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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2013-08-15乌兰图雅

决策探索 2013年8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产品文化

◎文/乌兰图雅

进入21世纪以来,集文化特征和产业特征于一体的文化创意产业作为一种新兴的产业,在世界范围兴起并迅速发展,成为当今众多产业中最受人关注的“朝阳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核心价值在于创造性和创新性,其成果的表现形式多与知识产权有关。因此,重视创意产业发展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结合内蒙古的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改善措施,对于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文化创意产业与知识产权的关系

文化创意产品是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而产生的一种智力成果,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从事智力创造性活动取得成果后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其主体依法享有对其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垄断权利,其保护的对象充分涵盖文化创意产业产品范围,可以说知识产权涉及人类一切智力创造的成果。创意产业通过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保驾护航,可以通过研发高附加值的产品,获得高利润的回报。所以,创意产业和知识产权的关系可谓是息息相关,知识产权是创意产业的保障和基础,不能产生知识产权的创意产业,不是真正的创意产业;而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创意产业,是没有生命力和发展动力的产业。

以创新思维和技术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品相对于传统产品普遍具有易传播性和易复制性的特点,其复制成本与创作成本相比接近于零,这就为侵权行为留下巨大的获利空间,相比较其他的措施,只有依靠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从根本上最有效地维护创意者的权益,可以说,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创意产业将寸步难行。

二、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

(一)政策体制落后,法律保护不到位

从国外的创意产业发展的轨迹和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中,可以看出政府在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的迅速发展中所起的作用是非常强大的。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重要文件,表现出了对文化创意产业的重视,但是在政策转化为实践的步伐上却略显缓慢;没有跟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步伐修订出更切合实际、更有利于内蒙古地区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及时性法规文件;在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上同样存在立法上的缺陷,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一些新行业和新文化现象没有被囊括到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缺乏相应的立法保护。

(二)企业创意人才短缺,不能形成品牌优势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来讲,最重要的资源就是创意人才,文化创意队伍的低素质和低产能会使产业整体沦为无源之水。而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突出的瓶颈就是文化创意人才的极端匮乏。

品牌是一个产业外在形象的体现,良好的品牌对于产品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实现都有着非凡的意义。内蒙古地区的民族传统文化底蕴非常丰厚,但由于经费的缺乏和认识上的不足对传统文化的开发整合力度不够,有规模、有实力、有市场占有率的市场主体少,有些产业被开发后,其延伸性产品的开发力度不够。同时,文化资源相对分散,文化产业的开发没有紧密地结合本地自身的优点,缺乏具有独特个性和竞争力的文化品牌。另外,企业对商标等品牌认识不足,不懂得用商标法律来对自己的品牌进行维护,使得其创意产品不能形成具有核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商品。

(三)山寨版创意产品侵权问题严重

创意产品主要是将个人的设计和开发等理念应用到相关产品上去产生价值,因此相比传统产业更加容易被抄袭,一个好的创意的产生,马上就会被别人模仿,但由于现行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保护并没有对创意的思想和理念进行保护,侵权问题出现后,维权比较困难,针对畅销产品、新产品的有意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山寨创意产品层出不穷。

内蒙古由于受资源优势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企业多集中在乳业、酒类、肉类等食品行业,且大多以绿色产品为主。但是由于企业对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认识不足,侵权现象比较严重。

三、完善内蒙古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一)加大政府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扶持政策,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制度上的保证

从文化创意产业的性质而言,它属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所以政府的宏观引导、制定相配套的产业政策是非常重要的。政府需积极打造适合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制度平台,完善的指导措施才能为文化创意产业的顺畅发展起到引领作用。目前内蒙古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还不充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政府要积极转变政府职能,从宏观上做好产业规划,制订和完善市场法规,引导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范围

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是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保障,只有国家强制力对其进行规制,才能使文化创意产业良性运转。我国目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虽然已经制定了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但缺乏针对创意产业的专门法规,为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留下了真空地带。因此应当针对我国的国情,结合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尽快制定出包括互联网作品、音乐产业、影视、电子游戏、动漫和软件开发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以促进和保护文化创意产业的良性发展。

同时在立法的基础上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健全执法监督机制,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侵权者尤其是故意侵权者除加重民事赔偿责任外,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消除地方保护主义,对跨地区、跨部门的侵权案件应及时、公正地审理,切实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

(三)促使企业将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纳入到企业发展战略中去

我国创意企业的通病之一就是把大部分精力放在创意成果本身的制作和销售上,较少或没有时间关注创意成果知识产权的保护,不仅在宏观上缺少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微观上也疏于对知识产权管理,缺乏组织和技术保障,使得企业难以把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核心和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来运用。为避免企业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法律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遭受他人侵害或无意间卷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纠纷当中去,应当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加强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具体包括:

1.结合地区发展特色制定知识产权战略,重视知识产权的创造工作,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加快完成由模仿、代工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到自主创新、自主研发、自主设计以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转变。

2.鼓励企业内部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了解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等法律状态。在创意产品研发的构思创意阶段、开发阶段和销售阶段均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3.强化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通过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宣传,增强其知识产权法律意识;通过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议来约束员工的行为,防止因人员流动导致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创造良好的进人、用人、留人、培养人、奖励人的机制激励员工创新。

(四)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推广,使文化创意产业保护大众化

知识产权制度规范只有内化为社会公众的意识,并且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知识产权才能得到切实的保护。近几年我国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认知虽有提高,但是依然有待改进。盗版制品存在大量消费群体;公众对假冒和剽窃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抱有容忍的态度;许多个人和企业为了盈利擅自使用他人文化创意产品。这些行为都表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尚未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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