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能任命有试用期的干部吗?
2013-08-15
人大常委会能任命有试用期的干部吗?
近年来,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党委组织部门有关选拔任用干部实行试用期规定,任命了一些有试用期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一旦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试用不试用的问题。但也有人认为,人大常委会实行任职试用期,符合“党管干部”的原则。
青田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朱韦懋
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没必要有试用期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有严格法定程序,任后有各方监督,没有必要有试用期。
一是任前有严格程序。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要通过民主推荐、公示考察、征求意见、民主测评以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等多个环节,应该说经这样严格的程序,任命的干部是能够胜任拟任职务的。即使任命的个别干部不能胜任职务,人大常委会还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进行免职。因此,任命后再实行试用期,则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尊重和不信任。
二是任后有各方监督。党内有关干部任用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切实保障了干部任后的监督工作,而且,随着干部监督工作逐渐步入开放式监督的轨道,通过执纪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置干部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中。就人大常委会而言,还可以通过视察、检查、调研等方式依法对已经任命的干部进行履职情况监督,对于不称职和违法违纪的干部,可以行使撤销权和罢免权,解除其职务。所以,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没有必要实行试用期。
江苏省东海县人大常委会 孙轩柏
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不宜实行试用期
第一,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应该依法行权。目前,涉及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均没有对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可以有试用期的规定,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
第二,任命程序严格。人大常委会是集体行权。在依法任命干部过程中,有严格的操作程序,包括常委会党组会议或主任会议研究、法律知识考试、提请机关介绍、拟任人员表态发言、小组审议、无记名票决等环节,任职程序非常严格,如果再实行试用期,既是对上述程序的否定,也会削弱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第三,监督措施严厉。随着民主政治建设进程加快,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方式越来越多,诸如运用定期审议工作报告、开展工作评议、进行离任审计等方式对任命干部的任期目标、工作实绩、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出现任职干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违法违纪,人大常委会还可以依照法定程序提出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罢免和撤销职务等更严厉的监督措施,而这些监督措施远比实行任职试用期有效。
海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许晓飞
试用期是对人大人事任免权的不尊重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采用试用期,不利于人大人事任免权的行使。
首先,采用试用期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根据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相关法律任命干部,法律并没有规定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任命干部一旦获得常委会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试任一年后进行考核、再次任命。其次,采用试用期制度是对人大人事任免权的不尊重。人事任免权是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命干部进行表决,实际上是代表所有选民在行使权力,一旦通过对干部的任命就意味着人民对他的信任与重托,没有所谓的试着用用看的问题。所以,对人大任命干部采用试用期,是对人大权力的不尊重。再次,不采用试用期并不妨碍对不称职干部的依法处置。人大常委会还有依法罢免、撤职、免职等法定处置手段,完全不必依靠试用制来操作。
辽宁省朝阳县人大常委会 李国义
人大常委会应暂缓任命有试用期的干部
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具有法定性与权威性。一旦通过,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而试用期制度是体现党管干部内涵中关于做好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检查监督的原则。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经考核不合格的,则免去试任职务。这是更全面、更客观地考察干部,有利于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准确性。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应该暂缓任命有试用期的干部,待其试用期结束经考核合格,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正式任职手续再进行任命。
暂缓任命有试用期的干部体现了党管干部的原则性和人大常委会任免干部的法定性的高度统一。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是将党的主张依法转化为权力机关的法定意志,两者必须高度契合,相辅相成,不能党委决定有试用期的干部,人大常委会又在试用期前对其进行任命,或者对其任命又规定试用期,这些都不符合党的干部制度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干部任免的法律规定。只有将有试用期的干部试用期满,方可按法定程序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
长兴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徐 欣
实行试用期有理有据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有理有据。
首先是坚持了“党管干部”的原则。党管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管理制度的根本原则,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就要做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有机结合,确保实现党委意图。而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则是党改进和完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对新任用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措施,因此,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干部理所当然要坚持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其次是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合情合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规定试用期的包括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的副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对此地方组织法恰恰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由谁任免”。但从各地实际情况来看,一般是由人大常委会任免的。所以,人大常委会任命这类干部时,理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暂行规定》,对任命干部实行试用期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