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推行《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
2013-08-15
中国公共安全 2013年5期
【本刊讯】近日,江苏省公安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收费营业场所安全防范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新规”),从人防、物防和技防等方面入手,要求收费营业场所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安防管理制度,预防盗窃、抢劫、火灾等案(事)件发生。新规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规对收费营业场所的技防设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场所内主要通道、收款区、保险箱(柜)存放处、贵重物品库房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视频监控系统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图像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图像回放应能清晰显示监控区域内人员体貌特征。收款区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紧急报警装置,收费营业场所内应安装入侵探测器,覆盖营业场所出入口、窗户、贵重物品库房、保险箱(柜)存放处等部位,对非营业时间的非法入侵行为进行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与公安机关、治安防范组织或主管企业安防值班室联网。
江苏省公安厅内部安全保卫总队负责人解释,收费营业场所,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供电、自来水、燃气、通信(含电信、移动、联通)、广电网络等企业设立、面向社会公众办理业务并收费的营业场所。出台这一新规的依据是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