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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监管的必要性

2013-08-15

科技视界 2013年2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活动场所信教

尚 娟

(南京市江宁区委统战部,江苏 南京211100)

宗教活动场所属于民间非营利组织,《宗教事务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做出了原则规定, 要求宗教活动场所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财务活动情况要接受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信教群众的监督。 宗教活动场所中的矛盾纠纷,很大一部分是因为经济的原因引起的,财务管理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着团体的凝聚力和场所的稳定,也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区的宗教活动场所均未收取门票,所以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接受捐赠、商业收益(主要是法物流通)、宗教团体的会费、募捐等四个方面。 我区对宗教场所的管理坚持“三自”原则,各场所的财务管理基本处于“自我管理”状态,规范化、制度化程度较低。因财务问题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广大信教群众要求科学理财、账务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并强烈要求政府部门加强监督和指导。 我局对区内多所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调研,发现宗教活动场所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遇到很多困难,对于规模小、收入少、人员素质低的场所实行本制度缺乏可行性。 有些宗教活动场所虽然有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但是会计核算不规范,没有依法设置账簿,货币收支较混乱,个人行为和口头指令成为教职人员习惯性的审批手段, 部分宗教活动场所不及时向信教群众公布财务收支状况,财务管理基本上处于“不公开、不透明”的状态。 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大都没有财会学科背景,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场所的财务人员大部分来自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没有进行会计上岗培训和继续教育,缺乏基本的财务、会计知识,难以胜任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工作。最重要的是缺乏有效的外部财务监管,导致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游离于外部监管之外。

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管势在必行,需要政府各级部门间的积极配合和通力合作,努力从制度上遏制宗教内部滋生的腐败,并且积极引导宗教界将善财善款合理利用, 适度用于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同时也断绝企图“借教敛财”者的财路。近年来,我区认真贯彻国宗局《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7 号令”)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精神,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按照要求进行了规范和管理。每年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人员和负责人提供财务方面的培训,统一学习“7 号令”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内容,帮助他们解决实施过程遇到的问题。 并按照“7 号令”的要求,规范各场所的财务制度,将“7 号令”的有关内容与“三标一体”标准化管理相结合,形成系统的财务管理体系,使这种规范化的管理向常态化方向发展。首先,在各宗教活动场所中建立财务监督机制,设立财务监督小组或财务监督员,负责对本场所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其次,要求各场所合理划分职责权限,管理人员、会计、出纳的岗位分开设置,财务单据、账本、报表有专人保管。再次,完善了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功德箱(奉献箱)管理,实行“三把锁”和三人同时开箱清点制度。最后,建立实物和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受赠实物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明确固定资产保管、使用人的责任,做到固定资产购置有记账,保管有登记,使用(领用)有记录,核销有手续。

除了在管理上进行了明确的规范,还要求在场所内的醒目位置设立财务公开栏和意见箱,定期向信教群众公开财务信息,每月公开财务收支和报表,由信教群众监督,实行财务透明化,就捐款的使用和结果与捐赠人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我局每年不定期对各场所的帐务情况进行检查,并邀请专业会计人员有针对性的进行指导,进一步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管理。

经过一系列的整改,目前我区宗教活动场所基本能够按照要求进行规范和管理,有符合《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要求的会计账簿和会计人员。宗教活动场所财务透明有利于维护场所的团结稳定, 也使宗教事务部门能够经常性地掌握了解场所的财务状况,洞察苗头性的问题,及时帮助纠正和解决。

“7 号令”的试行,解决了当前宗教活动场所各类财务问题上界定不清的问题,也解决了宗教场所财务管理缺乏规范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问题。 我局通过对全区宗教活动场所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征求信教群众的意见,97.3%的信教群众对于财务公开制度十分满意,认为国家已经以法律形式保护宗教财产,“7 号令”是对其的延伸,公布宗教场所的收支情况有利于宗教管理,也能得民心,有利于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有利于开展公益慈善事业,促进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1]姚俊开.法制视域下的宗教事务管理探析[J].北方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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