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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伦理学抵御广播宣传中的低俗风

2013-08-15文丨杨晓辉

中国传媒科技 2013年6期
关键词:伦理道德广播电台伦理学

文丨杨晓辉

用伦理学抵御广播宣传中的低俗风

文丨杨晓辉

近些年来,一些低质低俗的广播节目充斥全国各个广播电台,那么抵制低俗之风成为当务之急,本文从传播伦理学的角度来探讨如何抵制广播宣传中的低俗风,仔细研究广播宣传在传播中所能够涉及到的伦理问题,让新闻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伦理素质和伦理知识。

广播宣传; 传播伦理学; 新伦理道德

很长时间以来,一些低质低俗的节目充斥全国各个广播电台,为了吸引听众,某些广播电台制作播出了一些哗众取宠、格调低下的节目,某些广播电台的节目的低俗不堪,污染着社会风气。所以在广播行业给广大听众一片纯净的天空、抵制低俗之风成为当务之急,那么从伦理学的角度来抵制广播宣传中的低俗风成为一个很重要的课题。

当代伦理学的研究已经遍及社会科学的诸多领域,伦理学与其他学科和行业日趋交融,形成了多种交叉学科以及多条面对行业和职业的学科分支,例如,经济伦理学、生态伦理学、医学伦理学、商业伦理学、社会伦理学、教育伦理学等等。这些学科的深入研究,都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而在广播宣传中运用伦理学的理论作为引导新闻媒体从业人员提高思想素质培养道德情操并向广大听众传播伦理道德都是不可缺少的。

广播宣传在构建和谐社会、传承精神文明、弘扬社会公德、引领时代风尚等方面有多么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不言而喻!如此重要的界别,传播伦理学的建立和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和谐社会的构建,除了要依靠党纪国法对人们的思想行为进行必要的约束之外,被人民大众共同认可的社会伦理是内容广泛含义深刻历史悠久影响广泛的重要部分和必要补充,在许多场合,许多时候,伦理道德已经成为人们自我管束的无形的重要的且很有成效的方法和途径了。广播电台在弘扬正气,彪炳先进,树立典型,宣传社会主义道德观的同时,大力宣传和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中的伦理观念也是必不可少的。中国传统伦理与孔孟学说联系紧密,在数千年的文化传承中,深入人心的传统伦理观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接续,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人,不懂不信不实践,我行我素,很多孩子的父母就不懂,不讲伦理道德,这种差距和不均衡致使社会上伦理道德观念淡薄,如果广播宣传能够发挥自己的优长,持之以恒地为坚守的公民鼓劲儿,为没有得到正确伦理传承的人补上传统道德教育这一课,那对社会进步,民族发展将是功德无量的。

社会伦理是千百年来积淀的约定俗成的社会整体意识,是人们建树道德品质的标准,是以家族关系和血脉联系的传承和接续,是人们自我约束,自我检点的思想规范和行为习惯,是一种自觉的自发的自愿的思想方法和做人行事的根本标准。是一种行为人处于主动地位、心甘情愿的自律。

在现阶段,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正在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我国社会各界的共同目标,在完成这个目标的过程中,广播宣传担负着极其重要的社会职责。尽管现代传播已经摆脱了那种纯粹政治宣传的窠臼,进入到了服务的领域,但是,广播媒体对国家公民的教化作用和引导功能依然存在,并且愈显重要。

当前,广播电台对于民生新闻空前关注,不仅与寻常百姓生活中息息相关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得到了重视,就连那些普通人的喜怒哀乐家长里短的小事琐事,也大量出现在宣传报道中,可是,由于广播宣产忽略和缺乏对伦理学的系统研究和深入探讨,更没有结合广播行业的特点构建传播伦理的研究机构,传播伦理学的研究和应用在许多媒体还没有成为一种必须和一种自觉。

没有正确的伦理学理论的指导,就不会有符合伦理学的行为规则。甚至,有些电台报道中还会呈现出极为偏颇的合法不合理的现象。“法”指法律、刑法,“理”则是道理、情理和伦理。理不可以取代法,法也不能忽略理的存在。

在全社会很好地继承和发展优秀的民族伦理精华,培植崭新的道德之树是抵制低俗的根本途径。多年来,我国广播宣传为移风易俗做出过积极的贡献;但也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一些电台媒体也在制造和传播着与传统伦理和社会道德相悖的种种。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严酷的现实。

很长一个时期以来,在广播界中蔓延、流行的低俗之风,已经屡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混杂在传播环节的各类新闻作品、娱乐作品一再于大庭广众之中堂而皇之地亮相就是一个明证。

众所周知,一著名小品演员,曾经有过上乘的表现,受到受众的热捧。可是,近些年来,其表演的作品艺术水平和道德水准却一年不如一年,日益在低俗庸俗媚俗的路上越滑越远,人们已经从背后的窃窃私语到忍不住把问题摆到桌面上讨论了。可见,违背伦理道德的表演影响之广之深之不能容忍到了何种地步。

要改变这种现实,结束这种可悲的连续闹剧,要靠全社会的努力。首先,更要靠广播从业者要具有正确的、明晰的伦理观,要能够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一致的道德规范和统一思想,协调步伐,从而指导全社会每一个人的思维和行动。有了正确的审美眼光,有了判断美丑的健康的大脑,才能够辨明是非,认清方向。自觉抵制低俗作品的侵入,还社会一块精神的净土,一片娱乐的家园,一缕清新的空气。

在民俗内容通俗形式的掩护下,在满足和迎合一部分人的猎奇、好奇的畸形心态一味追求经济利益的动机促使下,庸俗、低俗、粗俗、媚俗的东西被某些“上帝之手”发放了通行证。广大受众,尤其是年轻的受众在低俗之风里受到潜移默化的影响,许多人在不知不觉中悄悄地改变着自己的审美尺度、是非标准,头脑中原本就不很清晰的伦理道德界限更加模糊了。长此以往,他们的、我们的、全民族的世界观、价值观的确立怎么能不受到冲击和影响?

低俗、庸俗和民俗、风俗是伴生的,与一个时期社会的经济状况、与社会的文明程度、与人们的文化教养有关,也与社会舆论的倡导和成功人士的个案示范有关。在我国,低俗的存在还与地域的、阶级的、历史的、当时的生存条件有着密不可分的关联。小品是二人转派生的,二人转是东北民间土生土长的一种曲艺样式,在这种民间艺术中,有许多来自民间的智慧的语言和诙谐表演的精华,但同时与精华相伴的也有低俗的糟粕,在二人转的传统曲目中,不是有《王二姐思夫》、《十八摸》等低级下流的段子吗?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民间艺术工作者着力在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正确思想指导下改造传统二人转,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可是近年来,在市场经济大潮中,有些人在挖掘文化遗产、尊重民俗的幌子下把低级庸俗的表演也夹带着搬上了舞台,污染着文化市场,也破坏了我们的社会文明。二人转演员改演小品,他们把二人转中的糟粕和精华一起带来了,我们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理智地看到,在很多时候,低俗的滋生、蔓延与霉变的菌斑一样,是要依赖合适的温度、湿度等条件的。我们广播新闻工作者就是要铲除那样的条件,不让其有生长的温床。当然,我们与传播中的低俗化的斗争是长期的,任重而道远。

医药类咨询节目对于电台来说是一项重要的广告来源,而恰恰是医药类咨询节目是广电总局治理整治低俗之风的重中之重。饱受争议的广播医药类咨询节目办还是不办,已经成为一个问题。由于医药类咨询节目的最终目的是销售产品,往往急功近利,夸大其辞,以偏概全,误导听众;不少产品没有相应的许可证,医生未经专业的培训,热线电话是托,节目堕落成坐堂卖药的柜台,广播电台也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重灾区。为了应对“后咨询节目”时代,有些先见之明的电台已经大刀阔斧地向医药类咨询节目宣战。不可否认,广播之所以与医药类咨询节目关系暧昧,其重要原因来自于创收指标的压力。当下某些广播电台存在的问题是,应当承担这个任务的电台不仅没有很好地尽到自己的责任,有时候,还在有意无意间破坏和损害着社会伦理的建构。在大众传播中,低俗之风日渐盛行也是伦理道德宣传欠缺,社会道德水准下滑的必然结果。

为了弥补空档,广播还应充分发挥活动综合成本低的优势,坚决摒弃低俗化广告内容,精心策划,提高节目层次,推出既有经济效益更有社会效益的活动,拓展广播的产业链。在广播宣传中无论是新闻、文艺节目还是播出广告,传统伦理中的道德观念应当是我们电台新闻工作者每一个人行为处事的规矩和底线。

作为广播电台的新闻工作我们不妨把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观念作为我们的最高精神追求,而把继承和创新伦理道德当做我们对自己的起码标准。两把尺子,一致的目标,既符合多元化社会发展的需要,又为认识有别的群体提供了比较自由的选择。

应当认真了解和仔细研究广播宣传在传播中所能够涉及到的伦理问题,在新闻工作中明确传播单位和个人的社会责任,使新闻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伦理素质和伦理知识,在从事媒体工作之时就能够掌握扎实的伦理理论,具有自觉把握自己行为尺度的能力,真正使遵循伦理道德成为全体广播媒体新闻工作者自觉、自愿的行为。

[1] 李伦《鼠标下的德性》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2] 万俊人《现代性的伦理话语》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

[3] 罗国杰等《应用伦理学丛书总序》 江西人民出版社,2002.

[4] 理查德·斯皮内洛著; 刘钢译《世纪道德: 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5] 卢泰宏 沙勇忠《信息资源管理》 兰州大学出版社,1998.

[6] 萧成勇 张利《计算机伦理学及其本质问题略论》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1996

[7] 史云峰 《网络伦理学初探》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

[8] 刘京林 《大众传播心理学》 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2005二版

[9] 张国良 《传播学原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10] 赵兴宏 毛牧然 《网络法律与伦理问题研究》东北大学出版社 2003一版

[11] 蔡尚伟 《影视传播与大众文化-文化工业时代的影视方法论》四川大学出版社 2005一版

[12](美)尼尔·波兹曼 《娱乐至死》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3](美)菲利普·帕特森 &李·威尔金斯 《媒介论理学-问题与案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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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互联网协会《文明上网自律公约》

[16] 国家版权局《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

[17]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

[18] 国家版权局 信息产业部《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中国知识产权网

[19] 赵晶晶(2008)《传播理论的亚洲视维》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 邱戈 陈明明 《中国传媒报告》2009年第二期

(吉林人民广播电台,长春 13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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