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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评价与发展策略研究

2013-08-15陈玉霞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3年5期
关键词:小额贷款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陈玉霞

(哈尔滨市园林科研所,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

1 小额贷款公司的作用

1.1 推动了金融组织体系的创新

小额贷款公司它本着“手续从简、利率从活、放款从快”的宗旨,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以方便快捷、灵活高效放贷方式得到市场的认可,已成为金融组织体系的重要补充。

1.2 满足了部分民间资本的合理诉求

小额贷款公司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小额信贷机构,其市场定位应从事小额信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其贷款门槛低,手续简单、速度快、灵活的管理机制,适应中小型企业信贷“快,短,频”的需求特点,赢得了企业青睐,为众多中小企业、农村企业、农户解了燃眉之急,在当前经济背景下对缓解民企融资难题、稳定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农户有了负债意识、正确的金融意识,培育了农村信用文化,改善了农村金融生态。

1.3 遏制了民间非法借贷的蔓延

有利于民间借贷行为由“地下”转为“地上”,将为民间融资行为提供可行的组织化通道。

2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明确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理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不难看出,这一规定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依旧不明,具体由哪个机构负责监管仍需由当地政府委派指定。《指导意见》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直接依据,也只有一些粗线条的硬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全国层面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监管体系,特别是这种以政府部门主导的监管模式有悖于市场运行规则。

2.2 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不足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人民银行没有充当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者,而是采取旁观的协助者、配合者、信息的收集者角色。各地省政府部门却是充当监管者,是小额贷款公司金融风险的处置者。从小额贷款公司运行的规则看,有许多地方规定违反行政法原理、越权操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的《指导意见》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些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立法层级中位次较低,缺乏刚性、权威性不足、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对小额信贷公司的定位和缺乏统一规划,政策不稳定,不利于形成一个稳定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可以说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运行处于无法律规范、无有效规则的状态。之所以出现这种格局,原因在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法律性质不明,各地政府急需稀缺的金融资源而冒险行动。《指导意见》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属于企业法人,属于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但没有指出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性质是否属于金融性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通常,金融商事组织属于法定商人,我国采用集中统一的监管模式,商事组织的市场准入、运行、退出采用十分严格的管制措施。另外,《指导意见》还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表面看,对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利率等有了规定,但从法律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在不吸收公众存款,不进行非法集资外,仍可以从事大量合法的筹资活动。

3 提升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性发展的主要策略

3.1 明确银监会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和定位

3.1.1 银监会是唯一合法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条,“银监会不仅负责对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而且负责对在我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该法第19条也进一步要求,“任何单位或个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都须经银监会批准”。因此,由银监会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监管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3.1.2 银监会可以实施其他机构所不能行使的各种监管措施,包括对被监管对象的询问、检查、复制、查阅与封存等,是完全有能力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现有或潜在的问题加以追究与查处。

3.2 加强监管,严控风险

3.2.1 尽快颁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法律法规,指导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方向,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业务范围及融资方式等;小额贷款公司定位为特殊的金融企业,通过列举方式界定其不能从事的业务范围,放开其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这样就可以有效克服当前小额贷款公司发展中遇到的问题。

3.2.2 建立社会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发起的形式是股东承诺制,其合规经营主要依靠自我约束,建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依靠自律组织自我监管,既能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又能减轻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压力。

3.2.3 要统一制定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绩效及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全方位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运作的风险管理;要加大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小额贷款公司要学习借鉴国内外金融机构的先进管理经验,按照现代金融企业的管理模式和商业银行运行管理要求,加强对其经营情况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业务流程、防范信贷风险,确保贷款业务的稳步健康发展,不断地建立健全组织人事、财务管理、授权授信、风险防范、稽核监督等内控制度。

结语

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架构主要以农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主,以新型金融机构如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资金互助社为辅。尽管金融供给主体多元化,但其实质还是原供给主体模式的复制,目标客户的定位、产品的设计、定价以及贷款营销的模式等方面都趋同,即同质化竞争。而同质化竞争的加剧导致的结果必然是资源流向高效率地区和行业、金融机构“草尖化”、中低收入的农民继续被边缘化、资金回流农村依然困难等。但随着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经验的不断积累,政策的不断调整,政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小额贷款公司必将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推动着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1]杨序琴.小额信贷发展的占优均衡:福利主义宗旨与制度主义机制的有机融合[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2):23-25.

[2]邱俊如.浙江省小额信贷创新实践与持续发展研究[J].生产力研究,2011(5):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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