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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蜂产品协会提出对GB 14963—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

2013-08-15杨寒冰

中国蜂业 2013年24期
关键词:封盖蜜源蜂产品

■ 杨寒冰

2013年7月4日,中国蜂产品协会在京召开了全国部分企业蜂蜜工作座谈会。会议重点讨论了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6月26日提出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的征求意见稿。会后,我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了整理,又发给参会代表征求意见。参会代表再次提出修改意见后,经与中国蜂产品协会秘书处商定,形成了中国蜂产品协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并于7月9日正式向该标准起草单位——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现将协会提出的修订意见向业内同仁做一介绍。

一、标准章条编号2:术语和定义

原文:蜂蜜 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混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

修改意见:补充“巢蜜”的定义,建议增加如下文字: 巢蜜 在封盖蜜脾内贮存的蜂蜜。(本定义引用GB 20573 蜜蜂产品术语)

修改理由:由于该标准范围包括巢蜜并在条文涉及到巢蜜,为区分巢蜜和蜂蜜的不同,方便标准使用者使用,建议补充巢蜜的定义。

二、标准章条编号3.1:蜜源要求

原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必须安全无毒,不得来源于雷公藤(Tripterygium wilfordii Hook. f.)、博落回[Macleaya cordata(willd.)R. Br]、狼毒(Stellera chamaejasme L.)等有毒蜜源植物。

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蜂农用于生产蜂蜜的蜜源植物必须安全无害。”或“蜂农销售和企业采购的原料蜂蜜必须安全无害。”

修改理由:

1.食品安全标准管的是产品,约束的是生产食品的人。所以,限制蜜蜂不得采集有毒蜜源植物很难做到。建议改为“蜂农用于生产蜂蜜的蜜源植物必须安全无害。”或“蜂农销售和企业采购的原料蜂蜜必须安全无害”,这样比较客观。

2.建议取消有毒蜜源植物的名称。产品的国家标准通常用于贸易合同,中国每年都有大量蜂蜜出口,如果外商要求提供没有这几种有毒蜜源植物的证明,中国的供货商将难以提供,从而影响我国蜂蜜出口的国际贸易。

3.研究机构对我国有毒蜜源的界定还没有科学的论证结果。目前,关于有毒蜜源的提出基本上还是资料的传抄和媒体的报道。尚未发现有哪个研究机构存有有毒蜂蜜的样品、进行过理化分析和毒理分析、有实验数据的报告。

4.有毒蜜源产出的蜂蜜极少,不是主流蜜源,没有蜂农故意放蜂去采有毒的蜜源植物,不会形成商品蜂蜜,也没有厂家生产加工这类产品,故可以不在标准中具体表述有毒的蜜源植物,不然会增加消费者的疑虑。

5.《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发布前的《蜂蜜卫生标准》和《蜂蜜》国家标准都没有这项指标,不知道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新增加的这个指标是从哪里整合来的。

三、标准章条编号3.2:感官要求

原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要求,对色泽、滋味、气味、状态、杂质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具体要求。

修改意见:

1.将本条详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中对杂质的要求删除。

2.对色泽要求中的“常见单一花种蜂蜜的色泽见附录A.1”规范性附录改为资料性附录。

3、将附录“A.1 常见单一花种蜂蜜的感官指标”表尾“注:色泽的描写采用SN/T 0852-2000中3.2用词。依水分含量不同,色泽、气味和滋味略有差异”改为:“蜂蜜的色泽会随着储存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一定的变化。”

修改理由:

1.蜂农所生产的原料蜂蜜不可能不含蜜蜂肢体等杂质。如将其作为标准的强制性内容,根本无法实现。

2.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是眼观、鼻闻、口尝,由于个体感觉会有差异,很难一致。所以用“规范性附录”不妥,应该为“资料性附录”。

3.由于标准中感官要求的检验方法已不采用SN/T 0852-2000,因此,标准前后的提法应相一致。根据该标准已改为感官检验的实际情况应将附录“A.1 常见单一花种蜂蜜的感官指标”表尾“注:色泽的描写采用SN/T 0852-2000中3.2用词。依水分含量不同,色泽、气味和滋味略有差异”改为:“蜂蜜的色泽会随着储存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发生一定的变化。”

四、标准章条编号3.3:理化指标

原文:应符合详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中对水分的要求是:水分/(g/100 g)≤23%。

修改意见:建议改为“原料蜂蜜≤26%;成品蜂蜜≤23%。”

修改理由:本标准的范围包括原料蜂蜜,目前蜂农生产的原料蜂蜜大多在26%左右。建议在调查、了解和征求蜂农的意见的基础上,原料蜂蜜水分适当放宽。成品蜂蜜应保持≤23%。

五、标准章条编号3.3:理化指标

原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中规定的检验方法GB/T 18932.22

修改意见:建议修改为,GB/T 18932.22(对于巢蜜样品应将封盖蜜脾与蜂蜜分离,取其中的蜂蜜作为试样。)

修改理由:GB/T 18932.22对蜂蜜样品的处理是将样品搅拌均匀,称取0.5kg试样。没有表述对巢蜜应去除巢脾和封盖的要求。如果巢脾和封盖的质量计算在分母中,巢蜜的果糖和葡萄糖是达不到60%的。

六、标准章条编号3.6:微生物指标

原文:除巢蜜外,蜂蜜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微生物指标中规定:嗜渗酵母数/(CFU/g)200

按附录A.3规定的方法测定

修改建议:取消本指标

修改理由:

1.嗜渗酵母菌不属于致病菌,不涉及食品安全,对人体无害。不应列入食品安全指标。

2.《食品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据我们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发布前的《蜂蜜卫生标准》和《蜂蜜》国家标准都没有这项指标,整合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新增加的这个指标是从哪里整合来的?

3.《食品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至今没有见到起草单位拿出的这个新增指标的风险评估报告。新增指标没有依据。

4.国际CAC的《蜂蜜》标准也无此项指标。

5.这个标准在范围中明确“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蜂蜜”也应该包括巢蜜。可标准的征求意见稿中又明确巢蜜可以不符合这个指标的要求,自相矛盾。其实从食品安全角度说,这个指标对蜂蜜也没有必要。

七、标准章条编号:附录A.2.2

原文:试样的制备。对无结晶的样品将其搅拌均匀。对有结晶的样品,将其置于密闭环境下,在不超过60℃下水浴,待样品全部融化后搅拌均匀,冷却至室温。在融化时必须注意防止水分侵入。分出0.5kg作为试样。制备好的试样置于样品瓶中,标记后密封保存。

修改意见:增加巢蜜样品的处理,增写如下文字:

巢蜜样品应将封盖蜜脾与蜂蜜分离,取其中的0.5 kg蜂蜜作为样品,按上述方法处理。

修改理由:对蜂蜜样品的处理是将样品搅拌均匀,称取0.5kg试样,标准范围包括巢蜜,应增加去除巢脾和封盖的要求。

说明:中国蜂产品协会在起草商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蜂蜜》征求意见稿的修订意见过程中,得到了参加蜂蜜工作座谈会代表和中国蜂产品协会名誉副会长李子健和秘书处谭丽蕊同志的大力支持与协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并欢迎业内朋友积极参与《蜂蜜》国家标准的修订工作。

据悉,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于7月底前完成标准修订的送审稿。卫生部收到送审稿后,应在卫生部网站上公示两个月,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然后,由卫生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评审委员会”审查通过。按国务院要求该标准应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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