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棉花标准的包装及标志、储存与运输
2013-08-15
一、包装
标准规定:成包时,必须包装完整,包型相同的各包重量相当。不得将棉短绒、不孕籽回收棉、油花、脚花及危害性杂物等混入包内。纺织部门建议将油花列入异性纤维,考虑到棉花受油污染后已无可纺价值,但仍属于棉纤维,不应列入异性纤维,因此在此处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原标准在标准编制说明中指出棉花包装按照GB6975执行,但在标准条款中并未明确。本标准明确规定“棉花包装按GB6975执行”。
二、棉花质量标识
1.按批检验的成包皮棉。
棉花质量标识的标示方法按棉花主体颜色级、长度级、主体马克隆值级顺序标示。
棉花质量标识的代号分别为:
主体颜色级用颜色级代号标示,白棉一到五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1、21、31、41、51,淡点污棉一到三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2、22、32,淡黄染棉一到三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3、23、33,黄染棉一到二级颜色级代号分别为:14、24;
长度级:25 mm至32 mm用代号“25”……“32”标示;
主体马克隆值级:用马克隆值代号:A、B、C标示;
如:白棉三级,长度28 mm,主体马克隆值级B级,质量标识为:3128B;
淡点污棉二级,长度27 mm,主体马克隆值级B级,质量标识为:2227B。
与原标准相比,棉花质量标识代号取消了类型代号和锯齿棉、皮辊棉代号。
2.逐包检验的棉包。
可按逐包检验结果,逐包刷明质量标识。
注意,不应在已取得逐包检验结果后,对按买方要求组成批的棉包,重新计算出该批棉花各指标结果,反标该批棉花,导致每包棉花标识的质量与该包棉花检验结果不符。
三、标志
标准对按批检验和逐包检验的棉花的标志方法分别作出了规定。
对按批检验的棉花,沿用了原标准的相关规定。其中,对用棉布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标志,内容包括: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棉花质量标识、批号、包号、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对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采取不干胶粘贴或其它方式固定标签,标签载明内容同棉布包装的棉包。
对逐包检验的棉花,标准规定,采用条码作为棉包标志,条码固定在棉布包装或塑料包装的棉包两头。对于逐包检验而销售时组批的棉包,用棉布包装的棉包,棉包两头用黑色刷明以下内容:棉花产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棉花加工单位、批号(销售时组批的编号)、包号(加工流水编号,不得重复)、毛重、异性纤维含量代号、生产日期。用塑料包装的棉包,在棉包两头采取不干胶粘贴或其它方式固定标签,标签载明内容同棉布包装的棉包。
与原标准相比,逐包检验的棉花增加了刷明“批号(销售时组批的编号)”这一内容,主要是为了便于成包皮棉组批后储存、运输、使用的方便,使得棉包标识更加清晰。
四、储存与运输
1.标准提出了成包皮棉在贮存时要注意通风、防潮,防止发生霉变和火灾,在运输过程中,要防止受水浸雨淋和污染等通用要求,这有利于保证棉花的质量不会在储存与运输过程中变质。
2.棉花运输要货证相符,货证同行。按批检验的,一批棉花原则上不得分开装运,特殊情况下确需分开装运的,要证书或证书复印件、码单或码单复印件及货运单据齐全;同一车(船)内装有几个批次等级的,要做到批次、等级分舱、分层装运。
3.强调了在中转环节,供、需双方不准更改质量标识,不得伪造检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