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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研究与意见

2013-08-15徐亮亮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3年7期
关键词:首府乌鲁木齐市污染

徐亮亮

(乌鲁木齐市污染控制中心新疆乌鲁木齐830063)

本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区域实际提出。本意见适用于乌鲁木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以下简称联防联控区域),具体包括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行政辖区。

1 高度重视乌鲁木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为把首府建设成为宜业宜居、生态良好、空气洁净、充满活力的现代文明国际化城市,自治区各单位和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武警总队、中央驻疆各单位都要统一思想,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统一决策部署,共同做好乌鲁木齐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为加快首府及周边生态文明建设步伐,顺利实现四至五年治理好首府大气污染的目标要求,自治区党委每年听取一次首府及周边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进展情况汇报,研究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确保本意见中各项工作的落实,切实推进首府及周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2 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严禁新上污染项目

2.1 优化产业布局和调整产业结构

科学界定联防联控区域,充分利用联防联控区域周边有利的大气扩散条件,合理确定工业布局。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区,统筹人口、资源、环境和产业布局,有效疏解中心城区人口密度,降低中心城区环境压力。按照将首府建设成为面向中西亚的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的发展战略,明确首府及周边不再新建和扩建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火电、钢铁、水泥、化工等项目,以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走低碳环保绿色可持续发展的新路子。

2.2 严格环保准入标准,建立联防联控区域

根据联防联控区域大气环境容量和城市功能区划方案,制定《乌鲁木齐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限制产业发展名录》,严格节能环保准入标准。联防联控区域内建设项目按照产业类别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布点、统一审批、统一监管”。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建设的项目不予批准;对环境污染严重、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项目不予批准;对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总量指标的项目不予批准。对各园区产业设置“能效准入门槛”和“污染物排放绩效准入门槛”,全面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从源头上加强能耗与污染排放的控制管理,有效推动联防联控区域内四城市能效的显著提高和污染物排放的总量削减。

在联防联控区域内一律不得再安排污染企业,在首府城市规划确定的主要进风通道区域内一律不得新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影响风道通风的高层建筑。

在联防联控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一律不得新建燃煤自备电厂。

3 深化企业污染综合防治,确保达标排放

3.1 联防联控区域内所有工业企业一律采取最严格的环保措施

所有热电厂和工业企业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最新环保标准限值和各行业清洁生产一级标准,督促国控重点污染企业实施大气污染治理项目,提升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水平。

3.2 对所有企业一律实行最有效的环境监督管理措施

进一步扩大在线监测范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联防联控区域内所有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并在自治区环保厅建立统一监测平台,统一实施在线监测,确保实现在线监测全覆盖。对污染物排放未达标、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单位和企业一律实行停产整顿,不予审批新建和改扩建项目;对没有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防治设施建而未用、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3.3 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防治污染措施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所有建设项目达到国家相关环保标准后方可投产运行。对批建不符、久拖不验、不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超标排污等情况依法停产整改。

4 加快推进污染企业搬迁工作

4.1 推进城区周边燃煤电厂的清洁能源改造或搬迁

从2013年起有计划、有步骤地对重点防控区域内的工业企业自备燃煤电厂进行改造或关停搬迁。

4.2 启动对联防联控区域内污染企业的改造升级和搬迁关停

2014年前全面完成首府中心城区化工、建材等污染企业搬迁工作,积极引导工业企业实施改造升级,推行清洁生产。对属于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淘汰范围的生产工艺和设施全部予以关停。

5 发展绿色交通,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

5.1 积极推进绿色交通体系建设

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完善道路交通规划,以“公交都市”建设为契机,优先发展以大容量快速轨道交通为骨干,大容量快速公交和常规公交气电车为主体,出租车等其他公交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交体系。合理设置自行车道和人行道系统。积极倡导绿色出行方式,鼓励发展清洁能源汽车,试验推广电动汽车,建设充电系统。

5.2 加快机动车尾气治理和“黄标车”淘汰

制定《乌鲁木齐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格执行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凡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车辆,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加快“黄标车”的更新淘汰进度,从2013年起,2年内完成首府辖区内各级党政机关、兵团所有公务用车“黄标车”的淘汰或更新。提高车用油品质量,力争2013年执行机动车排放“国Ⅳ”标准,切实降低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给大气环境带来的影响。

5.3 加快路网建设

加快推进绕城高速公路东线、西线及东二环路项目建设,引导货运车辆直接从绕城高速公路过境,不再进入市区,有效减少过境车辆产生的尾气污染。

6 加快推进供热能源结构调整、建筑节能和供热体制改革

6.1 有效实施“煤改气”工程

按照首府实现“电、气化”的目标,在巩固2012年“煤改气”成果的基础上,全部实现城乡“煤改气”。由自治区政府协调气源和气量,确保天然气供应,建立健全天然气调峰调配运行机制;乌鲁木齐市组织燃气经营企业加快城区天然气输配管网建设,提高城区天然气调配能力,保障首府供气安全。

6.2 积极推动清洁能源供热,大力发展分布式能源

从2013年起,凡新建建筑一律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积极扶持和引导微型热电联供及分布式能源技术应用,提高天然气利用率。

6.3 加快推进建筑节能和供热体制改革

修订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全面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严格落实节能标准执行率。编制出台新建建筑75%的建筑节能标准,在联防联控区域,通过政策和标准加快开展绿色建筑、75%节能标准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及被动式建筑的建设。

6.4 加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与监管工作

新建公共建筑实行更加严格的建筑节能标准,健全各类机关办公建筑及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监管体系,完善公共建筑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并逐步推进高能耗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各类办公建筑全面实行按热量计量及收费制度,全面降低公共建筑单位面积能耗。同时开展节约型公共建筑示范单位创建活动。

6.5 加快电力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步伐

将首府电热采暖的配套电力设施建设纳入新疆电网电源建设规划,并由新疆电力公司负责,对电热采暖项目建设配套外网。由自治区发改委负责,制定电热采暖优惠电价政策,推动建筑电热采暖的规模化应用。同时,扩大峰谷电价政策执行范围,实行差别化优惠电价。

7 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7.1 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

加强对首府所有生活垃圾收集点、扬尘污染源点的管理,严禁露天焚烧垃圾、废旧轮胎、塑料、秸秆等,生活垃圾必须密闭收集,及时清运,保持市容环境清洁。

7.2 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对联防联控区域内露天采石、采砂作业的扬尘治理,完善环境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生产原料、原煤等运输、装卸、存储等环节的监管力度,督促各大电厂和自备电厂在改造的同时,必须采取密闭煤仓、密闭带式煤炭输送方式。

8 大力开展生态环境建设

8.1 加大联防联控区域生态防护林建设

重点加强区域北部沙漠边界防护林的建设。大力开展首府绿化工程,在乌鲁木齐市周边植树造林,对公路两侧边坡、互通和中央隔离带等地方植树绿化;在市区见缝插绿,见空补绿,提高绿化覆盖率,促进城市周边植被恢复,不断提高空气的自然净化能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广中水设施建设,提高循环利用率,确保城市绿化用水。

8.2 加快首府周边生态恢复和治理

逐步对分布在乌鲁木齐县南山片区、米东区、达坂城区以及中心城区周边的煤矿进行整治或关停,2014年前关停苇湖梁煤矿和西山片区煤矿。进一步加大首府周边砂场、碎石场的治理和关闭力度,2年内完成首府南部乌拉泊区域砂场、碎石场、采石场的关停,并完成砂坑的回填及生态恢复治理工作。认真落实退耕还林、还草政策,加大植被恢复力度,建设林、乔、灌、草相结合的防沙固沙体系,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加强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和整治,保持原有生态功能。

8.3 实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推动环保基础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稳步推进农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强首府及周边地区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养殖小区污染防治;积极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引导农牧民利用风能、太阳能和沼气,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大力倡导首府特色餐饮业使用电、气燃料。加大农村工矿企业污染防治和关停,保证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8.4 巩固自治区级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试点示范项目成果,积极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9 保障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

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负责,会同环保厅、经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科技厅等相关部门,积极筹集资金,争取国家补助,在国家已有资金支持渠道、补助比例和标准的基础上,协调相关部委提高对首府大气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的资金补助比例。将乌鲁木齐市排污费地方分成部分连续5年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及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在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利用融资、债券等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快推动各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实施,不断提高环境监察、监测、科研和应急能力。

10 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不断提高防控水平

10.1 实行大气污染防治“一把手”负责制

自治区各单位、新疆军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武警新疆总队、中央驻乌各单位要无条件服从首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大局,按照《首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和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首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0.2 各级环保部门加大环境执法监察力度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环境监管,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拒不配合开展首府大气污染治理工作,未按期限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进行全区通报,并挂牌督办,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10.3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企业法人是治污主体责任人

全面实施污染源排放清单管理制度,由自治区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定期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能耗及排放情况、企业减排目标任务及工作措施向全社会公示,充分发挥全社会监督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单位主体责任,加大投入,实施长效稳定的治污措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标。

10.4 认真落实环境保护问责制

各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配合,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决策失误或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造成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5 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基础科研工作

加强对首府及周边地区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地理地形及气候条件等综合因素的分析,健全完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开展冬季大气污染与气象条件、地理条件和污染源的关联性研究,摸清空气污染物迁移转化和扩散规律。重点围绕“区域大气环流、局地气象条件与大气污染形成机理之间的关系”及“形成通风道、打破逆温层”的关键技术进行深入调查研究。

10.6 加快完善大气防控质量标准体系

由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出台加快推进节能减排、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及提高重污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煤炭质量控制标准等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相关质量标准及措施,强化责任追究,为推进首府及周边大气污染治理提供政策保障。

11 建立健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

在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区域内,严格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实施方案,成立由自治区分管领导牵头,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农六师)及自治区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厅、气象局、公安厅等部门,以及兵团农十二师、建工师等有关部门参加的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常设办事机构,抽调专人,具体负责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日常工作,严格落实联防联控机制,建立污染物排放会审制度,集中审批项目环评,严格控制污染项目落地,并定期对各城市落实区域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联防联控区域四城市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明确任务,完善措施,抓好落实,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责任到位、政策措施到位、资金保障到位。要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格局。空气质量已达到二级标准的城市,应制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工作方案,防止空气质量恶化。

12 广泛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环境保护意识

完善公众参与环保机制,大力普及环境科学知识。推广环境标志和环境认证,倡导绿色消费、绿色办公和绿色采购,继续广泛开展绿色社区、绿色学校和绿色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的作用,拓宽畅通人民群众举报投诉渠道,完善公众参与、群众监督机制。

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文化建设活动,大力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违法超标排污的企业及时跟踪曝光。对节能减排成绩优异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开展经常性的全民环保科普活动,培育壮大环保志愿者队伍,及时公布企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扩大人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

通过各种渠道,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在发展中保护环境,在保护环境中谋求发展”的理念,积极引导各族群众支持和参与首府大气污染治理,大力倡导绿色、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努力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环境效益的多赢。同时,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知识进社区(村)、进校园、进企业、进机关、进部队的“五进”活动,从点滴做起、从人人做起、从我做起,让大气污染治理成为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1]2011年12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2012年2月1日施行.

[2]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通过,2005年3月1日施行.

[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94号《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8年12月30日施行.

[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乌鲁木齐市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5]朱文玲,张晨.乌鲁木齐市环境立法的现状分析和完善建议。《新疆医科大学学报》.2008,第11期.

[6]吕爱华,高丽君.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新疆环境保护》,2002,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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