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研究
2013-08-15汤文华谢元态
汤文华 谢元态 谌 洁
一、劳动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本源性意义与作用
普通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集中体现了人类劳动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根本动力作用以及人的历史主体性。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和人类社会,劳动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条件与根本动力。
第一,劳动创造了人。人是从古猿进化而来的,在这一漫长的历史转变过程中,劳动起了基础性的推动作用。在类劳动和劳动过程中,古猿逐渐进化成类人猿,最后进化转变成为人。正如恩格斯所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1]
第二,劳动创造了人类社会并推动社会向前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与自然、人与人以及人与其意识的关系,构成了人类世界的基本关系与社会的基本结构,而这些基本关系和社会结构是在人类生产劳动过程中展开的并受生产劳动的制约,即生产劳动是社会基本关系与基本结构的基础与发展动力。马克思指出:“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就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它一些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而且这是这样的历史活动,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人们单是为了能够生活就必须每日每时去完成它,现在和几千年前都是这样。”[2]“人们在自己生活的社会生产中发生一定的、必然的、不以他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关系,即同他们的物质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社会的物质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便同它们一直在其中运动的现存生产关系或财产关系发生矛盾。于是这些关系便由生产力的发展形式变成生产力的桎梏。那时社会革命的时代就到来了。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全部庞大的上层建筑也或慢或快地发生变革。”[3]实际上,社会不仅是人类在劳动过程中创造出来的,而且是人类劳动活动的展开过程,是人类劳动推动的一幅动态的历史画卷。归根结底,社会劳动的发展变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依据与根本动力,人是历史的创造者。
第三,人类劳动是创造社会财富价值的能动主体与终极力量。一方面,马克思虽然认为劳动与生产资料(资本)一起创造社会财富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是一样的。实际情况是,劳动在创造社会财富价值的过程中,始终发挥着能动的、积极的主体作用。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没有劳动的作用,“铁会生锈,木会腐朽。纱不用来织或编会成为废棉。活劳动必须抓住这些东西,使它们由死复生,使它们仅仅是可能使用价值变为现实的和起作用的使用价值。”[4]就是说,任何生产资料如果没有被劳动作用于其上都是废物,不可能形成产品和价值。另一方面,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生产劳动向广度和深度延拓,社会分工不断深化,人们的交往与交换活动不断丰富和扩大,社会的财富价值也急剧增长。从终极意义上说,人类的社会财富价值是由人类劳动创造出来的。人类绝大多数现存的财富价值存量是以物化劳动形式存在的,而且劳动正在并继续创造着人类的未来财富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说,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坚持活劳动创造价值抓住了人类生活的本质,因而是科学的。因此,劳动者获得部分利润是符合社会历史发展客观规律的,是天经地义的。
二、普通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的主要制约因素
(一)人们的思想认识偏差
对于普通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分配,人们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存在偏差。比如说,企业高管获得企业剩余,人们可能容易接受,而如果是一般劳动者,比如农民工要获得企业剩余,可能很多人就不太容易接受。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笔者认为是人们对于人才的理解有偏误。一般来说,大家往往不自觉地把知识当作衡量人才的标准,更有甚者,直接把读书年限当作评判人才的标准。基于这样的认识,有些人就自然而然认为大学生是人才,而一般劳动者,比如农民工就不算人才。这样理解人才不准确。
第一,一个人读了很多书,具有许多理论知识,这对其成为人才具有优势,但这并不表明他(或她)就是人才。因为知识要用在正确的地方,如果一个人的知识用错了方向,即使文化再高,他也不是人才。如汪精卫,不能不说他有知识、有文化,但他把自己的知识文化用于卖国,这样的人能算人才吗?当前,新闻媒体经常报道一些贪官以及他们触目惊心的犯罪事实,这些贪腐的官员不能不说他们有知识、有文化,甚至有些具有高学历,但是能说他们是人才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第二,一定意义上,知识可以分为理论知识和实践当中的知识,这里说的实践当中的知识类似于波兰尼的“默会知识”或哈耶克的“现场的知识”。实际上,这种“默会知识”或“现场的知识”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更重要。这就说明,拥有理论知识的人不一定就比拥有“默会知识”或“现场的知识”的人更重要。
第三,人们的工作越来越“去技术化”。虽然“总体工人”的整体性工作复杂,但社会分工与专业化不断深入,人们从事的具体工作岗位内容却越来越单调,技术性逐步降低:生产一线人员几乎重复一二个简单的动作;管理人员,即使是经理,他们的工作也越来越程序化地“例行公事”。就是说,未来即使你学历再高,有知识,你个人的具体工作也不一定就很复杂,你必定会受到现存生产结构的制约。
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把一个人对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作为评判其是否是人才的标准。根据这一标准,人才可以分为一般人才与重要人才,这两种人才对经济社会发展都能作出贡献,区别只是贡献有大有小。按照这种标准,上面提到的农民工也是人才。1991 年到2010 年,农民工对我国非农产业的GDP 贡献率逐年增大,由1991 年的10.5%上升到2010 年的19.4%,农民工对非农产业GDP 的平均贡献率为16.37%。[5]由此看见,农民工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农民工当然是我国的人才。
根据以上分析可知,如果企业高管可以获得部分企业剩余,那么,一般企业劳动者也可以共享部分企业剩余,因为他们也是企业人才。只不过与高管相比,一般劳动者共享的比例可以少一些,但不能一点剩余都不能共享。
(二)我国规范劳资关系、劳资利益的立法、执法有效性不足
由于我国劳资关系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执法有效性又不高,在劳资关系中,普通劳动者与资方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结果普通劳动者利益往往受损,有时正常工资都不足,更遑论获得一部分企业剩余收益。
首先,邓洛普指出,在劳资关系的影响因素中,国家立法对调整劳资关系与劳资利益的作用最大。[6]目前,我国虽已颁布或重新颁布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调整劳资关系的法律法规,但针对劳资利润共享则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范。而且,现行劳资法规具有明显不足之处,如一些法规条文表述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种情况往往容易导致普通劳动者利益受损。
其次,在劳资关系中,某些政府部门存在倾向性执法,即在劳资纠纷中往往偏向资方。我国的经济发展走的是一种“锦标赛制”式的道路,各个地方政府拼GDP,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天然具有偏向资方的倾向。比如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资竞赛中纷纷给予资方各种优惠政策与条件,对于资方侵犯劳动者利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导致劳动者权益受损现象自然就很普遍。
最后,某些政府往往过度干预经济生活。由于体制原因,目前我国政府对经济干预较深。就企业劳资关系而言,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组织独立性不足。按理说,工会是工人自己的组织,是代表和维护工人权益的自治组织,从国际经验看也是如此。然而在我国,工会的独立性有限,其功能严重弱化:非公企业中,工会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企业主与企业管理部门,这种状况使得工会在工人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和劳动条件等方面难于有所作为;公有企业中,工会往往受到行政权力的制约,工会活动很难反映工人的利益。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立法和执法以建立独立工会,使工会组织能够更好地维护工人权益。
(三)企业创新不足
当今时代是一个科学技术创新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按理说,经济发展应该以创新为其主要驱动力。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经济发展主要是依赖资源密集投入和普遍压低劳动者工资的办法。当资源耗尽、工资再也压不下去时,经济发展也就到了尽头。同样,对于企业来说,想继续以压低工资获取利润的做法是不可持续的,企业必须转到依靠科技进步上来,通过创新获取利润。然而事实是,我国的企业创新严重不足。根据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创新主要有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和组织创新。仅就技术创新而言,众所周知,研发投入是企业技术创新的关键一环。根据国际经验,技术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1%的企业很难生存,占3%的企业可以维持发展,占5%以上的企业才具有竞争力。而目前我国企业的研发经费与销售收入占比大部分低于5%,而且创新活动主要集中于技术创新与产品创新。这样,在创新不足的情况下,企业迫于利润压力,就容易压低工人工资以获取利润。当企业长期压低劳动者工资时,企业就会形成低工资路径依赖。而这种路径依赖一旦形成,提高工资势必会遭到企业的反对。这也就是为什么我国劳动者工资很难提高的一个重要原因。由此可知,由于企业创新不足,企业劳动者正常工资都经常被利润侵蚀,更不用说企业有能力给予普通劳动者部分企业剩余收益。
三、普通劳动者获得剩余收益的简短对策
普通劳动者获得企业剩余收益反映了劳动创造财富价值的本源属性与人的历史主体性。实践普通劳动者参与企业剩余收益的对策是:(一)思想认识到位,全社会应该真正尊重劳动,把贡献作为评判人才的标准;(二)有效供给法律规制,加强有效立法和执法,坚决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与利益;(三)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从压低劳工工资转到依靠企业自主创新上来;(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从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独立工会以维护工人权益;(五)继续市场化改革,抑制过度垄断,惩治腐败,大力发展生产力。
[1][2][3][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5]王春超.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农民工对经济产出的贡献与收益分享[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2,(2).
[6]苏方国.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研究[J].生产力研究,20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