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中外合作办学若干关键问题及对策建议
2013-08-15王晓军周莉莉
王晓军,傅 翔,周莉莉
(浙江理工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浙江杭州310018)
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教育领域出现的新生事物。1995年,国家颁布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使我国的中外合作办学有了可遵循的政府规章,对早期的中外合作办学起到了一定的指导作用。2003年,“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1],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将中外合作办学纳入到了依法办学的轨道。之后,教育部相继制定并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细化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如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2006年的《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十年来,全国各地中外合作办学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对加快我国教育改革和发展步伐,促进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样的教育选择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清楚地看到,在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有一些关键问题还未很好地解决。基于此,笔者根据长期从事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经验,对这些关键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若干关键问题
(一)合作伙伴的选择不当
国外大学选择来华合作办学的目的各不相同。少量一流大学从其全球办学战略的角度考虑,愿意到中国来发展其教育事业,但多数更感兴趣的是如何吸引优秀中国学生赴该校留学;也有一些具有实力的大学出于输出教育服务的目的来华合作办学,故把经济回报放在较重要的位置;而一些生源困难、水平一般的国外大学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常常会更积极主动地在中国寻找合作办学的机会。对此,我们应加以区分。然而,国内有些地方和学校,一方面因为政府相关部门提供的资讯有限,缺乏了解国外教育机构相对完整信息的正规渠道,另一方面自身也未慎重核查拟合作的外方单位的资质,使得国外一些水平一般甚至次级的教育机构乘机而入,把这种合作办学作为其在华的贸易渠道之一,大笔赚钱,中方也无法保证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
(二)合作专业的选择趋同严重
以浙江省为例,在2013年1月省教育厅公布的37个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含与港澳台地区的合作办学),21个项目属于经济、管理门类,6个属于工科门类中的计算机、软件专业,2个英语专业[2]。以经济、贸易、工商管理、计算机、英语等为专业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全国重复设置情况普遍。
(三)引进的外方智力的数量与质量欠保证
中外合作办学中引进的外方智力是合作办学的核心竞争力之一,高质量的合作方教师是中外合作办学质量的保障。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为例,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好多项目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合作双方没有很好地遵守《意见》中的有关规定,引进的外方课程、专业核心课程的数量以及由外方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教学时数未达到有关规定。二是引进的“外智”来源渠道不一,质量良莠不齐。他们中有的是外方本校的教师,绝大多数资质较好,使合作办学的教学质量得到保证;有的是外方甚至是中方在国际社会上为合作项目招聘的外籍教师,他们的资质、精力、健康、工作目的等个体差异较大,且未必全达到了外方对其本校教师的入门要求,所以师资队伍的质量和稳定性难以保证。
(四)先进的教育思想、理念等的引进、消化和吸收不足
中外合作办学的核心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但在很多中外合作办学中,把优质教育资源引进的重心更多地落在优质的外方师资和原版教材的数量上,而忽视了外方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教学方法和管理经验等软件的有效引进、吸收和消化。在不少中外合作办学中,有时人们只多看见了几张外教的脸、多了几本英文教材,而其他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还是老方一帖。有时候即使引进了先进的原版教材,也常常成为学生们自学或教辅材料,有效利用率不太高。
二、原因分析
上述问题在目前的中外合作办学实践中较为普遍。究其原因,既有体制机制上的问题,也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理念上的问题。
其一,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手段单一。针对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存在的问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所采取的措施主要还停留在“严格准入”“加强评估”等方面。这些措施虽可防止中外合作办学中的项目重复设置和低水平建设的问题,但想要有效引导高校将中外合作办学工作放到国家、地方所急需的专业领域中来,仅仅抓好审批和评估等环节还是远远不够的。
其二,有关法规、制度还存在不够健全之处。《实施办法》中写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享受国家给予民办学校的扶持与奖励措施”[3]。而200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出资人可以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因此,根据此原则,中外合作办学者可以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4]。但这适用于“机构”的相关规定是否也适用于“项目”,却没有明确说法。结果,许多高校在与外方洽谈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时,无法选择那些提出合理回报要求的资质优良的院校。实际上,以当今中国的综合实力而言,外方已很难抱着一种援助的心态来与我方开展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而以输出教育服务为目的的国外大学中也不乏有实力的学校。所以,诸如此类法规制度上的缺位对我方选择合作伙伴、提升教育资源引进水平造成了实际困难。
其三,部分高校缺乏正确的中外合作办学理念。有的高校仅把中外合作办学当作一种形象工程,不注重办学过程中的内涵建设,存在“重申报、轻办学”的现象;还有一些高校则把中外合作办学当作是一种开源手段,缺乏必要的投入,无法保证中外合作办学的可持续发展;甚至还有一些高校仅仅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举办一些类似于国外大学预科的教育项目,其中还存在着收费方面的问题,背离了国家发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
三、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中若干关键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采取多样化的政府调控措施,完善相关法规制度
在现有调控措施下,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较为严格,监管力度也不断加大,集中在某些学科领域的低水平重复办学的问题已开始改变。然而,如何将中外合作办学引导到国家急需的专业领域中来,光靠审批和监管来调控还不够。这还需要政府采取必要的扶持手段,如给予必要的财政补助、帮助高校牵线搭桥等。同时,相关的法规制度需要继续完善,比如对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可以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明确不同导向、要求和政策尺度,以利于高校更好地开展合作办学。
(二)准确把握优质教育资源的内涵,慎重挑选合适的合作伙伴
中外合作办学的初衷与核心是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那何为外国优质教育资源呢?中国驻芝加哥总领事馆教育组有关官员对外国优秀教育资源做了更细致的分类:“(1)在国际上具有特色或成功办学经验的学科或专业;(2)知名院校;(3)一般院校的优势学科、专业或其他资源;(4)一般院校的非知名的,但却是国内急需的学科、专业或其他资源;(5)国内急需、具有先进性和特色的课程和教材;(6)国外教育机构的办学特色和成功的管理经验;(7)具有先进性和特色的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形式或考评方法;(8)职业技术教育中具有特色的、属于国内急需的专业及其他优质资源;(9)师资队伍建设、师资培训的先进经验。”[5]国内高校在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准确把握“优质教育教学资源”的内涵,认真、客观地了解、审查对方的资质与办学实力,再结合自身实际,作出合理选择。
(三)坚持公益性原则,树立正确的中外合作办学理念
不管外方是否可以取得合理回报,作为中国高校,应按照《意见》中“教育是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标的崇高的社会公益性事业。教育服务不是货物贸易,也不同于一般的服务贸易。要正确把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和性质”[6]等要求,坚持公益性原则,决不能以经济利益为出发点,要确保人、财、物的必要投入,确保中外合作办学的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四)避免学科专业的趋同设置,努力建设国家优先支持或国内、地方急需或紧缺的合作专业
高校应根据国家、地方政府的政策导向,结合自身办学定位和实际,合理选择合作专业。《实施办法》“鼓励在国内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中外合作办学”[3]。《意见》中明确“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要密切结合国家、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要,鼓励在国内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与外国高水平大学以及具有优势学科的大学开展合作办学”[6]。在2012年获得本科及以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权后,浙江省教育厅于2012年5月发布通知,规定“合作办学应满足国家和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的需求,优先支持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的急需紧缺专业开展合作办学,如新材料、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海洋技术、农业科技、环境保护、现代交通运输、工业设计、金融保险、物流管理、创意文化等。可以适当引进国家专业目录以外的国外新兴专业(文科除外)”[7]。因此,国内高校今后应着重申报并建设高水平、特色明显、能获得优先支持的“精品项目”或者具有“填补空白”性质的国内、地方急需、紧缺的专业项目。
(五)规范外方师资的聘用管理,确实保证外方智力引进的数量与质量
按照《意见》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应遵循四个“三分之一以上”的原则,即“引进的外方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担负的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和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和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以该外国教育机构名义在国际上招聘的教师,其水平应当获得外国教育机构和中国教育机构的认可。”[6]国内本科专业培养计划还包含了许多中国特有的课程,如思政、体育等。如要达到《意见》中第一、第三、第四个指标为“三分之一以上”,意味着绝大多数专业核心课必须由外方引进并授课,这从实践情况来看确非易事。以浙江理工大学与美国一高校合作的“服装设计与工程”专业为例,这四个“三分之一以上”的数据分别为44.44%、82.60%、37.86%与34.03%。从该例子可看出,为使其余三个指标达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要求,第二个“专业核心课程”引进的指标须远远超过“三分之一”,也就是说绝大多数专业核心课程须由美方来华授课,而中方专业课程教师将失去很多教学机会。长此以往,中方教师的专业化发展将受到很大影响。基于此,浙江省教育厅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没对原先第一个“三分之一以上”的指标作要求。应该说,这种更为实事求是的做法,使中外合作办学中“外智”的引进数量、教学时数等调整到了一个比较合理的标准,较好地解决了“引智”工作的操作难题。
那么,按照以上较合理的“引智”量化标准,怎样的“外智”才能较好地保证教师的质量呢?按照笔者的经验,最佳办法是所聘外方教师全部是外方本校的专业教师。为保证这一点:首先,合作双方应事先将该内容写入合作协议;第二,在遴选老师时,中方也要合情合理地向外方提出对外方教师的要求;第三,在外方本校教师来华任教期间,中方在工作、生活等方面要做到管理规范、照顾周到,做到以情动人,以情留人。外方本校教师来华任教能较好地保证师资质量,一是他们在进入外方任教前已经历了严格的选拔,达到了其本校的任教要求,也会自觉接受其本校的相关管理规定,因此他们一般会持一视同仁的态度去履行其本校在海外的教学职责和义务。另一方面,外方为了维护其国际声誉及该项目在其本校教师中的口碑,一般会挑选教学优秀、有海外经历、善于沟通、对华友好、便于管理的教师来华任教。但是,因为这些教师在其本校也有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要让他们长时间地来华任教非常困难。该问题在越是优秀的“外智”中越突出。因此,中外双方应充分沟通,商定外方本校师资来华授课的时间段,根据专业、课程性质,合理制订教学计划,悉心设计授课安排。在外方本校师资的确紧张但不影响教学质量的前提下,中方可适当接收外方在社会上招聘的合格的师资来华授课。但无论哪种情况,应事先由外方为其来华授课的教师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内容应包括中国国情、民俗、相关法律法规、专业技能、行为规范、师德师风等。此外,中方在外教到达后,也应对其加强中国的宗教政策、出入境管理法规、校纪校规等方面的宣传与教育。
(六)勇于摒弃旧思想、老做法,有效利用、吸收、消化多种形式的国外优质教育资源
中外合作办学中需引进、利用、吸收、消化的优质教育资源除了优质师资外,还包括以其他形式存在着的教育资源,如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课程体系、教材和教学内容、教育教学管理模式、教学方法、技能与手段等。其中,引进并选用好先进的原版英文教材应该是基础。在当今社会急需培养国际化人才的要求下,选用好先进的原版教材能使师生接触、吸收到学科领域里处于世界前沿的先进知识,缩小我国高校与世界高水平大学的距离。此外,这些教材里常常编有丰富的实例与讨论题目等教学内容,师生将在分析实例、小组讨论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思维方法,教师也能借此自觉地提升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当然,在引进、选用原版教材时,须持慎重的态度,以防意识形态的渗透。
另外,在中外合作办学中,应鼓励中方专业教师以合作者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外方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去。一方面中方教师可以协助外方教师指导学生分组讨论,做好辅导和答疑等工作;另一方面,中方教师将以直接经验的形式获取先进的学科知识、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等形式的优质教育资源,这除了能更好地促进中外合作办学自身的科学发展外,若能将其应用到对其他学生的教学中去,则将能更好地发挥这类国际化师资的作用。
四、结束语
中外合作办学是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的有效途径之一。切实解决外方合作伙伴的选择、学科(专业)低水平重复、外方教师的资质和其来华授课的比例以及先进的教育教学思想和理念、教学方法、管理经验等软件的引进和利用不足等关键问题,才能使中外合作办学保证和提高自身的质量与水平,并以挑战者、合作者和鞭策者的身份对我国高等教育的其他形式产生辐射和促进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EB/OL].[2013-01-30].http://www.zjedu.gov.cn/gb/articles/2005-10-31/news20051031163036.html.
[2]浙江省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信息一览表[EB/OL].[2013-02-06].http://www.zjedu.gov.cn/gb/articles/2012-11-08/news20121108164931.html.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EB/OL].[2013-01-30].http://www.moe.gov.cn/publicfiles/business/htmlfiles/moe/moe_861/201005/xxgk_88508.html.
[4]姜乃强.中外合作办学的路该怎样走——教育部法制办公室主任孙霄兵谈《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N].中国教育报,2004-07-07(5).
[5]张志刚.美芝加哥教育机构与中方合作办学调研[J].世界教育信息,2004(6):10.
[6]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EB/OL].[2013-01-31].http://baike.baidu.com/view/3079408.htm.
[7]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本科及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EB/OL].[2013-01-31].http://wsc.zjnu.edu.cn/db/2012_06/1206141648767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