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瞭望
2013-08-15
资讯:
中央纪委:将抽查核实官员个人事项报告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分析当前反腐倡廉形势的基础上,研究部署了201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要“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全会释放的这一信号备受各界关注。此前,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是单向的,只停留在“报告”阶段,并没有“反向”的抽查核实制度。而此次全会提出“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并开展抽查核实工作”,是我国在完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上的实质性举措,既有利于快速发现一些虚假申报,提高惩治腐败的效率;也有利于及早发现问题,适时挽救一批干部。
最高法最高检:行贿万元以上将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前不久对外公布。解释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解释对“情节严重”、“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情节均作出具体规定。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审计署:对被审单位重大违法问题须如实报告
前不久,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表示,2013年,审计部门将加大对中央重大经济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力度,深入揭示政策措施不衔接、不配套,不适应、不利于甚至阻碍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等问题。同时强调,要加大对重大违法违规、经济犯罪和腐败问题的查处力度,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被审计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一定要查深查透,如实报告,依法处理。如果在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内没有查出来,查出来了没有如实报告,报告了没有依法处理,不仅是工作上的失职,在客观上还可能成为不法行为的‘护身符’,甚至产生包庇和纵容犯罪的后果,隐藏了很大的风险。因此,要求审计人员要有清醒的认识,坚持原则,无私无畏,对犯罪分子绝不手软,坚决查处。
列入2013年审计重点的还包括: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情况的审计;重点民生资金和民生项目的审计,其中包括“三农”、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
观点:
反腐败打持久战才能取得较好效果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撰文指出,腐败是一种“慢性病”,它产生和形成的原因非常复杂,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因素。没有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全方位改革,腐败的病根难以消除。而要推进这些方面的全方位改革,就不可能打速决战,而只能打持久战。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像我国这样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都处在重要的转型时期。在这样的转型时期,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和外部环境的“四大考验”,而且这种考验是长期的、复杂的、严峻的。古今中外反腐败的经验证明,反腐败缺乏打持久战的思想准备,急于求成,不进行长期的、宏观的战略设计,试图靠一两个“严打”战役解决问题的,最后几乎都没能取得预期的成效。反之,反腐败坚持长远、宏观的战略设计,一个战役一个战役地展开,一个制度一个制度地推进,而且各个战役、各个制度之间相互衔接,持久地坚持和推进,则大多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有效机制是推动廉洁城市建设的有效选择
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廉政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李满春,中南大学讲师李育共同撰文指出,较高的城市廉洁程度是现代化先进城市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城市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许多城市相继提出了建设廉洁城市的目标。然而,廉洁城市建设面临众多问题与挑战。推出哪些措施和方式能够推动廉洁城市的科学发展,这需要我们有一种城市廉洁治理的新的理念和方法。其中建立和完善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有效机制,是推动廉洁城市建设的有效选择。
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在创新公民参与渠道方面有很多新尝试,比如“网上投票”、“书记市长直通车”等等,这些都是拓宽公民参与渠道的有益方式。公民可以通过网络终端以电子邮件、网络听证会、电子市政厅等网络参与的形式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中来。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公民参与的程序化和制度化建设,并通过相关立法的手段来推动公民参与的进程,通过制度安排来使公民民主参与的权利得到切实的保障。如加快公民参与程序的合理化建设、扩大公民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建立民意调查制度等。要在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赋予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对公民参与廉洁城市建设的形式、内容和途径作出明确的选择,使公民可以按照一定的程序参与到廉洁城市建设中,使公民参与有法可依,从而更加规范和稳定。
措施:
安徽天长:“勤廉360”实时监控干部不作为
“360安全卫士”保护电脑安全大家耳熟能详,但说起“勤廉360工程”,可能还是件新鲜事。这是安徽省天长市通过扫描勤廉风险、实时防护、责任追究建起的勤廉风险防控体系。该工程实施一年来,开展效能督查督办246次,对34个进度滞后单位通报批评;对36名“庸、懒、散、慢、乱”等不良行为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警示和处罚。天长市围绕“勤廉亮剑”活动,在全市开展“全面扫描”勤廉风险点活动,通过自己查、相互找、组织点、社会评、集体定等形式,形成了勤廉风险防控体系。与此同时,“定位扫描”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岗位职责方面,重点查找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造成在岗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风险;业务流程方面,重点查找由于运行程序不当或自由裁量空间过大,造成权力失控和行为失范的风险。该市对新任职的164名领导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对重点领域和岗位的63名领导干部进行预警谈话,即时预警。不仅如此,还对不按规定落实防控措施,群众有举报和社会有反映的,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5名领导干部进行问责,其中1人引咎辞职,2人被诫勉谈话,2人被通报批评。
湖北汉川:“三责”联审重点监督“一把手”
湖北省汉川市建立的经济责任审计、干部人事责任审核、机构编制责任审查“三责”联审机制,旨在重点监督“一把手”的“用财权”、“用人权”,强化其任期内的机构编制责任。该市还制定完善了经济审计工作制度,每年召开2~3次会议讨论、研究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有关重大问题和审计结果运用,有效地监督了“一把手”的“用财权”;每年对部分“一把手”实行干部人事责任审核,监督指导其严格执行干部工作政策法规,严守干部人事纪律;定期审查各单位的机构设置情况、人员编制配备情况、领导职数配备情况,强化了各单位“一把手”机构编制责任,也为全市科学选人用人提供了依据。
重庆巫溪:出台“五个一律免职”规定
重庆市巫溪县出台了“五个一律免职”的规定,全县所有干部凡出现违规收送“红包”、违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违规驾驶公车、参与赌博、酒后驾车五种情况的,一律按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据巫溪县委书记唐德祥介绍,巫溪县2012年共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30件42人,追回侵占、骗取的惠民资金213.2万元,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600万元。2013年全县将着力加强干部作风建设,深化惠民资金落实中的“跑冒滴漏”、教育医疗乱收费等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加大对领导干部在工程建设、国有资产(源)出让、民生政策落实等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的惩治力度。
云南龙陵:建立医疗卫生单位廉政保证金制度
为有效地遏制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腐败问题,云南省龙陵县建立医疗卫生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保证金制度。凡涉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各医疗卫生单位的全体在职在编人员,均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责任人,将按上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40%的比例,于每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上交保证金,由县卫生局建立专户存储。年内,各医疗卫生单位凡个人或集体出现违反“五不准”行为的,经查属实,单位保证金全部收缴,用于全县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无违反“五不准”现象的医疗卫生单位,保证金于次年3月底前全部退还。同时对医务人员提出“五不准”,即不准收受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及耗材回扣,不准分解和提高标准收费,不准开单提成,不准套取新农合基金,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每年年底由县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县卫生局具体组织,对各医疗单位进行评议、测评。
借鉴:
丹麦反腐监督机制完善 蝉联“世界最清廉国家”
全球反腐败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发布的“2012年全球清廉指数排行榜”显示,丹麦、新西兰和芬兰以9.0分并列榜首,被评为本年度“世界最清廉国家”,丹麦再次蝉联桂冠。
在丹麦,有着严格的监督机制和法律条款来防止腐败发生。比如,丹麦外交部下属的贸易委员会设有专门的反贪污腐败机构,主要为丹麦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及反腐败帮助,避免腐败造成的工作成本和投资风险增加,保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帮助丹麦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应对腐败的挑战。据该机构负责人卡尔·克里斯蒂安·汉赛尔巴赫介绍,在反政府腐败和反商业腐败方面,丹麦2008年11月出台的刑法修正案明确将向政府官员行贿和政府官员受贿行为视为犯罪,向外国官员行贿同样是犯罪行为。同时,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均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
此外,丹麦议会在2009年通过了一项“透明制度”法案,规定内阁大臣必须公开每月的公务用餐开支、出访费用及收到的礼物等情况,以进一步提高政府及公共部门的财务透明度。丹麦还针对贪污受贿制定了“零容忍政策”,并且以丹麦国际开发署为代表的公益捐助机构也都已采取了该政策。这意味着这些在海外有商务活动的公司和组织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拒绝任何受贿行为。丹麦国际开发署还建立了一个电子邮件报告系统,使公众可以对滥用开发署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更好地防止贪污腐败。