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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出缺由谁主持补选?

2013-08-15钱明龙,黎启海,吴照生

浙江人大 2013年1期
关键词:选举法乡级主席团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钱明龙

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定

笔者认为,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由谁主持,可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设定。

法律虽没有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因故出缺由谁主持补选,但选举法第五十四条已明确将补选的具体办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补选由谁主持属于补选的具体办法,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依照代表选举的法律规定和县乡两级人大的机构设置情况作出规定。具体可作如下设定。

一是可设定由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法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规定设立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代表的选举与补选在规模上虽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说,同属于代表的选举,鉴于此,代表的补选设定由同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是符合选举法的。选举委员会的履职期限法律虽无明文规定,但根据代表选举的实际,可理解为整届代表的选举,包括换届时的选举和中途出缺时的补选,即使换届后即行解散,也可重新设立。

二是也可设定由同级人大机构主持。代表补选的名额毕竟是少数,不同于大规模的换届选举,因此也可采取简易的方法设定由县乡两级人大设立的机构主持补选,即:县级代表补选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乡级代表补选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因为,县级选举委员会本身就受同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补选由其直接主持简便易行;而乡镇人大主席团虽不是常设机构,但也是负责召集主持乡镇人代会的唯一机构,由其主持补选未尝不可。实践中,各地省级人大常委会也大多是这样设定的,如《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补选办法》都作了如此规定。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省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由谁主持补选皆属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目前各地制定的有关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缺额补选工作由谁主持的问题,尽管不尽一致,但皆合法有效。

选举法明确作出授权性规定,即代表缺额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从各地地方性法规关于组织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缺额补选工作的规定来看,主要有4种做法:第一种做法,如辽宁等地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均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出有关负责人员组织进行,补选乡级人大代表可以请乡镇人大主席协助组织进行,均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推荐县乡两级代表候选人。第二种做法,如上海等地规定,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向县级人大常委会推荐县级代表候选人;补选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后组织进行,向乡镇人大主席团推荐乡级代表候选人。第三种做法,如新疆等地规定,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委托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进行,补选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主席团组织进行。第四种做法,如贵州等地规定,补选县级人大代表由县级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补选乡级人大代表由乡镇人大组织进行。以上各种做法之所以不一致,主要还是因为一些地方考虑到乡级人大没有常设机构。尽管如此,这些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都与法律规定不相抵触。

当然,地方性法规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缺额补选工作无论由谁主持,在实践操作中都需要参照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的做法,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代表缺额选区的补选工作机构,并建立若干选民小组,集体负责办理补选工作中的具体事宜。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

县乡级代表补选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乡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笔者以为,县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应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而乡级人大代表补选则应由乡级人大主席团补选,这是有法可依的。

虽然选举法中没有规定补选工作由谁主持,但却明确规定“补选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也就是说,选举法把补选工作的具体办法交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按照这一规定,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选举法实施细则中基本上都规定了县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乡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由乡级人大主席团主持。如《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在“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一章中就规定:“补选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分别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并派人到选区具体组织补选事宜。”这样的规定是符合选举法精神的,选举法规定了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那么在选举委员会解散后的县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来主持是可行的。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常设机构,并不意味着闭会期间就不存在。否则,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就无法实施了。《浙江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条例》第五条就规定了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补选工作。综上所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补选工作应分别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主席团主持。

河南省汝州市人大常委会 闫旭辉

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补选

笔者认为,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持,统筹安排补选事宜。

选举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选举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即行解散,补选县级人大代表,只能由县人大常委会主持,由选区所在的乡镇人大或县人大街道工委具体组织补选事宜,而不能由乡镇人大主席团主持。因为,补选县乡级人大代表,涉及原选区认定、补选代表名额分配、补选日程安排等问题,需要县级人大常委会统筹决定。而乡镇人大主席团不是乡镇人大常设机构,即便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全局并不了解,因此,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员主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补选工作,是符合实际的。

在具体工作中,县乡人大必须协调配合,特别是乡镇人大要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加强指导。当前行政区划的调整和变更较多,县级人大常委会对原选区的认定问题应实地调研,及时做出选区重新认定的决定。另外,县级人大常委会应规定各乡镇补选代表使用统一的选举日,以尽可能做到各选区补选步调一致,确保补选代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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