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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碳排放权确定为一种法定“物权”

2013-08-15

民生周刊 2013年14期
关键词:物权联合国温室

将碳排放权确定为一种法定“物权”

吕学都

亚洲开发银行区域与可持续发展局局长办公室顾问、原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

国家确定的两省五市碳交易试点,看起来对于实现2015年的减排目标作用有限,因为碳排放权交易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很难在短期内建立、运行并对市场和产业行为带来直接影响。但这些探索无疑对今后建立全国性的碳交易以及全球范围的碳交易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在我们建立自己的碳交易制度时,其它国家已有的经验和教训很值得借鉴。关注碳交易的人会发现,从欧盟碳交易市场建立后,其交易价格始终起伏不定。从2010年以来,全球碳交易价格一路下跌,目前的碳交易市场基本上已经崩溃,碳市场的参与者很受伤。

很多学者和分析师对碳市场低迷做了深入分析研究。大部分研究结果把这种低迷归因于市场需求不振、市场供应过量,这主要是由于全球经济危机导致发达国家经济衰退,相应地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大幅度减少。从而本来需要大量从市场买入碳排放权的发达国家,不但不需要再购买,甚至自己都有富余的碳排放权出售。基于此,各方呼吁采取限制供应、提高需求、建立碳排放权储蓄银行等措施来救市。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一个有效的救市措施。很多分析专家估计,低迷的碳市场将至少持续2—3年,甚至更长。

造成碳市场低迷的原因,除了以上这些因素外,还有一个根本性的因素被忽视了,即碳排放权缺乏确定的长期使用价值。到目前为止,联合国签发的各种碳排放权(CER、ERU、AAU等),都缺乏明确的、可以长期使用的规定,即其作为商品的使用价值是不确定的。市场上的商品,因为都有使用价值,因此会有价值,价格会在价值上下浮动。一个没有使用价值的物品,是不能成为商品的。自然地,这种物品就无法交易。试想一下:谁会去购买一件没有用处的物品呢?这才是导致碳交易起伏不定、碳市场长期低迷的根本因素。

联合国签发的各种碳排放权(CER、ERU、AAU等),没有明确规定这些排放权的长期使用价值(相反,却有条款限制其使用范围和期限)。如果买家今天购买了这些排放权,不知道明天这个排放权是否还管用,当然就不会有人花大价钱去交易了。

设想一下这样的情景:如果联合国赋予其所签发的碳排放权非常明确的使用价值,比如所有联合国签发的CER、ERU、AAU等长期有效,直到其被使用以后失效;这些排放权可以用于抵消各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或其议定书下做出的温室气体减排承诺,或其它为保护气候目的所做出的减排温室气体承诺。如果这样,我相信国际上的碳市场价格一定不会如此惨淡,会有很多买家涌入市场,甚至将购买碳排放权作为期货投资。因为长期来看,碳排放权应该会成为一种越来越稀缺的资源。目前国际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做出了政策性的承诺,同意做出努力,将全球年平均温度升高控制在工业革命之前平均气温2度以内。按照科学家的估计,要控制全球平均气温上升,就需要大幅度减排温室气体,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450ppm之内。而现在全球大气温室气体浓度已达到390ppm。世界上的主要国家已经承诺到2050年要将全球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减半,其中发达国家将至少需要减排80%以上,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果这种承诺得以付诸实施,将需要实施巨量减排行动,碳排放权无疑将成为宝贵、抢手的资源。

我国的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宜充分注意这一点,宜用法律或法规将排放权定为具有明确使用价值的“物权”,并确定其具有长期使用价值,直至其被用于抵消国家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为止。如果有这样的规定,企业就会放心大胆地投资到减排活动和碳市场交易中,碳市场就能获得长期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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