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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购岛”一年缘何得不偿失

2013-08-15刘江永

政工学刊 2013年12期
关键词:购岛琉球国际法

☉刘江永

日本政府“购岛”后面临的一个困境是,面对中方政府和民间就钓鱼岛主权问题发表的大量有理有据的观点,不进行反驳显得理屈词穷,而进行反驳又缺乏真正的依据,并且等于在国际上造成同中方确有领土争议的印象。日本外务省只好采取在网站上以问答形式(实则是诡辩形式)阐明日方立场,显得十分牵强。相比之下,一年来,中方学者的相关研究进一步证明:钓鱼岛是中国最先发现、命名、利用和纳入海上防区的中国固有领土。这一点无论日本当局与其御用文人如何诡辩都难以否定,可以盖棺定论。

除了中国古代文献以外,重要证据之一是琉球国政治家、大学者程顺则(1663年—1734年)1708年撰写的《指南广义》一书的相关记载。该书确认,钓鱼岛等往返福建与琉球的海上航线是中国人将14世纪末15世纪初形成的航海针本传授给琉球人的。

日本一些所谓学者从20世纪70年代至今,一直人云亦云地以所谓古代琉球朝贡船只赴中国的次数多于中国赴琉球册封船的次数为由,捏造所谓中国人关于钓鱼岛的认知晚于琉球人、不如琉球人的谎言。日本一些大学教授的错误论点现已经成为中国学生从历史和法理上批判的对象。这在一年前是难以想象的。

日本政府“购岛”及“国有化”措施,是希望依据“取得时效”原则占有钓鱼岛。所谓“取得时效”在国际法学界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它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公开而稳定地占有、统治他国领土而取得领土主权的一种方式。“取得时效”概念来自罗马法,是民法中的通用概念,被类推适用于国际法。国际法上的“取得时效”不以主观上“善意”为条件,即使最初是不正当或非法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只要符合上述“时效”概念的要件,这个国家就被视为这块土地的合法所有者。据日本《国际法词典》解释,国际法“时效”是指,对原为别国领土的地区或水域,以主权者的权利进行相当长期的、不间断的、稳定而公开的占有和统治后,可以作为国际法上取得对该地区管辖权的依据。不过,关于何为“长期”?国际法上没有具体规定时间。日方十分清楚,从历史性主权权利的角度讲,在钓鱼岛问题上日方处于劣势。于是,日方只能通过强化对钓鱼岛现场的实际控制,并利用石原“购岛”的佯攻,诱使中方默认日本政府“购岛”行为,从而最终利用“取得时效”原则取得国际法方面的优势地位,永久占有钓鱼岛。

然而,那只不过是日方的一厢情愿,结果适得其反。针对日本政府“购岛”,中方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反制措施。一年来,中国公务船实现了在钓鱼岛领海执法巡航常态化,日本单方面强调的所谓“实效统治”已不复存在,其“平稳而有效”管理的设想化为泡影。另外,如果日本今后果真提出“时效”,在与俄、韩的领土声索方面反将陷入被动,势将“偷鸡不成蚀把米”。

9月8日,日本成功获得2020年奥运会主办权。未来7年,日本应不辜负国际奥委会信任和世界各国的期待,全力以赴解决福岛核事故造成的核泄漏和海洋核污染,加强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同时必须努力改善同邻国的关系,而不是增强军备,与邻为恶。要做到这一点,日方就应像习近平主席提出的,正确处理钓鱼岛、历史等敏感问题,寻求妥善管控分歧和解决问题的办法。

2014年是日本发动甲午战争120周年,2015年将是不平等的《马关条约》签署120周年。日本右翼势力逆历史潮流而动的现实,必将进一步唤醒中国、韩国、朝鲜等亚洲邻国的历史记忆。因为朝鲜半岛、中国的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以及钓鱼岛领土争议的根源就在于日本发动的这场罪恶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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