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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顿科学规范在当代有效性的辩证思考

2013-08-15胡素清

关键词:科学规范规范科学

胡素清

(浙江海洋学院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浙江 舟山 316000)

默顿科学规范是默顿1942年在其著名的《科学的规范结构》一文中提出的,包括“普遍主义”、“公有主义”、“无私利性”和“有条理的怀疑主义”四条基本规范。默顿科学规范自产生后,被人们认为是科学社会学领域中关于科学家行为模式的最为成熟和经典的理论,倍受重视和尊敬。然而,从上世纪60年代起,这一理论遭遇全面质疑,其至尊地位受到严重动摇。虽然默顿学派至今依然守护着这一理论,但批评甚至否定意见不断涌现。那么,在现代社会中,默顿的科学规范理论是否依然有着发挥作用的客观条件,是否能继续有效地适用呢?

一、默顿科学规范的适用范围

任何一种理论都有其适用的范围,社会领域中的理论、学说更是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关于默顿理论是否依然适合当今时代,我们首先可以考察一下这一理论提出的背景、建构方式、理论基础和适用的条件。

(一)默契规范提出的时代背景

默顿提出科学规范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科学的自主性。默顿在其《科学社会学》一书中明确提出:“科学不应使自己变为神学、经济学或国家的婢女。这一情操的作用在于维护科学的自主性”[1]352。在默顿规范出台前,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处于相当尖锐的矛盾中。一方面,科学界把科学看成是纯粹自主、“自身有效”的事业,无视其对社会的巨大功能,包括负面作用,沿袭着科学超然于社会之外的非意识形态传统;另一方面,在默顿理论诞生前夕,希特勒政权对科学施行种族主义政策并迫害非亚利安血统的科学家、苏联将科学分为无产阶级科学与资产阶级科学并导致遗传学劫难的两大事件,使科学完全政治化,其自主生存空间被严重挤压。科学与社会(尤其是政治)的关系到底该如何处理?默顿的理论着眼于既要捍卫科学的自主性,又要把科学的自主性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故通过科学规范的制定来约束科学家的行为,并通过对规范的阐明来获得社会对科学事业特殊性的理解与尊重。

(二)默顿规范的建构方式

默顿规范的建构方式是结构功能主义。按照结构功能主义的观点,某种社会制度之所以存在,乃是因为它能够满足社会的某种需要(功能),而为了实现这种功能,每种社会制度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结构。这就是说,科学作为一种制度存在,是基于它的功能,而科学规范的确立,必须围绕着这个功能或价值。制度、功能与规范的一致,是默顿建构科学规范的准则。默顿非常明确地把科学规范看作是由“科学的制度性目标”所决定的。

(三)默顿规范的理论基础

那么,科学的制度性目标(功能)到底是什么?科学包括科学知识和科学制度两个方面,默顿将科学规范限制在“科学制度”这一范围中讨论,并将科学制度的目标定位为“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尽管默顿没有明示作为“知识”的科学到底是什么,但从默顿研究科学与社会的关系,却仅仅从科学制度着眼,可见默顿是预设了科学知识是一种与社会因素无关的客观真理体系。默顿主张“对理论或概括的评价要依据于它们的逻辑的一致性和与事实的相符性”[2],显然其眼中的科学知识具有纯粹性和超然性,这与当时在科学划界理论上的逻辑实证主义是相一致的。正是以这样的科学观为基础,默顿构建了他的科学规范,故默顿规范所作用的对象只是科学制度——科学家的行为与组织。

(四)默顿规范的适用条件

把“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作为科学制度的目标显然是与“为科学而科学”——将科学的认识任务与科学的社会目标直接等同起来的“小科学”时代相适应。小科学是指“项目通常由科学家个人或科学小组进行研究,由科学家个人或科学小组设定问题、独自进行、探索式解决”[3]。小科学时代包括了科学发展史上早期的“业余科学”时期和直至二战前的“职业自主的纯科学”时期两个阶段,其共同特点是:以假设和探索为科学驱动力,以获得科学领域内知识的增长为价值目标,具有显著的超功利性特征,迥异于大科学时代以政治、经济等社会价值为追求的目标。这一特点使默顿规范饱受垢病,批评者均以为默顿规范主要是纯科学的规范,很难适用于应用科学。

二、默顿科学规范理论所面对的挑战

默顿的科学规范理论从40年代提出并风靡一时到60年代广受质疑,虽与其理论自身所存在的不完备性相关,但主要原因是由于这一时期社会政治与学术背景的巨大变化。

(一)逻辑实证主义的破产使默顿规范理论失去了目标的合理性

波普尔以归纳法在逻辑上的不可解性开始挑战长期占统治地位的实证主义理论,而奎因针对逻辑实证主义两大基石的批判则直接宣告了这一理论的破产。之后,汉森“观察渗透理论”的思想表明,包括实证主义和否证主义在内的一切想建立在“中性的”观察报告基础上的科学都只可能是乌托邦,从而揭开了科学历史主义的序幕。库恩的范式理论将科学的发展与科学知识的获取置于一个包括着诸多非科学的社会因素共同起作用的“范式”之下。当科学不再是一种纯粹客观的、与社会价值无涉的“确定无误”的“真理性”认识时,默顿关于科学只是“扩展被证实了的知识”的制度性目标也就失去了内在的逻辑依据:既没有关于“客观知识”的科学,也没有靠量的累积、扩展而向前发展的科学。

(二)结构功能主义模式的式微使默顿规范理论失去了其逻辑的合理性

结构功能主义虽曾是西方社会学界处于主导地位的理论流派,但其所提供的对社会系统从结构—功能—行为—规范进行系统分析的方法在60年代后受到了其他社会学流派的冲击,以结构功能主义为研究模式的默顿规范理论也因此而被责难。反对者或者不认可科学规范对于科学家行为的作用,或者只承认科学活动中认知性规范的作用而反对“社会规范”,或者认为不存在一种稳定不变的科学规范、强调价值观总是随着科学共同体和时代的不同而变化……后者大多是库恩基于“范式”概念的科学活动理论的拥趸者。虽然规范虚无主义者并非多数,但默顿规范的“绝对性”确是在科学历史主义的“范式”面前受到重创。显然,与库恩将科学发展理解为一种包含着社会文化传统与个人心理特质因素作用的“亚文化”变迁过程相比,默顿理论的结构-功能模式的机械性暴露无遗。

(三)“大科学”时代的到来使默顿规范理论失去了其现实的合理性

非难默顿理论更主要的还是基于理论与现实的矛盾。二战以后,科学的社会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大科学”的兴起。在大科学时代,科学具有了越来越强烈的社会性,无论是科学知识的产生还是科学制度的建立,都深受社会政治、经济等因素的影响。“大科学”不仅在科学研究项目的规模和经费投入上远超过“小科学”,在科学研究的价值目标和价值评价上也与“小科学”有着本质的区别:在价值目标的设定时,必须考虑社会的需求,由相关利益方共同界定;在价值评价上,主要不是由同行在科学界内部评定,而是由项目的组织管理者来作出评定,不是以论文的发表为价值承认的标志,而是以包括直接经济效益在内的社会综合价值的实现与否为标准。例如1985年美国的超级超导对撞机SSC计划,就因为投入巨大而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被关停。而同时期的国际空间站计划,尽管在经费投入上更加巨大,项目投资方也抱怨该项目“已花了40亿美元,只有一些论文发表,却没能建成任何东西,也没有任何科学价值得以实现”[3],但计划还是得以继续实施,因为其技术溢出和经济效益更加明显。由此可见,在“大科学”时代,科学的目的和任务已经分离。“扩展被证实的知识”已不再是科学的任务兼目的,而只是科学认识活动的任务,在整体上服从于科学作为一种社会建制的目标或价值。科学活动的价值追求早已超越其自身知识增长的目标,致力于实现某种综合性的社会目标和任务,体现着各利益方的矛盾和冲突,利益问题也因此成为一个最现实的问题摆在科学界面前,科学在之前所具有的那种无私利性的气质已不复存在。

三、对默顿科学规范有效性的辩证思考

面对来自理论与现实的多重挑战,默顿规范理论还具有价值吗?这是围绕默顿理论所展开的最为重要的讨论。归纳各方意见,比较典型的观点有:

(一)默顿规范理论依然适用。这是对默顿理论持总体支持者的意见,其主要理由:一是认为默顿的社会规范虽然在实际中存在着不被遵守的情况,但任何规范都不可能被绝对遵守,“偶尔背离”是常见的;二是认为默顿科学规范虽然在实践上受到压制,但其存在基于科学事业的“应然”性,已成为科学家的理想追求与道德共识。这种应然性正如默顿夫人朱克曼所提出的:“作为普遍的规范,科学的精神特质指明了科学家共有的期待或观念:科学家应该如何进行研究以及如何对待其他的科学家”[4];三是认为默顿规范在现实中依然具有不可忽视的效用。比如默顿和夫人朱可曼于1971年发表在《物理学评论》上的计量学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对科学论文的评议,“评议人对论文所运用的评议标准大致是相同的,……评议人和作者的相对地位对评价方式没有明显的影响”[1]673。再如美国社会学家J·科尔和S·科尔兄弟俩在1972年发表的以美国物理学界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关于科学分层和科学奖励制度的经验研究,也得出了“科学的确是在很大程度上接近它的普遍主义理想”[5]。

笔者认为,以上理由中,第一条并未被验证,是“偶尔背离”还是“大量背离”需要有统计学上的依据。事实上,在六、七十年代,一些反对者甚至认为默顿规范完全是“被编造出来的”不合实际的东西,在“统计学意义上不可能”;第二条理由从应然性角度出发来为默顿的理论作价值辩护固然有可取之处,但“应然”性必须与“实然”性相结合,完全脱离实然的纯粹应然只能是一种道德的乌托邦。默顿自己也并非是从纯粹应然的角度去理解他的科学规范,而期望以这种规范为尺度来实现科学社会的稳定:“通过戒律和儆戒传达、通过赞许而加强的必不可少的规范,在不同程度上被科学家内在化了,因而形成他的科学良知”[1]363;第三条理由虽然建立在科学事实基础之上,但由这两例科学事实完全可以推导出其他的一些结论,比如:实事求是作为科学的认知性规范在科学评价中起着普遍性作用。

(二)默顿规范理论需要重构和拓展。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首先,科学规范对于科学发展来说是必须的,不能设想一个没有规范的科学界的存在。其次,否定默顿理论的批评人士所指出的现象虽然存在,但是适用默顿规范理论的现象同样存在。比如,科学功利性现象虽不断显现,但“为科学而科学”、不计私利的人依然存在;知识公有主义规范固然受到保密性条款与专利制度的挤压,但这一规范在学术性研究中依然占主导地位;有条理的怀疑主义不仅普遍存在,甚至溢出科学界而影响社会其他领域,强化着社会生活中“民主”色彩。再次,尽管在科学技术活动已涉及的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三大领域中,似乎只有基础研究属于仍是默顿规范所适用的“纯科学”领域,但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对科学规范进行重构和拓展,使之具有更大的普适性。

笔者认为,承认科学规范对于科学活动发展的意义与价值,并不等于对默顿规范理论的整体认可;符合默顿规范理论的行为的存在,也丝毫不意味着这一理论依然普遍有效,因为只要我们愿意,随时可以为任何一种理论找到实例作为佐证;至于以为“纯科学”依然适用默顿的社会规范理论,则完全是一种糊涂认识:基础理论研究领域并不等于无功利性的“纯科学”领域,在科学技术早已被社会化了的今天,基础理论也早就被组织进科学—技术—生产一体化的社会建制中去,成为整个科技建制利益链条中的一个环节而失去其独立性。否则,“曲高和寡”的纯科学将如何生存下去?

(三)默顿规范理论已经过时,基本不适用。持这种意见的人认为,默顿的科学规范理论由于时代条件和理论背景的变化,已变得不再普遍适用。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大科学”时代,科学的功利性凸现,科学技术日益成为实现国家战略和社会目标的主要手段,成为国家和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非谋利性”和“公有主义”规范已变得基本不适用;二是与这种“大科学”相适应,科学组织形式和评价机制发生了变化。科学组织的形式,不再是普通的科学共同体,而是包括科学家、其他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在内的科学集团。在这种超科学的共同体中,对科学活动的评价也超越了科学界同行评议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受集团内部官僚权力和外部政治权力的控制,有些甚至最终是由高层政治家来决定的。这种状况不仅是对“非谋利性”和“公有主义”规范的打击,对于“普遍主义”规范甚至是“有条理的怀疑主义”规范都构成严重侵害。

笔者认为,大科学时代的科学功能的革命性变化已对默顿规范理论形成全面挑战,这也是默顿理论在并不长的时期里由全盛而急剧衰落的客观原因。但默顿科学规范所遭遇的不适局面,既有规范本身的缺陷所致,也与科学在当下被“异化”有关。现实世界中科学与经济结盟、与政治联姻的现象,是一种极度危险的倾向,会严重妨碍科学的正常发展。当下科学的实然状态,并非当下科学的应然状态。如果完全否定默顿规范理论的约束与引导价值,那么科学将继续“堕落”,成为资本的“工具”。

在如何看待默顿规范理论当代有效性的问题上,与上述三种观点相应,形成三种不同的态度:改良、改革、革命。笔者认为,默顿的规范理论必须革命,因为其与现实的基本背离已是不争的事实。在知识已成为经济发展中最核心的因素,甚至成为比资金、物质性生产资料等因素更为重要的生产力要素的“知识经济”时代,科学的“无私利性”、“公有主义”等气质几乎荡然无存。而如何在革命中重建科学规范,有待于我们作进一步深刻而客观的思考。有一个前提必须被确认,那就是科学需要一种独特的规范。因为无论科学与社会如何一体化,科学的独特本质——科学知识不可能独立于自然而发生始终存在,这既是科学认识活动所保有的非意识形态的、超社会的因素,也意味着针对科学活动而作出的规范并非毫无依据,科学的独特气质(规范)的确立既有必要也有可能。尽管科学活动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受到社会法律、道德、伦理等普遍性规范的约束和意识形态的限制,但现实中科学活动失德、失范的独特表现与严重程度,充分表明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并非全能,而原有的科学规范体系已基本不起作用。笔者以为,将规范的实然性与应然性、技术性与社会性相结合,或许是未来新规范体系建立的取向。

[1]默顿.科学社会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2]默顿.科学社会学散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350.

[3]申丹娜.大科学与小科学的争论评述[J].科学技术与辩证法,2009(1):101-107.

[4]马来平.默顿科学规范再认识[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8(4):91-96.

[5]J·科尔,S·科尔.科学界的社会分层[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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