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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2012年养猪主要政策、法规

2013-08-15本刊编辑张金辉

猪业科学 2013年2期
关键词:预案农业部添加剂

本刊编辑/张金辉

2012年国家政府高度重视畜牧生产,出台了多项政策、法规。其中多项政策、法规涉及到养猪业,为养猪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在此,我们对2012年养猪主要政策、法规进行梳理,以便供业内人仕查阅、参考。

1 农业部发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

农业部下发《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的通知》,针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中6种不作为、乱作为情形做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以进一步严明纪律,规范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确保动物防疫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禁令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断加强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广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目前一些地方还存在个别畜牧兽医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行业管理规定、不依法履职、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现象,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对此,农业部做出六条明确禁止性规定:(一)严禁只收费不检疫,(二)严禁不检疫就出证,(三)严禁重复检疫收费,(四)严禁倒卖动物卫生证章标志,(五)严禁不按规定实施饲料兽药质量监测,(六)严禁发现违法行为不查处。违反禁令者,将视情节轻重,按现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通知》强调,要充分认识当前个别地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严重危害和实施《禁令》的重要意义,认真梳理、明确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法定职责和监管任务,将《禁令》要求与职能职责的履行和工作考核紧密结合,切实落到实处,务求取得明显成效,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坚持常抓不懈。要扎实推进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健全充实执法队伍、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完善财政保障,从根本上解决制约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开展的根本问题,做到权责一致。

《通知》要求,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自查整顿,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队伍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从严治理,做到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决不姑息。有关案件的查处情况要及时向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要充分利用政务网站、媒体、公示栏等宣传手段,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对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人员的监督。

2 财政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重新作出修订

为进一步发挥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充分调动地方发展生猪生产的积极性,2012年1月31日财政部对《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办法规定,财政部根据每年地方报送数据确定生猪调出大县,按生猪调出量、出栏量和存栏量及所占权重分别为50%、25%、25%的因素计算,将切块后的90%奖励资金直接分配到县。对达不到规定标准,但对区域内的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着重大影响作用的县,也可以纳入奖励范围。财政部对年度奖励资金总规模的10%切块给地方,由地方自主安排到对本省生猪生产和猪肉供应起重要作用的大县。原则上,县的生猪年均出栏量、调出量等指标应不低于一定标准,且每个县的奖励资金不少于100万元,避免资金分散,影响政策效果。

3 农业部印发《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农业部决定2012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并于2012年2月7日发布《2012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不断提升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水平,农业部决定继续在全国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和肉羊优势区域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通过集中培训、专家指导、现场考核,2012年再创建1 000个畜禽标准化示范场。

4 六部委联合发布《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

2012年4月20 日,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出台《缓解生猪市场价格周期性波动调控预案》(2012 年第9 号公告)。该调控预案对2009 年初发布的《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调控预案(暂行)》(2009 年第1 号公告)进行了修改完善。据了解,新的调控预案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调整。其一为预警指标调整。2009 年的旧预案以猪粮比价和能繁母猪存栏量作为预警指标,新的预案以猪粮比价设定预警指标,同时参考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情况,并根据生猪生产方式、成本和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预警指标及具体标准。其二为储备规模的变化。旧预案主要通过应急储备和中央政府调控储备,全国储备量大约100万t左右,而新预案增加了地方政府储备,预计总体储备量将增加2~3倍。希望通过调整,有更强的储备吞吐能力来稳定生猪生产、稳定市场价格。此外,较之旧预案,新预案的调控目标是希望既保护养殖户的利益,也保护城市低收入群体和城市居民利益。因此,新预案对于猪粮比价设置了两个区间,当猪粮比价跌破6∶1 就启动调控预案,防止价格过度下跌;当猪粮比价涨到8.5∶1 就要启动预案,防止价格过快上涨。

5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

为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依据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2012年5月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规划中指出到2020年,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6种优先防治的国内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3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律法规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稳定,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

6 农业部颁布四部饲料新法规

为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管理,维护生产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加强饲料行业管理工作,农业部颁布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四部法规,其中《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三部法规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条例还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由农业部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细化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评审的程序和规则,规定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与研制者、生产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过程中,农业部可以组织对申请人的试验或生产条件进行现场核查,或者对试验数据进行核查或验证。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新增了对定制产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每个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在生产前均应当取得相应的批准文号;企业分支机构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应当独立取得产品批准文号;企业取得产品批准文号后,产品质量标准中技术指标改变的,或者产品名称改变的应当重新办理产品批准文号。其中该法第四条明确规定,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为其他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定制产品的,定制产品可以不办理产品批准文号,但必须标明“定制产品”字样和定制企业的名称等内容,并且规定定制产品仅限于定制企业自用不得外供。

7 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印发《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2012年11月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联合印发了《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在系统总结分析我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现状、问题和形势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预防为主、利用优先,因地制宜、分类管控,疏堵结合、双管齐下,多方联动、合力推进”的原则,对“十二五”时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进行了全面部署。

《规划》的基本思路是,践行生态文明理念,按照“发展中保护、保护中发展”的要求,以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循环利用为根本手段,提高农业资源综合利用效益,减少污染物排放,保障区域环境质量和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规划》的重点治理单元是规模化养殖场(小区)、污染严重的养殖密集区域,重点区域是养殖总量大、污染负荷重、国家水污染防控重点流域和区域等。《规划》目标是,到2015年,全国畜禽养殖污染状况基本摸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基本健全,畜禽养殖环境监管和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明显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得到加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畜禽养殖污染问题基本解决,全国畜禽养殖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较2010年分别减少8%、10%以上,分别新增削减能力140万t/年、10万t/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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