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持续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的对策思考
2013-08-15南京军区司令部动员部
■ 南京军区司令部动员部 姜 哲
征兵工作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直接关系军队战斗力提升,关系国家长治久安。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征兵难、征高素质兵员难的问题依然存在。持续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积极性,必须科学筹划,综合施策。
一、深化全民国防教育。全社会强烈的国防意识是做好征兵工作的重要基础。长期的和平环境,使一些公民的国防观念有所淡化,缺乏应有的危机感和忧患意识,出现了有的适龄青年不想当兵、不愿当兵,父母不让子女当兵的现象。持续调动适龄青年参军热情,必须深化普及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忧患意识,强化适龄青年保家卫国的责任感使命感。一是突出领导干部这个重点。把国防教育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纳入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纳入履职述职和政绩考评;采取过“军事日”、参加国防知识专题讲座、听取形势报告会等形式,增强国防观念和忧患意识,使各级领导自觉站在富国与强军相统一的战略高度,认真履行参与领导和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的重要责任,自觉把征兵工作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二是抓住适龄青年这个主体。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教育特别是学校教育体系,高等学校要把国防教育课程作为大学生的必修课,高级中学要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注重提高学生的国防素养。要结合民兵预备役组织整顿和军事训练、兵员征集、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适龄公民集中进行宪法、国防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强化依法服兵役的意识。广泛宣传献身国防、爱军精武现役军人和勤劳致富、艰苦创业退伍军人的时代典型,激发适龄青年参军热情。三是抓好全社会国防教育普及。各级新闻媒体要有计划地进行增强国防观念的宣传教育,通过开设国防教育节目或专栏、开展时事讲座、系统制作爱国主义教育片,宣传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成就,同时大力推进国防教育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运用图书、动漫、军事科普教材、电视电影等,普及国防知识,激发全民爱国热情,为广大适龄青年踊跃参军、献身国防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修改完善征兵法规。我国现行《征兵工作条例》是1985年发布、2001年重新修订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加速推进,有的不够完善,有的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形势。要尽快修订完善征兵政策法规,为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实行兵役证制度。对首次参加兵役登记的适龄青年发给统一的兵役证,每年对领证人员进行审核,直至超过服兵役年龄;建立全国联网的兵役证管理信息库,掌握应征公民的数质量和分布情况;公民在考学、务工、经商和长期出国时,相关部门检验兵役证,确保适龄青年应征服兵役。二是建立有效的惩处法规。对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拒不改正的,可按当地义务兵年优待金同等数额罚款,并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三年内不得出国或升学。对违反兵役法规单位和个人也应实施必要的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惩处。三是加强征兵机构建设。目前,许多地区征兵办公室都是征兵期间临时设置、人员临时抽调,影响和制约了征兵工作的开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成立常设的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征兵工作。
三、完善优待政策措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义务兵家属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这些政策规定与修订前没有任何变化,明显滞后于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优待金标准低、城乡差别大、区域不平衡,容易造成“谁当兵谁吃亏”、“谁出兵多谁负担重”。一是提高优待金发放标准。“平均生活水平”这个概念模糊不清,难以操作。国家应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度上调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不低于所在省或地级市上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并建立自然增长机制。同时,应区分不同学历层次,适当增发大学生服役奖励金,保证他们享有的生活、福利待遇与相同学历青年收入相当。二是调整优待金统筹办法。目前,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般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一般由县(市、区)和乡镇统筹,容易导致出兵多的地区负担重,出兵少的地区负担轻。国防是全民的国防,应采取中央财政为主、地方财政为辅的保障办法,中央财政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支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经济发达地区地方财政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给予适当补助。这样,既能激发适龄青年特别是农村和经济欠发达地区青年参军热情,又能减轻地方政府经济负担,从而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出兵的积极性。三是积极探索拥军优属新办法。拥军优属是我们的优良传统。挂军属牌、走访慰问军属、敲锣打鼓送立功喜报等方法简单易行效果好,应当继续下大力做好。同时,还应积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努力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拥军优属的新举措。比如,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可采取政府指导就业、优先选择岗位、发放生活补贴等形式,拓宽安置渠道;对军人子女就学,可采取加分、重点中小学分配招收指标等形式给予照顾;对军人及其家庭涉法问题,可采取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形式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对军属自主创业从审批、贷款、税收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发放现役军人家属证,优先挂号就医,免费参观旅游景点。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措施办法,在全社会形成拥军优属的浓厚氛围。
四、配套退役安置政策。新颁发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建立了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有利于缓解政府安置压力。为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必须及时配套完善相关优惠政策,保证适龄青年安心服役。一是把服兵役作为报考公务员的重要条件。退役大学生士兵经过部队大学校的锻炼和培养,政治立场坚定、组织纪律性强、文化程度高、综合素质好,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应改革完善公务员招录制度,对服兵役情况量化加分,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对基层人民武装部、公检法、民政、人防等与军事专业相近的工作岗位,应定向招录优秀退役大学生士兵;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把服兵役作为公务员招录的必要条件。二是提高退役士兵经济补助标准。新修订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目前,国家发放的退役士兵退役金标准为4500元/年,普遍低于一般社会青年的打工收入,不足以支撑退役士兵安居和新就业需要。同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的规定缺少刚性,可执行也可不执行。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农村退伍义务兵,统一发放退役金和经济补助金。退役金由中央财政按照上年度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支付;经济补助金由省或地级市财政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发放。三是加大政府安置退役士兵力度。优先招录或聘用退役士兵,是世界各国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基本内容。比如,美国规定,在雇用警卫人员、电梯司机、通信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勤杂人员时,首先从退伍军人中招聘,只有招收数量未达到指标时,才考虑其他人员。意大利要求,在招聘国家警察等官员时首先考虑在军队志愿服役1年的人员。西班牙保留50%的警卫岗位给退役军人。因此,国家应加大对退役士兵的政府安置力度,明确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家垄断行业、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的新增岗位,预留一定比例安排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所在地级市或区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发给生活补助费。对入伍前没有工作的城镇退伍义务兵,政府要在积极给予安置的同时,利用政策引导、资金支持、税收优惠和技能培训等多种促进就业手段,保证退伍义务兵能够顺利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