后代。我们此时此地的所作所为,大多是自顾自的,我们就这样粗暴地影响着千百万在别处和未来生活、对此不曾有选择权的人们的生活。为了眼前的短期利益和需要(为了那些大多自我产生的需要),我们把未来生活都押上去了。也许,我们不能完全避免如此或类似的行为。但是,如果是这种情况,我们就必须将我们的注意力高度集中,尽量公平地为我们的后代做事,也就是说,他们对付那种抵押的机会不要预先就被掠夺了。这里的关键是:以长远、未来和全球化的视野探究我们的日常的世俗—实践性决断是一个伦理的创举,这是技术让我们承担的重任。用伦理的范畴(主要是应这种新事实的呼唤)说就是‘责任’。”⑦由此看来,对未来的不负责任事实上就是在对伦理提出挑战,是在冒伦理风险。而如何应对伦理风险则有赖于责任伦理在风险社会的建构以及人们对责任伦理精神的深入把握并且能够身体力行。
三、伦理风险的应对
“有关风险的陈述从来没有简化为仅仅是关于事实的陈述。它包括理论的和规范的内容,这都是它的组成部分。”⑧不难看出,责任伦理是有关风险的陈述中所包括的规范的内容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对于应对风险社会中的伦理风险将发挥重要作用。
1.责任伦理之于风险
责任伦理并不仅仅拘泥于对事后责任的追究,那是法律的主要任务。责任伦理更加侧重于对主体行为后果的事先预测,并且更多的是对不良后果的顾及。而“事先顾及后果选择和事后根据后果评价是很不同的。它不是把‘结果’或‘后果’作为道德评价的最终标准。还有,这里只是‘顾及’,而非一味追求结果,尤其是物质利益的结果。与其说它最关注的是如何获得最大效果,不如说是它最关注的是如何防止最坏后果。所以,我们在此宁可说‘顾及后果’而不会说‘追求最大效果’”⑨。如果将责任伦理仅仅理解为是为了“追求最大效果”,虽然不能说是完全错误,至少也是对它的一种误解。
对后果特别是不良后果的预见并竭力加以防止和避免是责任伦理的重要特征。如果他已预见到这一后果,但为了眼前的一己私利,并且同时,从表面看来,这一后果在短期内和较小范围中似乎并不会产生较大的危害,反而会带来所谓“善”的结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为此不得不采用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还要面对可能出现甚至是极可能出现的罪恶的负效应。当什么时候、在多大程度上,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可以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对于这个问题,世界上的任何伦理都无法得出结论”⑩。道德上为善的目的并不能使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副产品圣洁化,所以对道德上令人怀疑的或至少是有风险的手段,是主张应加以审慎对待的。决不可以道德上为善的目的来为道德上有害的手段和不道德的结果的发生辩护,否则,这个道德上为善的目的本身就是值得怀疑的。责任伦理要求我们小心谨慎地行事,我们在从事这样或那样的活动之前,应本着对他者,包括在空间上的远距离和在时间上的未来的人和自然负责的精神,顾及到后果可能造成的影响。而针对风险社会中伦理风险的主要表现,即空间上对远距离的不负责任和时间上对未来的不负责任,相应地,责任伦理亦具体化为远距离的伦理和未来的伦理或前瞻性的伦理。
2.远距离的伦理
在风险社会,远距离显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为人类所居住和生活的地球俨然已成为一个“村落”。在这个“越来越小”的星球上,民族国家间的界限变得越来越模糊,风险也越来越关涉每个人的命运。“传统社会的风险及其后果是区域性的,只涉及有限的人员范围和有限的地区,而风险社会的风险已变得无地域限制了,它超越了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既是本土的又是全球的,因此,从普遍的意义上说已具有世界性。”(11)在世界性风险面前,地理边界和社会文化边界已失去了昔日的传统意义,风险的普遍性也同时使伦理超越了这一界限而将不同民族国家连接在了一起,以共同应对风险。从这一点来看,风险具有团结全人类的强大伦理力量。
世界风险社会在使人们痛苦地意识到在自己生活关系方面的全球性的同时,也在提醒现代民族国家如何应对这种全球性的风险。民族国家内的冲突将具有世界意义,民族国家历史日益成为世界历史。这一趋势的客观后果是:使原来因实践引发的局部的区域性风险转化为世界的全球性风险。而这一转化意味着人们实践的伦理意义:要向远距离的他者,包括远距离的人和自然负责,因为整个世界已经成为休戚与共的命运共同体,此时此地的稍有不慎,就可能殃及其他地区甚至整个世界。“从污染流通的普遍性和超国家性的观点来看,巴伐利亚森林中一片草叶的生命,最终将依赖于国际性生态协议的达成和遵守来维持。风险社会在这个意义上是一个全球性的风险社会。”(12)所以,远距离的伦理要求人们对自身的实践进行一种自我的限制,即不能因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而由远距离的他者受害,因为这显然是不道德的。
从表面来看,风险在世界范围内的流通表现出超国家的平等特点,但事实是,由于经济实力的差距,当今世界存在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及不发达国家的区别,而风险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之间的分配是不平等的,具体表现为财富在发达国家聚集,而风险却不断流向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并在这些国家聚集,使这些国家深受风险的威胁。而“实践表明,发达国家将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的落后国家变为自己的原料基地和商品销售市场,将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风险留给或转嫁给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的落后国家,试图换取本国的园林绿化、生态良好的做法是很不现实的”(13)。原因很简单,由于风险的世界性,所谓的远距离只是相对的,风险的无处不在使得发达国家所制造的风险虽然可以暂时远播他处,似乎可以“置身事外”,但由于风险在整个世界的流动,有朝一日,自己所制造的风险迟早会殃及自身。
我们注意到,“风险社会使伦理学研究的内容也发生了重大的转变。传统伦理学主要关注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风险社会唤醒了人们的‘少数人意识’、‘弱势群体意识’、‘协调发展意识’等,使人们充分地意识到正是少数人、弱势群体、不发达地区决定着风险的程度和范围,决定着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因此,它们不再在主流伦理之外,而应成为伦理关怀的中心。阿玛蒂亚森以自由为核心的伦理学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实现了伦理学的革命。同时,伦理学也将更加深入地探讨代际伦理问题、政治伦理问题等”(14)。少数人、弱势群体、不发达地区在传统伦理学中似乎处于“遥远的边缘”,而正是风险社会促使产生了伦理的共同想象,远距离的伦理将他们从“遥远的边缘”拉至伦理关怀的“中心”。
远距离的伦理不仅从消极意义上要求人们对自身的实践进行一种道德约束,而且要求对处于风险之中的远距离的他者——尤其是少数人、弱势群体、不发达地区——进行帮助,使其摆脱风险。处于风险社会中的人类犹如在风险中航行的一只只船所组成的船队,是一个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伦理共同体。最前面的那只船虽然与最后面的那只船距离看似很远,但因为最后的那一只抗风险能力较弱,甚至无力抵抗风险,最前面的那一只完全有义务帮助它抵御风险,而不是将其置于风险而不顾。更何况这风险的产生与最前面的那只船并非没有关系。如果不顾,那最后一只船将面临灭顶之灾。完全可以想象,最前面的那只船也必将遭受同样的命运。这绝非危言耸听。2009年12月7日—18日在哥本哈根召开的全球气候变化大会上,来自南太平洋的一个非常小的岛国图瓦卢的代表在想到自己的国家可能会因一次失败的大会而彻底消失时,抑制不住自己的眼泪。他的泪水已为处于风险社会中的整个人类敲响了警钟。远距离的伦理正是试图阻止这种悲剧发生的伦理。
3.前瞻性的伦理
如果说远距离的伦理是从空间上站在全球的高度对人类命运的关照,那么,前瞻性的伦理则从时间上着眼于未来,强调对整个人类的责任。风险社会的特点决定了未来对现在人类行为的影响,“即使作为猜测,作为对未来的威胁和诊断,风险也拥有并发展出一种与预防性行为的实践联系”(15)。所以,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前瞻性的伦理是预防性的伦理,它着重突出了当今人类的实践活动对未来应负的责任。这种责任与远距离的伦理所强调的责任有所不同,远距离的伦理(我们已作出限定)由于空间的相关性使得责任具有某种程度的相互性,而前瞻性的伦理或预防性的伦理则因时间的一维性从而使得责任具有明显的非对等性。
前瞻性的伦理包含了对后代人的伦理地位的确认。有必要指出,后代人与当代人的伦理地位是平等的,那种以未来后代尚未出场为由而将其置于“绝对的弱者”的地位,并进而提出当代人作为尚未出场的后代人的代理人或代言人的观点是有待商榷的。因为这样一来,后代人与当代人就是不平等的,而这种不平等仅仅由于其无法克服的尚未出场的“绝对的弱者”的地位,为了实现平等,所以需要代理。看得出来,这种代理义务是对未来后代的人道主义的援助,因为按照这种代理义务由以产生的原因,未来后代也绝不会提出当代人作为其代理人的要求或请求的。当代人是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了后代而不自知,并在实际上将后代人置于与自己不平等的“绝对的弱者”的地位,从而否定了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平等地位。不管代理人的初衷如何充满善意,但其实质不是对未来后代的尊重,反而是降低。究其根源,是由于将本来是正义的义务当做了人道主义的义务,即使后代人在未来的某一时刻来到这个世界,并了解到他们的前人,也就是当代的我们,如何煞费苦心地代理他们时,也不会心存感激,甚至会认为当代人是在越俎代庖。
当代人需要做的是尽到符合代际正义要求的正义义务,而不是履行人道主义的义务去代理后代人。代际正义是作为公平的正义,也就是对后代人公平的正义,而不是通过当代人的代理与当代人讨价还价的作为互利的正义。只有这种公平的代际正义才能为当代人风险的预防提供强大的伦理支撑。前瞻性的伦理通过对当代人行为后果可能对未来后代造成的影响的考量,要求当代人将自己的行为限制在一个安全的范围内,自觉承担起对未来的责任,而这一责任是体现代际公平的正义义务,而不是当代人对后代人的所谓人道主义的义务,因为人道主义的义务或多或少包含恩赐的意味,并且这种义务对当代人来说是可为可不为的。这样一来,当代人对风险的预防就没有足够强劲的伦理保障。
在当代人与后代人的时间序列上,我们处于时间的上游,相对于处于时间下游的后代人拥有强势地位。但当代人若因这种强势地位而置后代人于不顾,那就等于抛弃了人类世代相传的道德之“薪火”,这样的不顾是不道德的,是我们所应坚决反对和强烈谴责的。处于时间上游的当代人应为处于时间下游的后代人的幸福生活尽可能地创造条件,至少不能以牺牲后代人所将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为代价而制造风险。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当代人也曾处于时间的下游,并已感受到因前代人制造的风险而受的伤害,但时间的不可逆使得我们无法要求前代人对此负责,这是何等的不公平!我们既然意识到这种不公平,就不应将这种不公平继续下去。
当代人应该意识到,我们在预防和规避风险方面为后代人所做的一切,包括承认、尊重并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予以保障的后代人的权利主体地位,都不应视为一种仁慈行为。“总之,在后代人权利的辩护者看来,如果未来后代拥有权利,我们为后代人而保护环境的行为就不是一种仁慈行为,而是基于后代人权利的一种义务;他们有权拥有一个健康的生态环境。对于我们未能履行保护环境之义务的行为,他们的恰当反应就不仅仅是遗憾,而是道德愤怒。一个功能健全的生态系统并不是我们慷慨地留给后代的一份‘礼物’,而是他们‘应得’的财富。”(16)
无论是远距离的伦理还是前瞻性的伦理,要想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还须通过政治的力量予以保证。在伦理上决定了的应该对于远距离的和未来的他者的责任只有转化为政治家的行动才能切实有效,否则很可能流于伦理的空谈。这就具体落实到政治家的责任伦理上来了。“‘责任伦理’是一种事先的顾及后果,所以表现为一种责任;而且它是一种选择,且常常是紧急情况下的选择;这也是政治家的选择,也就是说,是精英的选择。又由于它的顾及后果不是或不仅仅是影响自己的后果,所以它又有一种道德涵义——它作为一种个人自我的选择,考虑的却是自己治下的他人或群体的利益,甚至人类的利益。它不是评价他人,也不是评价一般的行为,而是自己要为他人进行选择。从个人行为的选择到政治家的决策,一种考虑长远和全面后果的‘明智’(明智的自爱)会转变为一种道德:即当他不再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和后果,而是顾及到他人、甚至他国。或从另一个角度说,则还有一种权利、一种德沃金式的王牌意识,即通过‘可普遍化’达成的底线原则在使道德真正成为道德。”(17)政治家的责任伦理使得人类对于远距离的责任不再遥远,对于未来的责任也近在眼前。
结语
说到底,在世界风险社会中,只要各个民族国家的政治家自觉遵循责任伦理的要求,并将这种要求外化为自己的政治实践,断然摒弃可能给人类造成伦理风险的对于远距离的和未来的他者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树立高度责任意识,铸就责任伦理精神,将责任伦理的精神要义与脚踏实地的政治实践结合起来,那么,防范、应对、规避和化解风险社会中的伦理风险,实现居住在这个蔚蓝色星球之上的整个人类的和谐、稳步、永续和健康的发展,就应该不仅仅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注释
①安东尼·吉登斯:《现代性的后果》,田禾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第115页。②③乔世东:《风险社会与政治伦理》,《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④Satvinder Juss:Global Environmental Change:Health and the Challenge for Human Rights,Indiana Journal of Global Legal Studies,Vol.5,No.1,Symposium:The Public's Health in the Global Era:Challenges,Responses,and Responsibilities(Fall,1997),pp.121 - 178,Published by:Indiana University Press.⑤⑥⑧ (12) (15)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何博闻译,译林出版社,2004年,第44、35、26、16、35页。⑦汉斯·约纳斯:《技术、医学与伦理学——责任原理的实践》,张荣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年,第45页。⑨ (17)何怀宏:《政治家的责任伦理》,《伦理学研究》2005年第1期。⑩马克斯·韦伯:《学术与政治》,冯克利译,三联书店,2005年,第108页。 (11) (14)王国银:《风险社会的伦理意蕴》,《伦理学研究》2005 年第 5期。 (13)王浩斌:《风险社会中的主体性原则及其伦理重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年第3期。 (16)杨通进:《环境伦理:全球话语中国视野》,重庆出版社,2007年,第321—32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