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标准未约定
2013-08-15王登山律师
王登山律师
违约金标准未约定
王登山律师
承包人北京金建公司与发包人龙基房开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华夏项目由承包人北京金建公司承包施工。工程内容为施工图所显示的土建、安装和其他工程。工程承包范围为施工图所显示内容及招标文件有关要求;开工日期为2007年9月1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9月16日,总工期为日历天数380天;合同价款为51188300元;工程款进度款按每月完成工作量的80%在下月5日前支付等。
2009年1月13 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发包人已付工程款为46000000元。其后,双方当事人委托的某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工程总造价为54238491元。发包人尚欠工程款8238491元。法院审理中,双方均同意保修金保留500000元。扣除保修金500000元后,发包人应将余款7738491元支付给承包人。
除了工程款本金的支付问题以外,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为,工程实际竣工时间的确定及承包人应按什么标准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主张逾期竣工造成的损失为1355419元,计算方法为:工程的总造价乘以日万分之二点一乘以逾期119天。换言之,发包人主张以日万分之二点一标准,追究对方逾期竣工责任。
承包人认为即使其逾期竣工,因为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标准,因此,不需要承担违约金。
请问: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标准未作约定怎么办?
●律师观点
1.逾期竣工承包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双方的合同约定,竣工日期为2008年9月16日。而承包人无证据证明逾期竣工是因为发包人原因或工程师同意顺延工期竣工的,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承包人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2.双方当事人对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未作约定。本案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中只约定了工程的工期和竣工日期,未对逾期竣工发生时,承包人需承担何等法律责任作出明确约定。换言之,合同中没有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标准。
3.我国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未作统一规定。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责令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是合理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定承包人支付发包人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式为:自2008年9月16日至2009年1月13日止,以工程总造价5423849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地址:北京市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5层(100007)
电话:18601146333 (010)6279 9199
电子信箱:wangdengshan9@sina.com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