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型政府构建与反腐倡廉建设互动关系研究
2013-08-15任志远
任志远
(新疆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02)
随着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我国人民对各级政府的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不仅要求政府对民众负责还希望政府能够公平、公开、公正,使其各项活动透明化,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责任型政府是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政府,但目前我国存在的贪污腐败现象却与责任型政府的观点格格不入。本着对人民负责的原则,以促进国家社会发展为宗旨的基础上,从打造积极正面的人民公仆的形象,引导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树立“公仆”意识的角度出发,研究二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是十分必要的。
1 责任型政府与反腐倡廉的内涵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基本概念,责任型政府是指积极采取行动回应社会和满足民众的基本要求,承担政府在整个社会中的法律责任,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一种政府形式。
作为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反腐倡廉主要是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2 责任型政府构建与反腐倡廉建设的互动关系
改革开放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好的历史机遇,但与此同时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挑战。本文研究的责任型政府的建设就遇到了社会各界贪污腐败行为的阻碍,这就需要我们理顺责任型政府与反腐倡廉工作之间的互动关系,以期塑造各级政府更加敏锐的洞察力与强烈的责任心。
2.1 责任型政府的构建能够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展开
责任型政府的构建需要一个透明的政府运作过程和公开的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各利益相关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诉求。公开、民主、透明的政府行政过程既为民众提供了一个合理、合法、及时、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为责任型政府的构建造就了一个公开透明的民主监督机制与良好氛围。公开透明的政府运作过程一方面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展开提供了客观上的大环境;另一方面,合理合法及时有效的表达渠道也为反腐倡廉工作的展开提供了主观上的可能性。实现公开、民主、透明的行政过程是实现责任型政府的前提也是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保障。
2.2 反腐倡廉建设是建构责任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在日常政府行政活动中,之所以总是出现“责任不明”、“有责没人负”、“人事腐败”、“高层腐败”、“家族腐败”等现象,除了法律体系还不健全,法律约束力还不够强之外,还应把我国现行的权力高度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和约束的政体因素、社会分配不公以及个人道德修养、思想认识长期扭曲等因素考虑在内。责任型政府的构建不仅需要一套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架构,同时也需要以现行政治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为前提、以放权分权为保证、以个人综合素质的不断提高为基础。总的来说,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展开,从法律上对政府的行政进行限制、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对违规违纪的责任进行追究,从思想认识上对个人进行提高。只有这样,责任型政府的建构才有稳定可靠的保障。
3 促进二者关系良性互动的几点思考
从责任型政府的构建与反腐倡廉工作建设的互动关系中,我们可以得出了一条比较清晰的思路即责任型政府的构建需要反腐倡廉工作的落实到位,反腐倡廉工作又需要责任型政府提供支撑。如何促进二者的良性互动,笔者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讨论。
3.1 切实加强政府的作风建设
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要时刻保持其工作的先进性和思想上的纯洁性。相关部门应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加强对各级政府人员的监督。要加大对作风问题的整治力度,着力整治骄奢淫逸等不良风气,切实改进文风会风,坚决制止“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使政府里保持优良的风气,从而进一步推动责任型政府的建设。
3.2 要贯彻落实反腐倡廉建设
要以更大的决心和力度反对腐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贪污腐败体系,统筹做好教育、监督、纠风、惩治等工作。高度重视案件的查办工作,坚持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法律法规都要依法受到严肃查处,绝不能姑息养奸。在打击贪污腐败的同时,也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3.3 要切实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
纪检监察机关作为专门执纪监督机关,更需要加强自身建设。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工作。
2)要加强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3)要加强组织建设,抓好组织机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4)要加强作风建设,对纪检监察干部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维护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3.4 建立行政效率评估与监督制度
全面实行重大工作事项进展情况定是汇报制度。政府部门要编制季度报表,每季度向政府办公室报告重点工作、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及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改革措施落实情况,并抄送同级监察部门。政府办公室、监察部门要每半年对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效率评估的重要依据。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行政审批效率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在媒体上公布各部门的审批绩效评分。只有更好的进行汇报监督,才能有效的保证工作完成的质量性、高效性。
3.5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惩戒力度
1)建立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对政府部门存在的执行上级机关决策和部署不力、违反规定进行决策、不认真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和内部管理职责等问题,政府将及时启动问责程序,采取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停职和免职等形式,对部门行政首长予以问责。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严格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对不履行法定职责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相应责任,加大惩戒力度。
2)强化对政令落实不力和部门社会责任重大缺失的责任追究
强化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追究。在严肃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加大对推诿拖拉、敷衍搪塞、效率低下等影响行政效能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对财政违纪违法和浪费财政资金行为的责任追究。强化对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和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
3)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
加大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特别是对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执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行重点督察。对行政执法检查和考评中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4 结论
面对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责任型政府的构建以及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大量开展,研究两者之间的互动关系,明确两者的互动地位,对加强政府机关的反腐倡廉工作以及责任型政府建设工作无疑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当然,我们在看到反腐倡廉工作具有的重要意义的同时也该深刻认识到反腐倡廉工作的任重道远。
[1]林鹰,刘君.责任型政府建设的路径选择[J].白城师范学院学报,2009(2):4-6.
[2]陈平其.中国反腐倡廉建设形势分析[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双月刊,2009(5):17-21.
[3]刘琼.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的内涵及实施途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