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若干问题探讨
2013-08-15钟鸣辉
钟鸣辉
(广东省水利水电技术中心,510635,广州)
一、问题的提出
珠江三角洲 (以下简称珠三角)地区河流纵横,河网水系复杂,是全世界最复杂的三角洲之一,也是我国经济最发达地区之一。珠三角河流纵横的水乡自然环境,决定了国民经济建设中必然涉及大量的涉河建筑物,桥梁码头众多。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是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的要求,也是为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必然要求。目前对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和管理规定主要有水利部、原国家计委以水政〔1992〕7号颁布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水利部以办建管〔2004〕109号印发的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简称《防洪评价导则》)。由于这两个规范发布的时间较早,许多规定较模糊,如评价范围、阻水比、壅水高度、河道演变、防治措施等要求都存在不明确之处,本文主要针对珠三角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实践中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和建议。
二、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河道管理与防洪评价范围界定问题
河道管理与防洪评价的范围关系到评价效果,应非常明确。国务院颁布的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特别是对护堤地的规定,包括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各地地方法规和规章各有不同的规定,珠三角河道应按 《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规定:西江、北江、东江、韩江干流的堤防管理范围从内、外坡堤脚算起每侧30~40 m;保护范围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外延不少于200 m。此外,评价范围还涉及建设项目在河道的上下游河长范围问题,究竟需要分析评价建筑物在上下游的多长河段,规范均无明确的规定。目前的做法大多根据经验确定,以能满足有效评价该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为准。
2.防洪评价基础资料收集不全问题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进行防洪评价,首先要收集足够的基础资料,应收集的基础资料主要有:
(1)项目所在地有关水文地质资料,主要包括:水文资料,泥沙资料,气象资料,河道地质和建筑物工程地质资料,地形测量资料,堤防资料,所在堤防防洪 (排涝)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洪峰水(潮)位,航道资料。如果不能收集到水文、地形测验等资料,则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勘测。
(2)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划资料,主要包括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航道规划、采砂规划等,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具体规划、项目所在河段规划实施情况等。
(3)当地社会经济情况和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报告、有关审查意见批文、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等。对工程情况至少要包括:涉河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建设目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等。
(4)项目范围影响内现有水利工程情况调查,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及其影响范围内的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水文站点等水利(防洪)工程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5)项目范围影响内其他设施的情况调查,主要包括:桥梁、码头、港口以及取水、排水、航道整治等设施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对于珠三角河道的防洪评价来说,最重要的是水文泥沙资料和地形测量资料,它关系到河道演变、阻水比、壅水、冲淤等情况的模拟计算与对比分析。特别是最近10多年来,由于采砂等人类活动,珠三角的河道变化更为剧烈,资料收集时应当地水文部门采用经过整编的资料,并对建筑物所在河道进行地形测量对比。水文资料要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并经当地有关水文部门认可才可以应用。水利工程和其他设施的相关资料要经由工程运行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收集的才可靠。
3.涉河建筑物占用河道面积计算问题
对涉河建筑物进行防洪评价,需要计算涉河建筑物占用河道的面积,在实际评价中,对涉河建筑物的桥梁、码头、渡口、取水口等均仅按建筑物外轮廓线进行计算,而对涉河建筑物如桥梁桥墩的设计保护范围没有计算。
对过江隧道、管道、缆线等,应根据其设计要求在隧道、管线两侧保护范围或不允许进行其他建设利用的河道范围也应计算占用河道面积。
珠三角地区码头较多实践中编制单位还常常忽视或遗漏对浮动码头平台、连接桥、浮桥等其他占用河道面积的计算,在防洪评价中应予以注意,不要遗漏。
4.河道演变情况分析模糊不清问题
由于珠三角河道水系复杂,河道演变分析一般应包括涉河建筑物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分析、近期演变分析及演变趋势定性或定量、半定量分析。分析内容应包括:河段内深泓、洲滩、汊道、岸线等的平面变化、纵剖面变化及河床冲淤特性等。但在实践中不少编制单位往往缺乏分析,或套用其他河道(段)防洪评价,进行主观评价、类推评价和模糊评价。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缺乏水文、泥沙资料,缺乏对河道输沙能力的分析;二是对所在河道的地形测量资料没有收集,没有对比测量资料,也没有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测量。解决办法是:加强水文、地形资料收集或实测,综合分析计算,进行前后对比分析。
河道演变分析,应包括涉河建筑物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分析、近期演变分析及演变趋势定性或定量、半定量分析。影响较小的,至少要进行定性分析。 分析内容应包括:河段内深泓、洲滩、汊道、岸线等的平面变化、纵剖面变化及河床冲淤特性等。
5.涉河建筑物阻水比分析计算问题
防洪评价分析计算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涉河建筑物的阻水比计算。阻水比计算应包括建筑物运用期和施工期两类,阻水比计算中如果断面概化、边界约束条件不统一,计算值相差较大,应予以重视。同时,不少编制单位往往忽略或忽视涉河建筑物施工期阻水比的分析计算,这是极其错误的,因为施工期阻水比往往比运行期阻水比还大,对于河道的防洪影响更大。
由于现行《防洪评价导则》中没有对涉河建筑物的阻水比规定数值限制,因此各地在对涉河建筑物防洪评价审批中掌握的尺度不一致。据了解,就全国来说,对阻水比要求大多控制在6%左右,而施工期要求的阻水比控制比运用期稍微宽松一些,但一般控制在8%~10%。
在防洪评价的阻水比计算中,不能忽视上下游 (左右岸)相邻和相近涉河建筑物的叠加影响效应和整体影响,特别是对于河网地区和涉河建筑物密集地区更应予以高度重视。
6.涉河建筑物壅水分析计算问题
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项目,不少编制单位只进行工程建成后的壅水计算,忽视了施工期壅水分析计算;但实际上施工期的壅水影响可能更大,应引起重视。
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壅水影响分析时,应注意其计算范围能否涵盖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模型进出口边界稳定所需的河道范围,有无考虑附近河道水文测站的布设情况;计算网格尺寸、开边界控制条件等是否合理。一般情况下开边界条件:上游采用流量控制,下游采用水位潮位控制。同时,模型的率定和验证应采用不同的水文测验资料分别进行,其误差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
7.河道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问题
涉河建筑物对河道、堤防等的冲淤情况和影响分析,是防洪评价应予重点考虑的内容。冲刷计算成果应包括冲刷深度、范围、极限冲刷最低高程等内容;淤积计算成果应包括冲淤总量、冲淤厚度、冲淤时空分布等内容。但有些评价报告对冲刷与淤积的分析与计算结论不一致,或者与近期实际测量成果不一致,这种情况一般是计算模型或参数选择、边界条件有问题,或者编制单位为了说明影响不大故意而为。
涉河建筑物实施后可能对所在河段河势稳定和防洪产生较大影响或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重要防洪工程的项目,要进行定性分析、数学模型和物理模型的试验研究分析。但不少业主为了节约,很少进行物理模型的试验研究,这要引起审批和管理部门的重视。
8.涉河建筑物防洪综合评价问题
对涉河建筑物的防洪影响综合评价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评价报告中前面的分析计算与后面的综合评价不一致,或者对主要存在问题轻描淡写,避重就轻;二是遗漏重要的影响对象,没有对其进行防洪影响评价;三是对项目的防洪标准表达不清,措施是否适当不评价;四是忽视施工期占用河道行洪断面,对影响防洪情况不进行评价;五是对河道冲淤、堤防冲刷、河势稳定、防汛抢险等分析的重点内容论述不足,分析不够全面。解决办法是:加强现场查勘和资料收集,定性与定量分析结合,突出评价重点,注重结合实际,合理采取措施,严格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
9.防治与补救措施设计问题
针对涉河建筑物影响的防治与补救措施,是防洪评价报告最重要的内容,也是防洪评价的主要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出现防治与补救措施不配套问题:一是防洪影响分析计算结论与防治补救措施不一致;二是防治补救措施不具体,没有相应的工程量及估算;三是防治与补救措施没有设计图;四是防洪与补救措施没有针对性。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些编制单位没有设计资质,或者编制人员没有工程设计经验、没有概预算专业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设计、概算人员没有参加防洪评价项目中防治措施的设计。解决的办法是:建议要求编制单位不仅要有工程咨询资质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而且还应有水利设计资质;或者要求有关工程设计人员要参加防洪评价报告编写。
三、防洪评价若干问题思考与建议
1.加强叠加效应的影响研究问题
在珠三角河道或者其他涉河建筑物较密集的河道,对于某单个涉河建筑物进行防洪评价时,其阻水比、壅水值、冲刷与淤积分析等计算均可能不高,但是如果考虑项目一定范围内上下游、左右岸的其他桥梁码头等涉河建筑物的叠加影响和总体效应,则其对河道和堤防的影响将大大不同。究竟应考虑上下游、左右岸多少长度范围的建筑物,什么样的涉河建筑物,如何考虑其叠加影响,远近不同的建筑物影响程度如何等,都需要进行有效的理论研究和物理模型的试验研究,以指导河道管理,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确保河势稳定和行洪安全。
2.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资质问题
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均无明确规定和要求,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于防洪评价报告的资质管理也要求不一。鉴于防洪评价既有专业性又有综合性,关系到河势稳定、行洪航运顺畅和堤防安全,水利部宜尽快明确要求。笔者建议凡从事防洪评价报告编制的单位都应具有工程咨询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并且同时具有水利工程设计资质。
3.防洪评价报告编制阶段问题
按水利部办建管〔2004〕109号文规定:防洪评价报告应在项目建议书或预可研报告审批后,可研报告审查批准前编制。但许多报告都是在项目初步设计甚至是施工图阶段才进行防洪评价。这实际上存在两难:一方面防洪评价报告编制要求有较明确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才能较准确进行防洪评价;但现行规定又要求在可研报告前进行评价,而此时项目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都不太确定。建议水利部进一步明确上报程序、编制要求和审查审批条件,并协调与有关部门规范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