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在人大工作中的应用
2013-08-15
□ 本刊记者
■ 特邀嘉宾 浦兴祖 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协商民主在人大工作中的应用
□ 本刊记者
■ 特邀嘉宾 浦兴祖 复旦大学选举与人大制度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协商民主这个概念,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那么,究竟应该如何正确理解协商民主?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人大民主是怎样的关系?
协商民主有利于提高选民的理性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请您解释下协商民主这个理论概念的来源。
■协商民主的理论,是西方在20世纪8 0年代提出的。中国国内也受到这一理论的影响,有些学者较早开展了对西方协商民主理论的研究。1 9 8 7年,中共十三大提到了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20世纪9 0年代江泽民同志专门谈了中国的两种民主形式。20 0 6年中央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协工作的意见》发布后,学界与政协对协商民主这一理论的讨论开始不断升温。
□如何理解十大八关于协商民主论述的精神内涵?
■十八大关于协商民主,主要解决了两个问题。一是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概念,也称“协商民主”,但前置“社会主义”,表明它与西方协商民主并不完全等同,这是理论贡献。
二是提出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作用”,“积极开展基层民主协商”。可见,在中国,协商民主的适用范围除了政协,还应包括人大、政府等,还有党派团体、基层社会。
□学术界普遍认为,协商民主是对选举民主的一种补充。对此,您怎么看?
■协商民主理解为是对选举民主的纠偏也好,是一种补充也好,它有几个好处。第一,它不需要这些人来代表你,它在某种意义上是直接民主。协商民主的另一个功能是提高选民的理性,这对选举本身也十分重要。如果不经过充分的讨论,就对某项公共事务进行表决往往存在很多的风险,甚至陷入“多数人暴政”。俗话说,“真理掌握在少数人手里”,通过申诉和讨论,少数人正确的意见就可能转化为多数人的意见,从而形成“理性的共识”,这正是协商的价值所在。
协商民主不是政协的“专利”
□很多人一谈到协商民主就将其等同于人民政协,对此您怎么看?
■关于协商民主的讨论大概有四种观点:一是,将协商民主完全等同于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二是,将“协商民主”与人大的“选举民主”相对应,相对立,相割裂。认为人大是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没有关系。三是,似乎想以协商民主逐步取代人大选举民主。四是,将协商民主视为今后中国民主发展的重点。
□那么您是持什么观点?
■我的理解是,“deliberatived emocracy”被译成“协商民主”当然可以,但也可以选择其他相对应的汉语词汇来翻译它,比如,“审议民主”、“审慎民主”等。然而,我们这里把它译成了协商民主,于是有些人就以为专门为政协所用的。在复旦大学的一次研讨会上,我问过陈家刚教授,当时翻译成“协商民主”是不是就是为了与政协对上号呢?他说,“不是这样的,当时是无意当中选了这个词,没有说一定要为政协。”我想,也可能由于中国几十年讲政治协商,翻译者的潜意识里有“协商”一词,而并不是刻意要这样译的。我比较赞成“审议民主”,这样也许会避免人家误读。
其次,西方协商民主与人民政协并非等同。两者在重视“协商”这个元素、这个机制上是一致的,而在有些方面则不完全一样。有一次,全国政协机关一位领导到上海来开座谈会,我说不要把协商民主和人民政协完全等同起来。如果一定要说是协商民主,那就是中国式协商民主。我倒不是一定要和西方划清界限,不是从意识形态上强调,而是说人民政协与西方的协商民主确实有区别。
另外,如果从重视“协商”这一点上看,我说,也并不仅仅在人民政协,还有在社会层面上的协商,十三大已经提出“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在温岭就做得很好。其实,在人大的运行中也是有协商的。所以,我曾经说,我们所说的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并不是物理意义上的两个物体,它实际上是互相渗透和互相融入的,只是你从逻辑上来讲可以分成两种民主形式。
人大工作中引进协商民主
□十八大以后,人大在协商民主方面有哪些推进空间。
■第一,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正式候选人的产生过程是需要依法由选民小组充分协商讨论的。这一条很多地方没有做好,少数人在那里讨论一下,甚至根据上面的意图把它定下来,这正是为选民所诟病的地方,“正式候选人是怎样产生的,我们一点都不知道”,这是一个问题。所以,我个人觉得乘十八大东风,选举人大代表时,一定要强调充分有效的协商。
第二,人大自身的运行,也需要更好地引进协商民主。本来也有协商、审议和讨论,但是原来做的确实不很理想,现在看来,如果有意识地把协商民主引进人大自身运行之中,那么人大对任何一个报告或议案,都应该在代表之间充分协商,充分审议,甚至充分辩论。其实,5 0多年以前,周恩来就提出过人大可以辩论。本人在温岭新河镇现场见到了一次辩论,很多代表站起来讨论这个预算项目该怎么做,那个预算项目该怎么做,不同意见之间明显进行了辩论,很好,我们应该进一步推广。各级人大都应该引进协商民主,充分协商、辩论,以此可以避免草率表决与简单运用多数原则。
第三,人大与公民协商。这个我们已经在做了,比如进行立法听证,听取意见,还有决策方案的公布,多方听取意见,也包括温岭的参与式预算审查等等,都有人大与公民协商的含义。
□我们知道,新制度的建立需要与现行制度有一个对接过程。那么,协商民主能否与人大民主相对接?
■这正是我最近一直在思考的,即多个制度间的关系问题,减少制度间的摩擦,增加制度间的对接,使制度在整体上发挥有效性。人民政协有政治协商,社会基层也在那里协商,这些协商可能会形成共识,但是它们本身无权将其上升为国家意志。问题是,有些重要事项,经过政协或者基层充分协商后,如若很有必要上升到国家意志,那么能不能和人大对接,也就是说,政协和基层社会能不能将经过自己协商而形成的共识,递交给人大,由人大进一步审议后决定是否需要以及是否可以将这些共识上升为国家意志。
反过来说,人大是否可以主动委托政协或者是其他社会团体,让它们经过充分调研与协商,形成某一项立法草案或者决策草案,再提交给人大,由人大审议通过后成为国家意志。这个问题值得认真研究。
□那么,实施协商民主,我们应该有哪些条件作保障,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制度功效。
■我个人的观点是:(1)主体平等。这是最重要的。如果在官本位传统很强的情况下,领导坐在那里,其他人还敢发言,还敢协商吗?这样的协商民主必然流于形式,其实质很可能成为强奸民意,“协商官主”。因此,必须强调协商主体间的平等地位。(2)过程公开。(3)言者无罪。(4)允许辩论。(5)尊重少数。(6)理性思索。(7)重视责任。(8)服从共识。
最后,我要特别强调的是,切不能在强调协商民主的时候,贬低或限制了人大,人大民主才是中国民主发展的重点。
各级人大都应该引进协商民主,充分协商、辩论,以此可以避免草率表决与简单运用多数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